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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日本行政訴訟法制之「當事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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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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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disciplinary Legal Studies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論日本行政訴訟法制之「當事者訴訟」

Public Law-Related Actions in Japanes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黃傑 Jie Huang

指導教授:林明昕 博士 Advisor: Dr. iur. Ming-Hsin Lin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Dec,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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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給

父親 黃源財

母親 陳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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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辭

執筆謝辭之此刻,在論文書寫過程間,雖已想像過數千次,每次心中總是一 陣酸楚;但現實到來時,卻異常平靜。九年,目前人生的三分之一,窩在這所學 校的時間,它扎扎實實形塑了關於我的一切。這本論文,正好呈現了兩個階段的 學習歷程,或可作為一個暫時的句點。

能有這本論文,由衷感謝林明昕老師之指導與照顧。從論文題目、架構、內 容、格式,無一不受到老師的恩惠。是老師將我引入公法學,更鼓勵我嘗試結合 兩個求學階段之所學,才能有這本論文。在艱困的研究所階段,是老師細心的安 排,才能將學業、國考、論文順利完成,無數次伸出援手,學生銘感五內。容學 生再說一聲:謝謝老師。

非常感謝三位口試委員:陳立夫老師、林素鳳老師、程明修老師,對本文的 指正與意見,在修改能力範圍內,學生已盡量於內文中回應,或許仍有不足之處,

尚請老師見諒。謝謝陳立夫老師在論文架構上的建議,以及論點構成之提醒,學 生受益良多。謝謝林素鳳老師無私分享文獻,以及對學生的鼓勵,倍感溫馨。謝 謝程明修老師給予本文更進一步的思考可能,讓學生有繼續深究的動力。

此外,十分感謝我的母系 ― 臺灣大學日本語文學系與各位老師。師長們在 日文課程上的縝密安排、細心教學,除了學習到語文能力、研究精神,更學習到 對於社會、文化的觀察能力。感謝臺大法律學院豐富的資源,尤其是各位老師的 學養,在研究所的學習過程中如沐春風,更讓學生學習到,如何以更宏觀的視野 看待社會。其中特別感謝:李茂生老師、許宗力老師、詹森林老師、黃銘傑老師、

王兆鵬老師、張文貞老師、蔡英欣老師、吳從周老師的教導與關心。

沒有周遭環境的支持,本論文幾乎不可能完成。在日文文獻蒐集上,特別要 感謝臺灣大學圖書館與政治大學圖書館豐富的館藏,使本文節省了很大心力,提 供論文撰寫上諸多幫助。學生生涯中,財團法人台北國際婦女協會教育基金會以 及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提供長期的資助與關愛,讓我在求學過程中,

經濟上能夠無後顧之憂;也促使我在能力所及之處,盡力回饋社會。

(6)

感謝萬才館 2417 研究室的夥伴們,依翎、正剛、品安、穆儀、益先、士權、

可筠、小婉婷、芸蒨、緯諴,科法所的同學,學長姐、學弟妹們:利真、筱維、

大婉婷、立岡,還有大大學姐與小蔣學長、嘉琪學姐與明翰學長、小柯與慧甄,

認識你們真的是我人生中最寶貴的資產,也從你們身上學習到很多很多。法律學 習的路上,有你們的陪伴真的是件很美好的事。沒有你們,科法所如此艱辛的學 習之路是不可能完成的。我想,這本論文當應歸功於你們。我們相互扶持、聆聽、

爭辯、對飲、同享人生階段中的喜怒哀樂,是我永遠無法忘卻的記憶,謝謝你們。

謝謝跨領域人權計畫的諸位師長,瑤華老師、嵩立老師、妙芬老師、俊宏老 師、晉芬老師、怡碧,以及各位 NGOs 夥伴們:逸翔、Echo、俊達、Savungaz、

Yuli、廷卉、Yapasuyongu Akuyana、Pasang、Valagas Gadeljeman,還有 Mona Awi 老師、淑雅老師,在論文撰寫期間給予我鼓勵、關心,包容我閉關撰寫論文。從 師長夥伴們投入人權事務議題的姿態,讓我充分學習到,將所學知識回饋社會的 方式與可能,謝謝你們。

感謝認識已逾 N 年的同學們,宜泰、老姜、智仁、怪頭,你們總是如此包 容我的任性與閉關;我想,對你們的感謝,已非在此道感謝所能交代;謝謝你們 一直在我身邊。謝謝 LULU、小雞、劉不不、阮小嗨、張普、祐宣麻麻、小黃、

鄭尾椎,謝謝你們總是帶給我無數的歡笑與陪伴,以及超展開與高效率、無限可 能之行程。感謝可愛又團結的律訓第五組全體成員,謝謝你們在我口試、離校、

律訓完全分身乏術的時候,給我如此多的歡笑、協助與關心,能與你們一同律訓,

絕對是我很大的福氣。

謝謝 Page One 書店在大學時期給予我這麼好的工作環境,在我遭逢事故時,

同事們如此貼心,協助我度過一次又一次的難關。對我而言,Page One 即代表大 學時期的縮影,那段時間所學到經驗,彌足珍貴。謝謝 Page One 的大家。

非常感謝視我如己出的張爸爸、張媽媽、外公、外婆、舅舅、阿姨、姨丈、

張凱,你們如此信任我、照顧我、愛惜我,研究所求學的大半日子能有如此完美 的棲身之處,讓我可以專心準備考試、思考論文與研究,若能有若干成果,絕對 應屬你們的功勞,真心感謝你們無私的愛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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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妳,一路陪我歷經至今人生中的高低起伏,我的怪脾氣也讓妳受了很多 苦。論文書寫的過程中,時常讓妳承受許多負面情緒,謝謝妳的包容。要對妳說 的,已超越文字所能表達,此也絕非推託之詞,相信妳一定能理解。謝謝妳。

最後,感謝我的爸爸、媽媽、我的家人,以及我在台東的外婆、舅舅玉成、

阿姨玉香、姨丈俊彥,沒有你們,絕不可能有現在的我。弟妹們,感謝你們如此 乖巧、懂事、不埋怨。謝謝爸媽放手讓我完成自己所願之事,我總是在外奔波而 疏忽你們,你們卻少有怨言,已是對我絕對的信任與支持。在我們一家多苦多難 的路上,你們如此的堅強、努力維持這個家,堅持對的事與原則,一切的一切都 是最好的身教。兒子若能有任何成就,必定是你們的。

撰寫這本論文的理念精神,正如美國詮釋人類學家 Clifford Geertz 所述:

It is the “very great deal more” that will absorb me. The intent is to evoke outlooks, not to anatomize codes, to sketch, at least, something of the if/thens within which the as/therefores are set in each of these particular case … and gain a sense thereby of what the fact-law issue comes to in them as against what it comes to for us.

*

這本論文所關注者,正是那些被認為是「其他」(very great deal more)之事 物,也希望論文只是關注的開始。

「物と物のあいだにできる影にこそ、美がある」

~谷崎潤一郎『陰翳礼讃』

黃 傑 2013.12.10.

