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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地點的選擇與建言

第四章 資料整理與分析

第六節 專區地點的選擇與建言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新修訂之第91條之1,雖然列舉性交易場所地區限制、營業 申請、交易場所之負責人消極資格、性交易服務者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撤銷或廢 止其證照、禁止廣告等規定,似乎仍有諸多不周延的地方。又考慮警察機關為社會 秩序維護法的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必然要參與有關性交易專區議題的相關討論,

是以,從以警察執法角度出發,希望將那些配套措施納入專區規範,以探究如何使 專區的管理機制完備,提升業者與從業人員進入的興趣,進而減少非法性交易的情 形,彰顯警察在取締執法上的效能部分,研究者爰就「性交易專區應有哪些配套措 施」一併提問,期能提供未來新北市研議相關議題之參考。

壹、性交易專區地點選擇之建議

一、如何化解「鄰避效應」為首要考量

居民(社區)及現有的道德觀(社會價值)的反彈衝擊,是處理本案管理問題最重要

的「關鍵因素」。(A1-2)

專區地點的選擇,任誰都不願意設在他家附近。(A1-3)

沒有人會喜歡自己住在性交易專區裡面或旁邊,這應該是地方政府都不願意去

設立專區的根本原因吧!(A2-4)

選擇專區地點應結合地方民眾、民意代表、市政府相關部門及性工作者做一些

討論,達成一定的共識,這樣才有討論的空間。(A3-1)

要選擇在哪裡設立專區,這可能必須由當地居民接受程度來決定吧!(A3-1)

只要民眾不反對的地方,就是設立性交易專區的地方…要附近民眾接受,可以

成立回饋基金方式,由經營業者及政府共同出資,成立回饋基金,以孳息供居

民水、電、油、交通及就學補助等優惠,除性工作者外,專區內工作人員由當

地人優先進用,增加就業機會,爭取當地居民認同。(B1)

基於一般民眾會擔憂性交易專區帶來當地出入份子複雜及他人異樣眼光,而 抗拒性交易專區設立於自家附近的「鄰避效應」,多位受訪員警也都認為這就是 各地方政府遲未研議性交易專區設立的主要原因,因此,未來新北市若要研議設 立專區,應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並以相回饋方案來化解抵制、爭取認同,以有 效解決「鄰避效應」的困擾。

二、優先選擇已自然形成「色情聚落」劃設

性交易專區應優先考量「自然聚落」,也就是在現實環境中,現有的性工作者

站壁街道、廟宇,自體經營的套房、公寓、娼館,或網路性交易,政府要尊重

這些自然形成的性交易模式和區域,將既有的區域重新建構成為受保護的特

區。(A2-3)

在現實環境中,現有的性工作者站壁街道、廟宇,自體經營的套房、公寓、娼

館,或網路性交易,政府要尊重這些自然形成的性交易模式和區域,將既有的

區域重新建構成為受保護的特區。這個尊重「自然生態」也包括了尊重「性消

費」的自然生態,就是就地消費的精神。(A3-4)

鑑於性交易確實存在於現實環境之中,某些地區經年累月已經自然形成「色 情聚落」的生態,如新北市三重區的「豆干厝」,雖然幾十年來躲避警方的取締,

卻仍然存在於該地區的日常活動中,若能以此類區域劃設專區,並輔以適當金額 的補償當地社區,必然較其他地區的衝擊來得小,應該是可行的方案之一。

三、小區域試辦,循序漸進

應該先選定一小塊區域作為實驗性質,先嘗試做做看,成效不錯的話,再推廣

範圍,不能草率行事。(A1-3)

選定一個商業區,範圍不用太大,而且是純商業區喔,也就是區域內沒有住家,

然後公告這個區域為成人娛樂休閒區…. 先試辦一個小區域看看,如果成效良

好,才逐漸在各行政區域內找適合的地點。(A2-4)

如果性交易專區不設立的話,我看警察也不用什麼因應作為啦,政府都沒開放

專區讓我們這些性工作者合法工作了,警察憑什麼來抓我們… (E1)

部分受訪者建議以試辦方式,先選擇小區域的純商業區來設立,再視辦理成 效決定是否續予推廣。若從立法精神的角度來看,立法院通過「設置性專區」,

等於承認社會上有性交易與情慾的需求,並讓色情行業「部分開放」於專區內合 法化,另一方面則對專區外實施「有效管理」的娼嫖皆罰規定,若地方政府始終 不設立專區,則「部分開放」淪為空談,實有違立法意旨;選擇小區域試辦,不 僅符合立法精神,也能將可能的影響降至最低,再視辦理情形逐步檢討,也應該 不失為可以考慮的方案之一。

四、選擇偏遠地區,降低衝擊並帶動當地發展

應該設置多個地點,3~4個行政區設置一處,並以長期荒廢或較偏遠地區為首

選,開放讓業者前往開荒建設,就算以後有所變卦,硬體的建設則可回收再利

用。(A2-6)

