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取義、取象說與理本論思維的關係

第二節 將占筮神秘意義融入取義說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9

義說背後所關聯的理一分殊思想發展得更加周全完備,並由此更深入地建構了理 學中的性命思想。而透過此節的探究,乃清楚詳細地闡明了朱熹對王弼和程頤取 義說的繼承和發展,在下一節中,本文將轉而聚焦在朱熹對前人取義說的開新與 創造。

第二節 將占筮神秘意義融入取義說

朱熹的取義說認為每條卦爻辭各有義理為其根據,均是義理的顯現,故卦 爻辭並非是說出一件實事,而是說出一類事物之理,朱熹曰:

潔靜精微謂之《易》,《易》自是不惹著事,只懸空說一種道理152

聖人作《易》,只是說一個理,都未曾有許多事,卻待他甚麼事來湊153154

《易》是虛設之辭,不可以實迹論155

可知朱熹認為卦爻辭中所言之事並非實指,而是「假此眾人共曉之物以形容此事 之理」156,此即是朱熹所言《易》乃「假託說」的獨特表意方式,所謂「《易》

則未曾有此事,先假託都說在這裡……聖人預先說出,待人占考」157、「須知得 他是假託說,……假託,謂不惹著那事」158,假託說即代表著卦爻辭皆是「虛設 之辭」,其意涵並非僅就某件特定人事所言的「實迹」。卦爻辭此種「假託」某件 事物、以「懸空說」出此類事物之理的獨特表意方式,即是《易》「潔靜精微」

特質的展現。

152《語類》,卷 67,頁 1663。

153 ﹝宋﹞黎靖德編的《朱子語類》,其版本原作「揍」字,請見卷 67,頁 1656,今依景印《文 淵閣四庫全書》的版本改作「湊」字,於文義上較通,請見《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701 冊,頁 358。

154《語類》,卷 67,頁 1656。

155《文集》,卷 60,〈答潘子善三〉,頁 2970。

156朱熹曰:「蓋其所謂『象』者,皆是假此眾人共曉之物以形容此事之理,使人知所取舍而已」,

《語類》,卷 67,頁 1647。

157《語類》,卷 65,頁 1606-1607。

158《語類》,卷 67,頁 164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0

而此種取義說亦與其「理在事先」的理本論思維緊密相關,由於朱熹是將卦 爻辭所言的內容視為一類事物之理,而實際人事的發展、變化皆是某一類理的映 現,此即上文所引「只是說一個理,……卻待他甚麼事來湊」,故在占筮以趨吉 避凶的過程中,卦爻辭所假託說出的事物之理與實際人事之間的關聯,就體現了

「理在事先」的思想,試觀朱熹對「稽實待虛」的取義說之論述:

理定既實,事來尚虛。用應始有,體該本無。稽實待虛,存體應用。執古 御今,由靜制動。159

所謂「事來尚虛」,蓋謂事之方來,尚虛而未有;若論其理,則先自定,

固已實矣。……「體該本無」,謂理之體該萬事萬物,……稽考實理,以 待事物之來;存此理之體,以應無窮之用。160

朱熹認為當實際的人事尚未發生變化時,由卦爻辭所假託說出的此類人事的變化 之理已「先自定」,所謂「事之方來,尚虛而未有;若論其理,則先自定」,而人 事的各種變化皆是以此先定之理為依據去發展。「理」既作為「事」變化發展的 依據,所謂「理之體該萬事萬物」、「存此理之體,以應無窮之用」,則若能「稽 考實理」,自可以預知來事,朱伯崑更進一步以「前提」和「結論」的相互蘊含 來說明此先自定之「理」和依此理而發展變化的「實際人事」的關係,他說:「已 知之理和所推之事乃邏輯的涵蘊關係,已知之理即前提,涵蘊未知之事,未知之 事作為結論,又涵蘊已知之理。這樣,就為《周易》『占事知來』提供了邏輯上 的根據。……此是朱熹易學,繼程頤之後,對理事關係的新的闡發」161,如此,

