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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的內涵及議題放在心上。這種將法律倫理學泛道德化的心態文化,極不利 於現代法律倫理學於本土的生根發展,遑論深層反思,故或許也是造成上述 可惜之點的原因之一,而這也正是本文存在本身所要訴說的面向。
五、 章節安排
本文於第一章將藉由關於研究緣起、問題意識、研究途徑等之論述,來 大致描繪出本文所欲深入探討的課題及各種相關的論點,強調將司法倫理議 題乃至司法官倫理形象本身作為一文化上的現象或問題進行理解,並點出司 法倫理、司法官倫理形象或品位義務、清代官箴、處分則例等關鍵詞,以使 本文輪廓能初步地顯現。第二章則是解決探討「傳統法律專業」乃至「傳統 法律專業倫理」的先決條件--傳統社會脈絡下是否有「法律專業的存在」?
透過「專業」的涵義分析乃至劃定傳統法律專業的文化座標,本文希望為傳 統司法官倫理的探討扎下基礎。再來於第三章,本文將一頭栽入傳統官箴的 脈絡以考掘傳統脈絡中司法官的倫理形象。而為顧及代表性、普遍性因素,
避免誤將士大夫個人信念或偏好奉為當時代圭臬的謬誤產生,本文將著重於 被當時士人所廣泛推崇,甚至被奉為是州縣官除國家欽定律例之外所應讀之 書--95清代循吏名幕汪輝祖的《學治臆說》等官箴。藉由此等在當時具有「教 科書」、「參考書」、「工具書」等功能與份量的作品,來建構出傳統司法官倫 理形象的一個側面。第四章則是以《欽定吏部則例》為素材,96從國家強制的 規範面,探討形塑傳統司法官倫理形象的另一側面,並依此反思相關的倫理 議題。最後,第五章結論將歸結以上論述所得,設法統合出傳統脈絡下,司 法官倫理形象的「特殊性」,並與「回應社會」的概念作連結,探討本文考掘 出的這個司法專業倫理傳統遇上如今這個現代的司法專業倫理,所產生的法 律倫理繼受相關議題,以及該如何回應當前社會所給予司法界的倫理難題,
並以此作結。
95 詳參劉衡,〈蜀僚問答〉,《官箴書點評與官箴文化研究》,頁 274。
96 該則例因不斷編修,於清代的版本眾多,故為求討論問題時的精確,本文擬專以乾隆四十 八年,由大臣阿桂等上奏的版本為探討的素材。詳參故宮博物院編,《欽定吏部則例》第 一冊(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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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本文現階段擬以五個章節的形式,以文化考古的思維省察傳 統脈絡下的司法官倫理形象,並希望藉此反思當代社會在法律倫理上所面臨 的一些實為「文化衝擊」的問題。本文秉持如此的確信:唯有花功夫了解自 己,才有辦法更加了解他人。唯有深入理解固有的東方,才能對於西方有個 完 整 的 認 識 。 唯 有 先 嘗 試 釐 清 那 些 影 響 我 們 觀 察 世 界 角 度 的 前 理 解
(Vorverständnis),97我們才較有可能清楚「他者」的樣貌,98並在這一個與他 者的邂逅中,我們才更能定義與理解我們自己。99這對於深陷「法律繼受國」
處境的台灣來說,如此「自我形塑」的過程或許才是真正需要的。
97 詮釋學上的前理解(pre-understanding),意指隱藏於文化背景中,於冥冥中主宰著我們對 外界認知的各種成見,或者說是各種被人們視為理所當然、不言自明的前提假設。
98 須注意本文在此談及的這些概念,並非「絕對」:我們不可假定理解外國法律實踐的唯一 方法,便是經由理解其隱藏於背後的「前理解」,以免陷入浪漫主義式的泥淖。詳參 James Q. Whitman, “The neo-Romantic turn”, pp. 336-337.
99 這是一種存在主義式的哲學,詳參 James Q. Whitman, “The neo-Romantic turn”, pp. 324-325.
本文也認為的確如此:自我的價值,往往能夠在與他人的比較過程中,凸顯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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