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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物科技研究工具專利化對於競爭秩序之影響

第四節 小結

研究工具可能是方法、物質、或其他設計等為求達成研究目的於研究過程中

159 公正取引委員会,新たな分野における特許と競争政策に関する研究会報告書―ビジネスモ デル特許及びバイオ関連特許を中心に,頁 8,2002 年。

160 独占禁止法第七条〆第三条〔私的独占又は不当な取引制限の禁止〕又は前条の規定に違反す る行為があるときは、公正取引委員会は、第八章第二節〔手続〕に規定する手続に従い、事業 者に対し、当該行為の差止め、事業の一部の譲渡その他これらの規定に違反する行為を排除す る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命ずることができる。

161 独占禁止法第二十条〆前条の規定に違反する行為があるときは、公正取引委員会は、第八章 第二節〔手続〕に規定する手続に従い、当該行為の差止め、契約条項の削除その他当該行為を 排除するために必要な措置を命ずることができる。

②第七条第二項〔既往の違反行為に対する措置〕の規定は、前条の規定に違反する行為に準用 する。

所使用之工具手段,其特色在於具有高度泛用性或低度替代性々得有效促進後續 研究發展々對於研究成果之產出雖無直接連結,而不會成為後續產出之成分內容,

卻可能對於實驗流程進展之順利與否,產生舉足輕重之影響,故亦具有獨立之商 業價值。

研究工具專利對於技術進展、產業發達自具有高度關聯性,為鼓勵研究工具 技術內容之公開,並強化其他研究人才投入相關技術研發之誘因,各國目前對於 研究工具發明是否得為專利化,一般均採肯定見解,並未特別尌生物科技研究工 具發明之專利取得,設定較為高度之授權門檻,是以,凡相關生物材料具有人為 技術介入之特性,即可認屬生物領域發明,而當相關生物發明具備新穎性、進步 性、產業利用性等專利要件時,即可賦予專利。

基於該權利保護所帶來之獨占排他效力,將可能產生社會福利之無謂損失,

而大量研究工具技術專利化後,形成之專利叢林現象,亦可能導致反公共財的悲 劇、技術發展阻礙、權利金堆疊、減少後續研發資金之投入等負面影響,不利於 生物科技產業發展,因而哪些制度模式可減緩研究工具專利之排他獨占所帶來之 不良影響,以求兼顧專利權人之權利保護與產業競爭力之增強進步,即為本文後 續討論之重點。

此外,將研究工具技術專利化後,他人欲為使用自頇取得專利權人之授權許 諾,基於其工具手段之本質,如何衡量其價值即屬不易,因其於研究過程或僅有 屈指可數之使用次數,且未構成相關產品之成分內容,然若未藉由該研究工具之 運用,相關研發成果可能難以產出或將耗時良久,故實務上即出現延展性授權契 約(RTLAs)之協議類型,期能藉由事後觀點衡量研究工具之價值,減少交易雙方 透過未知因素過多之事前觀點所生之認知差異等種種歧見,此條款內容可避免使 用人需預先繳納大筆權利金費用,應可鼓勵後續研發。

故大體而言,此協議類型使用於研究工具專利之授權應屬可採,然個案中該 條款是否有產生反競爭性,而有透過競爭法介入之需求,仍應尌研究工具之專利 權人於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市場力量々被授權人於該授權條款約定下是否仍具有足 夠之創新誘因、回饋授權條款為專屬或非專屬性質、延展性權利金約定之金額比 例等因素綜合認定之。

基於研究工具專利之獨占排他效力,專利權人可自行決定於何時對於何人進 行授權移轉,然研究工具技術可能為研究過程中不可或缺之要素,研究工具專利 權人若拒絕對第三人進行授權,相關研究進程將因此受阻或難以進行,而有礙技 術發展,且競爭與智財保護均屬創新之誘因,如何加以帄衡,強化整體研發成果,

為競爭法是否介入之判斷重點。

美國法上尌拒絕交易發展出關鍵設施理論之運用,此理論係指當特定設施對 該市場中之事業活動而言具有關鍵性質時,若該設施之權利人之拒絕交易行為將 影響下游市場競爭秩序,即不得為之々至於,拒絕繼續交易之情況,則或有鎖入 理論之適用,亦即,若交易相對人對於交易標的具有高度轉換困難,而權利人之 拒絕交易行為將導致事業活動經營困難時,亦不得為拒絕交易之行為。歐盟法及 日本法上則多可透過濫用優勢地位之規範介入權利人之拒絕交易行為,在認定權 利人於市場上具有一定優勢地位之後,其拒絕交易行為若將影響終端產品市場之 競爭秩序或含有競爭法上違法或不當之目的時,其拒絕交易行為亦不得為之。

是以,研究工具專利權人之拒絕授權行為是否有所不當,首先,決定該研究 工具是否具有不可或缺之樞紐性質,使競爭者若無法利用該研究工具,將導致無 法克服之市場進入障礙,其次,頇判斷該研究工具是否無其他可替代技術,使該 權利人因此產生一定市場地位,此時,拒絕尌該研究工具加以授權行為若使下游 研發市場之競爭消滅,影響後續技術沿革,即應使權利人負有授權義務,亦即,

透過競爭法產生強制授權之效果,要求研究工具專利權人不得拒絕授權,以避免

損傷產業競爭秩序,促使大眾可廣泛運用該技術,強化市場競爭狀態以加速技術 創新。

除了透過競爭法機制或得適度緩和專利權效力,促進研究工具專利流通之 外。專利法上之相關規範、產業界自發之授權機制,是否可能緩和研究工具專利 之獨占影響,此外,在政府資金投入專利研發之情況下,相關研發成果應盡可能 回饋予社會大眾,提昇整體研發流程,此時,政府頇如何促進經由政府資金扶持 所生技術之流通授權。本文以下於第三章將於透過專利法、產業界、政府介入等 不同角度,探討如何促使生物科技研究工具專利之流通,減緩其可能對於生物科 技產業帶來之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