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官箴描繪之司法倫理形象--以清代《學治臆說》為核心
一、 形式面整理--核心原則與七門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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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官箴描繪之司法倫理形象--以清代《學治臆說》為核心
凡為州縣者,父母斯民,首先教導。…諄諄然如父之教子,如 師之悔弟,懇切往復,津津不倦。
--田文鏡《欽頒州縣事宜》(清)1
清代知名的良幕循吏汪輝祖生於雍正八年(1730),卒於嘉慶十二年
(1807),約莫可視為生活於盛清時代、十八世紀的人物。生涯大半輩子均效 命他人而為幕友三十餘年,晚年中進士而任地方官數年,故其全部職業生涯 可說都是在地方政府中度過,身處第一線的政務經驗可說十分精純。其將生 平所學及與他人切磋所得關於吏治的心得著成《佐治藥言》、《學治臆說》等 書,終清一世不斷為人重刊,傳頌極廣2。清代名宦劉衡盛讚其書「切要治譜,
而《學治臆說》尤為切近且簡便易行」,實乃除了大清律例以外,牧民之官的
「應讀之書」,3故有學者認為此乃十八、十九世紀最具影響力的吏治政書,
當非過譽。4而本文在此鎖定的考察文本,即係享有如此權威的《學治臆說》,
5希冀透過掌握這類承載豐富專業實務知識的官箴,能夠描繪出屬於歷史脈絡 下清代的司法官倫理傳統,進而思索固有文化傳承中,無論職務內外的司法 官形象與價值特點。
一、 形式面整理--核心原則與七門分類
《學治臆說》一書內容鋪排頗為有趣,因其有所隨時間而遞嬗之安排,
從一開始的到任、選擇幕友,到處理具體職務中的諸多應為與不應為,乃至 最後的去官、還鄉,俱有將宦途生涯是為一線性進程而前後排列的意識。而
1 詳參田文鏡,〈州縣事宜〉,收入《官箴書集成》第三冊,頁 666。
2 詳參張偉仁,〈良幕循吏汪輝祖:一個法制工作者的典範〉上,《台大法學論叢》,頁 4-5。
以主要讀者鎖定為幕友們的《佐治藥言》一書為例,據陳天錫先生回憶便是「凡佐幕者,
幾人手一編」的大作。詳參陳天錫,〈清代幕賓中刑名錢穀與本人業此經過〉,載於繆全吉,
《清代幕府人事制度》(台北市:中國人事行政月刊社,1971),頁 286。
3 詳參劉衡,〈蜀僚問答〉,收入《官箴書集成》第六冊(合肥市:黃山書社,1997),頁 155。
4 詳參 Melissa Macauley 著,明輝譯,《社會權力與法律文化:中華帝國晚期的訟師》,頁 49。
5 本文所用版本,係清同治十年慎間堂刻汪龍莊先生遺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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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接下來的考察,於內容上為免流水帳之贅,先以一表格來綜覽《學治臆 說》中諸條所呈現出的體系架構與大致內容:
內容性質: 條目名:
倫理指導原則 盡心
志趣(己身內心修養) 1. 官幕異勢 2. 志趣宜正
3. 自立在將入仕時 4. 事難入廟者斷不可為 5. 當思官有去日
6. 勿沽名邀譽 7. 守身
8. 為治當念子孫 9. 勿貽毒子孫 10.衰病當知止 11.還鄉
馭下之道(州縣官與僚屬關係) 1. 訪延賢友 2. 得賢友不易 3. 幕賓不可易視 4. 擇友之道 5. 宜習練公事 6. 勿濫收長隨 7. 濫收長隨之弊 8. 用長隨之道 9. 用人不可自恃
10.勿令幕友長隨為債主 11.受代須從忠厚
12.勿受書吏陋規 13.待寮屬
14. 吏役宜用老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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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老成吏役宜留其顏面 16. 馭吏役在刑賞必行 17. 至親不可用事 18. 用親不如用友 19. 財宜實用 20.以財用人宜寬
州縣官自身能力要求 1. 宜習練公事(亦攸關馭下之道)
2. 暇宜讀史 3. 稱職在勤 4. 勤在以漸以恆 應對上級官員(州縣官與上級關係) 1. 事上
2. 上官用人非一格 3. 憲眷不可恃 4. 要人不可為 5. 私人尤不可為 6. 職不可戀 7. 恩不可希 8. 遷調非不可居 9. 勿躁進
10.勿喜功 11.知己難得
12.稟揭宜委曲顯明 13.上下易隔
私人生活與交際 1. 親戚宜優視
2. 子弟不宜輕令隨任 3. 親友不宜概聽赴署 4. 愿樸親友當厚遇 5. 任所不可無眷屬 6. 嗜好宜戒
7. 飲酒宜有節 8. 用財宜節 9. 不節必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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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宅門內外不同
