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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論對取象說的統攝和限制

第二章 取義、取象說與理本論思維的關係

第四節 理本論對取象說的統攝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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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妙」、「理與心會」,此乃因「無極之真、兩儀、四象之本皆不外乎此心」201, 而「心具眾理,變化感通,生生不窮,故謂之易」202,故觀象窮理能夠「洗心」,

又以「洗心」為「觀象玩辭、觀變玩占之大者」203;他亦透過對《易》圖和蓍數 的象數變化之窮格、觀玩,逐步完成對理本論的道體內涵之建構與發展204

朱熹又從其理本論思維,反對王弼認為義、象之間並無一定連結的觀點,

他指出:

《易》之有象,其取之有所從,其推之有所用,非苟為寓言也。……王弼 以來,直欲推其所用,則又踈畧而無據。……王弼曰:「義苟應健,何必

〈乾〉乃為馬;爻苟合順,何必〈坤〉乃為牛。」而程子亦曰:「理無形 也,故假象以顯義。」……觀其意,又似直以《易》之取象無復有所自來,

但如《詩》之比興,《孟子》之譬喻而已。……故疑其說,亦若有未盡者,

因竊論之,以為《易》之取象,固必有所自來,……不可直謂假設而遽欲 忘之也。205

王輔嗣說「得意忘象」,是要忘了這象。206

王弼認為「象」與「義」之間並無一定的連結,所謂「義苟應健,何必〈乾〉乃 為馬;爻苟合順,何必〈坤〉乃為牛」,在王弼看來,卦爻辭為了傳達某「義」,

在其中對於人事物之象的取用乃是偶然選取的,故辭中諸象皆可替換而非固定不 移;朱熹則由理本論思維去反對此主張,由於朱熹的取義說乃是將文王的「觀象 繫辭」之說,解釋為「觀象之理而繫辭」207,故卦爻辭中所取的人事物諸象乃皆

201《通書注‧聖學》,頁 116。

202《文集》,卷 32,〈問張敬夫五〉,頁 1245。

203朱熹曰:「洗心齋戒,特觀象玩辭、觀變玩占之大者」,《文集》,卷 44,〈答蔡季通一〉,

頁 1911。

204請詳參第四章〈從理的探尋與儒道關係論《易》圖與蓍數變化〉的說明。

205《文集》,卷 67,〈易象說〉,頁 3362-3363。

206《語類》,卷 70,頁 1751。

207請詳見本章第四節〈理本論對取象說的統攝和限制〉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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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理據,因此朱熹又將卦爻辭所取諸象中所出現的一切象、數、辭,皆稱為「定 象」、「定數」、「定辭」208,「定」字即意味著有此理,所以必然且當然地會出現 某象,就朱熹觀之,每個象的出現都是「必須有此象」209,辭中的「三百戶」之 象「何故不言二百戶?以其有定數也」。故朱熹認為卦爻辭之所以取某物為象,

並非只是「『偶然』以某象來譬喻此義」的關係,而是「有此理而後『必然』有 此象」,朱熹批評到:「前輩也會說《易》之取象,似《詩》之比興。如此卻是虛 說,恐不然。如『田有禽』,須是此爻有此象,但今不可考」210,林麗真對此便 指出:「以『田有禽』這樣的象,來指示該爻的吉凶進退,而不是選用其他的象;

朱熹認為這都應有它『不得不然』的理據」211,可見朱熹強調卦爻辭所取諸象並 非虛說的比興,而是各有其理為依據,故彼此之間不可任意替換,此正如其理學 中論具體事物之理各不相同、故「大黃不可為附子,附子不可為大黃」212的精神 是一樣的。在朱熹看來,由理到象、以至於辭,乃是一脈而下,均有其必然的理 勢,所謂「蓋有如是之理,便有如是之象;有如是之象,便有如是之數;有理與 象數,便不能無辭」213。朱熹與王弼此種對於義、象之間連結性的主張之差異,