於萬才館 2417 研究室

* Clifford Geertz, Local knowledge: Fact and 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 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SSAYS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167, 183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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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日本行政訴訟法制之訴訟類型中,繼受自德國戰前制度,嗣後日本自行發展 出獨特內涵之「當事者訴訟」,屬較鮮為人知之者。長年以來,由於日本學說與 實務,常以抗告訴訟為中心進行討論及運作,當事者訴訟一直扮演若有似無之角 色。在司法一元制之背景下,廢除當事者訴訟之聲浪不斷。然而,西元 2004 年 日本修正行政事件訴訟法,卻於當事者訴訟之條文中,明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 係之訴訟」,使得當事者訴訟有了全然不同的發展可能。修法者嘗試透過此修正,

解決日本以抗告訴訟為中心,所導致之權利救濟缺陷,希望擴大權利救濟之可能 性。

本文觀察到日本此次修正之重要性,故以當事者訴訟作為研究考察之焦點。

一方面釐清其真實樣貌,另一方面,透過屬於邊緣地位之當事者訴訟,嘗試從不 同角度,一窺日本行政訴訟制度之特色。本文首先探尋歷史脈絡中之當事者訴 訟,究竟如何變遷,其邊緣化之緣由與背景又為何?以此為基礎,進而討論當事 者訴訟之兩下位類型:「形式當事者訴訟」與「實質當事者訴訟」,其分別之爭議 與發展。當中尤其關注 2004 年當事者訴訟之修法,帶給日本行政訴訟整體制度 之影響,以及現行實務之操作與發展。

透過考察當事者訴訟在日本行政訴訟制度之意義,希冀可拋磚引玉,提供我 國學界進一步理解日本行政訴訟制度,乃至於日本公法學之基礎。

關鍵字:日本行政訴訟制度、當事者訴訟、抗告訴訟、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確 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訟、形式當事者訴訟、實質當事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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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日本行政訴訟法制において、「当事者訴訟」は戦前ドイツの制度の引き続 ぎ、戦後日本独自な内容を発展してきた行政訴訟の類型の一つと考えられる。

長い間、抗告訴訟を中心とした日本行政訴訟制度には、当事者訴訟が常に外側 に位置され、「司法国家」の背景の下で、廃棄しようという動きが盛り上がっ ていた。しかしながら、2004 年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が 公布され、同法 4 条の定める当事者訴訟の中に、「公法上の法律関係に関する 確認の訴え」が例示され、当事者訴訟には新たな意義がもたらされた。法改正 の目的は、抗告訴訟のみでは国民の権利利益の実効的な救済をすることが困難 な局面への対応のため、公法上の確認訴訟の明示により、国民と行政主体の間 の多様な法律関係に応じた国民の権利利益の実効的救済のためのアイテムと して、有効に機能させることになる。

本論文は、極めて重要な意味をもつ改正行政事件訴訟法について、当事者 訴訟を中核として考察し、その内容を明らかにしながら、長年に無用のものと して扱われている当事者訴訟を研究し、異なる視点から、日本行政訴訟法制の 特色と全体像を眺めようと試みたいと考えられる。本論文はまず、当事者訴訟 の史的成立と発展の過程を詳しく調べたり、歴史的脈絡を明らかにした。特に、

当事者訴訟の変遷、周辺化の原因と背景について、中心として考察した。これ に基づき、当事者訴訟の二亜型:「形式当事者訴訟」と「実質当事者訴訟」そ れぞれの論争と今後の発展、また改正後、学界と裁判実務にどのような影響を 与えたかのを紹介した。

当事者訴訟が日本行政訴訟法制において、どんな意義を持つかを考察する ことにより、わが国学界には、日本行政訴訟法制、乃至日本公法学の研究に関 して、多少とも裨益するところがあれば幸いである。

キーワード:日本行政訴訟制度、当事者訴訟、抗告訴訟、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公法上の法律関係に関する確認の訴え、形式当事者訴訟、実質当事者訴訟。

(12)
(13)

簡目

第一章 前言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本文架構 ... 9

第二章 歷史脈絡中之當事者訴訟 ... 13

第一節 當事者訴訟之繼受 ...13

第二節 當事者訴訟之明文 ...24

第三節 當事者訴訟之論爭 ...62

第三章 當今發展中之當事者訴訟 ... 77

第一節 「形式」當事者訴訟之實像 ...77

第二節 「實質」當事者訴訟之修法 ...96

第三節 當事者訴訟之解/重構 ... 131

第四章 當事者訴訟對我國之啟示 ― 代結論 ... 157

第一節 混淆「行政處分之認定」與「訴訟權能」? ... 159

第二節 針對「法規命令」為爭訟之可能? ... 166

第三節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訴訟: 作為法規命令爭訟途徑之可能? ... 172

參考文獻 ... 177

(14)
(15)

詳目

謝辭 ... I 摘要 ... V 要旨 ... VII 凡例 ... XVII

第一章 前言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本文架構 ... 9

第二章 歷史脈絡中之當事者訴訟 ... 13

第一節 當事者訴訟之繼受 ...13

壹、美濃部達吉之引介 ...13

貳、美濃部學說之內涵 ...15

一、當事者訴訟之性質 ...15

(一)問題意識:當事者訴訟僅為確認訴訟? ...15

(二)當事者訴訟實兼具三種訴訟請求類型 ...16

二、「相對立」之當事者 ...18

(一)問題意識:「補遺概念」vs. 「獨立概念」 ...18

(二)「覆審之爭訟」vs. 「始審之爭訟」 ...19

参、美濃部學說之意義 ...22

第二節 當事者訴訟之明文 ...24

壹、概述 ...24

(16)

一、問題提出 ...24

二、新憲法下之司法權與行政訴訟制度 ...26

(一)司法權之本質與「法律上之爭訟」 ...26

(二)行政法院之廢除 ...28

貳、行政事件訴訟特例法:行政訴訟本質之論爭 ...31

一、當事者訴訟之存在必要 ...31

(一)特例法之立法討論過程 ...31

(二)公/私法二元論之爭議 ...33

二、當事者訴訟之定位? ...34

(一)「其他公法上權利關係之訴訟」? ...34

(二)特例法時期之「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39

参、行政事件訴訟法:抗告訴訟與當事者訴訟之關係 ...44

一、訴訟類型之建構 ...45

(一)立法前史:小委員會之立案過程 ...45

(二)立案過程中之訴訟類型 ...47

(三)「程序法思考」之引導 ...50

二、「抗告訴訟中心主義」 ...52

(一)混淆「處分認定」與「權利救濟」 ...55

(二)歷史的幽靈:「公定力」 ...58

(三)對當事者訴訟之影響 ...60

第三節 當事者訴訟之論爭 ...62

壹、概述 ...62

(17)

貳、當事者訴訟之「死亡論」 ...63

一、公/私法區分無用說 ...63

二、質疑當事者訴訟獨立存在意義...64

三、疫苗接種訴訟 ...65

参、當事者訴訟之「活用論」 ...70

一、程序機能論 ...72

(一)大阪機場案 ...72

(二)學界之評價 ...73

二、從實體法理論嘗試重新定位 ...74

第三章 當今發展中之當事者訴訟 ... 77

第一節 「形式」當事者訴訟之實像 ...77

壹、概述 ...77

貳、形式當事者訴訟之適例 ...80

一、日本土地收用法:土地徵收補償額之訴 ...80

(一)徵收當事人間之關係 ...80

(二)徵收補償額訴訟之歷史脈絡 ...81

二、日本特許法:撤銷審決之訴 ...85

(一)制度簡介 ...85

(二)訴訟類型之爭議 ...86

参、形式當事者訴訟之存在意義 ...89

一、制度轉型之歷史遺緒 ...89

二、反思兩事例 ...93

(18)

第二節 「實質」當事者訴訟之修法 ...96

壹、行政事件訴訟法 2004 年修法緣由 ...96

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96

二、1980 年以降制度修正之學說討論 ...98

三、行政訴訟制度修正方向芻議:權利救濟實效化 ... 100

貳、「實質當事者訴訟」與「確認訴訟」之關係 ... 103

一、芻議內容:無涉實質當事者訴訟 ... 104

二、檢討會過程:「補遺概念」再現 ... 107

三、明文化「確認訴訟」之遲疑 ... 111

参、「確認訴訟」作為權利救濟實效化之手段? ... 114

一、檢討會過程:「包括式」適法性監督功能 ... 114

二、「確認訴訟」與抗告訴訟間之關係 ... 118

三、著眼於個案預防/即時性救濟... 123

第三節 當事者訴訟之解/重構 ... 131

壹、歷史遺緒之整理:形式當事者訴訟之存在意義 ... 132

貳、法院實務之發展:實質當事者訴訟之修正影響 ... 134

一、以預備合併解消「處分性判定」之爭議? ... 137

(一)解消處分性認定爭議:以行政立法為例 ... 137

(二)未解消處分性認定爭議:以「市地重劃」為例 ... 138

(三)小結:仍侷限於「補遺」功能 ... 142

二、確認訴訟與禁制訴訟之緊張關係 ... 143

(一)修法前:欠缺具體爭訟性... 144

(19)

