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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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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實務運作,非本文研究範圍。

附言之,本文係採每章重新編註之方式以利閱讀,故前一章曾引註之 文獻,若於下一章仍有需引用之處,將在第一次引用時同將該文獻之作 者、出處、出版日期等資料完整列出,合先敘明之。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擬利用以下研究方法進行本論文之研究:

(一)國內外相關文獻蒐集與探討

藉由國內外相關之教科書、期刊、專論、學位論文、研究報告、學術 研討會資料等文獻之蒐集與整理,儘可能以學者專家最新發表之文章、專 論為參考文獻。

(二)外國法制比較研究法

因我國證券交易法主要係繼受美國及日本立法例而來,本文將參考美 國及日本等國之相關法規範、個案與文獻,與我國現行規定相互比較,俾 以作為我國法制修正之參考。

(三)實務分析法

除介紹基礎理論外,本文亦將探討近年來頗受矚目的台灣土地開發公 司內線交易案,整理各審級就犯罪所得認定之方式並分析其利弊。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為「緒論」,分為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及 研究架構等三部分。主要係在介紹論文之基本理念與架構,使讀者能初步 瞭解本論文之重點所在。

第二章為「內線交易犯罪的基本概念」,意在先使讀者瞭解本文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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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2 項規定之增修沿革、背景與立法政策。並 於了解立法背景後,進一步分析內線交易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其保護法益,

點出內線交易規制之理由以及論罪時可能因法條文字而產生之爭議,並作 為以下探討罰則妥適性論據之一。

第三章為「證券交易法上『犯罪所得』要件之定義與定性」。本章先介 紹現行法提及「犯罪所得」可能的作用,先敘明不同規定中所謂「犯罪所 得」之意涵可能不同,故借他「法」之石,不見得可以攻錯,應特別注意!

次逐一探討證交法第 171 條各項所稱「犯罪所得」要件之內涵,一方面印 證同條中「犯罪所得」之用語即須有不同解讀,一方面凸顯該條第 2 項「犯 罪所得」要件的意義。此外,金融七法4除證券交易法外,亦有以犯罪所得 金額多寡區別刑度之規定,於此略為說明何以獨就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計 算研究之。末為證交法 171 條第 2 項所稱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要件之定 性,蓋要件性質之確立,乃探究其解釋與適用模式以及規範妥適性之基石。

第四章係「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2 項規定之妥適性」。內線交易 之罰則定於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2 項,本章首將司法實務運作情形 以簡表方式呈現,藉由判決適用條文之現象分析系爭罰則究存在哪些問題 致使適用時有窒礙難行之狀。次說明外國立法例關於維持證券市場秩序公 平性之罰則規定。末比較國內外法制之不同,探討引進國外法制是否得解 決國內法制之適用難題。又往後修法時宜做如何之調整,將於本章小結時 提出建議。

第五章為「內線交易罪「犯罪所得」之衍生爭議與計算方式之研擬──

以台開案為例」。修訂系爭罰則前,應如何用法?於本章中,首先將介紹

「犯罪所得」相關概念及計算上與民事損害賠償標準之區別與關聯,以區 辨突顯出證交法第 171 條第 2 項規定中「犯罪所得」之意義。另整理學說 上對於犯罪所得計算之範圍、方式及是否合併計算共同正犯之犯罪利益等 問題之各種見解,作為探討台開案歷審判決見解之依據與對照。末以因內

4 所謂金融七法,係指證券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 業法、信用合作社法等七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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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交易犯罪所得等爭議遲無法定讞之「台開案」為例,整理各審判決見解 並佐以第五章提出之學說見解探討究竟應如何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較 為合理明確,期對目前實務運作能有所助益。

第六章為「修法建議與結論」。即針對前述論文內容所為之議題研究,

作一結論與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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