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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第三節 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法案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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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法案之發展

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之統計,民國76 年至 103 年間申請醫事鑑定之案件有 超過近80%之比例鑑定結果無疏失 (如圖 3-10) 79。然而近一、二十年來,病人 權利意識的高漲、對醫療技術期待的大幅提升,加上媒體大量報導與網路知識 的普遍化,醫療糾紛常常成為備受爭議的社會議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 制及司法訴訟程序無法達到適當的救濟效果,除訴訟前之調解或調處機制成效 不彰,病方也時常利用訴訟公權力的介入以聲張其權利,致使醫病間關係緊 張,而醫方也因此採取防禦性醫療手段以求自保。為改善此一惡性循環,立法 者陸續提出醫療糾紛處理之相關法案,以期達到減少醫療訴訟增進醫病和諧關 係之目的。

圖3-10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鑑定結果統計(民國 76 年-民國 103 年)(作者製圖)

第一項 立法理由

醫療行為乃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所為診察及治 療之行為,目的在於解救病人生命或身體之危害狀況,具備侵襲性、高風險 性、不可預期性及高度專業性等特質,故當醫療事故發生時,病人的傷亡結果

79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醫事爭議處理、鑑定等相關業務--鑑定結果統計,

https://dep.mohw.gov.tw/DOMA/cp-2712-7681-106.html (最後檢索日期:2017/1/15)。

0.0%

10.0%

20.0%

30.0%

4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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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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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年 77年 78年 79年 80年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76-103年鑑定結果統計

疏失比例 無疏失比例 可能疏失比例 無法認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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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醫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事實上經常難以清楚認定,尤其發生傷亡結果的時 候常與執行醫療行為時間已間隔相當時日,針對該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責任之 認定或是鑑定所生損害是否屬醫療疏失,更增添其困難度。醫療先進之國家為 解決醫療糾紛與醫療傷亡認定困難之相關問題,紛紛提出解決方式,如美國的

「醫療錯誤揭露及補償法案」、紐西蘭的「意外傷害無過失補償制度」與瑞典

「病人賠償保險制度」等等。相較於國外之醫療糾紛處理制度,我國一直未有 整合的紛爭處理程序與醫療事故傷亡補償之規範,以致當事故發生時,病人或 家屬常藉由司法訴訟程序來取得真相及請求損害賠償外,也運用媒體及民代或 仕紳進行施壓,造成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及醫師疲於應付,而病家與醫療人員 也需分神處理冗長之司法程序,凸顯現在之法律制度對於醫療糾紛相關問題之 保障尚有不周之處。為通盤解決病家、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面對醫療糾紛時面 臨之困境,爰以「促進病人權益保障」為核心,採「強調調解機制」與「及時 補償」兩大規範重點,以「維護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迅速解決 醫療爭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目標,擬具醫療糾紛處理草案。

第二項 立法歷程

前立法委員黃煌雄(現任監察委員)有鑑於當時醫療糾紛層出不窮,於民國 78 年要求政府盡快成立醫療糾紛處理單位暢通醫療糾紛申訴管道80;民國 82 年,東台灣一件孕婦猝死案件,家屬抬棺抗議之社會案件所引發社會教育之反 效應,前立法委員莊金生建請衛福部盡速設置醫療糾紛處理中心81,然而皆遲 遲踏步不前。直至民國87 年前立法委員沈富雄仿照瑞典病人賠償保險制度法案 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82,該草案將醫療糾紛處理分做兩階 段,如符合醫療糾紛定義之案例,則先依無過失賠償原理,由醫療糾紛處理委

80 立法院第一屆第八十三會期第三十一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質二三一 81 立法院第二屆第二會期第十六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質三八三