選擇長期荒廢或較偏遠的地區,因為這樣一方面不會有影響周邊居民的困擾,

另一方面也可以讓色情行業的進入,帶動當地經濟活動,雙重受益。(A3-2)

地點應於某個較為獨立的地區,例如郊區,對大部分民眾之影響也會較小,可

以讓人民與國家都有學習尊重不同文化、不同價值觀、不同道德觀、不同生活

方式、不同意識形態與認同的機會,可以化解很多內部衝突。(A3-3)

於郊區作為專區的設立地點會較為洽當,若民眾擔心交通不便,可設立來回市

區的直達專車,減少民眾舟車勞頓之苦。(A3-6)

如果不受到居民支持,我認為郊區或偏遠地區也可以,新北市偏遠的地方如金

山、瑞芳等等,地廣人稀,如果成立性交易專區,絕對可以帶動當地經濟繁榮,

居民相對的少,阻力也較少。(B1)

另外,也有多位受訪者均建議可選擇郊區來設立性交易專區,一方面因為人 口較少,可以有效降低性專區對當地的影響,另一方面又可因為色情行業的移

入,兼有帶動當地經濟發展的效果。其實,若在郊區設立性交易專區,如果路途 遙遠、交通不便,可能會降低消費者前往的意願,進而影響專區營運成效,因此,

若選擇郊區設立,應該避免離都會區太遠,否則恐又淪為政策幻影。

貳、專區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一、屬中央政府權責部分

(一)法制欠周全,亟待補充規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列舉十款規定,…仍有諸多不周延

的地方,例如納稅規定,性交易服務者的工時限制及其工作基本保障,性交易

場所內部的設施,以及可否複合式的經營(如販酒或歌唱等),這些都會涉及

全國一致性規範,應該要再重新檢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九十一條之一能否規

範,進而達到將性交易納入管理的最基本目標:一、減少妓業對公共秩序的干

擾。二、減少對娼妓的剝削。(A1-1)

要研修社會秩序維護法,讓專區內可以合法「媒合」或「媒介」性交易;既然

要讓專區內合法,色情業者不想多賺點錢嗎?不准媒介,那業者提供營業場所,

不就是在媒介嗎?(A2-4)

性工作者的權益保障,也該好好規劃,比如說,將他們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

參加勞保、組工會等,這些都要一起配套規劃,讓性工作者真正得到合法、尊

重的工作權。(A3-5)

(二)加重依附色情之犯罪罰則

幫派角頭介入、毒品控制逼迫、引誘未成年或與未成年性交易、警察收賄等犯

罪行為,均須修定目前現行法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貪污

治罪條例等),適度加重其刑,以遏止上開犯罪。(A1-2)

要避免有「性剝削、人口販運、毒品控制、未成年人性交易」等情事發生。(A1-3)

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雖明定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

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並規範了相關的管理措施,然而,對於性工

作者的權益保障(如:工時限制、保險制度、救濟管道等)卻未併同規範,又雖 規定性交易場所負責人的消極資格,卻未併同規範「性交易場所」的內涵為何?

該納入何種行業管理?又該如何課徵營業稅?…等,這些都涉及全國一致性的問 題,理該一併周延規範才是。

另外,為了防制性交易專區可能帶來的人口販運、毒品控制、收賄貪瀆等依 附型犯罪,受訪者也提到了提高相關刑事法令的罰則規定,以遏止因為性交易的 部分開放,所衍生之犯罪行為,這也是中央政府應該審慎考量的。

二、屬地方政府權責部分

(一)確立主管機關,明確權責劃分

性交易專區的主管機關要先確立,且各協辦機關權責也要先劃分好,不要弄到

最後,又是互相推諉,不知道誰管什麼。(A2-2)

(二)實施區隔劃分,避免影響青少年

這個區域是未成年人不能進入的地區,然後把與情色有關的行業通通遷移到裡

面,例如像成人電影院、情趣用品店、三溫暖、休閒酒店、按摩養生館……等

等,不過,可別把這個區域搞成「情色專區」,應該是一個專屬於成人休閒的

娛樂區,未成年人不可以進入,成年人則可以在專區內充分享受休閒,不用擔

心影響未成年。(A2-4)

(三)落實身分管理及衛生檢查

性工作者的身分登記必須做到確實以及保密,並且落實傳染病、環境衛生等定

期檢查工作;消費者的身份…,比如說:未成年人可以去消費嗎?(A2-4)

身份登記─必須做到確實以及保密;健康部分─必須定期傳染病、環境衛生檢

查。(A2-6)

要有身份登記的措施,也必須要對性交工作者定期檢查,有效管理性病的傳染。

(A3-2)

提供服務之小姐需身體健康,無罹患任何性病,對避孕及防制性病有正確知識,

且必需有執業證照,始可投入性服務工作。(A3-6)

對於從業服務小姐免費定期健康檢查,業者則可以配合向客人及小姐宣傳,防

對於從業服務小姐免費定期健康檢查,業者則可以配合向客人及小姐宣傳,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