朱熹乃在其《易》學的取義說中,建構了理學的「理在事先」關係,其取義說中 所言的「稽實待虛」、「存體應用」、「由靜制動」,即是依卦爻辭所示之理來應萬

159 《文集》,卷 85,〈易五贊‧警學〉,頁 4207-4208。

160《語類》,卷 67,頁 1656。

161 朱伯崑:〈論《易經》中形式邏輯思維對中國傳統哲學的影響〉,朱伯崑:《燕園耕耘錄──

朱伯崑學術論集》,下冊,頁 780-78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1

事以趨吉避凶的過程。此處須特別加以釐清的是,朱熹的取義說與「理在事先」

的關聯,絕非只是「占筮之書(亦即卦爻辭的文字)自然存在所問之事前」的關係。

因為在朱熹取義說的理本論思維看來,即便是發生在占筮之書著成前的人事,其 變化、發展亦不出卦爻辭所諭示之「理」的內涵。故卦爻辭所諭示之「理」,在 邏輯上不但先於占筮之書成立後才發生的人事,亦先於占筮之書成立前便發生的 人事,朱熹所言理之「先定」的意義,是就邏輯上、而非實際的時間上言。而由 朱熹亦以「由靜制動」之語去談取義說中的稽實待虛主張又可知,他乃將卦爻辭 所假託說出之「理」視為「靜」,將依據此理去發展變化的「實際人事」視為「動」, 其《易》學中的動靜觀,實亦與理學中對理事關係的探討有所交涉,關於此課題 的討論,將留待下一章再進行專門的探索。

由上文可知,朱熹認為人事的發展變化是以理為依據,故照著卦爻辭所諭 示之理來應萬事,便能趨吉避凶,由此又可見朱熹以其取義說中「理在事先」的 本體論思維,去解釋《易》的占筮神秘意義,故朱熹又曰:

卦爻之辭只是因依象類,虛設於此,以待扣而決者,使以所值之辭決所疑 之事,似若假之神明,而亦必有是理而後有是辭162

「神以知來,知以藏往。」一卦之中,凡爻卦所載、聖人所已言者,皆具 已見底道理,便是『藏往』。占得此卦,因此道理以推未來之事,便是「知 來」。163

無事,則其心寂然,人莫能窺;有事,則神知之用,隨感而應,所謂「無 卜筮而知吉凶」也。神武不殺,得其理而不假其物之謂。164

朱熹認為占筮以預知來事的過程雖「似若假之神明」,但此種占筮的神秘性實源

162《文集》,卷 31,〈答張敬夫十八〉,頁 1197。

163《語類》,卷 75,頁 1926。

164《本義》,〈繫辭上〉注,頁 248-24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2

自於「有是理而後有是辭」,正如上文所言,每條卦爻辭均各有義理為其根據,

是一類義理的顯現,故由「所值之辭」便可知「所疑之事」的發展變化是以哪一 類事物之「理」為依據,依此類事物之理來決此事便能趨吉避凶。故朱熹在詮釋

《繫辭》「神以知來,知以藏往。其孰能與於此哉?古之聰明叡知、神武而不殺 者夫」165一段話時,便由「稽實待虛」說中的理本論思維去創造性地詮釋象「藏 往知來」的神妙,他認為象之「藏往」乃是因「象中有理」,所謂「一卦之中,

凡爻卦所載、聖人所已言者,皆具已見底道理」;象之「知來」則是因「理在事 先」,故若能透過象以知此類事物之理,則能推知來事,所謂「因此道理以推未 來之事」。也由於朱熹是以取義說中的理本論思維去解釋《易》的占筮神秘意義,