(二)修法後:即時性救濟之必要 ... 145

(三)小結:漠視緊張關係 ... 147

三、給付訴訟優先於確認訴訟? ... 149

(一)事實行為之排除 ... 150

(二)針對行政指導之救濟 ... 151

(三)小結:仍受「包括性處分概念」支配 ... 153

参、當事者訴訟之未來展望 ... 154

第四章 當事者訴訟對我國之啟示 ― 代結論 ... 157

第一節 混淆「行政處分之認定」與「訴訟權能」? ... 159

第二節 針對「法規命令」為爭訟之可能? ... 166

第三節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訴訟: 作為法規命令爭訟途徑之可能? ... 172

參考文獻 ...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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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1. 本論文內文與註腳,中文部分以新細明體,日文部分以 MS Mincho(明朝体), 西文與數字則以 Times New Roman 書寫。內文與註腳中,法律條文或直接引 用部分,中文以標楷體呈現,日文則不另異字型。

2. 本論文所使用之法律條文,臺灣部分法規條文皆是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網 站(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所提供之條文為準,日本部分則以「e-Gov 電 子 政 府 の 総 合 窓 口 ( イ ー ガ ブ ) 法 令 デ ー タ 提 供 シ ス テ ム 」

(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 )為準。

3. 本文註腳方式採用「單章引註」,格式上中文部分以《臺大法學論叢》格式範 本(2012)為準,日文部分以由日本法律編集懇話會所作成之「法律文獻出 處表示方法」:(http://www.law.kobe-u.ac.jp/citation/02.htm)為主(法律編集者 懇話会「法律文献等の出典の表示方法)。

但由於該「表示方法」並未完整規範所有引用類型,故本文就特定部分有作修 正與新增。例如同一作者之專書篇章,本文如下方式引用:

塩野宏「行政事件訴訟法改正論議管見」『法治主義の諸相』308-327 頁(有 斐閣、2001)。

此外,由於本文亦有參考日文網路資料,惟該「表示方法」亦無就網路資料部 分為格式規範,本文將另外於註解中另行說明。

4. 原則上,日文法律條文與直接引用部分皆由本文自行翻譯,如有字詞上擇選 問題,於註腳中一併說明理由。

(22)
(23)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臺灣作為一個法律繼受國,在公法領域中,除了德國法制以外,日本制度亦 屬重要參考對象之一。千禧年左右,許多重要的行政法規,如行政執行法、行政 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罰法…等相繼施行,雖然體系上大多主要師事德國制 度,但內容上不乏存有日本制度。其中,「行政訴訟法」亦復如此1。我國現行行 政訴訟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 訟」,相較於民事訴訟法之規範模式,行政訴訟法在整部法律之初就以「訴訟類 型」為規定,可謂獨特。若以法規體系而言,此種立法方式,其實與日本制度完 全相同2。日本現行「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訴訟事件』

者,謂抗告訴訟、當事者訴訟、民眾訴訟以及機關訴訟3」(粗體為本文所加)亦 可窺知。然而必須注意,實際上兩國在訴訟類型之規範模式以及內容上,則是完 全不同。簡言之,日本是以「抗告訴訟」與「當事者訴訟」二分法作為規範架構,

我國則與德國現行制度相同,以「撤銷、確認、給付」三分法為之。

1 最為明顯者,當屬我國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之「情況判決」,係繼受日本現行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 31 條之規定。我國相關評介文獻,參看:林素鳳(2000),〈情況判決制度〉,氏著,《行政爭 訟與行政法學》,頁 123-157。桃園:中央警察大學。林素鳳(2007),〈情況判決制度之研究〉,

《東吳公法論叢》,1 卷,頁 33-48。日本方面,較全面之文獻,以註釋書為例,參看:南博方、

高橋滋編『条解 行政事件訴訟法』129-130 頁〔石井昇〕(弘文堂、3 版、2009)。2004 年日本 行政事件訴訟法討論修法之際,亦有爭論是否應廢除之,但仍未有共識,故放棄刪除;就此參看:

宇賀克也『改正行政事件訴訟法:改正法の要点と逐条解説』129-130 頁(青林書院、2006)。

2 實際上,日本之所以會在整部法律之初,便以「訴訟類型」為規範對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本 文之所見,其實是「司法一元化」之緣故。正如下文所述(第二章、第二節、「壹」與「貳」部 分),當戰後日本之行政法院遭到廢除,行政訴訟法制之存在必要性便遭受到質疑。為突顯那些

「事件」需要適用行政事件訴訟特例法或行政事件訴訟法,規範模式上很自然會於開頭部分明示 所謂的「行政訴訟事件」係指為何。

3 本條列舉之四種類型,應為「訴訟類型」之規定。就此,參看:杉本良吉「行政事件訴訟法の 解説(一)」法曹時報 15 巻 3 号 33 頁(1963)。此外,關於日本行政訴訟類型之概述,早期文獻 參看:田中二郎『新版行政法上巻』303-313 頁(弘文堂、2 版、1998)。近期文獻參看:塩野宏

『行政法Ⅱ行政救済法』80-81 頁(有斐閣、5 版、2011)。芝池義一『行政争訟法』14-26 頁(有 斐閣、3 版、2006)。就此,詳參本文後述「第二章、第二節、参、一」之說明。

(24)

本文所主要關切者-「當事者訴訟」,正如前所示,係日本行政訴訟法制中 訴訟類型之一。而「當事者訴訟」為本文自行依照日文漢字轉用而來,國內並無 統一之翻譯4。實際上日文「當事者」一詞即指中文之「當事人」,如果直譯當事 者訴訟之發源國-德國之名稱,或許應譯為「當事人訴訟5」;惟本文為凸顯當事 者訴訟已在日本形成一個具有在地性與獨特意義的訴訟類型,而與原先繼受自德 國的概念內涵,發展至今已顯有不同,故本文迻譯為「當事者」而非「當事人」。

「當事者訴訟」在日本行政訴訟法制中,相較於另一個訴訟類型-「抗告訴 訟」而言,自始即非學說討論之重心。長期以來除了不受學界青睞外,實務之操 作亦僅限於特定的案件類型6,宛如「為了存在而存在」於行政訴訟法制中,自 然遭受部分學說之批評,以及指稱應加以廢除。

然而,西元 2004 年(本章以下年份皆指「西元」年)6 月日本行政事件訴 訟法修正,2005 年 4 月施行,針對當事者訴訟之條文規定部分卻有重大變革。

截至 2012 年之統計數據顯示,當事者訴訟之案件數明顯逐年增加7。雖然相較抗 告訴訟而言,比例上仍有差距;但仔細比較數據後便會發現,行政訴訟整體案件 數有幅度增加,相較於抗告訴訟,當事者訴訟個案數增加幅度呈現「倍數成長8」。

4 譯為當事「人」訴訟者,例如:林素鳳(2011),〈日本行政訴訟法制之特色與實務現況:併觀 察我國十年來之實務統計〉,《警大法學論集》,21 期,頁 196-197。桃園:中央警察大學。以及:

闕銘富(2012),《行政訴訟權保障之現代意義:以 2004 年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修正為中心》,頁 64。台北:台灣法學。譯為當事「者」訴訟者,例如:程明修(2013),〈國家賠償回歸行政訴訟 審判權之日本法制經驗:原則性問題〉,發表於:《國家賠償訴訟變革研討會》。東吳大學法律學 系公法研究中心(主辦),東吳大學城中校區。頁 4-8。林明昕(2006),〈論行政訴訟法上之訴 訟類型〉,氏著,《公法學的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頁 339-377。台北:元照。林 氏文中,於日本法部分譯為當事「者」訴訟,德國法方面則譯為當事「人」訴訟,翻譯上做不同 之處理。

