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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朱熹《易》學的經典詮釋

第二節 尊經態度下的詮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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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朱熹對《易》此一具有特殊性質之經典的詮釋態度,實可更清楚地觀 察到他在經學家與理學家的身分之間,如何做出拿捏與調和。在本節中,已針對 朱熹在詮《易》上的兩大關懷加以說明,並對於《易》的占筮性質及其與義理間 的融通和分辨進行探討;而底下兩節,便要更深入地揭示出朱熹由其經典詮釋的 兩大關懷出發,在《易》詮釋上提出了哪些具體的方法與主張。

第二節 尊經態度下的詮釋規範

朱熹以其尊經態度,在詮《易》上,不但重視《易》的占筮性質,也要對

《易》的成書過程加以探究,尤其是占筮與義理兩部分在《易》中形成的次序和 分別,此也牽涉到朱熹對《易》之經、傳關係的思考。而朱熹便是奠基於他對《周 易》經傳的此番認識,在《易》的閱讀與詮釋上,分別提出「雙向的觀《易》之 法」與「由義理到情理的詮《易》標準」。

一、 雙向的觀《易》之法

上節所提到朱熹看待經學與理學的關係時,所呈現的既重分辨、又能融通 的思維方式,同樣也反映在他對《易》之《經》、《傳》關係的思考。朱熹亦是以 分合並重的思維方式,去看待本為占筮而作之《經》與發明義理之《傳》的關係,

主張《經》的占筮之用與《傳》的義理之教雖彼此有分,但卻是相通而不相妨,

雖分而能合,朱熹說:

若庖羲氏之象,文王之辭,皆依卜筮以為教,……至於孔子之贊,則又一 以義理為教,而不專於卜筮也。……其所以為教為法者,不得不異,而道 則未嘗不同也。812

二聖人(指文王、孔子)之意非有不同,蓋各是發明一理耳。……其不同

812《文集》,卷 81,〈書伊川先生易傳板本後〉,頁 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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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自不相妨,不可遽以己意橫作主張,必欲挽而同之813

若如文王、孔子之說,則縱橫曲直,反覆相生,無所不可,要在看得活絡,

無所拘泥,則無不通耳。814

朱熹在融通《周易》經傳的占筮之用與義理之教時,不在牽合其為「同」,而在 說明其能「通」,故他指出「依卜筮以為教」的《經》與「以義理為教」的《傳》

雖在「為教為法」上不同,有著「粗、精」之分815、「各是發明一理」;但占筮與 義理之教,其「道則未嘗不同」,朱熹謂:「道字包得大,理是道字裡面許多理 脈」816、「道是統名,理是細目」817,故在朱熹看來,「以占筮為教」與「以義理 為教」乃相當於同被包蘊在道體中的不同「理脈」、「細目」,彼此雖不相同,卻 相貫通,《傳》所推明的義理即是占筮之《經》中本蘊含者,而《傳》推說義理 的方式,亦是「就卜筮上發出」,故朱熹認為作《易》的諸聖人間,其「意非有 不同」,不宜將《經》的占筮之教與《傳》的義理之教截然劃分。因此,朱熹遂 主張對於文王之《經》與孔子之《傳》「要在看得活絡,無所拘泥,則無不通耳」,

對於占筮與義理之內容要能作會通的理解,明白「其不同處自不相妨」;但又不 能因占筮與義理相通,就含混地以為《經》、《傳》相同,所謂「不可遽以己意橫 作主張,必欲挽而同之」。

故朱熹對於占筮與義理的融通,並非要含混地牽合二者,象在作為占筮之 用中雖亦蘊含義理,但朱熹仍要清楚地辨明占筮與義理之於象的先後次序,他指 出:

813《文集》,卷 56,〈答趙子欽一〉,頁 2670。

814《文集》,卷 54,〈答王伯禮〉,頁 2584。

815朱熹認為占筮之教為粗、義理之教為精,故他以自己求《易》的占筮本義之說為「麤」,以程 頤《易傳》長篇申論義理為「精」,請詳見下文。

816 《語類》,卷 6,頁 99。

817 《語類》,卷 6,頁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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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本因卜筮而有象,因象而有占,占辭中便有道理。818

