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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內線交易犯罪的基本概念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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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情況)證據,並衡諸經驗法則,依據事實加以認定。124

第二款 買入或賣出股票之故意

內線交易為「行為犯」,主觀上具有從事內線交易之意及欲即可。是 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在所不問。

第四節 小結

有關本章中所探討以刑責規制內線交易之理論基礎及其刑事立法上 應遵守之主要原則,係作為第四章分析內線交易罰則規範妥適性之論據之 一。本文以為應以歐盟法所採之修正市場論為未來修正方向,而罰則設計 上應注意罪刑相當原則、罪刑明確性原則、法益保護原則等。

而犯罪構成要件解釋上爭議頗多,因此「是否成罪」之認定存在模糊 地帶,目前司法實務上即存在「檢察官提訴率高,但法官定罪率低」以及

「相類案情判決見解迥異125」的情況,而此亦為 2010 年再度修正證券交 易法主因之一。126然而,縱使院檢均認定構成內線交易,因 2004 年證交 法第 171 條第 2 項之增訂,致具有「行為犯」性質之內線交易犯罪竟須以 犯罪結果作為提高法定刑的要件,此等矛盾導致「是否適用加重刑度的規 定?」亦成為內線交易案件往返於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新興癥結點之一127

124 參閱 劉連煜,註 120 文,頁 87;林國全,註 112 文,頁 13。

125 就法院就構成要件認定見解不一致判決結果迥異之現象,已有實證統計。詳見:陳婉珍、楊 敏玲、吳佩桂、鄧凱元,內線交易的實證研究-重刑化是否能嚇阻內線交易?,全國律師第 13 期 1 卷,2009 年 1 月,頁 97-102。

附言之,於台開內線交易案第一審審理過程中,引發檢辯論戰之爭議,即為「內線交易」之定義

── 一百六十五億聯貸及不良債權出售消息是否屬於未公開的重大訊息。

126 除前揭爭議外,是否應訂定內線交易豁免條款,又哪些情形應列為豁免事由等為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所探討之重要議案之一,由 2010 年 12 月 15 日印發之議案文書,就上開議題,行政 院提案、孫大千委員等 25 人提案及立法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各異,經審查會後,仍保 留行政院提案及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提案送交院會續為處理,由此可知見解間之分歧狀況。

127 如:台開案因「共同正犯應否合併計算犯罪所得?」「因內線交易買入股票之未賣出利得是否 應算入犯罪所得?」等爭議而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2 項與否之疑義。因此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7644 號刑事判決撤銷台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 17 號判決,發回二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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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復作成之 97 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 4 號判決又遭 98 年度台上字第 4800 號刑事判決撤銷 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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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證券交易法上「犯罪所得」要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