5 就此參看:林明昕,本章前揭註 4,頁 351-352。

6 若為 2004 年修法前,以 1986 年至 1990 年為例,抗告訴訟與當事者訴訟之比例分別約為 85%

與 3%之比例;就此參看:最高裁判所事務総局行政局「平成 2 年度行政事件の概況」法曹時報 43 巻 8 号 151 頁〔第 7 表〕(1991)。

7 以 2012 年日本各地方法院所受理案件之統計資料為例,抗告訴訟占 80.6%,當事者訴訟占 12.0%;就此參看:最高裁判所事務総局行政局「平成 24 年度行政事件の概況」法曹時報 65 巻 9 号 48 頁〔第 7 表〕(2013)。

8 以 2008 年為例,總體個案數為 2180 件,僅看撤銷訴訟約有 1075 件,當事者訴訟有 129 件;

再以 2012 為例,總體個案數為 2425 件,撤銷訴訟有 1275,當事者訴訟有 280 件。就此參看:

(25)

當事者訴訟宛如變成「擴大訴訟權保障」之利器,而其存在價值與意義又再次受 到學說之關注。自現時點而言,當事者訴訟或許未能衝擊原有制度與現狀,但就 其「未來發展可能性」而言,的確值得時常參考日本法制之我國加以關注。其實,

正是這種曲折離奇的發展脈絡,引發本文欲進一步研究當事者訴訟之動機。

在日本學界中,至今仍未有研究當事者訴訟之專論,篇幅較短之專述論文則 略有數篇9,此反映了學界對當事者訴訟研究之欠缺;對照到 2004 年之修法,隨 著日本實務逐漸的運作,相關討論其實略有不足。至於我國部分,由於兩國訴訟 類型規範模式完全不同,當事者訴訟之內涵與構造也十分令人費解,日本實務亦 少運作,對我國而言似乎毫無直接參考之必要,因此幾乎沒有當事者訴訟之相關 文獻10

最高裁判所事務総局行政局・本章前掲注(7)48 頁〔第 7 表〕。這僅是一審法院受理之統計數 量,何況此統計方式是以原告之聲明為準,暫不論判斷上與法院認定有異,或是實際上應為何種 訴訟類型,數據上比較來看,的確具未來發展性。

9 本文所謂「專述」,係指整篇論文皆以當事者訴訟為中心之文獻,並不包括體系(大系)類之 書籍,因該文獻較屬基於現存制度而必須論及當事者訴訟之文獻。

早期專述文獻例如:藤原淳一郎「公法上の当事者訴訟」について(1)~(3)」六甲台論集 15 巻 2-4 号 1-11 頁(1 号)、25-35 頁(2 号)、124-131 頁(3 号)(1968-1969)。加藤幸嗣「公権力 の行使と当事者訴訟」雄川一郎先生献呈論集『行政法の諸問題 下』177-205 頁(有斐閣、1990)。

除此之外,便是長期主張應廢除當事者訴訟之學者,阿部泰隆教授一連串之著作,參看:阿部泰 隆「公法上の当事者訴訟の蘇生?」『行政訴訟要件論:包括的・実効的行政救済のための解釈 論』234-260 頁(弘文堂、2003)。阿部泰隆「公法上の実質当事者訴訟と予防接種禍訴訟」同 注書 283-315 頁。阿部泰隆「公法上の当事者訴訟のあり方:法律・判例の不合理性の狹間で解 釈学はどう対応すべきか」同注書 261-282 頁。阿部泰隆「形式的当事者訴訟制度の検討:土地 収用法一三三条の定める損失補償請求について」同注書 316-348 頁。

晚近文獻:碓井光明「公法上の当事者訴訟の動向(一)~(二):最近の裁判例を中心として」

自治研究 85 巻 3-4 号 17-37 頁(3 号)、3-31 頁(4 号)(2009)。此兩篇文獻是在 2004 年修法後,

初次整體性整理當事者訴訟實務判決之重要文獻。大貫裕之「実質的当事者訴訟と抗告訴訟に関 する論点 覚書」阿部泰隆先生古稀記念『行政法学の未来に向けて』629-654 頁(有斐閣、2012)。

以下兩篇係從「違憲審查」之意識出發,研究當事者訴訟之著作:猪股弘貴「公法上の当事者訴 訟―『人権救済訴訟』研究序説―」明治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紀要 49 巻 2 号 265-305 頁(2011)。

鈴木眞澄「公法上の当事者訴訟の展開:憲法訴訟への架橋として」龍谷法学 45 巻 4 号 453-480 頁(2013)。從日本行政訴訟學界之總體著述量來看,專述文獻數量確實過少;但有趣的是,2004 年修法後之文獻數量增加,討論面向也明顯變得多元。

10 國內有提到當事者訴訟之文獻,大部分是介紹整體日本行政訴訟制度或徵收補償訴訟時,附 帶提及,例如:林素鳳,本章前揭註 4,頁 196-197。林素鳳(2002),〈日本損失補償之研究〉, 翁岳生敎授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當代公法新論(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

(26)

實際上,就「訴訟類型」而言,我國立法史料中的確有明言係參考日本行政 事件訴訟法第 2 條之規定11。然而,正如本文前述,日本行政訴訟制度中之訴訟 類型規定,其基本架構與我國大有不同,又何以參考日本規定?令人深感疑惑。

若以立法史之解釋而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 3 條之立法史上,主要係以「司 法院版本」以及「謝啟大委員」兩版本12進行討論,於朝野協商以及二、三讀會 審查過程中,並無特別針對同法第 3 條,亦即「訴訟類型」之實質內容為深入探 討13;再者,謝啟大委員版本中,並無另外針對同法第 3 條提出不同草案條文14, 故該條關於訴訟類型之規定,可謂完全依循司法院版本。

既然如此,在立法史之討論上,自不能遺漏司法院版本之「形成歷史」,亦 即所謂「立法前史15」的討論。實際上,司法院版本之前身,其實是「司法院行 政訴訟制度研究計畫」,經過長達十年之研修討論後,所得出來之成果16,就立法

集》,頁 350-351。台北:元照。林明昕,本章前揭註 4,頁 344-351。至於實際上提到「當事者 訴訟」定義之我國文獻,例如:翁岳生(2006),《行政法(下)》,3 版,頁 362(劉宗德、彭鳳 至執筆部分)。台北:元照。該書中則是以行政訴訟類型之古典分類觀點介紹之。另外,較為深 入探討日本 2004 年修法後之當事者訴訟,即屬:闕銘富,本章前揭註 4,頁 106-110、132-140、

172-174。

11 就此,參看:司法院編印(1988),《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資料彙編(五)》,頁 2235

(附錄二之部分)。台北:司法院秘書處。以及:翁岳生(編)(2006),《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

頁 54(盛子龍執筆部分)。台北:五南。

12 立法院公報處(1998),〈院會紀錄(五、立法院司法、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 請審議及謝委員啟大等擬具「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案)〉,《立法院公報》,87 卷 36 期,頁 140 頁。特別是「說明」部分。

13 立法院公報處,本章前揭註 12,426、464 頁。

14 立法院公報處,本章前揭註 12,152 頁。

15 關於行政訴訟法之「立法前史」說明,參看:林明昕(2009),〈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訴 訟參加類型之適用範圍與功能〉,《臺大法學論叢》,38 卷 3 期,頁 90-92。

16 相關文獻參看:司法院編印(1985-1993),《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資料彙編(一)~

(六)》,台北:司法院秘書處。

(27)

