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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二節 本文架構

為理解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乃至於其歷史變遷與脈絡,「審判權範圍」

之考察可以說是無法忽略。而其背後,往往又涉及到對於「司法權本質」以及「行 政訴訟制度之定位與功能」,乃至於權力分立、權利救濟…等考量,所以「歷史 性、脈絡性」之研究方法,有其重要之處。

正如論者所言:

「按現在的社會,乃過去歷史之產物,故須先探究『是』應由怎樣的歷史過 程而形成現在的法律條文、法學理論、實務見解、法律生活,再本於一定的 理念進行評價,以判斷現狀『應』否延續至未來30」。

本文以「當事者訴訟」此一特殊之行政訴訟類型為中心探討,最終目的並非 提出一個新的詮釋以解決我國法上特定的爭議問題;而是希望從「當事者訴訟」

本質內涵之釐清,提供吾人在日本行政法制之討論上,一個更全面的視野。申言 之,本文主旨並非在於深入探究不同法秩序之間雷同與差異形成的原因,或其背 景究竟為何,並據此進一步協助國內法秩序問題的深入理解與解決31。換言之,

本文在法學方法上毋寧稱為「描述性的比較法」,提供學界未來後續作為「真正 的比較法」研究時之基礎32

從而,本文將藉由以下脈絡,依序剖析當事者訴訟之面貌,同時窺看日本行 政訴訟制度特徵之所在:

首先,從歷史脈絡中,探究當事者訴訟角色之變遷。主要以釐清當事者訴訟 在日本行政訴訟法制整體結構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以及「為何」扮演。

而本文所謂之「歷史脈絡」,其實是以 2004 年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修法為基準,

30 王泰升(2010),〈法學研究為何需要歷史思維〉,氏著,《具有歷史思維之法學:結合台灣法 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頁 34。台北:元照。

31 黃舒芃(2009),〈比較法作為法學方法〉,氏著,《變遷社會中的法學方法》,頁 248。台北:

元照。

32 關於「描述性的」比較法與「真正的」比較法,後者相較於前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其係為了

「解決」國內法秩序之爭議問題,進行「功能性」之比較法研究。就此,參看:黃舒芃,本章前 揭註 31,頁 250-260。

因而探究 2004 年「修法前」當事者訴訟之歷史變遷。雖謂「歷史」中之當事者 訴訟,看似討論已非現存制度之內容,但本文最主要的目的在於了解當事者訴訟 在歷史「脈絡」中的「變遷」;換言之,並非將其視為法制史之制度,而是歷史 背景、脈絡之探究、考察。

透過釐清早期日本行政法學,究竟是如何理解原為德國制度之當事者訴訟,

進而觀察日本於繼受過程中有無理解上之落差?所謂的落差,係指日本學說一脈 相傳,而相互間是否有所理解落差的問題。其間又正好經歷日本公法學上的重大 變革,即「憲法」之變更。作為國家根本大法之憲法有所更迭,勢必會對於「司 法權定位」以及「行政訴訟制度本質」有所影響。當事者訴訟又與行政訴訟之本 質有很密切之關聯,自應當一併加以探究,藉此建立對於日本行政訴訟制度,大 環境之初步基礎認識。

進而,當事者訴訟又基於何種背景下,從學理討論轉向明文化成為實定法條 文?在明文化之過程,「當事者訴訟」與「抗告訴訟」兩者間之關係最為重要。

實際上,了解自己,時常需要透過與他人比較,始有發端。從辨明當事者訴訟內 涵較具實益的觀點來說,抗告訴訟下的「撤銷處分訴訟」及「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自為主要考察對象。本文透過異於多數論者之觀點,從當事者訴訟的角度,切入 探討兩訴訟類型間之關係。一方面釐清時常與當事者訴訟有區辨上疑義之「撤銷 處分訴訟」及「確認處分無效訴訟」,另一方面,更是釐清當事者訴訟內涵,最 為聚焦之路徑(以上為第二章)。

整理完歷史脈絡,接續再從現行條文切入,嘗試理解現今仍在發展中之當事 者訴訟,其功能與意義何在?本文分別從當事者訴訟中之兩下位類型:「形式當 事者訴訟」及「實質當事者訴訟」進行討論。

先探究所謂之「形式」當事者訴訟之意義究竟何在?又其為何稱為「形式」?

本文從現行制度下,形式當事者訴訟主要運作之案件類型出發,嘗試進一步理 解,其為何成為當事者訴訟之下位類型之一?而此是否又凸顯出當事者訴訟的何 種特性?接著,再轉向本文的重心之一:「實質當事者訴訟之修正」。整理日本行 政事件訴訟法於 2004 年討論修法之背景脈絡,其中尤其著重在實質當事者訴訟 為何修正?如何修正?具體之內容為何?為主要論述中心。

延續前述之討論成果,本文除了嘗試勾勒出,現今當事者訴訟持續發展中之 面貌,作為本文研究「當事者訴訟」之初步結論,亦希望可作為將來理解日本行 政訴訟整體制度之基礎(以上為第三章)。

日本行政訴訟制度與我國制度,歧異度不小。若直接做為制度解釋、設計上 參考之論點,現階段可能不多。但本文認為,他國整體制度之發展脈絡中,仍有 些許觀點或線索,可供我國未來近一步反思,並作為本文之「代結論」。

從當事者訴訟俯瞰整體日本行政訴訟制度後,本文從當事者訴訟之歷史變 遷、發展過程之中,擷取若干心得啟示,以我國行政法學或行政訴訟法學中之幾 個爭議問題,作為反思的初步嘗試。本文於此必須強調,所提出之爭議問題,本 文用意「並不在於解決」各該爭議問題。從解決問題之觀點而言,各該爭議問題 或有其他方式或研究路徑,更具解決實益。然,本文之核心關懷與研究實益在於,

透過考察當事者訴訟在日本行政訴訟制度之意義後,希冀可拋磚引玉,提供我國 學界進一步理解日本行政訴訟制度之基礎,乃至於得以一窺整體日本公法學。立 基於此,提供若干考察後之啟示,作為日後反思之始,便是本文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