如《易》,某便說道聖人只是為卜筮而作……此只是理會卜筮後,因其中 有些子理,故從而推明之。……今人卻道聖人言理,而其中因有卜筮之說。

他說理後,說從那卜筮上來做什麼?……他當初做時,卻只是為卜筮畫在 那裏,不是曉盡許多道理後方始畫。819

聖人作《易》,本為欲定天下之志,斷天下之疑而已,不是要因此說道理 也。……其象如此,而理在其中矣。卻不是因欲說道理而後說象也。820

朱熹認為「占筮」方是象的本義,所謂「《易》本因卜筮而有象」、「不是因欲說 道理而後說象」,「義理」則是從中再推明的第二重意義,所謂「理會卜筮後,因 其中有些子理,故從而推明之」;他並以呂祖謙(字伯恭,1137-1181)對古《易》

版本的考據與校勘,與自己的「《易》本占筮之書」一說相印證,錢穆便指出:「關 於易書版本源流之考訂,(朱熹)兼採晁、呂,而折衷以定一是。其據《詩疏》,

謂古之經、傳本皆自為一書,……而謂易本卜筮書,亦可即古易版本而得其堅確 之證」821。而辨明占筮與義理之於象的先後次序,乃關係到《易》的經典性質之 定位,作為《易》的特有語言的象,既然本作為占筮之用,便說明了當中雖蘊含 義理,但仍應以占筮之書去定位《易》此一經典的本質,所謂「聖人作《易》, 本為欲定天下之志,斷天下之疑而已」。

朱熹又有《易》歷三聖之說,更進一步說明了占筮與義理在《易》的經典 形成中之次序,所謂「《易》之為書,更歷三聖,而制作不同」822,以《經》而 言,「自伏羲而文王周公,雖自略而詳,所謂占筮之用則一」823,伏羲畫卦與文

818《語類》,卷 68,頁 1695。

819《語類》,卷 66,頁 1623-1624。

820《語類》,卷 66,頁 1631-1632。

821錢穆:《朱子新學案》,第四冊,頁 9-10。

822《文集》,卷 81,〈書伊川先生易傳板本後〉,頁 4013。

823《語類》,卷 67,頁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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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公繫辭之目的本均是為了占筮;至孔子作《傳》,方發明象中所蘊含之義理,

所謂「到孔子,方始說從義理去」824;朱熹因而主張「《經》、《傳》不同,……

《經》意是本,《傳》辭是第二節話也」825,他並由此主張觀孔子之《傳》時,

要能將《傳》中所說的義理再加以「推本」,朱熹曰:

讀《易》之法,……後人但見孔子所說義理,而不復推本文王、周公之本 意,因鄙卜筮為不足言826

文王之《易》……不推本伏羲作《易》畫卦之所由,則學者必將誤認文王 所演之《易》,便為伏羲始畫之《易》,只從中半說起,不識向上根原矣。

827

象數乃作《易》根本,卜筮乃其用處之實,……今乃一向屏棄闊畧,不復 留意,卻恐不見制作綱領,語意來歷828

朱熹觀《易》注重推本溯源,故主張將「孔子所說義理」再「推本文王、周公之 本意」;不僅如此,見文王所繫之辭時,亦要更進一步「推本伏羲作《易》畫卦 之所由」,因為伏羲畫卦方是整體《周易》經、傳制作的根本,所謂「欲知聖人 作《易》之本,則當考伏羲之畫」829。朱熹此種「推本」的觀《易》態度,使人 在領會《易》中所蘊含的義理的同時,亦可見經典的「制作綱領,語意來歷」; 也由於朱熹重視分辨《易》的經典形成之層次,認為「《易》中卦位義理,層數 甚多,自有次第,逐層各是一箇體面,不可牽彊合為一說」830,故主張「須將《易》

