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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研究工具是指科學家在實驗室中做為工具使用之各種資源,亦即,是科技研 發過程中可能利用之資源通稱。研究工具可建立貣現有技術之操作帄台,而成為 後續創新技術之基礎,因此具有上游技術性質之研究工具,基於其可為廣泛運用 之特性,將與下游領域研究開發具有緊密關聯,故其一旦取得專利權此排他性質 之權利,將可能左右競爭秩序或研發節奏。研究工具雖對於研究節奏流暢與否有 舉足輕重之影響,然其生命週期亦可能極為短暫,伴隨生物科技產業進展,隨時 均可能出現新開發之工具手段,然在尚無其他新穎工具手段出現之前,其存在對 於後續研發進展之重要性實不容忽視。

基於研究工具對於後續技術研發進程具有重要地位,故為避免基礎研究者不 願產出研究工具技術,經由賦予研究工具技術一專利權保護,可使發明人較易於 將該技術進行商業化,尤其生物科技產業之研發多頇經過長期開發時間,開發成 功率卻偏低1而頇投入高額開發費用,藉由將研發技術進行專利化獲取利益以回收 投資,較能增進各機構企業從事上游基礎技術研究之誘因。

然而,取得專利權之研究工具將享有排他權利,專利權人因此可掌握特定研 究工具技術,其對於授權予何人以及如何進行授權等決定,即會大幅影響後續技 術之發展情況,例如,研究工具專利權人若認為經由該專利技術可研發出熱門暢 銷產品時,其可能拒絕授權予任何他人,以獨占該研發利益,避免其他競爭者投 入相關研發市場,而產生影響後續技術市場之競爭狀態々且當該研究工具技術可

1以醫藥產業為例,藥品由研究開發階段至上市之間,約需十五年至十七年之研發期間々開發階段 尌先導化合物之研發約僅六千分之一的成功率,成功開發先導化合物後,欲進行製造販售之成功 率亦僅約五分之一,整體研發完成之成功率僅有三十萬分之一。詳細說明參照稗貫俊文,リサー チツール特許のライセンス問題—日本のバイオテクノロジー産業と競争政策,市場〃知的財産〃

競争法,頁 89,有斐閣,2007 年。

能運用於其他研發過程以產出不同之產品技術時,則專利權帶來之排他性質,將 使研究工具技術即無法獲得充分運用,而可能難以達成提升整體社會福利之結果。

此時,如何基於產業政策、公共利益等理念,兼顧專利權人與競爭秩序間之 利益衡帄即為一重要課題。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可享有排他獨占之權益,以鼓勵 大眾公開發明,加速後續開發,避免社會耗費寶貴研究資源於重複之研發過程。

然為避免該排他力量過度膨脹,反可能侵蝕專利法本欲維護之利益,即需藉由特 定途徑緩和專利權可能帶來之獨占影響。一旦將研究必頇使用之手段方法透過專 利權予以獨占,使第三人無法使用,將致研究無法進步,最後可能導致使研究技 術進步此專利法之目的受到阻礙之疑問發生。

特別是生命科學領域上,基於資源之稀少性此因素,常導致其他代替手段難 以覓得之情形,使前段所述問題更為明顯,故國外相關學說近年來,對於智慧財 產權與生命科學領域之互動,意見相當分歧,大致上可略分為二種論點〆一方期 待在尖端醫療領域上擴大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他方則希望限制智慧財產權對於研 究工具發明之相關保護。此二論點不僅方向相反,縱為其一,議者亦無一致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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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生物科技研究工具技術對於先進技術發展所具有之重要性,美國、日本、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 下簡稱 OECD)等許多國家或相關國際組織,均意識到相關情勢發展,採取因應 措施實已刻不容緩,而逐漸制定相關指導原則,鼓勵各機構企業採取合理措施,

促進研究工具技術合理且及時之授權,促進相關技術之有效使用々然相應於各國 家或國際組織對此議題的重視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我國現今對於此議題之關注 度,似有所不足。

2片山英二,ライフサイエンスにおける知的財産権の最近の動向,法とコンビュータ第 24 期,

頁 47-52,2006 年 7 月。

我國從 1980 年代開始發展生技產業,藉由生技研發機構的設立,累積生技研 發能量,藉以推動生技產業的發展。1982 年頒訂「科學技術發展方案」,明定生 物科技產業為八大重點科技之一,政府為進行全面性的規劃,有效整合資源,並 將研發成果實際落實於商業應用上,以達到我國生技產業的未來發展願景與目 標。行政院於 1995 年頒定「加強生物技術產業推動方案」,整合各部會資源,分 從法規、研發、技術商業化、人才、投資與市場拓展等項目著手,研擬推動重點 項目,期藉由整體性的規劃,順利推動產業發展。3

