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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者訴訟之繼受

第二章 歷史脈絡中之當事者訴訟

第一節 當事者訴訟之繼受

壹、美濃部達吉之引介

現行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稱『行政訴訟事件』者,謂抗 告訴訟、當事者訴訟、民眾訴訟以及機關訴訟1」;同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稱『當 事者訴訟』,謂關於確認或形成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處分或裁決,依法令規定應 以其法律關係當事人一方為被告之訴訟,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訟與其他公 法上法律關係之訴訟2」(粗體為本文所加)。

上開兩條文中所指稱「當事者訴訟」之用語,在日本行政法學文獻中初次出 現之時點,就本文所見,應為西元 1910 年(本章以下年份皆指「西元」年),出 現於奠定日本公法學之美濃部達吉教授所著之『日本行政法:第二卷』中3。美 濃部教授有別於先前論者,如織田萬(後任京都帝國大學教授)與穂積八束(後 任東京帝國大學教授)僅從簡介外國(主要以法國和德國為主)行政爭訟4制度,

以及日本之現況出發5,而是開始注意到行政訴訟「訴訟類型」之意義6

1 條文為本文所自譯,參看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2 條原文:「この法律において『行政事件訴 訟』とは、抗告訴訟、当事者訴訟、民衆訴訟及び機関訴訟をいう」。

2 參看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4 條原文:「この法律において『当事者訴訟』とは、当事者間の 法律関係を確認し又は形成する処分又は裁決に関する訴訟で法令の規定によりその法律関係 の当事者の一方を被告とするもの及び公法上の法律関係に関する確認の訴えその他の公法上 の法律関係に関する訴訟をいう」。

3 美濃部達吉『日本行政法:第二卷』814 頁(有斐閣、1910)。

4 本文在此所稱之「行政爭訟」係指行政訴訟制度與訴願制度而言。日本關於行政訴訟與行政爭 訟之概念區分,參看:塩野宏『行政法Ⅱ行政救済法』1-3 頁(有斐閣、5 版、2011)。芝池義一

『行政争訟法』8-9 頁(有斐閣、3 版、2006)。芝池教授認為,所謂的「行政爭訟」係指,行政 上之紛爭,透過裁決機關(法院或行政機關)之審理而解決者。另外,併參看:雄川一郎『行政 争訟法』7-8 頁(有斐閣、2 版、1968)。雄川教授認為,透過「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

使行政符合法治國原則,進而保護人民權利;此種透過特定機關所為「合法性」與「合目的性」

監督之制度即是「行政爭訟」制度。

至於「行政救濟」,大體而言,是指人民權益因違法或不當之行政作用,而受到侵害之一切紛

美濃部教授提到,雖然行政訴訟類型之標準尚未定論,但大體而言可以區分 成「不服之訴」、「給付之訴」、「確認之訴」三類。「不服之訴」是指,國家或地 方自治團體因違法之行政處分7而侵害到人民權利時,人民請求「撤銷」或「變 更」行政處分之訴訟。而美濃部教授亦以 Anfechtungsklage 一詞指稱不服之訴,

即代表其所謂之不服之訴,係指德國行政法學上之「抗告訴訟」。至於「給付之 訴」(Leistungsklage),則是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違法未為行政處分時,人民起 訴請求國家或自治團體為行政處分,或是請求給付金錢或是其他物品之訴訟。

最後一個類型為,人民起訴請求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

亦即「確認訴訟」(Feststellungsklage)。而在此確認訴訟之下,美濃部教授又認 為有數種下位類型。其一為私人起訴請求確認其有無公法上之權利,如:確認選 舉權存在之有無。其二即是本文所關切之「當事者訴訟」。其被定義為:「相對立 的兩當事人就公法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之情形下,請求法院確認系爭法律關係」

(相対立スル両当事者間ニ於テ公法上ノ法律関係ニ付キ争アル場合ニ於テ其 ノ権利ノ確認ヲ求ムルモノ)8。第三類則是,行政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間,對 其權限有爭議時,確認相互之權限。

爭,透過法律而可獲得權利救濟,因此討論上更包含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參看:塩野・本注 4-7 頁。芝池・本注 2-5 頁。宇賀克也『行政法概説Ⅱ行政救済法』2-3 頁(有斐閣、2 版、2009)。 我國亦有論者持相似見解,參看:吳庚(2012),《行政爭訟法》,6 版,頁 1-3,台北:自刊。

5 織田萬『日本行政法論』815-829 頁(六石書房、1895)。穂積八束『行政法大意』81-87 頁(八 尾書店、1896)。

6 美濃部・本章前掲注(3)812-814 頁(有斐閣、1910)。

7 美濃部教授文中係使用「行政行為」一詞,請參見:美濃部・本章前掲注(3)812 頁。但本 文認為,美濃部教授所指涉者,似為現時意義下的「行政處分」,故文中使用「行政處分」一詞。

因為,一來當時學理上對於行政處分的概念,仍在變動中;二來,美濃部教授於不服之訴之介紹 中,則不用行政行為一詞,而用「處分」一詞。美濃部教授早期對於行政行為的認知,約略介紹 參看:美濃部達吉『日本行政法:第一卷』101-103 頁(有斐閣、1909)。實際上,我國文獻上 亦多將日本行政實體法學理上之「行政行為」視為我國與德國之「行政處分」。就此,參看:程 明修(2005),〈行政法上之意思表示、法律行為與行政處分〉,氏著,《行政法之行為與法律關係 理論》,2 版,頁 105(尤其是註 56 之說明)。台北:自刊。以及:林明昕(2006),〈行政處分之