前史之研究上,自深具參考價值。有趣的是,在立法前史之文獻中卻屢屢可見「當 事者訴訟」之蹤跡17

就「訴訟類型」的部分,該委員會經由第 5 次至第 7 次之會議,初步作成結 論。除了擴大訴訟類型(給付之訴、確認之訟),以期改善我國行政訴訟向來僅 有撤銷訴訟之缺陷;此外,各委員皆認為,亦應參照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中之「當 事者訴訟」制度,擬定相應草案條文18

在討論過程中,王甲乙委員於第 5 次會議時發言提到:「依行政訴訟法(按:

指修法前之規定)第 9 條之規定,被告幾乎為行政機關,並無當事者訴訟,使得 很多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無法獲得救濟,因此,本席主張應增列當事者訴訟」

19,接續在第 6 次會議中多數委員皆贊成此項見解。從第 7 次會議時深入討論內 容上來看,委員多數將當事者訴訟理解成,訴訟當事者屬「平等關係」者,尤其 著眼於行政機關亦可成為行政訴訟原告之觀點上。從討論內容上觀察,實難歸納 出一個當事者訴訟的面貌20

當時委員間並非明確掌握當事者訴訟之實質內容21,而僅是作為草擬條文 上,比較法制度參照之例22。因為,各委員對於當事者訴訟之認識,實際案例上

17 實際上,依據該委員會所做成的草案,嗣後亦有整理出比較法上之依據,其中現行第 3 條之 規定,便有明文係參考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2 條之規定。就此,參看:司法院編印(1988),《司 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資料彙編(五)》,頁 2235(附錄二之部分)。台北:司法院秘書處。

18 就此,詳見:司法院編印(1985),《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資料彙編(一)》,頁 411-449。

台北:司法院秘書處。另外,歷經三次會議討論後所作出之結論,可參照第 7 次會議結論(同註,

頁 449),而該三次會議中,其實僅係從立法論之觀點,針對行政訴訟類型,做「原則性方針」

之討論,並非以草擬完成之條文為基礎討論。

19 司法院編印,本章前揭註 18,頁 416(第 5 次會議紀錄,王甲乙委員發言部分)。

20 司法院編印,本章前揭註 18,頁 433-444(第 7 次會議紀錄)。。

21 委員間稍微清楚交代當事者訴訟之歷史脈絡者,即屬吳庚委員。就此參看:司法院編印,本 章前揭註 18,頁 437-438(第 7 次會議紀錄,吳庚委員發言部分)。但吳庚委員亦表達出可新增 當事者訴訟之意見,只是範圍應如何規定,仍待研究。

22 例如:司法院編印,本章前揭註 18,頁 422-423(第 6 次會議紀錄,林紀東召集人、吳庚委員 發言部分)、頁 439-444(第 7 次會議紀錄,翁岳生召集人發言部分)。

(28)

似僅限於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23,另外則為擴大行政訴訟救濟範圍。至於 擴大之原因,多基於為擴張至非行政處分,但為公法上爭議之事件24。而討論過 程中對於當事者訴訟之定義與內涵陳述,其實有所不足。至此,從訴訟類型三分 法與當事者訴訟間究竟為何關係皆未能釐清之下,便直言應研擬新增「當事者訴 訟」,頗耐人尋味。

然而,嗣後於第 77 次會議討論時,楊建華委員從民事訴訟法之角度,建議 從「訴之內容」來區分行政訴訟類型,亦即區分為「形成之訴、確認之訴、給付 之訴」。並進而以此為基礎,續行針對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做進一 步之要件規定25。嗣後,此方向亦落實於我國現行行政訴訴法第 3 條以下之規範 模式中26。本文認為,當時楊建華委員採取此看法,完全是以民事訴訟法之角度 出發,與德國(當時為西德)與日本在研擬訂定行政訴訟法制時,背後之脈絡發 展完全不同27,必須加以留意。

嗣後於第 83 次會議時,討論於確認訴訟之條文內,草擬當事者訴訟之規定

(給付訴訟亦有之),規定「確認『當事者間』法律關係之訴訟」。然而,一來受 到肯定見解之部分委員質疑,此僅在確認訴訟中規定是否妥適?二來,否定見解 的委員也直指,給付、確認、形成訴訟之分類模式,與抗告訴訟、當事者訴訟之 區分方式不同,必須重新研擬28。後續幾次討論,僅是就此項中是否需要「當事

23 例如:司法院編印,本章前揭註 18,頁 437-438(第 7 次會議紀錄,吳庚委員發言部分)、頁 439(第 7 次會議紀錄,翁岳生召集人、城仲模委員發言部分)。

24 如:司法院編印,本章前揭註 18,頁 442-444(第 7 次會議紀錄,古登美委員、張劍寒委員、

楊建華委員發言部分)。

25 就此,參看:司法院編印(1986),《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資料彙編(三)》,頁 61-62

(第 67 次會議紀錄,楊委員建華發言部分),台北:司法院秘書處。實際上,我國行政訴訟類型 之形成過程中,除了民事訴訟的觀點外,亦參有德國、日本之制度。就此參看:林明昕,本章前 揭註 4,頁 344。

26 討論過程中意見很多,大多數是認為硬性區分公法上之爭議係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 訴訟,是否有必要,並且認為如果第 4 條以下規定完備時,第 3 條反而略顯多餘,參看:司法院 編印,本章前揭註 25,頁 85-89(第 78 次會議紀錄)。

27 德國部分參看:林明昕,本章前揭註 4,頁 352-362。

28 司法院編印,本章前揭註 25,頁 85-89(第 83 次會議紀錄);頁 354(所附之參考資料)。

(29)

者中」四字做斟酌而已。就本文之理解,從史料之解讀來說,難謂委員間有積極 表示排除當事者訴訟存在於確認訴訟以及給付訴訟中之意29

本文於此特別提及我國行政訴訟法之立法前史,與日本當事者訴訟間的關 聯,並非為了證明當事者訴訟與我國現行條文連結何在,進而帶出特定的研究動 機,抑或是據以證立本文論點。反而是希望透過立法前史中所呈現出來之「法律 繼受過程」,凸顯我國法制常有「盲目繼受」之現象。

尤其,我國時常直接以「點狀」方式習得特定制度,卻往往忽略或漠視該制 度在歷史脈絡中的「定位與變遷」,即「面向」觀察方式,甚至是加上歷史脈絡 之「立體觀察」。正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 3 條之立法史料中,在尚未釐清日本整 體行政訴訟制度脈絡與歷史變遷前,便直接言明係參考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2 條之規定,可說是突兀之立法參考。

雖然,我國現行行政訴訟類型,自立法前史中所呈現者,實際上係深受民事 訴訟法理論之影響。與德、日兩國制度發展過程中,有「抗告訴訟與當事者訴訟」

之磨合、轉變期,大有不同,也正好跳過了日本延續至今之制度磨合期。但在我 國學說理論之討論上,若承襲德、日兩國之理論加以發展時,其實難以避免掉那 段發展歷史。然而,我國就行政訴訟類型之立法前史討論中,卻未能有機會深思 歷史脈絡之重要性。

在我國,關於整體「日本行政訴訟制度」之研究,一直以來都不受重視,相 關的研究並不充足,相應於我國與日本在法制上之密切關係,可說是仍待開發的 領域。「當事者訴訟」在我國與日本之行政訴訟學界中,多被視為研究實益低,

而受到之關注較少。但本文認為,其作為一訴訟類型,在制度上必然有她存在的 脈絡。嘗試釐清邊緣領域之議題,往往能夠帶給行政訴訟之「結構整體」新的觀 點。對於我國理解日本行政訴訟法學,這個看似熟悉卻又陌生之法制,或許更具 實益。

因此,就本文研究之切入點而言,日本 2004 年行政事件訴訟法之修正,對 於「當事者訴訟」所帶來之變革,確實為研究動機之出發點。然而,引發本文更 進一步深入研究之中心關懷,其實就是在於:探尋當事者訴訟究竟為何?若其於

29 司法院編印,本章前揭註 25,頁 338(第 85 次會議紀錄)。

(30)

日本法制上僅存法制史上之意義,又何以在 2004 年修法時有所修正?此外,做 為一個「邊緣」訴訟類型,吾人便會感興趣者,即在於其邊緣化之「緣由」究竟 為何?

