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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教育與經濟的關係

第四章 格魯派寺院教育與西藏

第二節 寺院教育與經濟的關係

藏傳佛教寺院,特別是格魯派,寺院教育組織龐大、人數眾多,而且管理十 分嚴格。所有僧人都集中在寺院中,其經濟開銷是可想而知的。那麼如何解決這 一問題?其經濟來源為何?

一、經濟來源

佛教傳入西藏後,自桑耶寺的建立、七試人的出家,到後來僧人的增加,都 是由王室的支助及鼓勵貴族世家子弟剃度出家的。它的形成發展,不是自下而 上,因此最初的根基是脆弱的,而且西藏地廣人稀,無法以托缽維持出家生涯,

惟有靠王室的供養、屬民的供養,才能有出路。自牟尼贊普後,僧人不再靠化緣 為生,王室作其經濟後盾,赤祖德贊時實施七戶養僧政策。後弘時期正式出現了 豁卡,由於仁欽桑布在鑒別密宗、翻譯密宗經典方面的功績,獲得古格王拉德的

尊崇。把統治的普蘭之協爾地區作為封地賜予仁欽桑布,命名為豁卡204,直接由 仁欽桑布管理,王室無權過問。寺院從此擁有土地、牧畜、財產的所有權,成為 佛教自身發展的重要基礎之一205

十三世紀時,薩迦派執掌西藏大權後,使其寺院直接獲得土地、牧場、牲畜 等所有權,從而鞏固及穩定經濟來源。十七世紀時,格魯派在蒙古軍事扶持下,

建立了甘丹頗章政權。第五輩達賴喇嘛制定了西藏境內各寺院的僧人數目和僧差 制度,賦予三大寺管理豁卡和屬民的權力。六大寺的經濟來源是由信徒的供養或 噶廈政府分封的土地和屬民,寺院的經濟得到了發展,寺院經濟的觸角也延伸到 各行各業,逐漸成為西藏社會經濟舉足輕重的地位。

格魯派成為西藏政教共主後,其寺院教育更為發達。為支撐寺院、學僧及教 育等所有開銷,寺院必須有雄厚的經濟實力作為基礎,以鞏固寺院本身及寺院教 育的發展。以下為其寺院經濟的來源及經營狀況:

(一)土地的擁有與經營

寺院土地的來源,大致有幾種,一是歷代封建統治者的封賜;二是土司頭人 饋贈;三是許多僧人年老無後,多在生前即將其土地捐贈給寺院;四是信徒的布 施,而布施有兩種情況,人往生後家屬將其所遺留下的土地贈之或是為酬謝僧人 念經,信徒以部份土地作為布施;五是抵償債務,一般向寺院借貸無力償還時,

204 王輔仁,《西藏佛教史略》,青海人民出版社,西寧,2005,頁 59。

205 十一至十二世紀時豁卡制度大幅普及,一二二七年蒙古軍征服西夏,向西夏王的上師藏巴.

東庫瓦旺秋扎西求法,並下旨令免除西藏僧人的稅賦和軍差,賜予僧人特殊權利,允許擁有 大量的土地、牧場、牲畜和屬民;一二三九年薩迦派、噶舉派的帕摩竹巴、止貢巴、蔡巴、

達隆和雅桑等都與蒙古有關係,蒙古各汗王及王太子把各自所轄的領地賜予各派作為豁卡,

例如旭烈兀賜予帕摩竹巴豁卡及屬民二四三八戶、蒙哥汗賜予止貢巴豁卡及屬民三六三 0 戶、色欽汗忽必烈賜予蔡巴豁卡及屬民三七 00 戶、旭烈兀賜給雅桑豁卡三 000 戶、闊端王賜 給薩迦派的豁卡,除阿里以外,還有拉堆洛萬戶、拉堆絳萬戶、古爾摩、曲彌、香、夏魯、

羊卓等七萬戶的地方和一八八五戶屬民,色欽汗忽必烈於一二六 0 年即帝位,拜八思巴為帝 師,遂賜予除阿里和多康地區以外的十三萬戶作為供養。東嘎.洛桑赤列,陳慶英譯,《論西 藏政教結合制度》,民族出版社,北京,1985,頁 38~39。

多將土地作為抵償206;六是寺院通過買賣買進少量土地等。關於寺院土地的擁 有,原則上可分為寺院全體僧眾共有及轉世僧人或少數僧人個人私有二種,前者 收入歸全寺公有,規定有一套嚴格的分配制度,而個人私有土地的經營與寺院無 任何關係,有絕對的自主權。

寺院對於土地的經營方式,不論寺院公有或私有土地,大略可歸結為幾種,

一是由寺院下轄的屬民耕種,寺院另撥少量份地與以耕作維持生活,其它收入歸 寺院所有;二是寺院出租土地與農民耕種,收取實物地租,佃戶與寺院對半分成

207;三是勞役地租,這是土司區寺院較為普遍的地租支付的方法;四是雇工耕種,

但這種形式較之前兩種為少。綜上所述,大致可以看出,寺院在西藏地區佔有大 量土地,憑藉其雄厚的經濟實力,在土地買賣的興起與發展中曾產生重要的作用。

(二)牲畜的來源與經營

寺院及上層僧人佔有大量的牲畜與廣闊的草場,其來源多是土司頭人的贈 予,寺院對於牲畜的經營方式,除了以寺院屬民及雇工放牧外,主要採取向牧民 出租的方式經營,其方式可歸為兩種,一是將每年將收回的畜租再以高利潤形式 租給牧民;二是在已改流的牧區,有些地方出現了轉佃牲畜的現象,有人以較低 租額向寺院佃入牲畜,又以較高租額轉佃給牧民,從中獲取畜租差額。

