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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面的考察--「為民父母」之實踐

參、 官箴描繪之司法倫理形象--以清代《學治臆說》為核心

二、 實質面的考察--「為民父母」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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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且重點在於有所「治法」,而不可單倚於「治人」。綜觀以上,可知兩條 係必須合併一起閱讀理解,若切割開來則意思必無法完全。

二、 實質面的考察--「為民父母」之實踐

以上檢討了學治一書在形式上的諸特點,接下來則應進入實質考察的階 段,探究汪輝祖到底說了些什麼。不過在正式開始之前,有一個前提問題必 須先解決,即在這裡,我們應該秉持著什麼樣的觀點,從什麼樣的角度去揣 摩字裡行間傾瀉出的古人智慧以利於本文所鑽研的題目?就本文立場而言,

司法官倫理形象當然是第一研究客體,所以在傳統中國法文化下,該類倫理 形象是以什麼樣的脈絡作出呈現,當是重要的研究關懷,也是本文之所以選 定《學治臆說》作為基礎考察史料的原因--希冀聚焦於該權威文本,以爬 梳出專屬傳統中國法文化的、屬於司法官倫理形象的「特殊性」。

有了以上問題意識,還須進一步處理解讀視野的問題。本文係現代人所 寫,但學治一書乃古人所為,這之間絕對會有文化鴻溝及理解困難等問題。

所以在進行文本考察與解讀時,必須留心「反客為主」之弊--閱讀者將書 中文字作現代式的理解,使文本喪失其固有脈絡與意涵。如有論者所言,除 了清代法律專家在其作品與判決中所表達的以外,別無其他清代法律。引入 清代法律架構所陌生的重要術語、關鍵概念,將並非翻譯或解釋,而是為誤 解開了一扇大門。7故若欲從「內在」觀點下手,而非外在式的理解,則前面 表格所做的類型化努力恐怕是種危險的舉動:汪輝祖與其子於造就該文本之 時並不具備此種意識--從倫理指導原則、修心志趣,到具體的地方治理、

獄訟處理等不同面向作分層論析,以整體建構出本文所欲著墨的「司法官倫 理形象」。

鑒於以上意識,則是否還能以學治一書為據,推敲出本文所謂傳統中國 法文化下的「司法官倫理形象」?本文認為當然可以。不過為了避免前述方 法論上的謬誤,本文在此所探討的「司法官倫理形象」一詞並非現代人所熟

7 詳參鞏濤,〈地毯上的圖案:試論清代法律文化中的「習慣」與「契約」〉,收於邱澎生、

陳熙遠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台北市:中央研究院、聯經,2009),頁 24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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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近代西方法律體系下所定義的「司法官」及與其匹配的「倫理形象」。 本文前已詳細論證過,我們必須揚棄種種被西方歷史經驗所束縛的「專有名 詞」,才能真正揭開傳統中國法文化的神祕面紗。於汪輝祖的時代,於地方上 當然不會有所謂「司法官」,只有行政、司法等諸權集於一身的「州縣官」。 其也不會有「倫理形象」如此的問題意識及語境理解,只有「無負於民」、「勿 貽毒子孫」、「不辱雙親」等對於自身清名的愛惜。所以,在此所用的「司法 官倫理形象」一語,無非是裂解其原有背景內涵,僅萃取其若干基本元素而 作原子式的理解--身為一位負有司法相關權責的官員,該做些什麼、如何 做,(於整體意義上)才能稱為良善?

經由此一「去專有名詞化」的功夫,我們將能找到一個比較研究的基本 出發點--藉著掌握古人型塑良好牧民父母官的教誨文本,理解傳統中國法 文化「特色」的「司法官倫理形象」,而此正係本文進行實質考察的基本出發 點,而非拿著來自西方的專業術語,在傳統中國的古老文本中尋求「共鳴」, 或潛意識中希冀有此「共鳴」,而替古人發出此一「共鳴」。此點殊為基本且 重要,特此敘明。

(一)倫理指導原則與志趣

有了以上關於方法論的認識,我們應重新回到前列表格所呈現出的體系 結構,首先便來省視居於顯眼而重要位置的倫理指導原則--汪輝祖於全書 的一開始便點出了「盡心」的重要。其認為「盡心」的功夫係佐治之本,而 身為州縣官係親自為治,故「盡心」的功夫比起單純佐治他人,只能做得更 深,因其有言:

為治者名為知縣知州,須周一縣一州而知之。有一未知,雖欲 盡心而不能。受其治者,稱曰父母官,其於百姓之事,非如父 母之計兒女,曲折周到,終為負官,終為負心。8

由此可知,汪輝祖從正名出發,認為州縣官之所以為州縣官,就其轄內地方

8 汪輝祖,〈學治臆說〉,收入《官箴書集成》第五冊,頁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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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就須通盤了解,倘若做不到,則根本無從盡心。而何謂盡心?其實就像 父母替兒女處處著想般,身為父母官的州縣官,亦須視民如子而盡心為政,

若做不到此點,則不但枉為此官,亦枉費人民嗷嗷待治之心。故此一「盡心」

條當是強調官員須認真於所被託付之職責,有此「認真」,才是一切職責履行 之本,也是履行一切職責的終極目標。而緊接著此一「認真」,既然州縣官員 須全心投入,認真於其職掌,則為官之志趣自不得不正,以免妨害正打算「盡 心」於州縣政事的官員遂行其職責。所以:

志趣之正全在將入仕時。號稱選官,輒以裘馬自衒,貰寓宅假 子錢,皆將取償,官中到任之日勢不能自潔。9

在此,汪輝祖藉由針砭「將入仕時」的墮落心態與行為,提醒將來欲「盡心」

於州縣的準父母官們,在正式上任前就必須維繫一定的倫理形象,尤其在財 務交際方面必須嚴格自律,否則若種下志趣不正的前因,則必有敗壞吏治的 後果,此即所謂「官中到任之日勢不能自潔」。所以由此條可以得知,「盡心」

是官員必須在未上任時就先行做好的一門「心理建設」或「覺悟」,係地方父 母官是否能稱職詮釋自己角色的大前提。從此也可看出,汪氏將此一概念置 於全書的最前段,當有其於州縣官倫理體系考量上的用心良苦。

論述到此即可了解,「盡心」一條所揭櫫的思維,將會輻射到其餘書中各 條,誠如本章節副標題所言,學治一書當中諸教誨均係源於「盡心」,並終歸 於「盡心」,故必須綜覽全書內容,才能真正掌握「盡心」條中所謂「周一縣 一州而知之」的深刻意涵,而明瞭究竟「父母官」所呈現的是一個什麼樣的 地方治理脈絡。有了以上認識,則我們應繼續接下去考察所謂「志趣」,即關 於州縣官自身內心修養的部分。

在本文的分析下,「志趣」一門內含十一個條目,從「官幕異勢」到「還 鄉」諸條,皆俱有具體所指的訴求。本文無意也不須針對各條作流水帳式的 釋義,尤其不須著墨於各類關於政務治理的技術性事項,而會把焦點擺在「整 體」意義上:究竟這十一個條目,既被本文歸於「志趣」一門,則整體觀之,

其能傳達出什麼樣的訊息是有益於「司法官倫理形象」研究的?

9 汪輝祖,〈學治臆說〉,收入《官箴書集成》第五冊,頁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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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究文本,「官幕異勢」所談的是州縣官與幕友之性質根本不同,幕友相 對於州縣官,地位較單純,只需「據理法」便可無愧於心。但上有長官須應 付,下有百姓須撫卹,州縣官夾於中間而往往須多遷就,故此時是否還能於 心無負,便取決於平日修身養性之功夫。這裡,汪輝祖雖還未明言到底平日 該如何立身,才不致愧為州縣官,且想當然爾,這是綜觀學治全書內容才能 得出的「整體」智慧,不過汪氏在此已明確給了我們兩點重要啟發利於我們 思考倫理形象的建構:

1. 州縣官本質與幕友不同,故須以不同眼光思考接下來的各類倫理問題。

2. 州縣官與人民及上司間的互動關係,係可深入考察的兩大方向。

有了以上認知,繼續將目光看向志趣一門中的其他條文。「志趣宜正」與

「自立在將入仕時」兩條實應合併理解。前已有敘明,「自立在將入仕時」可 看成是「盡心」這一基本原則於「即將上任」這個時點的具體應用,於此便 不再贅敘。但其同時也是「志趣宜正」該條旨趣的具體實踐,那麼究竟「志 趣宜正」一條對於本文研究主題有何重要啟發而值一提?本文認為,該條點 明了傳統司法官倫理的一個特殊性。在過去,身負司法大任的這些官員,同 時也是帝國龐大行政官僚體系的一員,所以升遷、調職等慾望想必強烈,甚 至是步入宦途後的日思夜盼。10這與現代法律體系之下,三權分立乃至專業法 官的制度呈現大為不同,姑不論專制人治與民主法治的根本差異,光兩者之 間資源與權力的分配方式不同,便造就相異的官場文化。而在那傳統的官場 文化下,為免陷入「一念之差,百身莫贖」11的官場凶險,汪輝祖建議置身 其中之人須正己之「志趣」,而其餘的,便交給「命」去決定。由此可知,思 考傳統司法官倫理議題的一個出發點,並不在於一位好司法官能稱其職位並 讓整個司法體系本身運作得當,而在於一位好官員能泰然處於官僚體系之中,

既無負於差事也無愧於良心。此兩者之間存有根本的差異,這也是本文所必 須不斷細細品味的。

10 當然,本文並非意指現代歐西法律體系下,法官們便不求升遷--往最高法院或大法官之 位邁進。但原理上為依循司法、審判獨立,法院之中、法官之間,並不具上下隸屬、服 從關係,連帶地,資源與權力分配的設計上也會力求均衡,而不允許單方操縱。這類特 質,難見於傳統中國的官僚體制之中。

11 詳參汪輝祖,〈學治臆說〉,收入《官箴書集成》第五冊,頁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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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至此,可知「志趣」一門係在訴說著:無論有無功名利祿之心,作 為一名官員的「志趣」都必須要「正」,這是能令自己於惡浪滔滔的宦海中,

不至傾覆迷失之不二法門。至於何為志趣之正,於各種不同場景中,容有不

不至傾覆迷失之不二法門。至於何為志趣之正,於各種不同場景中,容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