事實上,行政訴訟類型之變遷,與「審判權」之範圍大小息息相關,而其背 後往往涉及到對於「司法權本質」以及「行政訴訟制度之定位與功能」,乃至於 權力分立、權利救濟…等面向。從而,本文認為,透過理解在日本行政訴訟制度 中,屬於邊緣以及特別令人感到疑惑之當事者訴訟,或許是一窺日本行政訴訟制 度最具立體感之路徑。2004 年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之修正,對於當事者訴訟帶 來的變革,可謂不小。鑒於日後觀察當事者訴訟之發展可能性與動向,為避免點 狀性繼受他國法制,本文不揣譾陋,追溯自歷史之源頭,探究背後之脈絡,藉以 俯瞰當事者訴訟在日本行政訴訟法制之面貌、地位與變遷。

(31)

第二節 本文架構

為理解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乃至於其歷史變遷與脈絡,「審判權範圍」

之考察可以說是無法忽略。而其背後,往往又涉及到對於「司法權本質」以及「行 政訴訟制度之定位與功能」,乃至於權力分立、權利救濟…等考量,所以「歷史 性、脈絡性」之研究方法,有其重要之處。

正如論者所言:

「按現在的社會,乃過去歷史之產物,故須先探究『是』應由怎樣的歷史過 程而形成現在的法律條文、法學理論、實務見解、法律生活,再本於一定的 理念進行評價,以判斷現狀『應』否延續至未來30」。

本文以「當事者訴訟」此一特殊之行政訴訟類型為中心探討,最終目的並非 提出一個新的詮釋以解決我國法上特定的爭議問題;而是希望從「當事者訴訟」

本質內涵之釐清,提供吾人在日本行政法制之討論上,一個更全面的視野。申言 之,本文主旨並非在於深入探究不同法秩序之間雷同與差異形成的原因,或其背 景究竟為何,並據此進一步協助國內法秩序問題的深入理解與解決31。換言之,

本文在法學方法上毋寧稱為「描述性的比較法」,提供學界未來後續作為「真正 的比較法」研究時之基礎32

從而,本文將藉由以下脈絡,依序剖析當事者訴訟之面貌,同時窺看日本行 政訴訟制度特徵之所在:

首先,從歷史脈絡中,探究當事者訴訟角色之變遷。主要以釐清當事者訴訟 在日本行政訴訟法制整體結構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以及「為何」扮演。

而本文所謂之「歷史脈絡」,其實是以 2004 年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修法為基準,

30 王泰升(2010),〈法學研究為何需要歷史思維〉,氏著,《具有歷史思維之法學:結合台灣法 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頁 34。台北:元照。

31 黃舒芃(2009),〈比較法作為法學方法〉,氏著,《變遷社會中的法學方法》,頁 248。台北:

元照。

32 關於「描述性的」比較法與「真正的」比較法,後者相較於前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其係為了

「解決」國內法秩序之爭議問題,進行「功能性」之比較法研究。就此,參看:黃舒芃,本章前 揭註 31,頁 250-260。

(32)

因而探究 2004 年「修法前」當事者訴訟之歷史變遷。雖謂「歷史」中之當事者 訴訟,看似討論已非現存制度之內容,但本文最主要的目的在於了解當事者訴訟 在歷史「脈絡」中的「變遷」;換言之,並非將其視為法制史之制度,而是歷史 背景、脈絡之探究、考察。

透過釐清早期日本行政法學,究竟是如何理解原為德國制度之當事者訴訟,

進而觀察日本於繼受過程中有無理解上之落差?所謂的落差,係指日本學說一脈 相傳,而相互間是否有所理解落差的問題。其間又正好經歷日本公法學上的重大 變革,即「憲法」之變更。作為國家根本大法之憲法有所更迭,勢必會對於「司 法權定位」以及「行政訴訟制度本質」有所影響。當事者訴訟又與行政訴訟之本 質有很密切之關聯,自應當一併加以探究,藉此建立對於日本行政訴訟制度,大 環境之初步基礎認識。

進而,當事者訴訟又基於何種背景下,從學理討論轉向明文化成為實定法條 文?在明文化之過程,「當事者訴訟」與「抗告訴訟」兩者間之關係最為重要。

實際上,了解自己,時常需要透過與他人比較,始有發端。從辨明當事者訴訟內 涵較具實益的觀點來說,抗告訴訟下的「撤銷處分訴訟」及「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自為主要考察對象。本文透過異於多數論者之觀點,從當事者訴訟的角度,切入 探討兩訴訟類型間之關係。一方面釐清時常與當事者訴訟有區辨上疑義之「撤銷 處分訴訟」及「確認處分無效訴訟」,另一方面,更是釐清當事者訴訟內涵,最 為聚焦之路徑(以上為第二章)。

整理完歷史脈絡,接續再從現行條文切入,嘗試理解現今仍在發展中之當事 者訴訟,其功能與意義何在?本文分別從當事者訴訟中之兩下位類型:「形式當 事者訴訟」及「實質當事者訴訟」進行討論。

先探究所謂之「形式」當事者訴訟之意義究竟何在?又其為何稱為「形式」?

本文從現行制度下,形式當事者訴訟主要運作之案件類型出發,嘗試進一步理 解,其為何成為當事者訴訟之下位類型之一?而此是否又凸顯出當事者訴訟的何 種特性?接著,再轉向本文的重心之一:「實質當事者訴訟之修正」。整理日本行 政事件訴訟法於 2004 年討論修法之背景脈絡,其中尤其著重在實質當事者訴訟 為何修正?如何修正?具體之內容為何?為主要論述中心。

(33)

延續前述之討論成果,本文除了嘗試勾勒出,現今當事者訴訟持續發展中之 面貌,作為本文研究「當事者訴訟」之初步結論,亦希望可作為將來理解日本行 政訴訟整體制度之基礎(以上為第三章)。

日本行政訴訟制度與我國制度,歧異度不小。若直接做為制度解釋、設計上 參考之論點,現階段可能不多。但本文認為,他國整體制度之發展脈絡中,仍有 些許觀點或線索,可供我國未來近一步反思,並作為本文之「代結論」。

從當事者訴訟俯瞰整體日本行政訴訟制度後,本文從當事者訴訟之歷史變 遷、發展過程之中,擷取若干心得啟示,以我國行政法學或行政訴訟法學中之幾 個爭議問題,作為反思的初步嘗試。本文於此必須強調,所提出之爭議問題,本 文用意「並不在於解決」各該爭議問題。從解決問題之觀點而言,各該爭議問題 或有其他方式或研究路徑,更具解決實益。然,本文之核心關懷與研究實益在於,

透過考察當事者訴訟在日本行政訴訟制度之意義後,希冀可拋磚引玉,提供我國 學界進一步理解日本行政訴訟制度之基礎,乃至於得以一窺整體日本公法學。立 基於此,提供若干考察後之啟示,作為日後反思之始,便是本文之幸。

(34)
(35)

第二章 歷史脈絡中之當事者訴訟

第一節 當事者訴訟之繼受

壹、美濃部達吉之引介

現行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稱『行政訴訟事件』者,謂抗 告訴訟、當事者訴訟、民眾訴訟以及機關訴訟1」;同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稱『當 事者訴訟』,謂關於確認或形成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處分或裁決,依法令規定應 以其法律關係當事人一方為被告之訴訟,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訟與其他公 法上法律關係之訴訟2」(粗體為本文所加)。

上開兩條文中所指稱「當事者訴訟」之用語,在日本行政法學文獻中初次出 現之時點,就本文所見,應為西元 1910 年(本章以下年份皆指「西元」年),出 現於奠定日本公法學之美濃部達吉教授所著之『日本行政法:第二卷』中3。美 濃部教授有別於先前論者,如織田萬(後任京都帝國大學教授)與穂積八束(後 任東京帝國大學教授)僅從簡介外國(主要以法國和德國為主)行政爭訟4制度,

