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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評核制度之探討

第四章 資料整理與分析

第五節 績效評核制度之探討

A1-2說:「績效要求是對內工作管考手段,雖然很討厭,但卻也是必要之惡。」

長期以來,重視工作績效一直是警察組織的重要文化之一,也是警察組織在勤務執行 面的重要管理策略。警察機關為提高工作執行績效的表現,各類工作均訂頒績效評核 計畫,取締色情自也不例外;由於,員警工作績效的優劣,直接影響員警的陞職、遷 調、獎懲、考績等,而色情取締又常與執法形象、員警風紀相牽連,因此,研究者針 對「性交易專區合法後,績效評核制度是否需要修正」提問,希望藉此找出員警的內 心感受。經整理受訪員警發現,在無奈中也尚能接受績效評核制度的存在,至於建議 的意見綜整如下:

一、核心價值應先予釐清

取締色情績效評核,其癥結在於決策者如何看待「性交易」,它是不道德?不

合乎世人價值?或者一種產業?是一種人性中不可逆的行為?這種核心的評價

要釐清,以多元面向思考後,才能談論評核。…績效評核的目的是什麼?一定

先弄清楚其核心的價值,為了競逐數字的高低?為了對民眾有個交代?還是為

風紀的自清?(A1-1)

警察局在規劃色情取締的績效達成值時,多會以各單位前幾年的績效為設算基

礎,這樣的制度設計,使各單位為減輕下一年度的績效達成壓力,多會在達成

當年度「免於處分」的績效時,即「不敢」再爭取績效,畢竟,今年的「光彩」

會成為明年的沈重負荷啊!(A3-5)

績效評核的核心價值是什麼?是為了追求績效的數字累積,還是為了達成非 法性交易消失於社會呢?由於,警察機關長期以來的績效評核,均係以取締到案 之件數、人數來統計,而不重視肅清、消滅的成果,造成目標的錯置,更衍生有

「養案」的不良作法,因此,有必要從績效評核制度的根本著眼,重新研議採「成 果」的評比,而非僅看重取締的「成績」。

二、績效基準宜再予精算,以求公允

要不要先全面調查可能涉營性交易的場所?流動性的應召站所暗藏的黑數?跨

市縣的應召業者如何算?當這些基礎因素都釐清之後,再依轄區人口數(等同

可能消費性交易人數)、員警數等,訂定評核基準,初步達到基本公平。(A1-1)

目前警察局色情取締的評核,是以16個分局分甲、乙、丙三組,以年度取締達

成件數來計算,不予區分案件取締的難度、移送的人數,也不論是移送案件或

是函送案件,另外,對於壓制所轄色情場所或員警風紀防制成效等亦未列入考

量,應尚有改進之空間。(A2-5)

績效基準數的計算,僅單純以往年的取締成績為基礎,未將辦案難度、轄區 複雜度等因素納入考量,不僅讓執勤員警不能信服,對於轄區色情的暗營真實面 也未能有效遏止,因此,有關績效基準確有再加精算之必要,使各分局在真實公

平的基礎上,努力執行取締工作。

三、核配達成基數應適時調整,以符合實際面

性交易專區如果成立後,非法性交易相對會逐漸減少,所以取締績效評核制度

也應該跟著修正,隨著各地區的不同,分別訂出一套符合現狀、實際層面之評

核制度。(A1-3)

性交易專區合法後,評核制度需要修正的部分,就是將專區內違反社秩法案件,

律定以一定的件數轉換為績效,以鼓勵同仁投入專區內的違規取締。(A2-1)

性交易專區合法後,也必定會存在少數非法性工作者在外流竄,…基準數需要

看現實情況重新制定。(A3-3)

因應性交易專區合法化的政策,未來新北市若設立了專區,則專區內、外的 取締基準,必然需要重新予以調整。即便沒有性交易專區的成立,也可能因為地 區的環境改變(如都市重劃、人口外移等),使非法性交易的情形隨之增減,因 此,取締基數必須要視當地的實際情形而予調整,才不致使當地員警疲於追求績 效,卻永無達成之日。

四、以增加獎勵方式,激勵同仁積極性

未來應增加取締色情案件之獎勵方案,而非轄區遭查獲即處分之消極方式,以

鼓勵同仁偵辦違法性交易案件之積極性,才能有效防制違法性交易之蔓延。

(A2-3)

建議取消處分,多用獎勵的方式,現在不是都在提倡「人性管理」,不是聽說

要「激勵士氣」嗎?有了好成績,就給予獎勵,成績不好,就協助或一起討論

怎樣才能有好的取締績效。(A2-4)

現在的計算方式,拿去年的績效來訂今年的,似乎對前年度績效良好的一種懲

罰,如果能都改以獎勵而沒有處分,不好嗎?(A3-1)

警察機關一向強調「重獎重懲、有獎必要有懲」的獎懲並重原則,故對於各 項工作的評核,均訂有對應的處分規定,換言之,若未達核定基準即予處分。這

樣的制度設計,使員警在執法時,必須隨時注意「達成率」的數字,至於辦案品 質、執法成效,早已拋諸腦後,實在非人民之福,亦非警察之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