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DNA 定序產業之系爭專利特性

第六章 研究假設驗證

第三節 DNA 定序產業之系爭專利特性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5

第三節 DNA 定序產業之系爭專利特性

H3:DNA 定序產業中,專利侵權訴訟中的系爭專利其價值較未經訴訟之專利高:假設原告 會挑選自己的專利中價值較高的專利發起訴訟。

以下就本研究中評估專利價值的指標,討論第五章第五節和第五章第三節之分析結果:

H3-1 引證數:價值較高的專利,其引證數較高,因此系爭專利之引證數較未經訴訟之專利 高。

系爭專利整體之引證數較對照組專利高且有顯著差異,由此可知在其他專利申請案的審 查過程中,較多的系爭專利被審查官作為前案核駁新穎性或進步性,如此可知系爭專利較易 被美國專利與商標局的審查官認為可作為新專利申請案之前案。然而,審查官挑選該系爭專 利之時機至少為該專利公開之後,也有可能為該專利核准公告之後,或甚至該專利被專利權 人發動專利侵權訴訟之後,因此由引證數分析難以區分專利權人是否在專利侵權訴訟發生前 即辨認該專利之價值,僅可得知系爭專利之價值較高,因此本分析符合本研究假設。

實施專利實體的系爭專利相對於對照組專利,其平均引證數較高且有顯著差異;不實施 專利實體的系爭專利其平均引證數較對照組專利高但無顯著差異。

Abrams D.等人(2013)分析不實施專利實體之專利所實現之營收和其引證數的關係111,顯 示在不實施專利實體之專利中,屬於較低價值的專利其價值和引證數量呈正相關,但價值較 高的專利其引證數量反而較低,不實施專利實體的專利價值和引證數量呈現一反 U 型曲線

112。雖然本研究並未分析每一系爭專利所實現之營收,然而本研究中屬不實施專利實體之系 爭專利可能屬於前述較高價值的專利,因此才會有引證數和未經專利訴訟之專利並無顯著不 同的情況。

111 Abrams, D., Akcigit, U., & Popadak, J. (2013). Patent value and citations: creative destruction or strategic disruption?. Cambridge, MA: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Retrieved from

http://www.nber.org/papers/w19647

112 Abrams D.等人並未於研究中註明該反 U 形曲線之反轉點,即該研究中高價值專利和低價值專利之分野。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6

H3-2 專利家族大小:價值較高的專利,其在同個專利家族中具有較多的申請案。

系爭專利整體之專利家族較對照組專利大,由此可知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的早期即選擇 系爭專利進行美國專利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延續案(continuation)、部分延續案 (continuation in part)113或其他國家專利的申請114;或是系爭專利本身為一較大專利家族的一 部分。實施專利實體之系爭專利的專利家族較對照組專利大,不實施專利實體之系爭專利的 專利家族較對照組專利大,可推論無論實施專利實體或不實施專利實體,皆在專利申請的早 期辨認出系爭專利的價值較高。

由於系爭專利之專利家族大小較大,因此可得知專利家族在專利申請的早期即辨認出系 爭專利的價值較高,因此在其後進行相關延伸技術的研發,且耗費較多成本進行各國專利的 申請和維護,因此符合本研究假設。

H3-3 國際分類號分布:價值較高的專利,其國際分類號之分佈較廣。

經歷過至少一次專利所有權移轉之系爭專利比率較對照組專利來得高。實施專利實體和 不實施專利實體之系爭專利經歷過至少一次專利所有權移轉的比率也較對照組專利高,然而 本研究未分析專利所有權移轉之時間點:所有權移轉可能代表該專利進入申請階段以後,原 專利權人遭併購,且併購方認為該專利具有繼續繳費維護的價值,因此決定在併購時同時取 得專利權,在 DNA 定序產業中,如 Roche Molecular Diagnostics 併購 454 Life Sciences,或 是 Illumina 併購 Solexa 時皆有發生專利權之移轉。專利所有權之移轉也可能發生於原專利權 人出售該專利取得報酬。

