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就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之法制與實務
第四節 對美國損害賠償制度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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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上遂應採對被害人較有利之廣義解釋174。故在此種情況下,原告著作物之 市場價值雖未受到任何減損或侵害,仍應將實際損害解釋為包括原告未能取 得之權利金。然而為了避免原告濫用權利,請求不合理之天價作為權利金,
原告必須提出其遭侵害著作之合理市場價值。是以若原告已提出著作之合理 市場價值,被告亦無支付濫行提高權利金之風險,法院應認定原告未收取之 權利金為其實際損害而准許原告之請求。
第四節 對美國損害賠償制度之評析
由上述內容可知,美國成文法在關於專利、商標及著作權之損害賠償計算上,
各有不同規範,然合理權利金均為計算標準之一。在專利部分,美國專利法第 284 條即明文規定專利權人有獲得完全損害賠償之權利,該損害賠償額不得少於 該發明之合理權利金。易言之,合理權利金為損害賠償之數額之底線,使任何專 利權確實受到侵害之人得獲取最低限度之損害賠償175。在商標部分,藍能法第 35 條 (a) 項規定原告於商標權受侵害時,得向被告請求 (1) 被告之利潤,(2) 原 告所受之損害,及 (3) 訴訟費用;實務上即有認合理權利金為計算原告所受損 害之方式之一176。在著作權部分,著作權法第 504 條規定,侵權人應就 (1) 著 作權人之實際損害及侵權人之額外利益;或 (2) 法定賠償額,負賠償之責;而 實務上亦有認未收取之權利金係著作權人之實際損害。由上開判決結果可發現,
無論係藍能法所規範之「原告所受之損害」,或著作權法所規範之「著作權人之 實際損害」,美國法院均認為包含原告因權利遭侵害而無法收取之合理權利金;
而原告未能收取之權利金,性質上與我國民法第 216 條所稱所失利益性較為相近,
故學者有認美國法上實際損害之概念其實同時包含了我國損害賠償之所受損害
174 William F. Patry,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1167 (1994) (“Within reason, any ambiguities should be resolved in favor of the copyright owner.”) ; 4 Nimmer §14.02[A], at 14-12 (“[U]ncertainty will not preclude a recovery of actual damages if the uncertainty is as to amount, but not as to the fact that actual damages are attributable to the infringement.”) ; Fitzgerald Publ’g co., 807 F.2d at 118 (“[A]ctual damages are not …narrowly focused.”)
175 參劉尚志、陳瑋明、賴婷婷,合理權利金估算及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判決分析,專利師
第五期,2011 年,頁 67。
176 參註 120,Babbit Electronic, Inc. v. Dynascan C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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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失利益177。從而,雖然各法之規範文字內容未盡相同,然合理權利金已成為 智慧財產權利人得主張計算損害賠償之方式之一,應無疑義。
至於合理權利金之計算方式,以專利法之相關案例發展地最為完整。依聯邦 巡迴上訴法院歷年累積之見解,合理權利金之計算可大分為「解析法」與「假設 協商法」兩種類型。解析法係將侵權產品之預期銷售毛利減去該產業之通常利潤,
以其差額作為侵權人應支付權利人之合理權利金。在 TMW Mfg.Co.一案中,法 院即依據此方式來估算合理權利金。採用解析法時,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就侵 權產品銷售之獲利情形,而此等資訊原告往往未必能取得,故適用上有其限制。
假設協商法則是假設兩造當事人於專利權侵害之初,若雙方均有意願,且均合理 進行專利授權之協商所可能同意之授權金額。法院在 Georgia-Pacific Corp.一案中,
曾提出 15 項應考量之因素,作為衡酌合理權利金之判斷標準,其簡要內容包括 1.既有權利金,2.類似權利金比率,3.授權限制,4.專利獨占性,5.兩造商業關係,
6.附隨效果,7.專利期間,8.專利產品獲利情形,9.專利增進效用,10.專利本質 及利用,11.侵權程度,12.產業慣例,13.侵權人貢獻,14.專家意見,15.合理金 額。嗣後論者就此 15 項因素有許多進一步之詮釋與修正178,然仍為法院採取假 設協商法時,重要的考量因素。
經細繹上開 15 項因素後,可發現採用權利金節省法評價無形資產時,亦會 有相當之考量。在權利金節省法中,須選擇可類比之標的以參考其權利金率,而 欲選擇可類比標的,須先了解評價標的本身之技術背景、商品運用、及整體產業 概況,以及標的應用之廣度、獨特性、法律狀態、保護情形。此與 Georgia-Pacific 就法院認定權利金時,須考量專利獲利情形 (因素 8)、產業慣例 (因素 12)、獨 占性 (因素 4)、專利期間 (因素 7)等要素內容,非常類似。然在進行評價時,尚 須考慮到折現率之估計及未來現金流量之不確定性,在法院依假設協商法計算合 理權利金時,則較少為此種考量,而另就侵權程度、侵權人貢獻等侵權情節加以 審酌。
177 李治安,解構著作權法的損害賠償方程式──以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第
124 期,頁 307。
178 FTC, The Evolving IP Marketplace: Aligning Patent Notice And Remedies With Competition,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March 2001),
http://www.ftc.gov/os/2011/03/110307patentreport.pdf. ( 最後點閱日:20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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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就權利人之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受損害,而請求金錢 上損害賠償時,法律亦明文列有數種計算方式,合理權利金即為其中一種,而下 一章即就我國法律明文規範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及實務上運作情形,加以整理 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