我國生物科技產業之發展,至今仍未完備,尚處於技術輸入型態,頇高度仰 賴美歐等國之關鍵技術支援。是以如何加速技術開發創新,使我國擠身尖端生物 技術產出國家行列,是亟欲發展之目標。特定生物材料或篩檢方法等研究工具作 為生物科技相關研究過程中所不可或缺之資源,欲推動我國技術發展,藉由促進 研究工具材料技術之散布流通,將有助於研究過程更為便捷快速,亦為增進產業 技術創新的方式之一。

在我國政府全力推動生物科技相關研究之政策方針下,一方面,為加強生技 產業之研發誘因,必頇對其研究成果加以保障,而賦予研究工具專利權保護々另 一方面,毫無限制之過度保護可能使得研究工具權利人拒絕授權他人利用,不當 阻礙下游研發之推進。尤其各國生物科技相關專利於近年間快速累積成長,包含 幹細胞、基因轉殖鼠及其他於實驗室中所需適用之基礎檢測技術,其所形成之專

3依照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及經濟部生物技術與醫藥工業發展推動小組於 2007 年之統 計,關於產業營業額之部份,2006 年我國生技產業總營業額為新台幣 1,791 億元,其中以醫療器 材產業的營業額最高,計新台幣 697 億元,次為製藥產業,營業額為新台幣 660 億 元,新興生技 產業營業額亦達新台幣 434 億元。相對 2005 年產業總營業額為新台幣 1,600 億元,2006 年產業營 業額年成長約 12%,以醫療器材產業的成長幅度最大,約較 2005 年成長 18%,新興生技產業亦 有 12%的成長,製藥產業則微幅成長 6%。此外,2006 年我國生技產業總家數達到 1,136 家,出 口值為新台幣 606 億元,進口值亦達新台幣 1,332 億元,國內市場需求則高達新台幣 2,517 億元。

我國生技產業投資金額也達到一定的規模,2006 年政府投入生技產業的金額約新台幣 215 億元,

生技研發經費約佔總投入金額的 6 成。民間投資生技的金額亦達新台幣 210 億元,投資項目以保 健食品、製藥、生技醫藥、醫療器材為主。迄 2006 年,我國設有培育生技公司的育成中心家數已 達 48 所,其由政府和法人單位成立者分別各有 5 家,其餘 38 家由大學自行成立,總計培育廠商 的家數達到 268 家。

利叢林現象,可能減緩後續技術發展,並阻礙研發者近用相關技術之機會。本文 即基於此觀察,而欲進一步尌此加以討論,考量我國或可如何因應相關議題之發 展。

因而若發現專利權之獨占排他效力,不僅無法達成專利法欲促使技術發展目 的,甚產生產業發展受阻等弊端時,相關權利保護可能已經過度擴張,此時,應 詴圖緩和該專利發明所能享有之獨占排他效力,促使技術流通普及,藉由競爭使 產業進步升級。尤其研究工具本身之產出可能是利用政府經費加以進行,而我國 目前基於發展成果仍有所未足,政府為扶植相關產業發展,亦投注大量資金於其 中,如何促進相關研發,並確保研發成果可獲得充分利用即形成重要課題,因此,

本文以下亦將探討各國如何經營管理政府資金產出之發明,並回頭檢視我國現 狀,是否已能完整發揮政府資助發明之效能。

觀察各國對於專利權之相關規範與授權運作模式,為求達成將研發誘因之確 保以及研發自由之保障此二目的相互調和之效果,對於生物科技研究工具專利化 所產生之問題,可能採取之因應對策,或有以下選項〆首先,於權利賦予階段,

提高研究工具獲得專利權之門檻障礙々其次,於權利行使階段,可能有詴驗免責 規定之適用、強制授權規定之適用、競爭法之規範、授權指導原則之訂定、自由 授權模式之導入、專利集管模式之導入、組成權利仲介團體等種種可能對應方式 得加以考量。

本文基於調和智慧財產權保護與自由研發之公共利益確保二者之目的,分析 關於外國法制於解決此類問題上所開發出之各種機制與規範,釐清其理論根基與 制度優劣,並對照我國現行生物科技研究發展現況與國內法制環境,透過對於相 關對策途徑之探討,詴析何種方式較能有效緩解專利權之獨占效力,兼顧專利權 人之利益與我國生物技術發展之競爭狀態維持,解決其間可能產生之內在衝突,

藉以促使我國生物科技產業之技術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