各自看,伏羲易自作伏羲易……文王易,自作文王易;周公易,自作周公易」831

824《語類》,卷 66,頁 1622。

825《文集》,卷 60,〈答潘子善七〉,頁 2985。

826《文集》,卷 33,〈答呂伯恭四十七〉,頁 1326。

827《文集》,卷 38,〈答袁機仲三〉,頁 1545。

828《文集》,卷 45,〈答虞士朋二〉,頁 1995。

829《文集》,卷 38,〈答袁機仲三〉,頁 1545。

830《文集》,卷 38,〈答袁機仲別幅五〉,頁 1554。

831《語類》,卷 66,頁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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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能識其「向上根原」,方能在占筮與義理的融通中,掌握經典的本義。

事實上,朱熹乃主張「雙向」的觀《易》之法,一方面既「要須先以卜筮 占決之意求經文本意,而復以《傳》釋之」832,由《經》延伸以及於《傳》,知 占筮之象中亦包蘊義理,不只泥於占筮;一方面還要「推本」以觀,由《傳》再 溯源於《經》,知《傳》中之義理皆根源於《經》的占筮之說,掌握《易》之本 義,不以占筮為不足言;朱熹並指出此種對占筮和義理雙向的兼顧與掌握,即是

《易》書的難讀之處,故又曰:「後世儒者鄙卜筮之說,以為不足言;而所見太 卑者,又泥於此而不通。故曰《易》者,難讀之書也」833。而此種雙向又本末有 序的觀《易》之法,正反映出朱熹同時以《易》為「占筮之書」與「義理之宗」、

又重視占筮與義理在《易》的成書次序上之分別的看法。

二、 由義理到情理的詮《易》標準

朱熹在《易》「本作為占筮之用」與「包蘊義理」上所作的融通和分辨,

自然深刻地影響了他對詮《易》方式的主張。朱熹認為,《易》象雖於指示吉凶 中便包蘊義理,但義理往往蘊藏於象中未被明言,所謂「《易》以占筮作,許多 理便也在裏,但是未便說到這處」834,而此也正是孔子之所以要作《傳》以推明 蘊藏於象中的義理之因,所謂「孔子恐義理一向沒卜筮中,故明其義」835,就此 角度觀之,若占筮以示吉凶是象的本義,義理則可說是象的「蘊義」836。象中既

832《文集‧別集》,卷 3,〈孫季和五〉,頁 5154。

833《語類》,卷 66,頁 1633。

834《語類》,卷 67,頁 1647。

835《語類》,卷 66,頁 1627。

836傅偉勳在「創造的詮釋學」中提出實謂、意謂、蘊謂、當謂、創謂(原稱「必謂」,後依劉述 先的建議改為「創謂」,見傅偉勳:〈現代儒學的詮釋學暨思維方法論建立課題──從當代德法 詮釋學爭論談起〉,收於江日新主編:《中西哲學的會面與對話》,臺北:文津出版社,1994 年,頁 134)五層次,其中,「蘊謂」乃指掘發原典的深層結構,探究原典的可能義蘊、蘊涵。

此處乃借其觀點,將朱熹所認為「闡明蘊藏於《易》象中未被明言的義理」之詮釋主張,稱為發 明象的「蘊義」。關於傅偉勳「創造的詮釋學」論五種層次的詳細內容,請見傅偉勳:〈創造的 詮釋學及其應用──中國哲學方法論建構試論之一〉,收於傅偉勳:《從創造的詮釋學到大乘佛 學:「哲學與宗教」四集》,臺北 :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0 年,頁 1-46,及傅偉勳:〈現 代儒學的詮釋學暨思維方法論建立課題──從當代德法詮釋學爭論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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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蘊了義理,則朱熹認為對於象的理解便不能只陷泥在占筮中,而不去通達當中 所隱含的義理,故主張「先通得《易》本指後,道理儘無窮,推說不妨」837

但朱熹仍強調由於《易》本是作為占筮之用,故在卦爻辭的詮釋上,於推 明辭中諸象所蘊含的「義理」的同時,仍要保有占筮的「情意」,他說:

大抵《易》之書,本為卜筮而作,故其詞必根於象數……近世言《易》者 殊不知此,所以其說雖有義理而無情意。838

近世言《易》者,直棄卜筮而虛談義理,致文義牽强無歸宿,此弊久矣。

近世言《易》者,直棄卜筮而虛談義理,致文義牽强無歸宿,此弊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