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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傳統的「法律專業」與「司法官」?

一、 西方專業化理論視角的可能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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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傳統的「法律專業」與「司法官」?

嗚呼!律學之不明久矣,時也,亦數也。小人幸而君子之大不幸 也。君子不幸,人心何由大正,世道何由大淳,道德仁義何由 大著于天下?

--王明德《讀律佩觽》 (1674 年)

1

於現代社會,在學校受過法律相關之專業訓練後,順理成章地於社會上 從事律師、司法官、法學教授等以法學知識應用為核心的職業。這樣的一批 人或說是社群,即是所謂「法律專業人士」。而法律專業倫理即是針對法律專 業人士之存在,而量身訂做的一套倫理責任體系,以明其地位、促進整體職 業社群對於社會的正面影響力。不過這樣一系列的概念與脈絡,是否可能於 傳統中國找到共鳴?

一、 西方專業化理論視角的可能謬論

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假設必須先徹底釐清,否則本文往後的推展皆無以維 繫。此一假設即:在傳統中國的舊社會當中,確實有可配稱「法律專業」的 知識體系及身為法律專業人一份子--職司審判職務的「司法官」存在,所 以可進一步針對相關於司法官的「專業倫理」進行探討。對於「專業」無所 定義,何能奢談「專業倫理」以及與此專業息息相關的國家官員。但此一命 題之所以可疑,係因所謂「專業」或「司法官」所代表的意涵,在傳統中國 社會脈絡中是否存在的這件事,實在啟人疑竇,乃至有論者從根本否定傳統 中國有所謂法律專業可言。2所以本文先從「專業」究竟代表著什麼意義談起。

在當代社會,一談到「專業」或「專業人士」,人們總會想起某種「技術 有專精」,非一般人得以隨隨便便從事便可自稱「專業」的職業人士。這種常 識性的觀點雖嫌粗糙,但亦點出了專業之所以為專業的一大重點:擁有某種

1 王明德撰,何勤華等點校,《讀律佩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本序頁 6。

2 詳參黃維幸,〈法律倫理不等於西洋倫理:建構法律倫理的省思〉,頁 71-72、頁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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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知識。所謂「知識就是力量」,壟斷了特定的知識則將取得特別的力量,

因此專業人士當可在社會中取得優越地位,也就是成為「特殊的一群人」。此 點可直接於針對「專業」一詞進行釋義的簡練說明中得到印證:所謂專業

(profession),係指一種職業,要求具備有專門化的知識,且通常歷經長久 而精深的學院訓練,而工作內涵多為智識上之運作,而非耗費勞力的工作。

在此意涵之下,教師、工程師等都可配稱「專業」,而本文所在探討的法律專 業自亦不在話下,且和神學、醫學並稱為三大學問性專業(learned profession)。

3另於細緻的學術討論上,縱或各家論述自有關注的面向,然大體上可將所謂 專業的要素定位成六大項:(1)具有高度特殊性之專業知識;(2)專業知識 須經政府機關驗證合於一定之公認水平;(3)由政府機關驗證合格發給專業 證照;(4)取得專業證照供為專業領域的公共服務;(5)享有崇高的專業社 會地位及(6)自我規制的能力。4

按照以上所謂的「專業」定義,放諸傳統中國的歷史脈絡中,則我們是 否能有討論法律「專業」,乃至法律「專業」倫理中司法官倫理形象之餘地?

這個問題恐怕是否定的。何以如此?這就必須從傳統中國法文化的特點談 起。

傳統中國法文化之顯著特色,一言以蔽之,即「禮法」。5從法律史發展 的宏觀面來看,自西漢時期董仲舒等儒學家倡議以儒為體,以法為用,融通

「德禮」與「刑罰」之「春秋折獄」以來,「禮刑合一」即成傳統中國法制的 顯著象徵。但此處所言「禮刑合一」並不意味著儒家之「禮」與法家之「刑」

是處於一相等狀態。孔子嘗言:「道之以刑,齊之以政,民免而無恥;道之以 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所以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濁之源。6社會

3 詳參 Edward D. Re, “Professionalism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 11 Fed. Circuit B. J.

683(2001-2002), p. 684.

4 詳參王寶輝,〈法律倫理法理分析〉,載於台北律師公會主編,尤伯祥等合著,《法律倫理》,

頁 10-11。

5 儒家所提倡之「禮」以及法家所重之「法」本同為社會規範之一,且自西漢以後儒家、法 家思想之爭趨於寧靜,遂使「禮」跟「法」之間有密切結合、發展之可能,而成傳統中國 法文化的「特殊性」。詳參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市:里仁,1984),頁 408-425。

6 語出《史記》中〈酷吏列傳〉,詳參司馬遷撰;裴駰集解;司馬貞索隱;張守節正義,《新 校本史記三家注并附編二種》(台北市:鼎文書局,1981),頁 3131。可見於中央研究院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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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最高指導原則終究是「一準乎禮」,所以從禮教立法的典型--《唐律》