(三)借貸與商業貿易

寺院的借貸大致幾種形式,一是入寺為僧者,由寺方貸給一定數額的借貸,

每年付利不收本,轉世僧人、堪布、格西等不在此例。一般僧眾年滿七十者方能

206 抵償債務通常有兩種結果,一種是寺院耕種獲得與其債務相等的地租後,乃將土地退還債務 人;另一是即以土地相抵債務,不再退還,所有權於是轉移到寺院手中。冉光榮,《中國藏傳 佛教史》,文津出版社,台北,1996,頁 304~305。

207 地租形態又分實物地租和勞役地租兩種,實物地租是寺院一般以實物地租為主,地租分為死 租與活租,死租即在租佃時立定分成辦法,或五五分成,或四六分成,不論天災人禍,收成 不少,而租即根據收成的好壞定立分成辦法。冉光榮,《中國藏傳佛教史》,文津出版社,台 北,1996,頁 306。

付還債本;二是空頭債,由信徒自認或寺院指派,名義借貸本金若干,其實並未 貸給,卻須按年付利;三是指定教區富裕之民經營借貸。

隨著格魯派發展與統治地位的確立,寺院經濟實力相對增長。部份寺院開始 從事商業活動,各大小寺院競相效尤,從而形成為西藏地區商業之巨擘,其經營 資本之巨,為土司頭人以及一般民眾所不及。對於其商業貿易方式,各寺院設有 專門從事經商的機構和人員,規定有一套嚴密的管理制度。經營方式是從印度、

尼泊爾等地購進茶葉、布匹綢緞、鹽巴等生活必需品與宗教用品,運回當地農牧 地區,交換藥材、皮貨、山貨等土特產品,再運至印度或尼泊爾銷售。從中獲利,

或者自行在各地或本地設立商號經營,或者批發給其他小額經營的藏商,以便加 速資金週轉。寺院通過商業貿易活動賺取利潤,高額的利潤成為寺院收入的重要 來源。

(四)宗教活動的收入

寺院經常舉行繁多的宗教活動,一是化緣,每年秋收時,由轉世僧人或仁波 切外出化緣,信徒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與收成好壞,照例送給糧食、酥油,成為寺 院的固定收入。二是布施,這也是寺院一項經常性的收入。例如有些信徒,家中 有人往生,則將亡者財產、土地、牲畜及其它財物捐給寺院,有的在生前即許下 此願。三是誦經,西藏人民凡有婚喪、播種、收穫、修建、出行、生育等等生產 與生活活動及遭遇病痛,無不延請僧人誦經。除供給豐盛伙食外,還要以錢財、

物(諸如土地、牲畜、酥油、糧食等)作為供養,這也是寺院經濟重要收入之一。

除此之外,寺院每年都會定期舉行誦經活動。四是為了答謝寺院誦經禳災,祈禱 豐收,土司頭人或各村保正均規定,在秋收時節收取一定數量的糧食交給寺院,

這是一種傳統的約定成規。

二、經濟支出

寺院作為一個宗教機構,既有各種各樣的收入,也有大量的繁雜支付,形成

一個完整的經濟實體。格魯派寺院的經濟消費是一種宗教性的支出,大致有幾種 形式:

(一)宗教活動的支出

這一經濟開銷主要是指各寺院及其下轄的各扎倉,於每年定期舉行的各種活 動的費用。六大寺因所處的地域與環境的不同,各寺的扎倉設有一年七至九學期 不等及祈願法會。每學期舉行春、夏、秋、冬四季法會的辯論,辯論期間的花費 由各扎倉支出。如甘丹寺、色拉寺、哲蚌寺有八個學期(一年內舉行八次的法會),

扎倉內集體活動如法會、辯經時所準備的茶點,都由寺院或扎倉支出208。塔爾寺 一年之中有七個學期四個法會;拉卜楞寺一年之中有九個學期,七個主要的法 會,如每年從正月初三下午至十六日僧人考取拉然巴格西的祈願法會;二月的法 會;四月的法會;七月的法會;十月的燃燈節、時輪扎倉主辦的時輪金剛法會及 喜金剛學院主辦的禳災法會等,由拉卜楞寺或各扎倉支出209。另外,每年在拉薩 舉行的祈願法會,拉然巴格西的辯論考試及所有參加者的開銷,全部由噶廈政府 支出。此外,還有各寺院下屬扎倉的活動,都必須依靠大量的財力,方能順利進 行。

(二)寺院建設及日常的支出

這一經濟開銷有二大方面,一是用於擴建和修繕寺院建築的費用,如六大寺 各扎倉、經堂的維修、佛像的塑造、殿堂建築、佛塔、靈塔、僧舍等,都需要大 筆的花費;二是用於寺院日常集體活動方面的費用,其中包括職事僧或參加法會 僧人的飲食、購置公用物品、僧人的因公差旅旅費、寺院雇工費用,還要每天用 於宗教儀式方面的供品,如酥油和糌粑等,也都由各扎倉或寺院支出。

208 格德羅珠(德),嘎.達哇才仁譯,〈哲蚌寺的組織結構和法會活動〉,《國外藏學研究論文集》,

208 格德羅珠(德),嘎.達哇才仁譯,〈哲蚌寺的組織結構和法會活動〉,《國外藏學研究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