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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警察取締實務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新北市警察取締實務

警察工作重點在偵防犯罪與維護公共秩序,而色情取締工作更是警察機關常態性 的重點事項。新北市警察局為了遏止色情歪風,對於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事法 令的色情案件,一向持續大力查處,更對民眾最為詬病之「合法掩護非法」營業場所、

藏身住宅區(公寓)暗營色情及刊登或傳送色情廣告、簡訊等媒介色情情事,均納入 首要查處目標;同時,因為色情查處常衍生警察風紀案件,不斷困擾著警察管理階層,

為了回應民眾深切期盼,形塑優良廉潔的警察形象與執法成效,新北市警察局更是不 敢一日輕忽。以下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在防制與取締色情方面的努力,逐一說明之。

壹、實務現況

色情行業五花八門,每年都有不同的新興行業名稱,以往的酒家、酒樓、泰國浴、

浴、泡泡浴等,已因時代的改變而逐漸在市場上消失了,茲以近期新北市取締到案的 非法色情種類分述如下:

一、養生(護膚)館:此為近年新興的行業,從純對女性的塑身、護膚而演變成為

男士按摩、猥褻性服務,甚至完成性交;從業女子又以泰國、越南、大陸等外 籍居多,已隱然成為市面性交易的新主流。

二、觀光理容院:屬於一種傳統性的色情行業,通常店外會有把風兼拉客者(俗稱 三七仔)招攬生意,以往於店內以拉門或包廂隔開,即進行性交易服務,目前 為了逃避警察取締,多以轉往店外旅(賓)館進行。

三、酒店KTV:此係將酒店與KTV二種類型結合,媒介小姐於KTV包廂坐檯,從 業女子較為年輕,敢唱敢玩;又可分為制服店(穿著一致,但多為煽情、透明 等服飾)與便服店(標榜清純、高級),酒客若欲與小姐進一步交易,即買時 數帶出場性交易。

四、茶室(茶藝館):大多裝潢簡陋,以坐檯陪酒為主,小姐年齡偏高,客人也多 以老人或弱勢單身男子為主;通常於現場即有撫摸之猥褻行為,當然,也有帶 出場進行性交的情形。

五、特種休閒咖啡:店內從業女子即以與客人猥褻、性交為其主要服務,通常客人 上門即挑選對象,談妥價錢後進行交易,此行業的真正目的可謂「媒合性交 易」,抓不勝抓。

六、旅社、賓館:部分性工作者(如流鶯、應召女),直接在旅社、賓館長期租房,

當外出找到客人時,即直接帶返租房處交易,另一種型態是由旅社、賓館工作 人員(女中)媒介,遇有客人需要性服務時,即打電話通知應召站,藉以從中 抽取佣金。

七、三溫暖:一般而言,三溫暖分為澡堂區、按摩區及休息區,而性交易地點則另 闢密室為之,媒介者會在休息區尋覓可能有需求的男客,談妥價錢後即安排至 密室進行。

八、網路援交:以往刊登援助交際者,多為個人或學生的私人行為,但是,由於網 路的快速發展,許多應召站或色情集團也紛紛投入網路攬客的領域,而業者為 防止警察取締,多會對客人再三查證身份後才進行交易。

九、個人工作室:就是性工作者自己在民宅租屋,以刊登廣告或外出攬客等方式,

以減少中間媒介者的剝削,此種模式俗稱為「一樓一鳳」。

十、到家服務:此也為應召站所發展出來的一種交易模式,藉以逃避警方的取締,

性工作者的按不同年齡、長相及國籍等分訂價碼。

貳、執行現況

一、每年訂頒取締執行計畫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取締涉嫌媒介非法性交易之場所,掃除色情不法、淨 化治安環境,每年均訂頒「取締涉嫌妨害風化場所執行計畫」,茲將計畫規定 摘要如下:

(一)查處對象及處所:鎖定列管涉營妨害風化(俗)行為之業者、曾被查獲或屢 遭檢舉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之場所:

1、應召站、私娼館及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之旅店、賓館、汽車旅館等場 所,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存在久遠,屢經取締,仍未根絕;(2)豔 名遠播、眾人皆知;(3)由黑道、幫派、角頭圍事經營。

2、藏匿高樓大廈出租公寓、套房之經營個人工作室、護膚坊、指(油)壓按 摩等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場所。

3、暢飲酒店、酒廊、地下酒家(小吃部、越南店)、KTV、理髮廳、理容院等有 脫衣(豔舞)陪酒串場(猥褻服務)情事或有從事場外非法性交易行為之營 業場所。

4、泡沫紅茶店、PUB(僱請年輕女子或工讀生表演鋼管豔舞,涉有猥褻行為 者)。

5、三溫暖、茶室、茶藝館、摸摸茶、特種咖啡茶室(涉有闢室從事非法性交 易或猥褻行為者)及連鎖經營之養生館(會館、健康館、休閒館等)系列營 業場所,涉營非法性交易者。

(二)具體作法

1、嚴密列管:針對轄區內「非法性交易之虞」場所,逐一區分類別造冊列管,

並視新增、異動隨時提報本局更新註記。

2、「甲類」非法性交易之虞場所:(掃除不法對象)

