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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專利貨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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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專利貨幣化

對專利權人來說,專利申請時的撰稿和答辯作業需委託外部專業人士或於組織內部聘請 專責人員,且專利獲證後的領證和維護皆須付費給政府,因此即便專利一般被稱為是「智慧 財產」的一種,卻因專利申請和維護的所帶來的龐大費用,而被認為是企業的成本(cost),

而非可以為企業帶來營收的資產(asset)。專利貨幣化(monetization)即為利用專利帶來營收的 方法、使專利成為資產的方法,其會包括以下三種不互斥的貨幣化模式:

1. 專利授權

專利權人可向被授權方收取權利金(royalty)32或是授權金(licensing fee)33以獲得營收,授 權其他人可製造、販賣或提供專利權所包含之技術、產品或服務。授權金或權利金的大小與 專利的品質和價值、專利權所涵蓋的產品技術之範圍或市場大小、專利權人和被授權方的相 對議價力大小等因素有關。

專利授權行為也與產業的競爭態勢有關,如行動通訊產業的專利授權作為即形塑了產業 中各公司下一代的研發方向和產品發展。行動通訊產業透過制定標準通訊規格的過程,由標 準規格組織的成員提出包含特定技術方案的專利,而若該技術方案被認可成為標準技術,該 專利即成為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34,組織成員廠商如需生產包含該技術的產 品,就須取得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35;也因此,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廠商即不一定需 要透過銷售終端行動通訊產品才能創造營收,也可以透過收取權利金的方式獲利,對製造銷 售終端產品的廠商形成壓力。根據工研院資通所的研究,在行動通訊領域中握有重要專利的 美國通訊大廠 Qualcomm 光靠授權費和權利金,其營收就高達 28 億美金36

32 通常指一筆由被授權方付給專利權人或授權方的固定金額,可由專利權人和被授權方議定。

33 通常指數筆由被授權方付給專利權人或授權方的不固定金額,與被授權方之營收有關,例如可能與被授權方

用到被授權專利技術之產品的銷售量和定價有關,權利金可為該產品定價的一定比例,並由專利權人或授權方 稽查該產品的銷售量,依此定期收取權利金。

34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2014). Competition policy brief. Retrieved from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publications/cpb/2014/008_en.pdf

35 智財經營扎根計畫-通訊產業專利趨勢與專利訴訟分析研究期末報告 (2015)。2016 年 10 月 23 日,取自 https://ticpa.stpi.narl.org.tw/download/research_report/104/trend/006.pdf

36 全球行動通訊技術專利授權模式分析 (2010)。 2016 年 10 月 23 日,取自

http://std-share.itri.org.tw/Content/Files/Industry/Files/%E5%85%A8%E7%90%83%E8%A1%8C%E5%8B%95%E9%80%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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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物科技、新藥或醫療器材領域中,因其產品生命週期較長且使用者多為專業人士,

商業模式和行動通訊產業不同,因此並不存在標準必要專利。然而在新藥開發或生物科技研 發的過程中,常使用到許多基礎研究技術、工具和方法,保護上述技術的稱為研究工具專利 (research tool patent)37,和行動通訊產業中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行為相比,由於研究工具的 使用不一定會發展出終端產品,而需有終端產品的銷售才可於營收中收取固定比例的權利 金,為授權關係增添了不確定性。因此通常研究工具專利使用延展性權利金(reach-through royalty),即被授權人被研究工具專利時先付一筆小額的授權金,如被授權人使用該專利開 發出終端產品,則再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38。行動通訊產業之標準必要專利高度集中於研 發費用龐大的跨國企業,而研究工具專利的專利權人則相對分散,可為政府、藥廠、學研機 構或新創公司39

以分子診斷領域常用的聚合酶連鎖反應(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PCR)所需的聚合酶 (Polymerase)為例,其核心專利的擁有者 Roche Molecular Systems40即以授權的方式對利用聚 合酶連鎖反應發展各類體外診斷技術的廠商或研究機構收取權利金,且截至 2005 年為止已 獲得超過 20 億美金的權利金41

2. 專利買賣

專利可由專利權人出售給專利需求方,專利權人從中可得一定報酬,買方也可再將專利 轉賣,或以訴訟、授權等形式將專利貨幣化。專利買賣的金額與專利買賣標的中所含的專利 數量、專利權所涵蓋的產品技術之範圍或市場大小、專利的品質價值等等因素有關42。專利

E8%A8%8A%E6%8A%80%E8%A1%93%E5%B0%88%E5%88%A9%E6%8E%88%E6%AC%8A%E6%A8%A1%E 5%BC%8F%E5%88%86%E6%9E%90.pdf

37 Flattmann, G. J., & Kaplan, J. M. (2002). Licensing research tool patents. Nature Biotechnology, 20, 945–947.

38 Eisenberg, R. S. (2004). Reaching through the genome. Advances in genetics., 50, 209–30.

39 Stafford, K. A. (2005). Reach-through royalties in biomedical research tool patent licensing: implications of NIH guidelines on small biotechnology firms. Lewis & Clark Law Review, 9(3), 699–717.

