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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執行研析(二)—眷舍處理

第三章 公路總局不動產管理分析

第四節 專案執行研析(二)—眷舍處理

三、加速標售小面積土地

國有財產局近幾年接收了從各機關交回之國有土地,眷舍土地部分在未出售前規 定由原經管機關代管。國有財產局限於本身管理人力之不足及掖注財政之考量,優先 處分列標出售者,多為大面積位置佳之土地,小面積之土地遲遲未列標的結果,造成 原經管機關管理成本增加。以公路總局之眷舍,不乏周遭人士詢問洽購事宜,只要價 格合理,通常都能順利標脫。大面積土地有大財團收購,小面積土地也有其客源,因 其總價低,往往更容易標脫,建議應雙管齊下處理,至於人力不足上,可用支付傭金 委託標售方式辦理。加速標售小面積土地,可避免收回之土地二度被占用。

四、建立聯繫機制

國有土地占用法規係中央訂頒由各管理機關執行,各管理機關在執行時對於類似 情況難免會有認知執行不一之情形,建議應訂期召開中央與地方之聯繫會報,由實際 業務執行者參加,藉以解決疑難問題,增進效率,並可藉由意見溝通,讓各單位對政 策之執行取得共識,俾免各單位對類似案件認知不同或執行寬嚴不一,有失公平正義 之原則。

第四節 專案執行研析(二)—眷舍處理

古人在朝為官,上位者常賜予下位者良田、華屋、財帛、美眷。民國以來,任公職 者除薪俸外,如能獲得一遮風避雨之房舍,莫不欣喜若狂。蓋民國四、五○年代,公務 人員因待遇微薄,生活相當清苦,更遑論購屋,故在當時政府機關為安定民心,或租或 買或建,大量設置宿舍,軍公教人員無不視為一大福利。由於粥少僧多,機關為求公平 起見,依照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考績、眷口等訂定積點標準,並設有類似眷舍 分配小組之組織,小組成員由人事、會計、總務等單位主管或承辦人員組成,審查申請 人之資格及核配事宜,惟機關首長仍有最後決定權。迨至民國六、七○年代,台灣經濟 漸漸起飛,都市建設與發展漸受重視,房地產更如雨後春筍般飆漲,其時,公務人員待 遇微薄,購屋談何容易,都希望能申請到宿舍居住,政府機關也驚覺到宿舍的不足及影 嚮市容,開始大興土木將老舊眷舍改建成集合住宅,以優惠的價格出售予員工,並提供 優惠利率貸款。其後由於股市崩盤,房市亦受影嚮,為振興房市,避免與民爭利之譏,

政府不再興建眷舍,謹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由員工向民間購買,冀能振興房市。

數十年來,由於經濟社會的發展,國民所得不斷增加,人們對於居住環境的要求已 不只是一個遮蔽風雨的地方,更希望做質的提升。大廈一棟棟興起,而在這一棟棟美輪 美奐的大廈之間,原為木造或磚造的眷舍顯得突兀而髒亂,已漸露其幽暗破敗之相。尤 其在都市中,看來破舊的眷舍,其基地價值動輒百萬千萬不等,甚至上億。由於土地的 稀少性,任其荒廢未善加利用殊為可惜,因此如何對這些眷舍作更有效之利用,提升其 價值,實為近年來財經部門的重要施政之一,其施行方式是否適當、措施是否合理及成 果如何更為吾人所關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更積極推動宿舍 管理制度,希望能協助中央及地方政府管理高達 8 萬餘戶之宿舍,協助各機關處理眷舍。

無論公私機構,為安置員工,會有「宿舍」之設置。「宿舍」在我國政府部門存在 已久,其中又以眷屬宿舍為大宗,隨著政府政策的不同,這些龐大的資產及居住其間的 住戶亦有不同的命運。

行政院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國家資產運用,於 92 年核定「國有宿舍及眷舍 房地加強處理方案」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俾強化國家資產運用 效益,眷舍於 95 年底執行完成後,於 97 年核定「?」。本節以一般行政機關為主,透 過實務及政府機關文件資料等綜合整理分析,了解眷舍設立的背景原因、眷舍處理情 形,針對政府推行眷舍處理措施今昔之異同處,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實際執行遇到的困難 及常見案例所涉及的法理加以分析,並對其成效及影響加以探討。

壹、 我國的眷舍處理 一、宿舍之種類

宿舍之名詞在「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今昔有所不同。行政院於民國 46 年 6 月 6 日以台(46)人字第三○五八號行政命令頒布施行之「事務管理規則」,將宿舍分為 三種:

(一)眷屬宿舍:配合本機關有直系親屬配偶,隨居任所之人員居住。

(二)單身宿舍:配合本機關無直系親屬配偶,隨居任所之人員居住。

(三)寄宿舍:專供本機關外部人員,前來洽辦公務,臨時寄居之用。

民國 72 年 4 月 29 日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取消「眷屬宿舍」,其後經幾次修正,