82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一六三一號 委員提案第二 O 六七號,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 總第一六三一號 委員提案第二五五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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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做因果關係判定並提出報告書,經法院核定後即依法發予補償,此為第一 階段。待當事人領取補償金後,第二階段則會由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做出醫療 疏失判定,並代位提請訴訟。該草案明定獲補償之案例需為經醫療糾紛處理委 員會判定損害發生與醫療行為有因果關係者,排除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或無 法判定因果關係之案件;亦明定醫療糾紛處理報告書經核定後,當事人不得再提 請訴訟。民國89 年,行政院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83,限定該法適用之 醫療糾紛為民事案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規定調解先行,任意仲裁的原 則,並明定經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不得再行告訴 或自訴,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另有前立法委員黃明和 等人,為增加醫療調處之成效,另提案醫療糾紛處理法修正草案,增列第三十 七條醫師刑事責任減免之機制84,明定醫療糾紛當事人於調解成立後,調解方 案或仲裁判斷已履行者,得免除或減輕其刑或為緩刑之宣告,將醫療行為去刑 責化的精神入法,以鼓勵當事人能有效溝通。行政院版之「醫療糾紛處理法草 案」與沈富雄委員之「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曾於立法院第四屆第三 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併案討論,然當時對於是否強制調解、調解之 效力、是否限制後續訴訟權與是否要將無過失補償之概念納入行政院立法多有 爭議,又當時正值政黨輪替與立委改選時期,該次會議僅做詢答,未有進一步 之討論85。民國91 年,前立法委員邱永仁等提出另一版本之「醫療糾紛處理法 草案」86,與行政院版本相同的是仍強調強制調解程序機制,但明定如為非告 訴乃論之刑事案件與自訴案件如果調解成功,醫師可宣告緩刑或減刑,亦帶有 醫療去刑責化的精神。此版草案與沈富雄委員之版本及行政院版本曾舉辦多場 公聽會,然公聽會之意見書仍將重點著墨在強制調解之違憲性、調解程序問題

83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一六三一號 政府提案第七 O 一九號

84 立法院第四屆第三會期第十八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一 O 五

85 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九卷第二十一期 委員會紀錄

86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一六三一號 委員提案第四二 O 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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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無過失補償之機制上,實質上並無立法之突破性見解87。至民國95 年第六屆 第三會期立委會議期間,行政院版本之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與邱永仁委員版本 曾併案進入逐條審議程序,當時並審議完成,然而96 年第四會期繼續審議的議 程中,由於立法委員賴清德提出之「醫療傷害處理法草案」88也被放入討論議 程,部分委員對於議事程序不滿,致討論無法進行,最後決議另定期分開審 查。此後,該版之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石沉大海未能完成立法。民國97 年衛福 部擬推動「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法」,將病人安全通報機制與醫療糾紛調處 程序一同入法,並舉辦研討會邀請法界人士共同參與,爭取認同醫療行為去刑 責化89。然因法界人士反對醫療去刑責化之立法且對於病人安全組織的定位與 權責定調多有質疑90,最後這部草案無緣進入立院討論。至民國101 年,行政 院版本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歷經公聽會、行政院審查 會,101 年 5 月始與立法委員江惠貞等 20 人、立法委員劉建國等 18 人、立法 委員蘇清泉等23 人、立法委員徐少萍等 17 人、立法委員陳節如等 19 人、立法 委員林世嘉等21 人、立法委員田秋堇等 27 人分別擬訂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 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立法委員蔡錦隆等24 人、立法委員吳宜臻等 24 人分別擬 訂之「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立法委員蔡錦隆等擬訂之「醫事爭議處理法草 案」及立法委員吳宜臻擬訂之「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等12 案送入立法院社會 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併案審查,經逐條審議10 次,至 103 年始完成審查91, 送入立法院會。然而其中補償金財源比例之分配有爭議,故仍待黨團協商始進 入二讀。此版本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主要精神在於關懷、調 解、補償制度的法制化,採「不責難精神」,強調調解與補償。然卻引起醫療從 業人員大肆反彈,其爭議點如下

87 邱清華,對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邱永仁版)公聽會意見書,醫事法學季刊,12 卷,1、2 期,

頁91,2004 年。

88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一六三一號 委員提案第七六三二號

89 李明濱,新年新希望:提升醫療品質與醫師形象,台灣醫學,51 卷,2 期,頁 9,2008 年。

90 參閱蔡秀男,同註 63,頁 88。

91 立法院公報第 103 卷第 36 期,頁 25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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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法規定補償範圍限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者為限,且 不評價醫療行為,就可獲得補償。該無過失補償精神讓醫療人員憂心病家 會以嘗試之心態動輒對醫療過程提出疑義,獲取補償金。

二、該法規定醫療界需負擔30%以上的補償金,而醫療機構很可能將該筆金額 轉嫁醫事人員,變相減薪。

三、該法並無限制調解後訴訟權利之限制,雖有規定返還之條文,但強制性與 執行力不明確,憂心病家領到補償金後,仍可繼續對醫療人員提告,有道 德風險之疑慮。

四、將醫療常規入法,完全忽略病人個體之差異性。

五、多做多錯,不做不錯,忽略醫療可能之風險的精神,只會增加防禦性醫療 的比例,惡化醫病關係。

綜上之理由,多達萬人的第一線醫療人員於網路上進行連署堅決反對醫糾

綜上之理由,多達萬人的第一線醫療人員於網路上進行連署堅決反對醫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