以及日本之現況出發5,而是開始注意到行政訴訟「訴訟類型」之意義6

1 條文為本文所自譯,參看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2 條原文:「この法律において『行政事件訴 訟』とは、抗告訴訟、当事者訴訟、民衆訴訟及び機関訴訟をいう」。

2 參看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4 條原文:「この法律において『当事者訴訟』とは、当事者間の 法律関係を確認し又は形成する処分又は裁決に関する訴訟で法令の規定によりその法律関係 の当事者の一方を被告とするもの及び公法上の法律関係に関する確認の訴えその他の公法上 の法律関係に関する訴訟をいう」。

3 美濃部達吉『日本行政法:第二卷』814 頁(有斐閣、1910)。

4 本文在此所稱之「行政爭訟」係指行政訴訟制度與訴願制度而言。日本關於行政訴訟與行政爭 訟之概念區分,參看:塩野宏『行政法Ⅱ行政救済法』1-3 頁(有斐閣、5 版、2011)。芝池義一

『行政争訟法』8-9 頁(有斐閣、3 版、2006)。芝池教授認為,所謂的「行政爭訟」係指,行政 上之紛爭,透過裁決機關(法院或行政機關)之審理而解決者。另外,併參看:雄川一郎『行政 争訟法』7-8 頁(有斐閣、2 版、1968)。雄川教授認為,透過「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

使行政符合法治國原則,進而保護人民權利;此種透過特定機關所為「合法性」與「合目的性」

監督之制度即是「行政爭訟」制度。

至於「行政救濟」,大體而言,是指人民權益因違法或不當之行政作用,而受到侵害之一切紛

(36)

美濃部教授提到,雖然行政訴訟類型之標準尚未定論,但大體而言可以區分 成「不服之訴」、「給付之訴」、「確認之訴」三類。「不服之訴」是指,國家或地 方自治團體因違法之行政處分7而侵害到人民權利時,人民請求「撤銷」或「變 更」行政處分之訴訟。而美濃部教授亦以 Anfechtungsklage 一詞指稱不服之訴,

即代表其所謂之不服之訴,係指德國行政法學上之「抗告訴訟」。至於「給付之 訴」(Leistungsklage),則是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違法未為行政處分時,人民起 訴請求國家或自治團體為行政處分,或是請求給付金錢或是其他物品之訴訟。

最後一個類型為,人民起訴請求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

亦即「確認訴訟」(Feststellungsklage)。而在此確認訴訟之下,美濃部教授又認 為有數種下位類型。其一為私人起訴請求確認其有無公法上之權利,如:確認選 舉權存在之有無。其二即是本文所關切之「當事者訴訟」。其被定義為:「相對立 的兩當事人就公法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之情形下,請求法院確認系爭法律關係」

(相対立スル両当事者間ニ於テ公法上ノ法律関係ニ付キ争アル場合ニ於テ其 ノ権利ノ確認ヲ求ムルモノ)8。第三類則是,行政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間,對 其權限有爭議時,確認相互之權限。

爭,透過法律而可獲得權利救濟,因此討論上更包含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參看:塩野・本注 4-7 頁。芝池・本注 2-5 頁。宇賀克也『行政法概説Ⅱ行政救済法』2-3 頁(有斐閣、2 版、2009)。 我國亦有論者持相似見解,參看:吳庚(2012),《行政爭訟法》,6 版,頁 1-3,台北:自刊。

5 織田萬『日本行政法論』815-829 頁(六石書房、1895)。穂積八束『行政法大意』81-87 頁(八 尾書店、1896)。

6 美濃部・本章前掲注(3)812-814 頁(有斐閣、1910)。

7 美濃部教授文中係使用「行政行為」一詞,請參見:美濃部・本章前掲注(3)812 頁。但本 文認為,美濃部教授所指涉者,似為現時意義下的「行政處分」,故文中使用「行政處分」一詞。

因為,一來當時學理上對於行政處分的概念,仍在變動中;二來,美濃部教授於不服之訴之介紹 中,則不用行政行為一詞,而用「處分」一詞。美濃部教授早期對於行政行為的認知,約略介紹 參看:美濃部達吉『日本行政法:第一卷』101-103 頁(有斐閣、1909)。實際上,我國文獻上 亦多將日本行政實體法學理上之「行政行為」視為我國與德國之「行政處分」。就此,參看:程 明修(2005),〈行政法上之意思表示、法律行為與行政處分〉,氏著,《行政法之行為與法律關係 理論》,2 版,頁 105(尤其是註 56 之說明)。台北:自刊。以及:林明昕(2006),〈行政處分之

「撤銷」〉,氏著,《公法學之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頁 137。台北:自刊。

8 完整原文:「相対立スル両当事者間ニ於テ公法上ノ法律関係ニ付キ争アル場合ニ於テ其ノ権 利ノ確認ヲ求ムルモノ 是レ索遜威天堡等国法ニ於テ当事者訴訟(Parteistreitigkeiten)ト称ス

(37)

從上開在章節論述體系上可以發現,美濃部教授是將當事者訴訟放在「確認 訴訟」的脈絡下進行討論。再者,美濃部教授亦於書中舉數例說明當事者訴訟,

如:地方自治團體之境界爭議、公法上求償權之有無、公法上義務分擔之比例,

以及其他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訟。

貳、美濃部學說之內涵

前述美濃部教授對於「當事者訴訟」概念之初次引介,其實對於日後日本行 政法學上之討論,帶來極為深遠的影響。日本的行政訴訟制度本來就是繼受戰前 德國與法國所發展出來的學理,而初次「系統性」大量引介德國與法國學理之學 者,即為美濃部達吉教授。因此,美濃部教授對於當事者訴訟具體內涵之理解,

自深具研究意義。本文以下,就上開美濃部教授對於當事者訴訟之引介內容,從

「性質爭議」與「當事人間關係」兩問題意識切入觀察。

以下分別詳述之:

一、當事者訴訟之性質

(一)問題意識:當事者訴訟僅為確認訴訟?

民事訴訟於訴訟類型上,「給付、確認、形成」的三分法,若從現今觀點,

不服之訴應可對應到「形成」訴訟,而與後兩類型「給付、確認」訴訟,形成如 同民事訴訟之「三分類型」。從而,由上段引介中可以發現,美濃部教授將當事 者訴訟置於「確認訴訟」下進行論述,如此一來是否表示美濃部教授所認為的當 事者訴訟「僅具」確認訴訟性質?

再者,美濃部教授之學生,亦為日本行政法學上重量級之學者:田中二郎教 授曾為文指出,美濃部學說之當事者訴訟,並不包含給付訴訟9。其指出,美濃 部教授在其晚年論著中提到「行政訴訟中之當事者訴訟,僅在特別法有規定始得

ルモノニシテ」,參看:美濃部・本章前掲注(3)814 頁。而當中的「索遜威天堡」應是指「索 遜」以及「威天堡」兩地,現皆位於德國境內。索遜,即「ザクセン」,德文為「Sachsen」,當 時應為ザクセン王国,現今大約是位於 Freistaat Sachsen 邦境內。至於,「威天堡」應指德文之

「Württemberg」,當時應為ヴュルテンベルク王国,現今位於 Baden-Württemberg 邦境內。

9 田中二郎「美濃部先生の行政争訟論」『行政争訟の法理』162 頁(有斐閣、1969)。

(38)

提起,並無一般概括性規定肯定得提起」10。田中教授據此認定美濃部學說應僅 包含「確認」與「形成」訴訟,進而主張當事者訴訟亦應包含「給付」訴訟11。 本文已於前述指出,美濃部學說是否僅屬確認訴訟之疑義,但從上開田中二 郎教授之批評中,卻又直指不包含給付訴訟,所以代表田中教授認為美濃部學說 亦包括「形成訴訟」?上述種種,在在顯示美濃部學說中之當事者訴訟,若以「給 付、確認、形成」三分法的觀點而言,究竟屬何性質,爭議複雜。

