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現況與困境

第四節 對醫療鑑定結果公信力的質疑

43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訴訟性質比例,https://dep.mohw.gov.tw/DOMA/cp-2712-7681-106.html (最後檢索日期:2017/12/16)。

0.0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3

要點:

一、僅受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亦即非進入司法程序之案件或一般當事人 無法請求鑑定。

二、不負責調查證據。所接受資料來源為司法或檢察機關所提供之欲鑑定相關 病歷、護理紀錄或X 光等,不負調查或收集之責任。

三、鑑定由專科醫師初審。鑑定小組接受委託後,將資料送至與當事人同專科 但學經歷無關的醫學中心,請同專科之主治醫師提供初步鑑定意見。

四、鑑定小組有迴避義務。如初審醫師與鑑定小組委員所任職的醫院與訴訟當 事人之任意一方有利害關係之鑑定案件均有迴避之義務。

五、鑑定採共識決,會議的審定須委員的意見一致。

然而該醫審會所做之鑑定報告之真確性、公平性及其鑑定之效率卻備受爭 議,無論是病家或醫方在鑑定報告做出不利與己方之結論時,總要質疑有醫醫 相護或醫醫相害的不平。我國醫療刑事鑑定早年原由台灣省醫療糾紛鑑定委員 會為之,該委員會成員皆完全由醫界人士,鑑定結果常被質疑有醫醫相護之 嫌,其後衛生署於醫事審議委員會下設有醫事鑑定小組,據醫療法第一百條規 定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法律專家與社會人士,然而醫療鑑定是針對專業領域的 事實判斷,必須認定該醫療過程的事實中是否合乎醫療注意的義務,如果委員 不具有專業知識,恐無法判斷是否具有疏失44。實務上,也有判決45指出「…是 以醫事審議委員會既係以合議制方式形成結論,但決定過程中,除初審意見係 具有待鑑定事項之專業知識專家(且該專家可能並非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所做 成之外,最終仍須委諸於事實上醫療專家僅佔少數之審議委員,以多數決之方 式形成結論。則醫審會之鑑定意見,是否可確定為係具有專家資格者所作成,

非無疑義」。

此外,據醫審會鑑定要點規範,醫審會乃是被動的接受司法或檢察機關所

44 張麗卿,醫療糾紛鑑定與對質詰問權,東吳法律學報,20 卷,2 期,頁 8,2008 年。

45 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430 號刑事判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4

提供的卷證為基礎資料,根據其所提供的病歷、護理紀錄、X 光等進行間接鑑 定,倘若所附資料不完全則可能影響醫審會之鑑定結果,甚至有無法鑑定的問 題發生。司法或檢察機關送交鑑定時,常常未明確指出該案件須鑑定的具體爭 點,而是空泛的請求醫鑑會就全案鑑定是否有疏失46,往往導致同一訴訟案件 送交數次鑑定,雙方間函文往返,從而造成訴訟延滯的情況。而每次送交鑑定 爭點可能有所不同,結果也會有機會出現不一致的情形。

再者,如本文前述,醫療行為事實上為縱向時間軸的過程,每個時間橫切 點的問題與處置隨之變動,A 時段所面臨的問題、處置與 B 時段可能有完全不 同的思考方向,而人體的疾病與治療反應並非自然科學裡的定律,個體間存在 差異與不確定性,不同醫師思考價值的不同也會讓處置不同,醫療行為之多 變,非雙方當事人很難進入當時討論情境,同時,醫療行為處置也常受到社會 文化、醫院層級及院內規範等因素影響,是一種浮動的標準47,在醫療過程當 中會面臨相同問題不同見解的情況。而醫療鑑定必須是客觀且依循一套科學、

公正的規則來運作,鑑定人在過程當中必須保持中立,防止主觀價值或偏見形 成,如鑑定人是先形成了認定的預斷,即可能有鑑定結果偏誤的危險48。綜上 所言,我國現行醫療鑑定無論對病家或對醫方對鑑定結果的公信力存在疑慮。

46 吳俊穎、陳榮基、賴慧蓁,醫療糾紛鑑定的未來--由專業鑑定探討醫療糾紛鑑定之興革,月 旦法學雜誌,183 期,頁 44,2010 年。

47 王志嘉,醫糾鑑定的困境與迷思--由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 3884 號雙膝關節置換術談起,台 北榮民總醫院第十三次醫法論壇,2015 年。

48 參閱張麗卿,同註 44,頁 5-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