專利所有權的移轉可能發生在專利侵權訴訟發生之前或之後,或是不實施專利實體中的 專利聚集者刻意購入他人專利以進行訴訟。許牧彥(2016)觀察研究 Apple 和 Samsung 的專利 侵權訴訟,發現 Apple 公司刻意將 U.S. Patent No. 6,208,879 移轉給專利聚集者 Digitude

113 專利權人可在申請案母案尚未獲證時在不超出母案揭露範圍內申請分割案、延續案或部分延續案。

114 專利權人如在簽屬巴黎公約的國家申請專利,則申請後的一年之內可以引用原始申請案之優先權在其他國

家申請專利;專利權人也可在簽屬專利合作協議(PCT)的國家申請專利,如此可在最早優先權日後的 30 個月內 在其他簽屬 PCT 的國家申請專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7

Innovations, LLC,並由 Digitude Innovation LLC 對 Samsung 發起專利訴訟115。在本研究中,

不實施專利實體 Ladatech LLC 於 2007 年從原專利權人 GeneLabs Technologies 取得 U.S.

Patent No. 6,107,023,並以該專利控告 Illumina 產品侵權,然而在 Illumina 產品於 2012 年被 判侵權後,該系爭專利卻也由 Illumina 從 Ladatech LL 手中購入。由此可得知專利權人可能 已先行辨認專利之價值,由第三方取得有價值之專利後,才發動專利侵權訴訟,因此符合本 研究假設。

H3-4 專利之所有權移轉:價值較高的專利,其專利的所有權移轉次數較高。

在本研究中,系爭專利之國際分類號分佈較窄,並可在實施專利實體和不實施專利實體 的系爭專利中觀察到此現象。本節中前三項用來評估專利價值之指標皆顯示系爭專利之價值 高於對照組專利,而先前文獻認為國際分類號分布較廣之專利,其價值越高,因此本分析和 先前文獻中對於較有價值專利特性之結論相左。同樣由系爭專利專利權人所申請的對照組專 利,其分佈之國際分類號範圍較廣。由上所述,本分析不符合本研究假設。

由於本研究在商業資料庫中輸入廠商之專利侵權訴訟並提取訴訟資訊,如系爭專利所分 佈之國際分類號範圍較窄,則可能代表本研究中的專利權人僅在相對窄的技術領域中提出專 利侵權訴訟。由國際分類號之分佈情況,可知系爭專利所保護之標的或技術特徵也並非平均 分佈於 DNA 定序技術的各個產品元件中,而是集中保護特定的產品或技術;此可以由第五 章第三節之產品技術結構分析印證,大部分的系爭專利其保護標的和技術特徵集中於同一 類:大約 1/3 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屬於「DNA 定序過程」,同時也有大約 1/3 系爭專利的保 護標的屬於「DNA 定序過程」。綜上所述,因為本研究中系爭專利的保護標的集中,因此 使其國際分類號分佈較為集中。

另一造成系爭專利國際分類號分佈較窄的可能性,為國際分類號系統的不適用。國際分 類號於 1971 年建立至今,由於各領域產品技術的不斷創新,經過了 20 次改版,而各國皆由 專利審查官主觀判定一件專利申請案所屬的國際分類號,因此國際分類號難以反應數十年來 的產業變化。本研究中的系爭專利和對照組專利其申請日期分佈於 1980 年至 2014 年,在此 期間國際分類號已經過數次改版,相同一組 4 位數國際分類號所包含的技術領域,在 1980

115 許牧彥 (2016)。加己減異、加異減己─ 專利佈署的全方位競爭策略。於 2016 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年會暨論文

研討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8

年和在 2000 年可能不同,而本研究採用國際分類號 C12Q 檢所取得對照組專利,其可能除 了 DNA 定序技術以外,尚包含有其他種類的技術,如此即影響到本研究中系爭專利和對照 組專利的國際分類號分類。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