「撤銷」〉,氏著,《公法學之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頁 137。台北:自刊。

8 完整原文:「相対立スル両当事者間ニ於テ公法上ノ法律関係ニ付キ争アル場合ニ於テ其ノ権 利ノ確認ヲ求ムルモノ 是レ索遜威天堡等国法ニ於テ当事者訴訟(Parteistreitigkeiten)ト称ス

從上開在章節論述體系上可以發現,美濃部教授是將當事者訴訟放在「確認 訴訟」的脈絡下進行討論。再者,美濃部教授亦於書中舉數例說明當事者訴訟,

如:地方自治團體之境界爭議、公法上求償權之有無、公法上義務分擔之比例,

以及其他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訟。

貳、美濃部學說之內涵

前述美濃部教授對於「當事者訴訟」概念之初次引介,其實對於日後日本行 政法學上之討論,帶來極為深遠的影響。日本的行政訴訟制度本來就是繼受戰前 德國與法國所發展出來的學理,而初次「系統性」大量引介德國與法國學理之學 者,即為美濃部達吉教授。因此,美濃部教授對於當事者訴訟具體內涵之理解,

自深具研究意義。本文以下,就上開美濃部教授對於當事者訴訟之引介內容,從

「性質爭議」與「當事人間關係」兩問題意識切入觀察。

以下分別詳述之:

一、當事者訴訟之性質

(一)問題意識:當事者訴訟僅為確認訴訟?

民事訴訟於訴訟類型上,「給付、確認、形成」的三分法,若從現今觀點,

不服之訴應可對應到「形成」訴訟,而與後兩類型「給付、確認」訴訟,形成如 同民事訴訟之「三分類型」。從而,由上段引介中可以發現,美濃部教授將當事 者訴訟置於「確認訴訟」下進行論述,如此一來是否表示美濃部教授所認為的當 事者訴訟「僅具」確認訴訟性質?

再者,美濃部教授之學生,亦為日本行政法學上重量級之學者:田中二郎教 授曾為文指出,美濃部學說之當事者訴訟,並不包含給付訴訟9。其指出,美濃 部教授在其晚年論著中提到「行政訴訟中之當事者訴訟,僅在特別法有規定始得

ルモノニシテ」,參看:美濃部・本章前掲注(3)814 頁。而當中的「索遜威天堡」應是指「索 遜」以及「威天堡」兩地,現皆位於德國境內。索遜,即「ザクセン」,德文為「Sachsen」,當 時應為ザクセン王国,現今大約是位於 Freistaat Sachsen 邦境內。至於,「威天堡」應指德文之

「Württemberg」,當時應為ヴュルテンベルク王国,現今位於 Baden-Württemberg 邦境內。

9 田中二郎「美濃部先生の行政争訟論」『行政争訟の法理』162 頁(有斐閣、1969)。

提起,並無一般概括性規定肯定得提起」10。田中教授據此認定美濃部學說應僅 包含「確認」與「形成」訴訟,進而主張當事者訴訟亦應包含「給付」訴訟11。 本文已於前述指出,美濃部學說是否僅屬確認訴訟之疑義,但從上開田中二 郎教授之批評中,卻又直指不包含給付訴訟,所以代表田中教授認為美濃部學說 亦包括「形成訴訟」?上述種種,在在顯示美濃部學說中之當事者訴訟,若以「給 付、確認、形成」三分法的觀點而言,究竟屬何性質,爭議複雜。

(二)當事者訴訟實兼具三種訴訟請求類型

首先,美濃部教授於 1929 年『行政裁判法』一書中主張,行政訴訟與民事 訴訟之差異僅在訴訟之標的為私法關係或公法關係,意即站在「公私法區分」之 前提下討論。所以,「當事者訴訟」僅是訴訟標的為「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當事人請求之內容與民事訴訟幾乎相同12。再者,由美濃部達吉主筆13,1932 年 日本政府向國會所提出的「行政訴訟法草案14」第 24 條即採取「概括主義15」,並 沒有僅侷限於確認訴訟。據此,本文認為美濃部學說中之當事者訴訟並不侷限於

「確認」訴訟,亦應包含「形成」與「給付」訴訟。

10 美濃部達吉「憲法に於ける行政争訟」法律タイムズ 9 號、12 頁(1948)。原文為:「行政訴 訟としての当事者訴訟は、特別の法律の定ある場合にのみ提起し得べきもので、一般的に其の 提起を認めて居る規定は存在しない」。

11 田中・本章前掲注(9)162 頁。

12 美濃部達吉『行政裁判法』7、182 頁(千倉書房、1929)。

13 當時對於本草案的解說,即是由美濃部教授主筆,參見:美濃部達吉「行政裁判法改正綱領」

美濃部達吉『行政裁判法』1-81 頁(第一付録部分)(千倉書房、1929)。

14 日本「行政訴訟法草案」全文請參見,南博方編『条解 行政事件訴訟法』955-978 頁(弘文 堂、1987)。因為當時貴族院對於行政裁判權的擴張反彈力量很大,導致無法完成立法程序,相 關說明請參見:田中二郎「行政裁判制度の改正案及改正意見」『行政争訟の法理』461-499 頁

(有斐閣、1969)。另外,本草案在日本行政法學上的地位也十分重要,日後也對於現行行政事

(有斐閣、1969)。另外,本草案在日本行政法學上的地位也十分重要,日後也對於現行行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