(二)當事者訴訟實兼具三種訴訟請求類型

首先,美濃部教授於 1929 年『行政裁判法』一書中主張,行政訴訟與民事 訴訟之差異僅在訴訟之標的為私法關係或公法關係,意即站在「公私法區分」之 前提下討論。所以,「當事者訴訟」僅是訴訟標的為「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當事人請求之內容與民事訴訟幾乎相同12。再者,由美濃部達吉主筆13,1932 年 日本政府向國會所提出的「行政訴訟法草案14」第 24 條即採取「概括主義15」,並 沒有僅侷限於確認訴訟。據此,本文認為美濃部學說中之當事者訴訟並不侷限於

「確認」訴訟,亦應包含「形成」與「給付」訴訟。

10 美濃部達吉「憲法に於ける行政争訟」法律タイムズ 9 號、12 頁(1948)。原文為:「行政訴 訟としての当事者訴訟は、特別の法律の定ある場合にのみ提起し得べきもので、一般的に其の 提起を認めて居る規定は存在しない」。

11 田中・本章前掲注(9)162 頁。

12 美濃部達吉『行政裁判法』7、182 頁(千倉書房、1929)。

13 當時對於本草案的解說,即是由美濃部教授主筆,參見:美濃部達吉「行政裁判法改正綱領」

美濃部達吉『行政裁判法』1-81 頁(第一付録部分)(千倉書房、1929)。

14 日本「行政訴訟法草案」全文請參見,南博方編『条解 行政事件訴訟法』955-978 頁(弘文 堂、1987)。因為當時貴族院對於行政裁判權的擴張反彈力量很大,導致無法完成立法程序,相 關說明請參見:田中二郎「行政裁判制度の改正案及改正意見」『行政争訟の法理』461-499 頁

(有斐閣、1969)。另外,本草案在日本行政法學上的地位也十分重要,日後也對於現行行政事 件訴訟法立法有很大的影響,請參見:雄川一郎「行政事件訴訟法立法の回顧と反省」公法研究 45 号 134 頁(1983)。

15 關於本草案採行「概括主義」,除了從條文上可窺知外,於美濃部教授自己之解說文獻中亦有 強調,參看:美濃部・本章前掲注(13)64 頁(第一付録部分)。

(39)

至於田中教授之見解,本文認為似乎過於文意解釋。相較於美濃部教授於 1929 年『行政裁判法』一書中之主張,其並無明確排除給付訴訟之可能。只是 因當時於行政裁判法與其他特別法等實定法中,並無當事者訴訟的實定法條文,

而「當事者訴訟」其實僅是出現在美濃部教授的學說理論中。

1890 年之「行政裁判法16」,主要是針對行政法院的組織與權限作規定,其 中完全沒有訴訟類型之規定與區分。真正與訴訟類型較為相關者,應是基於大日 本帝國憲法第 61 條17所制定之「行政廳違法處分之行政裁判案件18」(行政庁ノ違 法処分に関スル行政裁判ノ件、1890 年)中,臚列出五種類型19。但嚴格上來說,

該五種類型並不是以「訴訟類型」之方式呈現,毋寧僅是列出何種事件屬於行政 法院之審判權。

況且當時日本就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理論仍在萌芽發展,美濃部教授僅是整 理了當時各類特別行政法規中之當事者訴訟類型,說明當事者訴訟於實定法中有 確認與形成兩種類型。其並強調,有許多本質上應屬當事者訴訟之行政訴訟案 件,由於現行法制下未明文當事者訴訟,所以當事人仍需向行政機關請求為行政 處分,依該處分「確認或形成」爭訟雙方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對該 處分不服,再依抗告訴訟的方式進行訴訟20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美濃部教授所認為的當事者訴訟,係指當事人就其間「公 法上權利義務」為爭訟之行政訴訟類型。換言之,當事者訴訟僅是訴訟標的為公

16 完整條文參看:南博方、高橋滋編『条解 行政事件訴訟法』822-825 頁(弘文堂、3 版、2009)。 室井力ほか編『コンメンタール行政法Ⅱ行政事件訴訟法・国家賠償法』596-600 頁(日本評論 社、2 版、2006)。

17 大日本帝國憲法第 61 條法條原文:「行政官庁ノ違法処分ニ由リ権利ヲ傷害セラレタリトス ルノ訴訟ニシテ別ニ法律ヲ以テ定メタル行政裁判所ノ裁判ニ属スヘキモノハ司法裁判所ニ於 テ受理スルノ限ニ在ラス」。此外,關於大日本帝國憲法下「行政爭訟」之意義,參看:美濃部・

本章前掲注(12)75、77-82 頁。美濃部認為,大日本帝國憲法第 61 條並不應解釋為憲法對於 行政爭訟本質的闡述,而僅是指出行政爭訟最主要的目的而已。

18 南博方、高橋滋・本章前掲注(16)821 頁。室井力ほか・本章前掲注(16)606 頁。

19 關於各該類型之詳情,參看:美濃部・本章前掲注(12)75、79-92 頁。

20 美濃部達吉『日本行政法 上巻』916-918 頁(有斐閣、3 版、1941)。

(40)

法上爭議,當事人請求之內容與民事訴訟幾乎相同。因此,當事者訴訟在性質上 當然包括「給付與形成」訴訟,而不侷限於確認訴訟。

然而,本文整理了美濃部學說對於當事者訴訟內涵之見解,但也因為美濃部 教授認為當事者訴訟與民事訴訟之不同,僅在於訴訟標的為「公法上」爭議。而 此在日本國憲法(新憲法)通過,行政法院(行政裁判所)制度廢除後,關於「公

/私法區分」之論爭逐漸朝向無區別實益時,美濃部所提出來的學說也必須接受 艱難的挑戰21

二、「相對立」之當事者

(一)問題意識:「補遺概念」vs. 「獨立概念」

第二個觀察重點,即美濃部教授所謂「相對立」之當事者關係,究竟何所指?

因為若從民事訴訟的觀點出發思考,只要是訴訟當事人,其間當然是屬於「相對 立」關係;而美濃部教授於此特別以「相對立」一詞說明,是否有其特殊意義?

此爭議問題之所以值得關注,其實是因為日後學說發展上,包括美濃部教授

22、田中教授23及部分論者24皆有指出,當事者訴訟即是指雙方當事者之關係為「對 等關係」。惟,其實亦有學者並無特別強調當事人間之關係屬對等者,如雄川一 郎教授25

21 就此請參見後述本章「第二節、貳、一、(二)」之說明。

22 美濃部・本章前掲注(12)7 頁(第一付録)71 頁。美濃部達吉「行政上の争訟」國家協會 雜誌 62 巻 7 号 5 頁(1948)。

附帶一提,第二篇文章「行政上の争訟」,係美濃部教授於辭世前最後一篇文稿。日本新憲法制 定後,美濃部教授旋即著手著述新憲法之體系書;反之,行政法之體系書卻因時勢動盪不安、晚 年身體微恙,而無法完稿。「行政上の争訟」則是原本新行政法體系書的部分內容,當時為了紀 念美濃部教授對於日本公法學界之卓越貢獻,便於國家協會雜誌之追憶特別號中,特此刊登此未 完稿之部分。

23 田中二郎「行政争訟の法理」『行政争訟の法理』28 頁(有斐閣、1969)。

24 阿部泰隆「公法上の当事者訴訟の蘇生?」『行政訴訟要件論:包括的・実効的行政救済のた めの解釈論』236 頁(弘文堂、2003)。高木光『行政訴訟論』137 頁(有斐閣、2005)。

25 雄川・本章前掲注(4)53-54、107-1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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