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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成士大夫步入官場--從州縣官開始歷練時的必讀啟蒙手冊,則吏部則例 相對而言便具備著強制規範的面向,與偏向規勸指導面向的官箴互為輝映,

一內一外地約束著州縣官的行為。依循以上推論,便證立了本文欲建構傳統 司法官倫理形象的研究途徑:掌握清代官箴對於地方州縣官的論述乃至於規 範面上《吏部則例》的法律言說,將可有效掌握至少是傳統知識階級心中的 司法官倫理形象。則回到本節一開始言及的關懷焦點:考掘文化傳統背景下 的司法官及其相應的倫理規範,以建立評估本土社會文化脈絡的相對思考座 標。想必離達成該目標,不會太遠。

本文所指涉的他者--繼受而來的西方法律專業倫理相關概念,將置於 輔佐性的角色,以襯托出本文所欲強調之傳統司法官倫理形象的「特殊性」。

因於吾人所身處之現代東亞,與西方法接觸而加以研究時,應認識到所謂現 代西方法其實也是歷經長時間層層累積而形成的歷史構造,所以從西洋法史,

85乃至於針對當代自由民主式的立憲秩序中司法機關之應然進行法哲學層次 的考察,都是必要的功夫,以彙整法制度、法官風範等之特質。86限於篇幅與 議題侷限,本文恐無法如此面面俱到。但可以強調的是,當今社會所繼受之 西方法體系與相應的諸多概念,因有其深沉的歷史脈絡,故於概念辨析與描 述上,87須留心其歷史縱深的澱積,以免混淆了本文所要極力描繪的「特殊性」。 此外,設法理解「他者」,以明瞭此一既是現代法,又為「外來法」的價值取 向為何,進而克盡本文最終欲盡的產出職責:作為提供正處理法律倫理繼受 相關議題之當代社會所必備的戰略資源,以行後續取捨,乃至於轉化的工作。

四、 文獻回顧

回顧與本文主題有關的既存研究成果,依本文鋪陳至今的內容,最高度

85 田口正樹,〈近代初期德意志警察條令與刑事司法〉,載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中 心編,《法文化研究:繼受與後繼受時代的基礎法學》,頁 200。

86 森際康友編,李純如等譯,《法曹倫理》,頁 292。

87 將以外國學者的文獻為主,以形成所謂「內部」視角的理解--浸淫於此系統內的參與者 所做出的描述或解釋。依此可以理解外國法律人所應用的、自覺的理性、原則與觀念。

而此一內部視角,不可避免地是在歷史脈絡中所形成的,故比較法在很大程度上必定是 一種法律史,與掌握外國法律體系的內在歷史相關。這點也恰恰呼應了本文所採取的研 究策略。詳參James Q. Whitman, “The neo-Romantic turn”, pp. 32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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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莫過於圍繞清代官箴文化、司法倫理等關鍵字的作品。就清代官箴 而言,有論者借鏡西方閱讀史的研究眼光,探討官箴一類書籍及其編撰者、

刊刻者與閱讀者彼此四者間的互動關係下,是如何進行著行政知識的累積、

製作、交流、學習與再製作的過程。並得以從中觀察地方州縣官,如何在科 舉考試與臨民治事的不同領域中進行銜接的轉換,也呈現出這些州縣官們如 何藉著行政知識的交流傳布,將個人理念與追求的理想融入行政運作中的過 程。88雖此文關懷的焦點是在於整體行政知識的流動脈絡,並不多所指涉司法 官們的倫理議題,然此研究對本文而言是頗有價值的先行研究,因其已證立 了清代官箴作為專業知識的載體,經過了有力的傳布過程,既被形塑,也形 塑了它的使用者們,尤其是地方上掌司法大權的州縣官們。所以探討司法官 的專業倫理形象,從官箴書下手是再好不過。

