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結語--文化脈絡下的「特殊性」

一、 《欽定吏部則例》及其治吏之道

三、 結語--文化脈絡下的「特殊性」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1

下,官員們為了規避處分而諱命、盜、竊案是可想而知的,雖然則例內針對 這種「吃案」行為都各有專條處分。68於清末變法之風盛行時,便有大臣表示 例限過嚴之害,導致地方蒙混敷衍之習氣:

…二曰省文法。承審之例限處分太嚴,而命盜案之報少,必俟 犯已認供,而後詳報。盜案之例限開參太嚴,且必獲犯過半兼 獲盜首,方予免議。而諱盜之事,多諱有為無,諱劫為竊,諱 多為少,各省從無一實報人數者。命案罕報罕結,則多私和人 命及拖斃證人之事,民冤所以不伸也。…非寬減例處,斷無禁 絕拖延命案、諱飾盜案之法。…69

由此可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清朝政府以嚴密的處分則例規範所建構 出的審限制度,在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與完善司法資源的環境下,光憑重典 便欲期待官員們能夠「妥速」地結清案件,實是緣木求魚,本文於前面之所 以提及台灣現行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其意便在此。張之洞等 大臣於清末時對於「寬減例處」的呼籲,正是處分則例所建構之審限制度與 傳統官員責任走向死胡同的最佳註解,更是施行刑事妥速審判法未有多年的 當代台灣所應當省思的。

三、 結語--文化脈絡下的「特殊性」

本文於之前論述的焦點,往往側重《學治臆說》等清代權威官箴,希冀 從其論述架構脈絡中,淬鍊出傳統州縣地方官的各種應然與不應然、勉勵與 勸戒,以整體描繪出由官箴文本所形塑,負有司法重責的這些官員之倫理形 象。當然,爬梳這種對於「良善官員」的美好想像,若只侷限於官箴文本則 不免流於相信片面的神話,所以本章才又深入論述《大清律例》乃至《吏部 處分則例》等相關法規範,探究規範面所建構出的倫理標準與實務上可能遇 到的種種倫理議題,也算是相對於官箴,而從法律「責任」面向所勾勒出的 一種傳統司法官倫理。

68 詳參故宮博物院編,《欽定吏部則例》第二冊,頁 284、288、322-323。

69 詳參張之洞、劉坤一撰,《江楚會奏變法三折》(台北市:文海出版社,1977),頁 75-7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2

經由這種勸諭型官箴與強制性法規範交互參看以互為印證的方式,本章 從吏部處分則例的性質談起,談及其作為國家官僚體系基本法--吏部則例 的一部,其之「處分」即係針對官僚體系內部關係變動而發,既與以《大清 律例》為首的刑律體系制裁性質判然有別,也未可逕理解為當時的獨立「行 政法」體系,而毋寧是從作為根本大法的《大清律例》所衍生出,居於二次 階的規範地位。只不過由於兩個法體系之間規範客體之不同與目標、手段之 相異,使得關於官僚行政秩序事項的諸類規範,當優先依處分則例之規定為 發落,遂使其居於一類似當今單行法、特別法之地位。釐清了處分則例之性 質,則不能不論影響官員整體的責任形塑、處分原理且具悠久淵源的公、私 罪之別。從官箴以至相關的法規範,本文點出公、私之別雖然重要且影響深 遠,足以影響當時官員的倫理判斷、行為取捨,但是之間的灰色地帶亦值得 留心。本文以為,處分則例雖然嚴密劃一而建構出一堪稱嚴謹的倫理責任體 系,不過也為皇權的運作留下可能的空間,甚至是作為一必須的調節手段而 出現,以緩解處分則例所造成的嚴苛。故處分則例的規範本身,無法視為是 官員權利義務之憲章,遑論官員職責獨立性之保障,此點與現代司法官之處 境與倫理法規之性質迥然故值得留心。

而對於本文所關懷的司法職能下之官員倫理責任,本章主要以「才識」

及「妥速審判」兩個層次作切入,看當時的官員們在法規範下是面臨何種的 考驗與可能的衍生倫理議題。無論是「才識」還是「妥速審判」,皆是當代司 法官倫理乃至司法程序運作中所會要求並多所著重的倫理議題。前者於法曹 的相關倫理規範都設有專條,以持續進修、精進能力為主要訴求,以匹配「專 業法律人」之身分,並對應瞬息萬變的社會發展以促進整體公益。後者則我 國現今設有專法,以保障當事人「速審權」為號召,希望爭取公眾對於司法 體系的信賴。對於「特殊性」念茲在茲的本文來說,經由「才識」與「妥速 審判」這兩扇窗,極有可能見到屬於傳統中國司法官倫理的「特殊性」。果不 其然,經由本文的爬梳發現「才識」的討論與要求,始終依違於「官」與「吏」

之間的責任拉鋸與職務定位,70這背後尚干涉到官員自身職責本即過於疏闊的

70 從為何讀律例、如何讀律例等論述中也可看到官員與其屬吏乃至幕友間的微妙職務分配與 競爭。以時代略晚於汪輝祖的劉衡來說,其所倡導的官員應讀律之道,背後因素便是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3

結構性問題。至於「妥速審判」,則是掙扎於現實與規範的差距之上。以鞏固 中央集權為出發點的單方面職權管制與究責機制,71摧殘了下級官員自主與彈 性審理事務之可能,為避免被動地居於被彈壓之地位,各種規避處分與草草 交代之惡習便油然而生。72這固然展現出清代官員倫理政策與所遭遇倫理問題 的「特殊性」,但從中更值得我們反思,失敗的倫理訴求,非但無益於吏治,

更是貽害大眾。所以對於任何正建置法曹倫理法制的國家來說,可不慎歟!

了避免衙蠹與包訟人誣擾,進而可保全良民。反過來說,一位對律例等相關法學知識一 竅不通而將事務委諸屬吏與幕友之官員,其在關於職務的權力競爭中將會是失敗的。詳 參莊雅惠,〈清代地方官的訴訟處理--以知縣劉衡為例〉(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 士論文,2012),頁 98-101。

71 不光是「審限」,就明清以後逐漸加嚴加密的「審轉」制度而言,其對於地方司法案件乃 至地方司法官員的控制,即非可與今日之「上訴」程序作同等觀。此等制度於傳統社會 下的設計意圖有三:落實明刑慎罰之理想(須有中央大員或皇帝之權威方能實現)、監控 司法官員、實現帝國法律的統一。此皆顯示著一種「避免皇權受到侵蝕」的努力。詳參 徐忠明、杜金,《傳播與閱讀--明清法律知識史》,序文第 6 頁以及正文頁 307。

72 審限制度的流弊與失敗已如前述,而審轉制度產生問題的脈絡也大抵相同--一種結構性 的問題,有其背景制度脈絡,而無可歸咎於司法官員個人德性的墮落。如有論者所言,

在「小吏守文,大臣論當,君主專斷」的司法運作模式下,從地方最基層的司法官員、

覆核的官司乃至最上層的君王在現實世界中都會選擇對其有利的方案進行司法活動,結 果追求判決妥當性與協和性的機制喪失其原本美意。詳參張偉仁,〈天眼與天平--中西 司法者的圖像與標誌〉,載於《法制史研究》20(2011),頁 207-210。從司法官倫理的角 度以觀,這一過程也反映著倫理紀律的崩潰--顯然這種官員責任體制或倫理政策是社 會所不需要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