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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刑事訴訟程序,於發現真實的同時,亦須保障被告權利,方符合法治國原則 下之正當程序原則,透過辯護權之協助,刑事被告能有效防禦,對抗來自國家公 權力的指控,貫徹訴訟程序之主體性地位及實現公平審判,即為正當程序原則之 落實。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審判中程序之進行是否應經辯護為標準,可區分為「強 制辯護案件」與「非強制辯護案件」,本文即以此為區分,分別探討存有之問題。

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目前制度概況、法律規定,可發現目前之刑事訴訟法,

對被告辯護權可能產生的若干疑義:首先,強制辯護案件,既然名為「強制辯護」, 則審判程序中有辯護人在場為其必要條件,若被告願意自行選任辯護人,或雖未 選任但能接受法院為其指定之辯護人,則不生問題,然若被告不欲接受法院指定 也不想自行選任辯護人,而欲自己為自己辯護時,此時即有爭議,既然在刑事程 序中受辯護人之協助,是被告的「權利」,若被告本身不欲享受此「權利」,為何 不能允許被告放棄?此亦涉及辯護制度之目的,尤其強制辯護制度之意旨究竟為 何,若吾人認為辯護權乃屬被告權利,認為辯護制度係專為被告之利益所設,或 退步言之,縱認辯護制度之實現有助達成公平審判、司法效率等其他重要價值,

但仍應以保障被告為主要目的,無一律否定被告自行辯護之理;反之,若認強制 辯護案件中,被告之利益雖有考量,但更在乎促成刑事程序中其他重要價值之落 實,因此始容許法院違反被告意願,強加辯護人於被告身上。是以,於強制辯護 案件中,本文欲探究之核心問題為辯護權可否基於被告之意思加以處分?更具體 言之,被告在強制辯護案件中,是否有得拒絕法院指定之辯護人而選擇自行辯護 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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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非強制辯護案件中,法律並未強制被告是否選任辯護人,故被告 有否自由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並非爭議所在,所欲思考者毋寧係,如何更完善被告 自行辯護權之行使?詳言之,雖肯認被告自行辯護,但仍須注意於被告為自己辯 護時,究竟有無足夠之專業能力為自己辯護?被告如何自我防禦以達訴訟上武器 平等與公平法院之目標?諸如此類問題,均將出現在非強制辯護案件且未委任辯 護人之審判程序中。並且,聚焦於各個細項權利之行使,被告之「閱卷權」、「聲 請調查證據權」,此些具有辯護內涵之訴訟權利有何可改進之處,以俾被告之辯 護權更受保護,為本文關注之問題。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論文係探究被告自行辯護權(the Right to Proceed pro se)1之議題,範圍以

「審判中」被告之辯護權為限,蓋偵查與審判階段理論基礎不同,在論述辯護權 的內容與效果時,亦應秉其根本進行不同推論,且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全面的偵查 中強制辯護制度,與審判中設有強制辯護與非強制辯護案件之劃分不同,為避免 觸及議題過廣而致討論深度不足,故僅聚焦探討審判中之辯護制度。又,偵查中 辯護制度之完備與檢討在我國一直是討論熱區,並已有學術上豐碩的成果;反觀,

審判中之辯護權研究議題卻只有零星幾篇,未見全面討論,故本文研究範圍設定 在審判中,偵查中辯護制度並非研究範圍。

1 若忠於「the Right to Proceed pro se」原文,意指訴訟當事人(被告)於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訴 訟,pro se 為「為其本人、親自」之意,惟我國國內學者將其翻譯為被告「自行辯護的權利」、「自 行辯護權」,本文認為「自行辯護權」已可適當表現出被告替自己抗辯、防禦之內涵,並且與受 律師協助的權利相對,故而沿襲之。我國學者翻譯為自行辯護者,可參考:王兆鵬,刑事訴訟講 義,元照,第 5 版,2010 年 9 月,頁 440 ;蘇凱平,權利或鐐銬?論刑事被告於強制辯護案 件審判中之自行辯護權,月旦法學雜誌,第 257 期,201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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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強制辯護案件中,本文主要之研究範圍係「被告有否拒絕來自國家的 指定辯護,而自行辯護的權利?被告能否在未有辯護人在場的情形,親自自我辯 護?」,簡言之,即被告自行辯護權之研究;非強制辯護案件,因被告本可自行 辯護,故研究範圍轉而為被告之自行辯護權如何能真正有效落實,例如:法院在 自行辯護案件中應扮演的角色為何?又,對應現行刑事訴訟法,當可重新檢視的 被告權利為:「閱卷權」及「聲請調查證據權」,蓋前者俾被告獲知訴訟資訊,為 有效防禦的重要前提,後者係被告可主動要求法院調查有利事證,以證立其防禦 主張之有力管道,此二權利皆為被告自行辯護權行使所不可或缺,從而基於自行 辯護的觀點,本文欲集中在上開範圍研究於現行法上是否有待改進之處,並提出 解決方針及建議。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所使用之研究方法主要係「文獻分析法(Literature Review)」及「比 較研究法(Comparative Research)」。在研究有關被告(自行)辯護權議題時,除 了閱讀相關國內學者之論著外,亦爬梳國內外相關之期刊著作,國內文獻主要使 用月旦法學知識庫2、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3加以檢索蒐集;英美法文獻 多以 Westlaw 資料庫為主,尤其在被告自行辯護權之要件、相關配套議題方面,

