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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電視節目版式與智慧財產負領域

第三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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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節目版式為中心 第四章 電視節目版式與智慧財產負領域

第三節 小結

「當今的法律已經提供足夠的保護,更多的保護將會對產業產生不 利的影響537

- BBC538 -

壹、電視節目版式之產業機制

電視節目版式在其涵蓋範圍過廣、難以清楚定義以及需待演員嗣後具 體呈現等特性下,導致其在著作權法的適用上容易被認定為抽象之思想或 概念而不具著作適格性; 又或因為仰賴演員之真實演出,所以在著作權侵 權認定上亦難成立實質近似。又考量電視節目版式原則上具備流通性、不 可排他性、複製及流通成本低的特性,將會導致市場上搭便車現象頻現,

市場上願意支付對價取得授權或是購買版式的人數減少,進而導致產業內 創新誘因降低,產業逐漸沒落。 然不全然,電視節目版式的內部機制和 產業特性讓產業呈現穩定的平衡,在有效地防止抄襲,提供創新誘因下,

更適當地保留元素容予抄襲,為風潮營造及累積創新。

在社會規範面下,版式為一以人為本之產業,各團隊公司間彼此競爭 又合作,因此產業內的文化規範、交易慣例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產業內 部每個月舉辦的商業展覽除了提供交流機會外,更是文化和規範傳承的平 台。因此」,一旦違反眾人所遵循之淺規則時,市場上之他人將會快速知 悉,連帶導致名聲效果以及排擠效應非常顯著。抄襲者除了可能被冠上抄 襲頭銜,更可能喪失未來相關的合作機會。另外,縱使沒有法律強硬的公 權力手段,產業內部的中介組織,例版式認證暨保護協會以及國際版式律 師協會等,亦扮演著聯絡文化、紛爭解決以及促進交易等角色。所制定和 設計的制度亦屬成熟,幫助維繫產業內部穩定。

537 “The current laws provide adequate protection and that a more prescriptive approach will create difficulties. ” Kretschmer & Singh, supra note 105,at 18.

538 BBC, http://www.bbc-asia.com/ (last visited: 201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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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規範面之外,各公司亦順應著產業特性發展出不同的商業策略。

市場先進優勢是更是全球化下,刺激各製作團隊創新的動力。公司間致力 於將節目融入異國元素來吸引全球觀眾外,更會與各地公司合作來共為創 作出符合當地風土民情的節目來率先進入各地區市場。取得市場先機下,

幫助建立正版意識和培養觀眾忠誠度。此外,基於產業呈現階段性風潮的 特性,逃離競爭效果亦會促使各公司間加速創新,人人都想成為風潮建立 的領頭羊。

另外,基於智慧投入的版式難以藉由法律來保障經濟上的利益,各公 司通常會將節目結合品牌,並且藉由商品化的行銷策略,從週邊商品、影 音影帶等商品授權來快速回收經濟收益。在品牌成功被建立後,除了可以 幫助維護品質、產生嚇阻抄襲、增加交易上的議價能力,更可以藉由商標 法保護品牌,間接地達到保障節目版式之目的。

基於電視節目為經驗性商品,並隨著資訊外部效果以及網路效應,在 電視節目的觀賞需求面上呈現羊群效應; 又節目的製作和設計上因為資訊 的不確定性導致競爭者間均會參考過往經驗和他人之行為策略參考。因此,

在版式設計的供給面上亦出現樂隊花車效應和從眾心裏。在兩相互動下,

短時間內相類似概念的節目將在市場上大量出現,形成風潮。

在產業高度仰賴風潮的建立下,內部普遍都會容任他人一定程度的模 仿和抄襲,使得共同引領產業上的風潮。然同時間又藉由提升技術、增加 製作成本、發展特殊元素、垂直整合等手段來保持競爭優勢,打壓競爭者 的生存空間。並且多嘗試以企業對企業的方式授權版式聖經,並且推崇聯 合開發制度,藉以吸引他製作公司為授權,取代仿效抄襲。而市場上抄襲 所恐生的不利益,亦將隨著循環風潮的時間限制下受到減弱。

最後,產業內部元素的重複使用以及累積創新之重視,產業市場下的 借用行為亦屬常見。除了因為循環風潮下所將重複出現的元素不應受到少 數所掌控或限制,更是因為產業中每一項創作的累積亦都將成為未來創新 的基礎,幫助產業發展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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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電視節目版式之負領域特性

智慧財產負領域係指:「未有受到智慧財產權的明顯廣泛保護,但是 創新以及發明卻仍十分興盛的領域539。」而此概念並非否定傳統誘因理論 之存在目的為維繫知識經濟市場的運作,確保創作者的投入會有回報並且 提供創新誘因。反之,則是主張動態的產業乃由法律、社會規範以及商業 經濟所共組而成。因此,縱使法律手段的效果不明顯時,產業內部仍會依 照特性發展出維繫產業運作的機制和手段。

電視節目版式產業並非為一個法律真空,完全不受到法律保護的領域。

反之,應該是一個受到有限度保護的產業。版式本身在具備相當程度的具 體性及確定性時,亦有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此外,隨著國際間,甚至 各國間的寬鬆標準不同,更不可一概而論。另外,商標法、營業秘密法、

契約義務、公平交易法等,亦可能在個案中提供一定程度的衡平作用。

節目版式產業特別之處在於,有限的法律與非法律的互動,共同建制 出產業內部平衡抄襲、提供創新誘因,促進產業繁盛,並且幫助累積創新。

抄襲所生的負面效果將會因為流行趨勢的循環而被削弱,產業之間適當地 保留抄襲及模仿空間可以促進產業更加繁盛,並倚賴並發展出特別的商業 策略來攫取經濟上之效益。

鑑於智慧財產權本身即為公益色彩濃厚的財產權以及法律的最後手段 性,著作權法似不應過度擴張,否則有恐破壞既已維持的平衡,並且不利 於社會之累積創新。惟不可否認地,隨著版式市場擴大、跨國互動頻繁、

產業人數增加等因素,產業現存的內部機制是否足夠仍屬未知,留待下一 章為討論及建議。

539“Areas in which creation and innovation thrice without significant protection form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Rosenblatt, surpa note407, at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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