故進一步認為若能「得其理」,甚至毋須藉由蓍龜占筮,即可知吉凶,所謂「不 假其物」、「無卜筮而知吉凶」。事實上,朱熹一方面頗為重視《易》的占筮神秘 意義,一方面又有著以其理學中的理氣思維架構去詮釋、融攝占筮神秘性的傾 向,故杜保瑞又指出,朱熹乃是由陰陽氣化相感的宇宙論角度去看待占筮活動:

「朱熹在理論上也給了卜筮活動之可能性的宇宙論說明,……鬼神存在實際上仍 是氣之陰陽作用,始終在流變感通之中,……卜筮是預測性問告,問告之間其實 是陰陽之氣之感通而相告者,是人心與天地之氣之感格而徵顯者,並藉由卜筮的 神物工具以呈顯此徵象,人心是氣化宇宙中的一個實存的活動,此心一動即感應 於整體陰陽氣化世界」166,此即朱熹所謂:「鬼神只是氣。屈伸往來者,氣也。

天地間無非氣。人之氣與天地之氣常相接,無間斷,人自不見。人心才動,必達 於氣,便與這屈伸往來者相感通。如卜筮之類,皆是心自有此物,只說你心上事,

才動必應也。」167

由於朱熹的取義說並未忽略《易》的占筮神秘意義,而是進一步以卦爻辭

165 〈繫辭上〉,請見﹝魏﹞王弼、﹝晉﹞韓康伯注,﹝唐﹞孔穎達疏:《周易正義》,收於《十 三經注疏》第一冊,臺北:藝文印書館,1997 年,卷 7,頁 156。

166杜保瑞:《南宋儒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2010 年 9 月,頁 511。

167《語類》,卷 3,頁 3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3

所假託說出之「理」,作為《易》之所以能預知來事以示吉凶的根據;此時,由 卦爻辭所假託說出之「理」,其意義便不僅是一般經典中的「義理」,更是在內涵 上兼具義理與占筮之用的「情理」168,是如何趨吉避凶的神秘指引,故朱熹言:

「天下之動,其變無窮,然順理則吉,逆理則凶」169,對朱熹而言,各卦爻辭所 假託說出之理,最首要的意義乃在於指引趨吉避凶的占筮之用,只是在趨吉避凶 的指引中自蘊含了義理。此便與王弼、程頤將《易》學取義說中的「義」之精神,

視為與一般經書所言的「義理」無異、因而有「忘象」與「假象」之說有所不同

170;占筮神秘意義的融入,實是朱熹取義說相較於王弼和程頤最別具特色的不 同,顯示三人雖同樣由取義說建構出本體論思維,但在《易》此一經典性質的認 定和掌握上實有差異。由此亦可見出朱熹由《易》學取義說建構出理本論思維的 作法,與其以《易》本為占筮之書的尊經態度並不相矛盾,他的取義說乃是在《易》

本占筮之書的尊經立場中去融入自己的理本論思維,透過「稽實待虛」之說將理 本論思維與占筮神秘意義做出結合,展現了《易》學與理學的交涉;也因為在他 看來,《易》的占筮之用與理學的精神本能相互融攝、不相違背,故身為理學家 的朱熹,在日常生活中亦會以占筮決人事171,曾春海亦認為,對於占筮的態度乃 是朱熹《易》學和程頤《易》學的關鍵差異之一,他並進一步指出:「朱子不但 不排斥卜筮算命,也研究地理風水。……朱子在其家族葬事上頗講究地點的選 擇,他對術數家的吉凶禍福並不盲從,卻以格物窮理以致知的心態,試圖務求一 合理的解釋」172,同樣點出了朱熹對於占筮、風水等事不輕易否定、並予以理學

168 請詳見第五章第二節〈由義理到情理的詮《易》標準〉之討論。

169《本義》,〈繫辭下〉注,頁 253。

170 關於朱熹《易》學對王弼「忘象」與程頤「假象」之說的批評,請詳見下文。

170 關於朱熹《易》學對王弼「忘象」與程頤「假象」之說的批評,請詳見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