實反映出兩人在哲學思想上一論「理」、一說「意」的不同,林麗真便指出:「朱 熹慣用的『理』字,含具著『所以然』與『所當然』的實理內涵;王弼的『意』

字則不然」214,王弼以「無」為本,卦爻之義僅是因時而變的「意」,而非象上 的定理,故相較於朱熹的理本論思維,他看待義、象之間乃缺乏必然且當然的聯 繫,兩人的取義說所奠基的本體論思維之不同,實是造成此種差異的關鍵。

以上是朱熹由理本論思維的角度,對王弼論象加以批評。若復由其取義說

208朱熹曰:「蓋文王雖是有定象,有定辭,……不可只以一事指定說」,《語類》,卷 67,頁 1647;《語類》又記載:「問:『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曰:

『……常以為《易》有象數者以此。何故不言二百戶?以其有定數也。』」,《語類》,卷 70,

頁 1751。

209 朱熹曰:「『三百戶』,必須有此象」,《語類》,卷 70,頁 1751。

210《語類》,卷 66,頁 1640。

211 林麗真:〈朱熹論易「象」與易「理」〉,請見《義理易學鉤玄》,頁 174。

212 《語類》,卷 4,頁 61。

213《語類》,卷 67,頁 1662。

214林麗真:〈如何看待易「象」〉,請見《義理易學鉤玄》,頁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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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對《易》的占筮神秘意義的重視加以衡之,他亦反對王弼的「得意忘象」說和 程頤的「『假象』以顯義」之說,故謂「《易》之取象,固必有所自來,……不 可直謂假設而遽欲忘之也」。正如上文所述,朱熹認為各象所傳達之理不只是一 般的「義理」,更是帶有占筮神秘意義的「情理」,故即便真如王弼所言「義苟 應健,何必〈乾〉乃為馬」、在卦爻辭所取用之象外還有其他不同的人事物諸象 能表達相同的義理,但朱熹仍認為辭中所取用之象,在諭示人事上所展現的占筮

「情意」215,乃非它象所能替代。在朱熹看來,象不僅只是用以表達義理的符號 或工具,它更是一種指引人趨吉避凶的神秘預兆,故卦爻辭對諸象的取用,並非 如王弼所言,只要能表達相同的義理便可予以替換、一旦得意後象便可忘;當然 亦非如程頤所言,諸象只是假說來用以顯明義理的形式而已,朱熹便曰:「《易》

中占辭,其取象亦有來歷,不是假說譬喻」216。而此處須加以辨明的是,程頤在

「假象以顯義」說中以象僅為「假設」、「假說」,此與朱熹所言的象乃「虛設」、

「假託」說,其意義並不相同,程頤的假象之說顯示了他對「象」的理解乃偏重 在義理層面,只視象為一種「顯義」、「明理」的形式或工具,而較未能正視象的 占筮之用,但朱熹以象為虛設、假託說,卻是著眼於象的占筮之用而提出,正因 卦爻辭中的諸象皆是假託說出一類事物之理的虛設之辭,而非具體敘述某件實際 人事,故能包罩萬事,方可有靈活而廣泛的占筮之用217

故由王弼、程頤的「忘象」和「假象」之說,便可知兩人的取義說並未如 朱熹一般正視象的占筮神秘意義,也因此,程頤的取義說雖亦主張「體用一源」

的理本論,而不像王弼有以形為累的傾向,故比起王弼可說是更加肯認了象的地 位;但在程頤的取義說中,對於義理的說明常流於長篇申論,朱熹便指出:「蓋

215朱熹認為本作為占筮之用的卦爻辭中諸象,除了蘊含「義理」外,還自有其在指引吉凶中所展 現的占筮「情意」,請詳見第五章第二節〈由義理到情理的詮《易》標準〉之說明。朱熹對於象 的觀照,皆是兼顧此兩面向。