乃至《大清律例》,整個傳統中國的舊律時代,社會秩序係立基於五倫之義,

凡違背禮者,即予以刑罰制裁。即刑之所禁,必為禮之所不容;而禮之所許,

自為刑之所不禁。刑律之內容,是從禮教中取得其價值;法律的作用,是在 輔佐禮教之不足。在此大前提之下,「禮」為終極目的,而「律」不過為實現

「禮」之手段,形成所謂「禮本刑用」的禮法觀。7

在這種法文化架構之下,雖然儒學的傳統並非全然反對法律的存在,但 其重德禮而輕法律也是事實,這種思想文化氛圍無可避免地籠罩於祖述堯舜,

憲章文武而師孔孟的傳統士大夫群體,且傳統國家中的司法事務運作又盡皆 落於此等儒者之手。8照理說,從地方牧令乃至任職於中央刑部等法曹權力機 構的這群「司法人」應當傾心關注「法」之本業,戮力於定紛止爭之社會事 業。但既然「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9法本身乃至刑罰之使用,

聖王不獲已而用之,10傳統知識分子終究以德治教化百姓為尚,律令之學只得 退居關懷的次要。在這種意識型態之下。倘政府不以功名利祿為勵,為習律 讀法之人在國家考選或入仕官途上廣開出路,則可預見傳統士子們將是埋首 於孔孟諸子之經傳,而非博覽於律法例令等諸典章之間。

以上論點倒非本文針對社會風氣憑空推理,早自唐代的白居易便曾撰文 力陳政府應帶頭重視法學,「懸法學為上科」之迫切需要:

刑法者,君子行之則誠信而簡易,簡易則人安;小人習之,則 詐偽而滋彰,滋彰則俗弊,此所以刑一而用二,法同而理殊者 也。矧又律令塵蠹於棧閣,制敕堆盈於案几,官不徧覩,法無 定科,今則條理輕重之文,盡詢於法直,是使國家生殺之柄,

假在於小人;小人之心孰不可忍?…是以重輕加減,隨其喜怒,

出入比附,由乎愛憎,官不察其所由,人不知其所避,若然則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 漢 籍 電 子 文 獻 資 料 庫

(http://hanchi.ihp.sinica.edu.tw/ihpc/hanji?@68^892050368^90^^^../hanjimg/hanji.htm)。

7 詳參黃源盛,《漢唐法制與儒家傳統》(台北市:元照,2009),頁 4-5。

8 詳參黃源盛,《漢唐法制與儒家傳統》,頁 110-112。

9 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台北市:台灣商務,1965),頁 11。

10 「晉刑法志曰,論其本意,蓋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詳參長孫無忌,《唐律疏議》,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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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貞觀之法,苟無貞觀之吏,欲其刑善,無乃難乎?陛下誠 欲申明舊章,剗革前弊,則在乎高其科,重其吏而已。臣謹按 漢制以四科辟士,其三曰明習律令,足以決狐疑,按章覆問,

文中御史者辟而用之。伏惟陛下懸法學為上科,則應之者必俊 乂也;升法直為清列,則授之者必賢良也;然後考其能,獎其 善,明察守文者,擢為御史;欽恤用情者,遷為法官;如此則 仁恕之誠,廉平之氣,散於簡牘之間矣;掊刻之心,舞文之弊,

不生於刀筆之下矣。與夫愚詐小吏竊而弄之者,功相萬也。11

白居易在此明白指出法律貴為國家生殺之權柄,若淪為「愚詐小吏」搬 弄是非的工具,則縱使法律本身多麼的完善,沒有適宜的官員來執行也是枉 然,此即為「雖有貞觀之法,苟無貞觀之吏,欲其刑善,無乃難乎?」之道 理。而這層擔憂並非空想,白居易看出了當時司法運作之弊:「律令塵蠹於棧 閣,制敕堆盈於案几,官不徧覩,法無定科,今則條理輕重之文,盡詢於法 直,是使國家生殺之柄,假在於小人。」也就是說,職司審判大權的官員們,

對於律令制敕等重要法律文獻漠不關心,使得司法事務的實際處理旁落於「法 直」12之手,而這些人不過是些不入流的「愚詐小吏」之輩,妄自出入比附,

敗壞治法。根本解決之道,白居易認為就在於政府帶頭重視研究法律的風氣,

所以其建議應依照漢朝之制度,以「明習律令」為選士的科目之一,表現出 色者,或為御史,或充法官,只要朝廷「懸法學為上科」,則天下英才便會投 注於律令一道,如此自能達成「刑善」之目標。

11 詳參李昉等奉勑編;彭淑夏辨證;勞格拾遺,《文苑英華》(北京市:中華書局,1966),

頁 2553-1、2553-2。可見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

12 所謂「法直」,係唐宋時期所設置之「檢法」官。作為一個法律專業官僚,其無論居於中 央或地方,皆大抵負責檢索法律條文,提供予有斷案之權的官員當作參考。其存在本身,

係為了輔佐法學素養可能不足之長官,而依法不可擅自斷案,不過現實往往與此背離,

而形成白居易此段文的背景,詳參陳登武,《地獄.法律.人間秩序--中古中國宗教、

社會與國家》(台北市,五南,2009),頁 314-320。檢法官有其專屬的倫理責任與相應規 範,其職能於元代官吏分途後為胥吏所取代。所以姑不論「官」,「吏」之一脈的法律職 業與專業倫理之歷史是極明晰的。詳參陳登武,《地獄.法律.人間秩序--中古中國宗 教、社會與國家》,頁 332、343。從中可察覺,早自唐代以來,官僚之間的權力競爭與職 責拉鋸便已圍繞著法律知識而展開,縱使屢被邊緣化或打壓,但隨著法律體系的複雜演 化,擁有法學專業知識的專業官僚便越有其發揮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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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於該文之目的,雖是在疾呼政府重視法學取士的重要以澄明法治,

白居易於該文之目的,雖是在疾呼政府重視法學取士的重要以澄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