11.勿使家人有居官之樂 12.勿輕薦幕賓長隨 地方治理法門 1. 欲盡吏職非久任不可
2. 簡僻地易盡職 3. 和營伍
4. 禮士 5. 宜辨士品 6. 解土音之法 7. 初任須體問風俗 8. 察事之法
9. 發覺地棍勿使知所自來 10.治以親民為要
11.公呈不可輕准 12.告示宜簡明 13. 得民在去弊 14. 民氣宜靜 15. 事至匆忙 16. 官須自做 17. 敬城隍神 18. 敬土神
19. 各鄉土地神與土神有別 20. 除盜之法
21. 保甲可以實行 22. 查逐流丐之法 23. 催科之法 24. 出納不可不知 25. 繁簡一理 26. 財不可入私室 27. 官帑不可虧挪 28. 倉儲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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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署印與實任不同 30. 會辦公事勿瞻徇 31. 勿以私人為耳目 32. 書版摺以備遺忘 33. 公過不可避 34. 私罪不可有 35.去官宜清楚 獄訟治理法門 1. 親民在聽訟
2. 婣族互訐毋輕笞撻 3. 犯係兇橫仍宜究懲 4. 治獄以色聽為先 5. 聽訟宜靜
6. 未得犯罪真情難成信讞 7. 要案更不宜刑求
8. 非刑斷不可用
9. 據筆蹟斷訟者宜加意 10.斷案不如息案
11.尋常訟案不宜輕率申詳 12.憲案可結不妨訊報 13.與民期約不可失信 14.審案貴結
15.勘丈宜確 16. 票差宜省
17. 退堂時不可草率 18. 堂事簿不可不設 19. 地棍訟師當治其根本 20. 治地棍訟師之法 21. 治士子干訟之法 22. 宜使士知自愛 23. 生傷勿輕委驗 24. 命案受詞即宜取供 25. 相驗宜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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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驗屍宜親相親按
27. 當場奉洗冤錄最可折服刁徒 28. 詳開檢宜慎
29.勿諱命盜
針對前述表格之安排與學治一書的體系架構,有幾點須特別注意。首先,
前列表格中所謂「內容性質」,其實只是一概略分類,無法明確表現出個別條 目內容所呈現的豐富內涵。6例如「自立在將入仕時」一條,雖然本文將其姑 且定位成為官的「志趣」要求,但細觀其內容,實已包含財務關係上的謹慎 自持等倫理內涵。而本文之所以會將其歸為志趣一類,係因其雖提點到金錢 交往上的分際,但所關心的,毋寧是初入仕時的心態,以汪輝祖的話來說即 是「志趣宜正」。只要心態正確,則不會溺於物質享受,亦更不會到任以後敗 壞名節。所以,本文以上所為分類,係盡量以各條宗旨為據而做出的概括類 型化工作。
另一點須認知的是,各條之間並非相互獨立而內容互不連繫,且就此還 有兩層意思。於第一層意思,無論是「馭下之道」、「地方治理法門」、「獄訟 治理法門」等各類大目,其下諸條皆大抵連續聚集,可看出汪氏於成書之初 雖未特意分編章節,但內容上仍有一定層次鋪排,而非雜亂無章的隨想隨錄。
就另一層意思,則指某些條之間聯繫強烈宛如上下文,故須連帶閱讀理解。
例如,地方治理法門中的「出納不可不知」及「繁簡一理」兩條,看似並無 直接聯繫,但細究內容所指,可發現兩條實係前後連貫的一部文章。前半段 係「出納不可不知」,要求州縣官不可視衙門的出納理財之事為瑣碎,否則必 致下屬貪贓枉法,終累州縣官之清名,所以必須建立一定會計制度並時時留 心查核。後半段「繁簡一理」則是回應讀者可能的疑惑:「出納不可不知」中 所教的理財方法,可能只得行於「簡僻小縣」,於「繁劇之地」則難推行。汪 輝祖反駁此見解,而認為事在人為,只要不嫌不耐煩,「繁劇之地」一樣行得
6 或許「分類」這個行為或說人類的思考模式本身便是問題重重的瑕疵品,如有論者所言:
「人類需要分類,但如果分類被視為絕對,不容我們去考慮界線的模糊問題,更不必提修 改分類方式,則分類就成了病態。」且「分類總是造成事實複雜度的減抑,…這會驅使我 們對世界的構成產生誤解。」詳參 Nassim Nicholas Taleb 著,林茂昌譯,《黑天鵝效應》(台 北市:大塊文化,2008),頁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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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且重點在於有所「治法」,而不可單倚於「治人」。綜觀以上,可知兩條 係必須合併一起閱讀理解,若切割開來則意思必無法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