(1) 曾遭查獲妨害風化(俗)案件且尚在營業之場所(休閒咖啡、養生【身】

館、護膚店、理容院……等場所)。

(2) 以連鎖店(含人頭頂替)型態經營之場所。

(3) 由黑道、幫派、角頭圍事或有僱請把風人員之場所。

(4) 曾發生重大治安(公安)事件之場所。

(5) 僱有大陸籍或外籍或女子坐檯陪侍(如薄紗店、制服店、越南店、穿 著較為清涼有脫衣陪酒猥褻性服務等)場所。

(6) 未辦妥商業登記(俗稱無照營業),並僱請女子坐檯陪侍之場所(如 茶藝館、卡拉 OK 店、小吃店、餐飲店、飲酒店、飲料店、泡沫紅茶 店……等場所)。

(7) 其他應列甲類場所(關門營業、拒絕臨檢或稽查、聘用未成年人等)。

3、「乙類」非法性交易場所:(加強取締對象)

(1) 辦妥商業登記之特種娛樂營業場所(俗稱有照,位於商業區而經營 8 種行業之有女陪侍場所)。

(2) 有辦妥商業登記,惟變相營業僱請女子坐檯陪侍之場所(俗稱變相營 業,如茶藝館、卡拉 OK 店、小吃店、餐飲店、飲酒店、飲料店、泡 沫紅茶店……等場所)。

(3) 僱請大陸籍或外籍或女子從事按摩、指(油)壓疑有兼營性交易之場 所(如養生《身》館、護膚店、理容院……等場所)。

(4) 民眾經常檢舉或經上級(含分局)複查疑有暗營非法性交易之場所。

(5) 店名招牌與店內設施顯不相當、招牌店名顯疑有經營性交易之意之場 所(如:理容院、「愛夢妮」護膚店……等場所),或較為新興在網路(奇 集集分類廣告網)以指油壓「深層按摩」、「獨特手感」、「淋巴排毒」

等行銷文宣經營之轄內工作室、養生館。

(三)工作重點與要求:

1、轄區分局應按上開區分要件,分別以「甲類」、「乙類」逐一造冊,並視新 增、異動場所,隨時提報警察局更新註記,不得漏查列管。

2、「甲類」非法性交易之虞場所為「掃除不法」對象,應運用臨檢、查察(報)、

實施聯合稽查(公安)等行政查處作為併採刑案偵辦方式,蒐集違法事證,

積極掃除不法。「乙類」非法性交易之虞場所為「加強取締」對象,限期查 處,一經取締到案有媒介非法性交易之行為,則改提列為「甲類」場所列 管。

3、曾被查獲或民眾多次檢舉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之場營業所,列為重點 目標,全面清查取締。。

4、查獲商業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應將負責人等相關涉案人移送地檢署 偵辦或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並審酌該營業場所,如有情節重大或再次違 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8 條)者,同時敘明事實,協調 建請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勒令歇業;於裁定確定後,函請當地商業登記主 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5、各分局、分駐(派出)所對轄內住宅區、高樓大廈住戶、管理員等,加強 宣導並鼓勵檢舉,以防制涉營非法性交易之個人工作室、護膚坊、指油壓 按摩或應召業者藏匿其中,及散發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等。

(四)針對各分局轄區狀況,並參考100年取締績效,訂定分組績效目標管理,並 據以辦理獎懲;另為使所屬認真落實取締工作,凡轄區遭查獲色情案件,該 營業場所前未陳報列管者,予以加重議處。

二、執行取締情形

色情行業為了迎合客戶喜愛及躲避警方取締,經營型態與交易方式是快速 變化、不斷翻新的,以目前新北市暗藏性交易活動之處所,即包括了酒家、酒 廊、 KTV酒店、卡拉OK店、俱樂部、聯誼社、地下舞廳、PUB飲酒店、

PIANO-BAR、休閒中心、飯店、賓館、旅社、摸摸茶室、三溫暖、舞蹈社、

油指壓中心、按摩院、觀光理髮廳、休閒理容院、伴遊公司、婚姻介紹所、牛 郎店、24小時咖啡廳、視聽中心、護膚美容工作坊、個人工作室、個人應召站 等,以各類型態充斥於生活周遭,新北市警察為防制違法色情活動,除對曾經 遭查獲之處所嚴密監控外,並要求所屬分局對於轄內可能暗藏色情之場所提報 列管,均應提報針對有色情之虞場所均予造冊列管。截至101年5月20日,新北

市各分局列管有色情之虞場所共計343家,其中以三重地區108家為最多,新莊 的實際面,經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內部網站統計資料,該市警察局於99年至101 年2月期間,取締色情案件數分別為:99年358件1,363人、100年328件1,484 人及101年5月20日止的67件483人,而查獲場所中以應召站及私娼館為最多,

且值得注意的是,養生館(或稱休閒中心)的查獲數有明顯增加的情形。又從 查獲件數的數據來看,在新北市每天幾乎會查獲到1件色情案件,至於未查獲 的案件實在難以推估,顯見性交易的情形在該市是活躍的;詳見【表3】:

表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99-101年(5月20日)取締色情案件績效統計表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內部網站,本文自行整理 100

181 660 32 266 19 73 4 32 4 12 29 153 59 288 328 1484 101

72 230 15 71 6 22 1 17 3 9 12 42 21 92 130 483

另外,統計期間適逢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後,研究者於警察取締實務 中發現,原本「罰娼不罰嫖」的法令規定,在警方取締色情時,嫖客在免罰的 前提下,多願配合警方查證作為,但從去(100)年11月修正為「娼嫖皆罰」

另外,統計期間適逢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後,研究者於警察取締實務 中發現,原本「罰娼不罰嫖」的法令規定,在警方取締色情時,嫖客在免罰的 前提下,多願配合警方查證作為,但從去(100)年11月修正為「娼嫖皆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