目前宿舍分為以下三種:

(一)首長宿舍:機關首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

(二)單身宿舍: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借用之宿舍。

(三)職務宿舍: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偶、未成 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二、眷舍處理之沿革

民國 64 年行政院頒布「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嗣於 65 年 8 月修正發布「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處理眷舍房地目的方面:旨在配合推行公教人員購置住宅政策,將現有眷舍 房地處理後所得價款全部撥充輔建基金,循環應用,以加速輔助公教人員購 置住宅,以期達到每一公教人員住有其屋的目標。將低地價地區之舊屋,辦 理就地改建公寓式樓房,改善生活環境並提高土地利用。節省龐大之修繕費 用,開闢稅源,增加稅收。

(二)對現住人優惠事項方面:為使現住人樂於提供現住眷舍參加處理,對於提供 現住眷舍參加就地改建或騰空標售者,可以優先配售新建的住宅,使公教人 員有機會購置永久屬於自己的產業,不再顧慮日後居住的問題。給予 20 年長 期優惠利率貸款,土地價格以公告現值優惠計算。

上開眷舍處理辦法確立了眷舍處理的四個方向:就地改建、騰空標售、現狀標售、

已建讓售。該辦法復於民國 70 年、83 年再次修正,其處理方式並無多大變革。惟行 政院自民國 83 年 9 月起已未再核准改建案,並於民國 88 年 6 月正式函知各機關暫停 適用就地改建有關規定。民國 88 年 12 月 14 日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 處理辦法」未列就地改建及已建讓售。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 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已建讓售又列入處理方式內,故目前的處理方式是騰空標 售、現狀標售及已建讓售三種方式並行。

事務管理規則無論修正前後均規定宿舍配(借)住人於調職、離職、退休時應於 三個月內交還宿舍,故事務管理規則向無退休人員准予續住宿舍之規定。惟民國四、

五○年代,時空背景特殊,政府為照顧退休人員,減輕其負擔,以行政院 49 年 12 月 1 日台(49)人字第六七一九號函准予退休人員得續住原服務機關眷舍至處理時為止。

民國 74 年復重申此規定,民國 87 年臺灣省政府業務與組織調整(即俗稱的精省)後,

行政院亦有「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之規定,這就是為何 72 年事務管理規則 已廢止眷舍之設置,而眷舍至今仍存在的原因。

精省後,政府積極推動國家資產清理,俾使國家資產作合理有效之運用,對於低 度使用之不動產督促各機關檢討改進,提高資產運用效率,已無須使用之不動產均交 由國有財產局標售或出租,增裕國家財政。為執行此政策,行政院於民國 91 年分別 訂定「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及「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原則」,並於民國 93 年成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上開執行要點第十點規定「位於都市計劃商業 區、住宅區或其他可建築使用國有眷舍房地,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督導各管理機關 限期騰空收回,並由國產局積極處理」,另於 92 年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國有宿

關優先處理收回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 予 150、180、220 萬元之一次 補助費;其後報送案件按當期

之規定,由於查證困難,部分規定確有窒礙難行之處,且易引發公部門與私人間之 紛爭。法律上講求的是證據,訴諸法院時,除出國人員入出境管理局有記錄外,政 府機關是否能提出有力證據,左右著訴訟之成敗。

(二)暫緩處理之不確定性

眷舍之所以存在諸多問題難以處理,其原因之一係行政院以一紙「准予續住至 眷舍處理時為止」之行政命令,而今行政院一方面欲速處理,一方面卻又開個後門,

讓符合某些條件之眷戶繼續暫住,雖說是基於照顧弱勢及人道關懷,但這無疑是為

「到九十五年眷舍將成歷史名詞」之理想增添變數。本研究認為政府應運用公權 力,善用社福機構做更完善之照護措施,而非讓積極推動之政策留一尾巴。

(三)孤苦無依單身非法現住人之安置

合法現住人有暫緩處理之規定,非合法現住人如為孤苦無依基於人道關懷,仍 需安置。行政院責由眷舍管理機關負責,惟進住公有社福機構均有條件限制,且需 排隊等候,其期間一、兩年不等,私人安養機構費用不低,以一年近古稀之老人 一 方面是經濟上負擔不起,另一方面是對舊居地的眷戀使他不願搬遷,老邁無能力自

合法現住人有暫緩處理之規定,非合法現住人如為孤苦無依基於人道關懷,仍 需安置。行政院責由眷舍管理機關負責,惟進住公有社福機構均有條件限制,且需 排隊等候,其期間一、兩年不等,私人安養機構費用不低,以一年近古稀之老人 一 方面是經濟上負擔不起,另一方面是對舊居地的眷戀使他不願搬遷,老邁無能力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