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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審判中之辯護制度

第五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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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防禦權以及聽審請求權,甚而侵害武器平等原則,使得被告淪為檢察官打 擊之客體。

透過上述分析,可察知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審判中被告之證據調查聲請權是 否真能有效達成,使被告能透過聲請調查而獲得有利於己之證據,藉以打擊檢察 官之有罪指控,並非無疑。

第三項 小結

「強制辯護案件」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必定要有辯護人在場始能審 判,但實務運作上已產生被告不願意接受法院之指定辯護、拒卻法院指定公設辯 護人的實例,則究竟強制辯護制度,是否真有其強大的法理基礎,能藉由法律的 強行規定,限制被告對於其自身是否受辦護人協助的選擇?換言之,受辯護人之 協助,乃是被告訴訟上的「權利」,既然名為權利,而非義務,為何不能應允被 告放棄?現行法如此制定是否應該更仔細地重新檢視,甚至有修正法律的必要?

此外,「非強制辯護案件」在審判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係,被告在不選任辯護 人,亦未受法院指定辯護人時,其訴訟上防禦權的行使即委諸於被告自身,但鑒 於無辯護人協助的被告,相較於具有公權力一方的檢察官,往往在實力上有相當 落差,如何平衡雙方的地位,即成為一待檢討的問題,被告在訴訟上擁有的「閱 卷權」及「聲請調查證據權」,無論係現行法律的規範或是實際運作上,本節都 指出了存有的若干問題,或有必要加以修正及調整,讓我國審判中辯護制度更加 完備,對於被告更為友善,本文後續即以解決上述問題為目標,進行外國法制的 考察分析,希能提出研究後之本文見解。

第五節 小結

本章檢視我國審判中辯護制度之概況,以作為後續研究之基礎性鋪墊,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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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辯護制度的意義、目的及其內涵做簡單的介紹,辯護制度之意義為充實被告之 防禦權,以及落實法治國原則下之正當法律程序,目的在達到當事人間對等、保 障程序的公平性,及最重要的「保護被告的利益」,且被告的辯護權必須達到實 質有效的程度,例如:被告有權選任自己信賴的辯護人,彼此之間始能充分自由 的溝通案情與擬定訴訟策略,一言以蔽之,被告的辯護權落實,非僅形式上有辯 護人存在即為已足。

本章接著將審判中辯護制度分為「強制辯護案件」與「非強制辯護案件」加 以探討,包含二者之制度目的、法律適用等面向,進而提出於現行制度下,所存 在若干待解決、思考之問題。於強制辯護案件,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一概需有 辯護人在場協助被告始得進行審判,否則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但如此規定已 造成實務上被告與法院之衝突實例,於學理上亦有可議之處;另一方面,非強制 辯護案件,即使未有辯護人在場協助,審判程序並無任何違法,但被告本人是否 有足夠能力去行使其訴訟上防禦權利?在未有專業辯護人協助之下,辯護制度所 欲實現保障被告的意旨是否能夠實現?雙方當事人間真能達致武器平等的要 求?尤其攸關審判結果優劣的「閱卷權」與「聲請調查證據權」,作為對被告有 利的對抗武器,現行規定上似有需要改進之處。

細究為何我國審判中辯護制度會存有上述問題?本文以為,可能係因我國有 將「辯護權」與「辯護人」畫上等號的趨勢,即認為被告辯護權的行使必須仰賴 辯護人始能達成。在這樣的思想下,始導致於強制辯護案件中,認為國家為保護 被告的利益,必須強制辯護人在場始能審判,而可以忽視被告本人的意思;非強 制辯護案件亦同,未曾考量到沒有辯護人協助的被告其訴訟地位可能處於與檢方 不平等的劣勢、或不具法律專業而無法有效行使聲請調查證據權等問題,即是認 為只要被告選任辯護人即可解決,從而未有辯護人的被告存有的問題才未能引起 普遍地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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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見解並非全然無見,蓋有辯護人協助被告往往能使其防禦力提升,透 過辯護人的專業來彌補檢方與被告的實力差距,然而,卻忽視了辯護權此權利係 源於被告本人的主體性地位而生,辯護權的主體應為「被告」,而非「辯護人」,

故被告的意思應該予以尊重,被告本人才是辯護權的重心,辯護制度的意義或其 目的,皆以被告出發而進行思考。從而,為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目前於強制及非強 制辯護案件中所產生的問題進行反思,並提出解決之道,本文於後將參考域外法 制,尤其於美國,被告擁有所謂「自行辯護權(the Right to Proceed Pro Se)」,即 以強調被告本人之地位來進行辯護權的探討,可為本文提供重要參考素材,希能 在了解外國法之見解後,融合筆者的想法,建構出被告辯護權應有的樣貌,並且 重新反省我國法制目前之不足,建構出一更符合辯護權制度目的之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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