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災害管理與資訊性工具之運用
第五節 小結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範在發展上,皆持續不斷於規範中強化對於人民的保護,藉此減少災害對於人類社 會所生之威脅。
第五節 小結
自人類長遠的發展歷史來看,災害所帶來的威脅與恐懼未曾中斷過,面對一次 又一次的災害,人類必須思索相應之道,而災害管理概念的建立與發展毋寧是人類 正面應對災害的適例,藉由災害管理循環機制的運作,人類得以開始調整自身行 為,降低災害對於生命、財產、經濟等各種層面的影響。而近年來,開始有論者歸 納及整理運用在災害管理循環階段的各類管理工具,除了災害掌握工具與災害應 變實作工具之強調外,資訊性工具為近年來受到災害管理學界高度重視的管理工 具,此亦與當前國際災害管理規範之發展經驗不謀而合,更有甚者,聯合國國際災 害管理規範更要求國家或國際組織必須透過現代科技以協助民眾取得更多或更方 便民眾取得與災害相關之資訊。
化學災害作為災害類型之一,前開災害管理循環之概念必須加以重視與運用,
尤其在考量我國地狹人稠、工廠林立、廠住不分的發展背景下,近來受到災害管理 學界高度重視的資訊性工具,對於鄰近於工廠的周遭住民而言格外重要。此外,鑑 於化學災害經常帶有爆炸性、有毒性、高熱性等特性142,一旦不幸地發生化學災害,
的問題上,危險源主要並非來自於國家,而保護義務之概念既然與基本權概念相銜接,因此曾 有認為來自於外國或非人類行為的侵害實與國家應確保各種基本權利之間的和諧無涉,故推 論出國家保護義務的範圍應僅及於各個基本權利主體間之調和,無法擴及至災害此一領域上。
惟如果在國家保護義務的範圍上採行上開理解,無疑是限縮人民基本權利的行使,來自於其 他基本權利主體的侵害固然為典型例示,但不表示災害此種情形必然被排除在外。從國家保 護義務的發展過程來看,既然其目標在於補強基本權利防禦性質的不足,則本於保護的有效 性、實益性,也應該將災害此種危險源納入國家保護義務之範圍內,如此方能確實落實憲法對 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意旨。
相關討論可參考:李建良,基本權利與國家保護義務,收於:李建良、簡資修編,憲法解釋之 理論與實務(第二輯),頁344-346(2000 年);王韻茹,德國災難防護法制之探討,國立中正 大學法學集刊,53 期,頁 218-219(2016 年)。
142 陳弘毅,防火管理,3 版,頁 536-538(2008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往往對於環境的衝擊頗深,包含可能造成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地下水或飲用水污 染、產生大量空氣污染物等情形,是故特別就化學災害而言,環境資訊的成功取得 與否,除了對於民眾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具有重要性外,對於整體生存環境 的維護亦有高度重要性,因此如何透過環境資訊公開之手段協助各個社區落實防 災社區的理念,使社區免於化學災害之威脅,便具有深入討論的實益性。
鑑於災害管理學中對於資訊性工具的使用,尤其是在提供一般民眾獲取災害 資訊及防災知識之部分,多半僅係概念性的提點與倡議,除了尚未具體化環境資訊 公開制度之概念外,也尚未對於環境資訊公開制度之運作內涵與背景進行論述。因 此,在下一章的內容中,本文將從法學角度切入,針對環境資訊公開制度發展之系 統性背景進行說明,同時說明環境資訊公開制度之相關法理基礎,並檢視發展相對 完善的歐盟係如何架構其環境資訊公開制度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