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化學災害管理與環境資訊公開
第四節 環境資訊公開對於化學災害管理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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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係源於人類行為或自然產生,成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立即地傳遞由公共 機構所持有或為公共機構所持有之所有資訊232,俾使可能遭受影響的公眾能夠採行 措施以防免或減輕威脅所帶來的損害。易言之,當涉及到災害發生之可能時,成員 國有義務提供公眾災害相關資訊,使災害對於公眾的影響有機會降到最低。
第五款 救濟機制
在救濟方面,若申請人認為其申請受到忽略、一部或全部錯誤地拒絕申請、未 適當給予回應、未得到處理,此時指令規定成員國應確保申請人得針對公共機構的 行為或不行為提起訴願或訴訟程序233,俾確保其知情權之行使。而與舊指令不同的 地方在於,新指令於規定中亦針對受到環境資訊公開影響之「第三人」救濟途徑進 行規定,指令對此提到除了申請人有權利就公共機構的行為或不行為提起爭訟外,
若第三人因資訊公開而受有損害,成員國也得提供該第三人相關救濟途徑234。
第四節 環境資訊公開對於化學災害管理之重要性 第一項 化學災害對於環境之影響及所生啟示
依前所述,化學災害係指化學品在生產、儲存、運輸或使用過程中因洩漏或處 置不當而導致之災害類型,有論者進一步將化學災害的態樣分為四大類型,包含火 災、爆炸、洩漏與腐蝕此四者235。
1. 火災:由可燃性、發火性、引火性之化學物質所引起,伴有液面火災、火球及 一般著火燃燒之情形236。
232 Directive 2003/4/EC, Article 7(4).
233 Directive 2003/4/EC, Article 6(1).
234 Directive 2003/4/EC, Article 6(2).
235 鄧子正,火災科學的基本概念,頁 310-311(1999 年)。
236 應補充者,火災是一種物質的燃燒現象,而燃燒本身即是一種化學反應,因此嚴格來說,任何 火災均屬於化學火災,惟此處所稱之火災,專指化學災害概念下之化學火災,指的是由極易發 火、引火或爆炸,危險性極高之化學物質所造成之火災,尚應與一般之燃燒火災(如雜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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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114000289-260204?chdtv(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月 9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事故簡訊電子報,第 70 期,
https://toxicdms.epa.gov.tw/edm/EpaperContent/8851(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9 日)。
239 朱淑娟,台塑仁武廠污染 環保署將追討「不當利得」,環境資訊中心,2010 年 3 月 30 日,
https://e-info.org.tw/node/53087(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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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案例與吾人過往生活經驗中,可觀察到化學災害之發生,除了對於人類 自身產生危害外,對於整體生存環境而言,亦具有重大影響性,且化學災害一旦生 成,其影響之時間、空間範圍,往往帶有持久與廣布的特性240。因此,針對運作化 學品所可能伴隨的化學災害風險,不論本於對人類安全或環境的維護,於法制上都 有必要強調在落實化學災害管理的過程中建置妥適運行的環境資訊公開制度,讓 一般民眾取得適當且能充分辨析之環境資訊,使民眾提早知悉位處其生活環境周 遭之潛在風險,俾利於民眾及早對於化學災害發生之問題做出因應,同時透過監督 相關業者是否落實安全製程之方式,降低化學災害發生之機率及減輕可能對於環 境所產生的危害。
第二項 化學災害管理所需之環境資訊
化學災害對於人類與環境威脅之嚴重性已如前述,本文於前段中亦已說明,本 於化學災害之特性,環境資訊公開制度對於化學災害管理法制之建置尤具重要性。
而在後續討論如何於化學災害管理法制內建構環境資訊公開制度之前,必須先分 析究竟哪些資訊屬於化學災害管理所需要,為民眾於踐行防災社區之過程上所必 須(不論是在減災、整備、應變或復原重建的何種階段),且為環境資訊公開制度 上所指稱之環境資訊。
針對化學災害問題,就化學災害管理上所需要的資訊,本文認為可分別從幾個 角度觀察,包含誰進行化學品的運作(who)、在哪裡運作(where)、涉及什麼化學 品(what)、如何確保化學品安全運作(how)。進一步針對個別具體內容而言,本 文認為以下資訊,為化學災害管理過程上不可或缺之資訊241。
240 賈筱蓉、華梅英、鄧家基,化學災害環境危害應變與環境復原案例探討,東南學報,32 期,
頁190(2008 年)。
241 針對化學災害管理所需之資訊內容,以下分析內容主要參考自:紀佳雄(註 2),頁18-19;王 毓正(註21),頁 5-6;賈筱蓉、華梅英、鄧家基(註 240),頁 193;吳子修、謝龍生、林李 耀、陳建元、蘇昭郎、李文正、劉淑燕,災害潛勢資料研發與應用,國研科技,5 期,頁 19-20(2005 年);鄧敏政、蘇昭郎、黃詩倩、刑浩然,毒性化學災害資訊平台-建構透明與即時 的資訊共享網路,國研科技,15 期,頁 80(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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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ho:化學品運作人之身分。