繼續圍繞官箴書而言,《官箴書點評與官箴文化研究》一書極具參考價值,

因其部分完成了本文推展所需的文字整理先行工作,且每篇官箴文之後附有 背景解說與內容整理,即免去部分閱讀古籍之繁瑣,然其並未系統性地著墨 於司法官的形象本身,僅大概爬梳官箴整體文化發展,89而此部分乃本文所欲 大加關照之點。至於《清代官箴理念對州縣司法的影響》的研究成果則是明 確點出了,官箴文本所傳遞出的語境,直接反映了傳統治道視野下的州縣司 法運作。官箴有如儒家德治理想的間接載體(直接載體乃各儒家經典),融合 了實用層面的司法技術,將現實世界司法場域中的司法官員們塑造成禮教倫 理的示範者,將所謂「教化」作了明確的詮釋。90惟此研究雖亦為本文主題所 不可或缺的先行研究,然亦偏向從較宏觀的角度描述整體官箴文化與部分官 箴中所著墨的州縣司法運作。而於官德勸誡方面,雖有具體類型化成果而可 為本文直接參考,但係綜合各家官箴而成的匯集,而毋寧是士大夫可欲之良 懿美行的搜羅,欠缺本文所欲考掘的司法官倫理形象之問題意識、倫理困境 及其解決途徑的法律倫理議題思考脈絡,且未能有規範面的描述互為印證,

而淪為傳統道德意識形態的獨白,而這是本文所欲努力的目標。另〈明、清 州縣官之自我律求〉一文亦是以官箴為基本素材,從宏觀面探究國家官員操

88 詳參蔡基祥,〈官箴、官場與官術--清代基層官員實務知識的生產與流傳〉。

89 詳參郭成偉編,《官箴書點評與官箴文化研究》,頁 417-477。

90 詳參郭成偉、關志國,《清代官箴理念對州縣司法的影響》,頁 18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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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內涵之研究。其聚焦於人格行為方面之官箴,按志向、品格、情緒、能力、

私生活五大類,爬梳出各種州縣官自我要求的具體態樣,構成一整體的內在 環境(internal environment),用以支持外部行政職務的遂行。91這種細膩的行 政倫理研究,對於本文所欲考掘的司法官倫理形象而言,如同資料庫般的存 在,當中充滿待採擷使用的元素,極具參考價值。但與本文不同處,亦如上 述《清代官箴理念對州縣司法的影響》般,故不再贅述。

而對於清代衙門司法職能之運作與官箴書之間的輝映,〈清初地方衙門司 法職能之觀察--以《福惠全書》為中心〉一文是典型的研究。92《福惠全書》

以詳盡著稱,與汪輝祖之《學治臆說》同為清代的知名官箴,其對於清代衙 門司法運作實況之勾勒,以及書吏、衙役、訟師等地方司法場域中參與者的 描述,當值得借鑒而可作為理解清代州縣司法文化的基礎材料。至於關於本 文運用之重要史料之一--吏部則例的先行研究方面,〈清朝官吏的銓選與品 級考--以《吏部則例》規範為中心〉一文,93則是詳盡地爬梳了吏部的淵源 及吏部則例之內容概要,對於本文來說省卻了不少為了理解該則例而需耗費 的基本史料整理功夫。不過其研究目光偏向當時官員的銓敘機制,與本文迥 異,故本文對於吏部處分則例的詮釋仍有發揮的空間。

另就司法倫理,尤其是品位維護義務的論理方面,當今台灣法律倫理學 之論著就此著墨並不多,或是僅圍繞於條文解讀及其於案例中具體適用之可 能,雖不時有若干社會或文化意識,但往往淺嚐即止,而未繼續深入下去。94 這種可惜之處,就如同本文所提過的,只會讓我們知道規範了些什麼(What), 至於為什麼會有這些規範,背後的脈絡是些什麼(Why),以及這些規範是如 何地被實踐、如何地與社會進行互動(How)等至關重要之問題則往往會逸 脫出關心的視野。與此相關的,是實務界可能會根本認為這不過都是些「自 明之理」,例如只要保持清廉、保持公正就好,而不將司法官倫理形象所應探

91 顧慕晴,〈明、清州縣官的自我律求〉,載於《中國行政評論》1:3(1992),頁 33-84。

92 詳參陳俊佑,〈清初地方衙門司法職能之觀察--以《福惠全書》為中心〉(國立中興大學 歷 史學系碩士論文,2010)。

93 詳參李萬晉,〈清朝官吏的銓選與品級考--以《吏部則例》規範為中心〉。

94 例如,森際康友編,李純如等譯,《法曹倫理》,頁 306、頁 313-314。以及陳盈錦,〈保持 品位之義務〉,載於蔡碧玉等合著,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主編,《檢察官倫理規範釋論》,

頁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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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的內涵及議題放在心上。這種將法律倫理學泛道德化的心態文化,極不利 於現代法律倫理學於本土的生根發展,遑論深層反思,故或許也是造成上述 可惜之點的原因之一,而這也正是本文存在本身所要訴說的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