係以美國法之文獻為主要依歸;國際人權法部分,則利用 HUDOC 歐洲人權法 院案例資料庫4等加以整理;日本法則以 CiNii 資料庫作為主要資料來源,藉由 網羅、分析國內外之各種文獻,進行比較法之研究。

於我國法實務判決部分,主要係使用「法源法律網5」及「司法院法學資料 檢索系統6」作為判決搜尋之依據,蒐集並整理實務判決,藉以釐清我國法院對

2 http://www.lawdata.com.tw/anglekmc/ttswebx?@0:0:1:lawkm@@0.49749065443749085

3 https://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login?o=dwebmge

4 https://hudoc.echr.coe.int/eng#{"documentcollectionid2":["GRANDCHAMBER","CHAMBER"]}

5 http://www.lawbank.com.tw/

6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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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強制辯護案件、被告辯護權等見解,以避免本文過度著重於理論層面,而忽略 現實實踐狀況。

第三節 論文章節架構

本論文總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導論,說明本文之問題意識、研究範圍及研 究方法等;第二章介紹我國審判中之辯護制度,在辯護制度之概要說明後,分為

「強制辯護案件」與「非強制辯護案件」,分別探究其制度意義及目的、現行法 律規定適用,並且點出現行審判中辯護制度存有之問題,作為下一章之鋪陳及研 究基礎。

第三章進入外國法制之研究,第一節係美國法有關被告自行辯護權之參考與 借鏡,蓋被告之自行辯護權於美國法上係具有憲法位階,相關聯邦法院判決及學 者文獻可謂豐碩,故本文將其加以整理,介紹若干具有指標性之案例及學者文章;

第二節跳脫以國家為單位之法域,提升至國際人權法之層次,探討相關國際人權 文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法院之裁判發展,以了解有關被 告自行辯護權於國際法上之走向;第三節則為日本法制之梳理,探究與我國法制 同為歐陸體系之日本法,其有關被告辯護權以及自行辯護議題之看法;第四節,

則係為了提供非強制辯護案件中,前述研究範圍所提及之「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權」

之參考,整理了德國法有關聲請調查證據權之法律規範,蓋我國法有關聲請證據 調查之相關法律條文,受德國法影響,故其相關規定有參酌之必要;最後,第五 節終於回歸我國現行法制有關被告自行辯護權之探討,我國是否存在「自行辯護 權」此一概念?若有,則現狀為何?是否容有改進之處?若無,原因為何?是否 應思量參考外國法制見解,於我國建構出自行辯護制度?第五節即依序由我國憲 法、法律規定及實務判決等面向討論之。

第四章則進入筆者之想法建構以及本文見解部分,探討我國法下自行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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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適用。藉由前述章節之鋪墊與比較法之借鏡,發現我國被告自行辯護權之概念 有所不足,故本章乃藉由自行辯護權概念之強化與完善,解決審判中現存辯護制 度之困境。第一節透過外國法制所給予的參考及啟發,嘗試建構筆者所想像的自 行辯護權,說明為何我國被告應擁有自行辯護權,並且探討了其內涵特點、所可 能面臨之質疑與筆者提出之回應,及若干可能須考量的條件設定與限制;第二、

三節則進入具體的適用方面:第二節探究「強制辯護案件」中自行辯護權之具體 適用、第三節為「非強制辯護案件」之實際操作,分別對於此二類性質不同之案 件,提出若干想法與建議。第五章為結論,乃對於上開問題的總回顧,總結前述 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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