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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智慧財產逐漸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之關鍵,亦成 為各國政府積極保護、鼓勵發展之對象。為達提昇智慧財產之目的,政府除了在 政策上提供培育智慧財產發展之各種誘因外,於智慧財產權人之權利遭受侵害,

欲利用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時,亦應提供完整而合理之救濟程序,俾使權利人在遭 受侵害時,能放心地倚賴訴訟程序,有效達到保障自己權利、彌補所受損害之目 的。而現今實務就權利人所受損害之彌補方式,絕大部份係以金錢作為賠償之標 的物。是以,如何合理計算權利人遭受之損害,並加以量化後轉換為金錢賠償的 額度,係攸關權利人是否願依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乃至於智慧財產是否得以蓬勃 發展之關鍵因素之一。

智慧財產為無形資產之一種,具有無形性、價值不易認定以及權利存在不確 定性等特性,性質上與有形資產迥然不同,就其價值之估算認定誠屬不易,故為 能使智慧財產得以更活絡、更有效地為企業所運用,無形資產之評價方式已有相 當發展與研究,並有數種評價方式供權利人據以評估智慧財產之價值。在民事損 害賠償上,賠償額度之計算與受侵害權利之價值息息相關,而權利人之智慧財產 權價值幾何,乃計算損害賠償額時重要的衡量標準之一。法院在審酌損害賠償額 度時,為能正確探究權利人所受損害之程度及充分補償權利人,亦發展出數種計 算損害之方式。評價方式與法院損害賠償計算方式雖分屬不同領域,然均與探究 智慧財產之價值有關,故兩者間有何異同之處,是否可互相參酌,頗值探討。

我國為展現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決心,彰顯對智慧財產權之重視,於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以求就智慧財產案件得以訴訟同軌、見解統一,

並能積極審理、迅速正確地解決有關智慧財產之法律紛爭。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迄 今已 5 年有餘,其受理之民事案件已然累積相當數量,而其中就近一年來之智慧 財產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之計算,究係採何種計算方式,是否能適當衡量權利人 權利之價值,充分填補權利人所受損害,侵權人對判決賠償之數額是具有可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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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與現今國際上其他國家所採方式有何異同,亦為值得關心之課題。

此外,在法制面上,我國民法第 216 條就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有原則性之 規定,其他相關法律亦各定有相關條文。其中,專利法於 10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公布時,就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方式,由修正前專利法第 85 條所規定之具體損害 法及差額法、利益法及總銷售額法等,修正為專利法第 97 條,不但將現行法第 1 項第 2 款後段就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權利人得以銷售該項 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之規定刪除,復新增第 3 款,明文規定得以合理權利金 為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標準,另刪除懲罰性損害賠償之規定,惟嗣於 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時,於第 97 條第 2 項復增列懲罰性損害賠償。而商標法於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公布,其中就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方式,亦由修正前商標法第 63 條所列 之具體損害法及差額法、利益法及總銷售額法、法定賠償額法等三款方式,修正 為新法第 71 條,並增列第四款合理權利金之計算方式。至著作權法部分,在 92 年 7 月 9 日,就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方式,即修正為現行法第 88 條,採取具體損 害法及差額法、利益法等計算標準。此等就損害賠償數額計算方式法制之修正,

其立法目的及修正理由為何,是否更符合公平正義,能否與國際潮流接軌,對權 利人及侵權人有何影響,而有助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之健全發展,均值得進一 步研究。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文研究範圍是從評價方法出發,先介紹無形資產及智慧財產之概念,以及 就無形資產之主要評價方式,以了解如何評價智慧財產後,繼而放眼美國法制,

整理關於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此三種智慧財產之法律沿革、成文法,以及美 國法院關於損害賠償之實務案例;再回到國內法,就此三種智慧財產權之法律沿 革為一綜觀,並分析歸納近一年即民國 101 年 5 月 1 日至 102 年 4 月 30 日期間,

智慧財產法院就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所為損害賠償之判決,及適用之賠償計 算方式。之後,就評價方法與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異同及交集面為討論。至營業 秘密部分,因其範圍相較於商標、專利與著作而言較不明確,且智慧財產法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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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損害賠償案件數量亦相對較少,故本文未列入研究範圍。

囿於研究時間、能力及語文限制,本文就損害賠償部分,無論美國法或我國 法部分,均聚焦於金錢上損害賠償之計算方法上,故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成立要件、

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認定標準及範圍、共同侵權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權利人 受損害的態樣如價格侵蝕等、金錢損害賠償以外之權利保護方式,諸如禁制令之 核發、除去侵害、防止侵害之請求,及關於姓名或名譽之保護、判決登報等,均 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至懲罰性損害賠償部分,本文乃僅就法條之規範為介紹。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本文研究方法係透過文獻回顧、歷史研究、判決分析、實證研究等方式進行。

使用的文獻包含教科書、期刊文章、碩士論文、法規、政府公報、判決、研討會 文獻、網路查詢等資料。又我國法院判決部分,係以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法學資料 檢索系統進行檢索。

論文架構係先就無形資產及智慧財產之定義及相關規範整理臚列,次就無形 資產之主要評價方式為概括介紹;再分別就美國及我國之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之 法制面、立法沿革及實務判決,依序討論,並就智慧財產法院近一年損害賠償判 決加以歸納分析,以了解其採行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及審酌因素;末就評價方式 與損害賠償計算方式進行比較,以探究兩者異同之處,作為日後相互參酌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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