2、 where:化學品運作廠址、化學品存放位置。
3、 what:所運作之化學品、化學品之危害分類、化學品之運作量與釋放量、化學 品對於人類或環境的毒理資料、工廠內運作行為之簡介。
4、 how:相關法令之遵守情形、化學災害發生如何示警、化學災害發生如何應變、
是否定期更新相關資訊。
透過以上人、地、時、物等角度,本文簡略整理出針對化學災害問題,於化學 災害管理過程上所應具備的資訊,藉由掌握上述資訊,民眾方得以判斷實際存在於 生活周遭之化學災害風險。以上的資訊,主要便係關涉到人類運用化學品對於環境 所生影響或可能影響之資訊,以及運用化學品對於人類所生影響或可能影響之資 訊,上開二種資訊,從奧爾胡斯公約所提出之定義來看,皆屬於環境資訊公開制度 在運作時所指涉的環境資訊242。
因此在化學災害管理過程中,環境資訊公開制度要能妥適建置,重點便在於提 供上開資訊給一般民眾,而應如何在化學災害管理規範內設計對於化學品資訊的 彙集及公開制度,以利蒐集並公開上開資訊,進而降低化學災害對於人類社會或環 境的危害,歐盟塞維索指令對此已建構一套可資參考的運作機制。在下一章的內容 中,本文將完整的介紹塞維索指令的規範內容,並解析其係如何結合環境資訊公開 制度於規範內容中。
第五節 小結
本章自環境法上管制工具的流變出發,帶出近來漸有提倡資訊性管制工具之
242 從歐洲對於環境資訊公開制度的發展過程來看,可觀察到其趨勢是朝向盡量擴大環境資訊概
念的適用範圍,不讓太多資訊過早受到排除,藉此使一般民眾有更多機會取得環境資訊,因此 像是奧爾胡斯公約便在執行指南中提到,該公約之起草者係有意在環境資訊的定義範圍上採 取非窮盡式列舉方式,使環境資訊的定義範圍能盡量且廣泛地包含多種資訊。對此請參考:
UNECE, The Aarhus Convention: An Implementation Guide, p. 50, https://www.unece.org/fileadmin/DAM/env/pp/Publications/Aarhus_Implementation_Guide_interac tive_eng.pdf (last visited: Aug.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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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浪,其中環境資訊公開制度,更是論者所著重討論的重心。正因環境問題往往具 有未知性與不確定性,若公眾對於環境現況或造成環境破壞的原因缺乏資訊,則其 便無法遂行環境事務之監督,或無法積極採取避免災害之行為,因此法制上無論是 本於知的權利、環境權或民主國原則之考量,都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運作的環境資 訊公開制度,藉此消除公眾取得環境資訊的障礙,使公眾得以在環境事務上發揮有 效的公眾參與。本章後段中亦以歐洲聯盟環境資訊公開法制為鑑,觀察自由接近環 境資訊指令、奧爾胡斯公約與公眾接近環境資訊指令一系列規範之發展內容,檢視 相關規範係如何設計相應之主被動公開機制及救濟機制。
由於化學災害之發生,不僅對於人類生存帶來威脅,也可能因此造成空氣污染、
水污染或土壤污染,進而對於整體環境帶來巨大衝擊,故針對化學災害問題之風 險,環境資訊公開制度之建立在化學災害管理過程中扮演著關鍵性角色。為進一步 了解如何針對化學災害妥適地架構化學災害管理法制,特別是如何於制度內設計 環境資訊之彙集與公開機制,以下第四章內本文將以歐盟塞維索指令為觀察對象,
透過對於該指令的完整介紹來了解歐盟係如何在化學災害管理需求下結合本章內 所討論的環境資訊公開制度,希冀能透過歐盟規範的解析,以利於在第五章我國法 制之檢討中提出有力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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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導入環境資訊公開的歐洲聯盟塞維索指 令
相對於其他種類的災害,基於化學災害之特性,各國往往會立法進行特殊處理,
目前就世界上各個國家或地區間針對化學災害管理之立法例而言,歐盟所制定之 塞維索指令由於發展已久且施行之成效斐然,因而在國際上獲得了高度重視。
如何在化學災害管理規範內結合環境資訊公開制度,歐盟塞維索指令提供了 一套值得參考的運作方式,因此,以下本章將以歐盟塞維索指令為討論核心,先從 塞維索事件之介紹出發,說明塞維索指令制定與修正之過程,進而再就2012 年塞 維索指令III 之規範內容進行整體性的介紹。最後,本章也將分析歐盟塞維索指令 III 的整體規範模式,希冀透過此一分析能發現塞維索指令 III 對於各國化學災害管 理法制(含我國)所帶來之啟示。
第一節 立法背景—塞維索事件及其影響
塞維索事件之發生,必須追溯至距今四十多年前所發生的一場意外事故,
Industrie Chimiche Meda Società Azionaria 公司(下稱 ICMESA 公司)係一家位於 義大利倫巴底大區(Lombardia)的化學公司,其由瑞士羅氏(Roche)集團透過旗 下的Givaudan 公司所持有,專門從事殺蟲劑、除草劑等各類化學品或是藥品的生 產與製造。
於1976 年 7 月 10 日當日中午 12 時 30 分左右,由於突然發生失控的放熱反 應,導致安全閥因壓力過高而故障,最終使得 ICMESA 公司的化學工廠發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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