216《文集》,卷 56,〈答鄭子上三〉,頁 2709。

217朱熹論象時,使用頗多字面相近、但意涵不同的話語。關於這些話語,在第五章第一節〈尊經 態度與占筮本義的掌握〉中,有整體性的彙整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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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傳》但觀其理,而不考卦畫經文」218,可見程頤對於卦爻辭、卦爻象富有占 筮神秘意義、故與一般義理文字有所不同的獨特性,同樣未能深刻體認,故他才 會說:「得其義,則象數在其中矣」219,認為只要得到了義理,便能含括象數,

此乃忽略了象於傳達義理之外、亦作為占筮神秘預兆的意義和價值。故朱熹指 出:「王輔嗣、伊川皆不信象。如今卻不敢如此說」220,朱熹在其取義說中融攝 了《易》的占筮神秘意義,不但使象的內涵更形豐富,亦使象在《易》中的地位 和價值不容抹煞,象因此不是只「如《詩》之比興,《孟子》之譬喻」的虛說,

不會再被義理所掩蓋。

綜觀上述,可知對朱熹而言,取義說既須以理本論思維為基礎,又要能融 攝《易》的占筮神秘意義,兩者乃缺一不可。他將占筮神秘意義融入取義說,使 其與理本論思維相結合,如此,一方面豐富了其取義說中的「理」之意涵,使理 不僅是一般的義理,還具有神秘天機的意味;另一方面,亦深化了占筮的神秘意 義,由於象在對人事吉凶的指引中皆有理為依據,故使占筮的神秘指引不只是單 純地趨吉避凶而已,亦與義理不相違背,則占筮的神秘意味遂有理性思維為基 礎。而由於朱熹在其取義說中,由其理本論思維出發,既肯定透過對「象」的窮 格和觀玩,最終能達至體道之境的功用,且更為緊密地看待義、象之間不離的關 係,此外,又不忽略象的占筮神秘意義,故其取義說中的象之地位,自然較王弼 和程頤更為提升。

透過上述兩節將朱熹的取義說與王弼、程頤二人的取義說做出綜合比較,

不但從中突顯出玄學與理學在思想性格上的不同,亦能見出朱熹如何在程頤的基 礎上,透過對《易》學取義說的進一步發展,而對理學思想做出種種深化。此外,

亦可知朱熹的取義說不僅是繼承前人,其一己的創發實亦頗豐,主要展現在他對

218《文集》,卷 50,〈答鄭仲禮一〉,頁 2296。

219程頤:《河南程氏文集》,卷 9,〈答張閎中書〉,頁 615。

220《語類》,卷 66,頁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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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此一經典性質的體認與掌握上,並藉由占筮神秘意義在取義說中的融入,

使其取義說對「理-象-事」的關係做出更深入的闡明,建構了更完整的「由占筮 以知來事」的理論架構,且朱熹的取義說還在王弼和程頤之上,提出有形之象乃 具有形上諭示的空的特質,故相較於前人的取義說,當中象的抽象度也更加提 高,凡此皆是朱熹取義說的開創之處。而在朱熹對前人取義說的繼承、及自身所 做出的發展與開創中,其建構理學本體論的內涵與思維走向、對經學的立場與態 度、及《易》學與理學的交互融攝,均從中清楚深刻地展現出來。

第三節 兼採取象說的方法及其思想意義

朱熹在其理本論思維下,對於象、辭關係的解釋雖以取義說為主,但亦兼 採取象說,故他也針對卦爻辭指出:「聖人元不曾著意,只是因有此象,方說此 事」221、「以此見聖人于《易》,不是硬做,皆是取象。因有這象,方就上面說」

222,如他以〈坤〉之取象為「土」,便由〈師〉的上卦為〈坤〉,去解釋〈師〉上

222,如他以〈坤〉之取象為「土」,便由〈師〉的上卦為〈坤〉,去解釋〈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