40 現為 Roche Molecular Diagnostics。

41 PCR Licensing | Roche Molecular Diagnostics. (2016). Molecular.roche.com. Retrieved 2 May 2017, from https://molecular.roche.com/innovation/pcr/licensing/

42 Applera Corp. v. MJ Research, Inc., 349 F. Supp. 2D 314 (D. Con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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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和需求方可以皆為同一產業中的競爭者,也可分別為不同產業的廠商,或是沒有製造 商品的「不實施專利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NPE)43

專利權人也可將歷經專利訴訟的專利和其他專利包裹,形成一專利組合(portfolio)販售 給專利需求方,取得較高報酬。

3. 專利訴訟

專利權人可以作為原告,向專利權所屬之國家或地區的司法單位提起訴訟,向競爭者主 張專利權,並停止被告侵害原告專利權之行為。以美國專利訴訟為例,作為全球最早制定專 利法制的國家之一,美國專利法制之實務在行政及司法體制上已發展出各種方式以主張專 利。美國政府在行政上以專利與商標局作為主管機關,受理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之申請案、

並有專職審查人員根據專利要件,管理專利權之授予、領證及繳納年費。當專利權人權利受 損時,專利權人即可以向司法體制尋求權利救濟。

依照權利救濟的途徑,美國專利侵權訴訟可以分為聯邦地方法院和國際貿易委員會 (International Trade Council;ITC),原告可以在這兩個政府機關提起訴訟,並向法院申請核 發暫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方式,暫時使被告的侵權商品不得販售或進口至美 國,以停止侵權行為44

如原告或被告不服聯邦地方法院之判決,可以再行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由巡 迴上訴法院權衡是否接受上訴案件。巡迴上訴法院僅審理案件中的法律爭點(matter of law),

而不審理事實爭點(matter of fact)。而美國專利訴訟的結果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 法院判決被告行為侵害原告專利權,被告須賠償原告可以彌補因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 失,如被告行為構成惡意侵權,則須賠償原告其損失金額的三倍。該侵權商品也可能會 在美國被禁止販賣或進口,以停止其侵權行為。

43 指沒有實際生產產品的組織,可包括學研機構,或僅以專利授權給製造終端產品的廠商收取權利金的公司。

44 馮浩庭 (2008)。美國專利訴訟程序之研究─現況、困境與美國國會之修法回應。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110

期,第 71-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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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判決被告行為不侵權(non-infringement),或是系爭專利因不具新穎性或全部或一部 分無效(invalid)。除透過法院判決確定無效外,被告尚可透過美國專利局的專利審判暨上 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PTAB)提出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 3) 案件撤銷:由法院命令或兩造主動撤銷案件(dismissal),可能是原告和被告達成和解

(settlement);Lanjouw 和 Schankerman (2001)統計 1978 年至 1999 年的美國專利侵權訴 訟,發現有約 95%的訴訟最後以和解收場45。常見的和解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停止雙方 的所有專利訴訟、雙方交叉授權專利、支付權利金等。

然而美國專利訴訟費用為全球各國之最,據美國智慧財產法協會(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之統計,如涉訟金額小於 100 萬美元的專利訴訟,每造平均就需花 費 60 萬美元的律師費,且訴訟費用會因涉訟金額提高而提高;如涉訟金額介於 100 萬至 1000 萬美元之間,則每造需花費 200 萬美元的律師費;如涉訟金額介於 1000 萬至 2500 萬美 元,則平均需花費 332.5 萬美元;如涉訟金額超過 2500 萬美元,則平均就需花費超過 550 萬 美元的律師費46

Bessen 和 Meurer(2005)提出專利訴訟之研究可以用來探討特定產業中的專利權人如何實 現專利溢價,並認為專利溢價即是從專利訴訟或是威脅進行專利訴訟的行為中流向專利權 人,專利權人可以透過專利訴訟的方式創造專利價值,例如排除特定技術領域的競爭者或是 收取權利金47。施學浩(2009)分析台灣半導體與電子產業的專利訴訟,並歸納出台灣廠商在 被訴專利訴訟後,反訴專利之來源會因企業專利數量的不同而有不同,且專利數量小於 100 件者多以外購專利組合進行反訴48

上述專利貨幣化模式可單獨為專利權人所運用,也可綜合應用:專利權人可以以發起專 利侵權訴訟作為籌碼,威脅潛在被授權廠商付出權利金;或因被授權人不遵守專利授權合約 內容而發起專利侵權訴訟;或主動購買專利並據以發起專利侵權訴訟。Fore 等人(2006)研究 體外診斷領域中的聚合酶鏈鎖反應之授權行為和智慧財產保護概況,並認為聚合酶鏈鎖反應

45 同註 28。

46 Report of the economic survey 2015. (2015). Retrieved from http://files.ctctcdn.com/e79ee274201/b6ced6c3-d1ee-4ee7-9873-352dbe08d8fd.pdf

47 見註 24。

48 施學浩 (2009)。專利經營方法與訴訟策略─以台灣半導體和電子產業為實證研究。國立交通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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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專利移轉給 Roche 後,該公司明確的授權規範和於 2004 年對競爭廠商發起且勝訴的專 利侵權訴訟,使得該專利後續的授權行為為專利權人帶來極高的權利金收益49

49 Fore, J., Wiechers, I., & Cook-Deegan, R. (2006). Journal Of Biomedical Discovery And Collaboration, 1(1), 7.

http://dx.doi.org/10.1186/1747-53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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