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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電視節目版式產業概況

第一節 節目版式定義及產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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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節目版式為中心 第二章 電視節目版式產業概況

第二章 電視節目版式產業概況

當今,電視節目已經在人民生活中扮演不可或缺的地位。從二十世紀 開始,電視早已從國家政府的傳播工具轉變成為涵蓋娛樂及文化的傳播工 具9。其綜合了廣播、舞台、電影等各種藝術技巧,並加上多樣化的取材,

突破傳統藝術受到時間、地點以及表達方式的限制,成為一種綜合藝術、

傳播媒體和娛樂的工具10

而電視節目版式更是電視節目之前身和依據圭臬,在探討其於智慧財 產領域的定位及其與著作權法的互動之前,本文將先於第二章介紹何謂電 視節目版式及其產業概況。第一節嘗試界定何謂電視節目版式及其範疇,

並簡述其產生之方式和所具特色。次節將介紹版式產業於1950 年至今的 整體發展和趨勢走向,並會在第三節分析產業下觀眾對於節目之需求面和 節目版式製作之供給面各自具備何種特性,致使產業呈現特殊之風潮。

第一節 節目版式定義及產業範疇

「電視節目版式便好像一份食譜,可讓電視的概念和創意雲遊四海,

不受限於地理或語言上的限制。因此,這份食譜涵括了所有該領域的食材,

讓世界各地的製作人可以憑藉著來自外國的模板,改編成具備地方特色,

並代表地方文化的節目11。」

-Michel Rodrigue12

9 謝章富,電視節目設計研究,國立藝專廣播電視學會,民國八十三年,頁 30。

10 同上註。

11 “It's a recipe which allows television concepts and ideas to travel without being stopped by either geographic or linguistic boundaries. To achieve this, the recipe comes with a whole range of ingredients making it possible for producers throughout the world locally produce a television programme based on a foreign format, and to present it as a local television show perfectly adapted to their respective countries and cultures. ” See ALBERTMORAN &JUSTIC MALBON, UNDERSTANDING THE GLOBAL TVFORMAT,19,Intellect Ltd (2006).

12 Michel Rodrigue 為 1996 年模板代理公司 Distraction Formats 的執行長,

http://www.asiatvforum.com/programme/Speakers2014/Michel-Rodrigue/(最後瀏覽日:

201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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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電視節目版式

在探討電視版式所涉及之著作權爭議及其所產業所呈現之特殊現象前,

須先就節目版式的定義、製作和特色予以介紹。然基於版式一詞所涉之範 圍過廣,欲全面及完整的定義顯非易事,易顧此失彼。本文整理國內外研 究論者針對版式所下之定義為整理並嘗試再為重新定義。更將參酌實務上 對於電視及版式之操作,簡述版式發展所涉及之四階段流程及其所呈現之 特色。

ㄧ、版式之定義

針對電視節目的定義,美國編劇協會(Writers Guild of America)曾在 1960 年的影視基本協議(1960 Television Film Basic Agreement)中定義節 目版式為:「同一系列電視節目內容架構的書面資料; 必須包含節目中各角 色的功能,且其內容架構必須在這一系列節目中重複被利用13。」然此定 義可能限縮節目版式必須為書面形式的具體記錄,而忽略了版式一詞所涵 蓋之範圍尚包括綜藝節目及實鏡節目等仰賴即興呈現之節目。諸如選秀節 目和遊戲節目中的真實呈現便難以事先具體記錄於書面之中。

英國亦曾在1990 年的廣播電視法案(British Broadcasting Bill)嘗試定 義企劃(paper proposal ),並認定企劃為針對節目模板所記載之計劃; 而節 目模板(format program)為:「可以重複操作,並被理解成為一系列,且 蘊含著相當程度原創性的電視節目模板14。」 此定義賦予節目版式相當寬 廣的認定空間,然一體兩面,此空泛的定義卻被認定在實質內容上欠缺明 確性而無法成為有效的判斷基礎15

學理上,早期美國學者有提出:「節目版式是經過撰寫的呈現,其為 一系列或單元劇的節目設定架構,讓核心角色可以據以為操作,而使該架 構得以在各集中重複再現。包括節目設定、主題、主要或常用的故事情節、

13 Robin Meadow, Television Formats-The Search for Protection, 58,CALI.L.REV.1169, 1170 (1970).

14 Neta-Li E. Gottlieb, Free to Air- Legal Protection for TV Program Formats, INTELL.PROP.L.

REV. 211, 212(2011).

15張瑞星,論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保護,科技法學評論第8 卷第 2 期,2011 年 12 月,

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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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詳盡特質而可供區別辨認的核心角色,以及各角色間的互動16。」英 國亦有學者提出:「電視版式必須有電視節目的核心思想,並且藉由其固 定的骨架結構成所呈現,搭配故事情節、一連串事件或要素、具體角色、

名字、特殊設計及道具、口號、或其他可以重複再現的元素17。」

針對此難題,我國有論者曾嘗試定義節目版式為:「節目版式是指節 目的內容鋪陳已經過詳細推敲,包括故事的情節、角色的描述、主角的選 取、布景、音樂、遊戲規則、圖像的呈現、對白的處理、製作的流程等都 已經完整規劃,這些元素的排序以及選擇成為製作節目的藍圖18。」亦有 論者建議版式應論為:「節目模板係製作團隊運用創意巧思,經過詳細策 劃,將各種素材如節目流程、主題、故事情節、角色特質、人物互動、遊 戲規則、對白口號、美術布景、音樂、攝影、主持風格、節奏氛圍…等等 予以選擇並加以串聯編排,形成獨特的節目架構可供辨識並可重複再現

19。」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因為版式一詞廣泛地包含各種類型節目的架構,

類型可能涵括歌唱節目、遊戲節目、真人實鏡秀、劇本戲劇,彼此之間會 有相當不同的風格以及特徵20,因此欲清楚地定義電視節目版式一詞非常 困難,易顧此失彼,掛一漏萬; 然若自商業角度,將版式產品交易的角度 觀之,則版式應該可以被認定成為一個詳加記載節目的主題內容、操作流 程、主角選取、布景音樂等節目之主要構成元素,並得據以為操作。此外,

其亦可能包括從電視節目從整體製作、發展規劃、預算核銷、行銷計劃、

市場反應等涉及節目從最初的提案到最終觀眾的反應及回饋等一切相關資 訊,並且針對各些細節資訊為清楚之操作說明21,能夠幫助買主節省時間 及成本來製作出相類似節目之商品。

16 Robin Meadow, supra note 13, at 1170.

17 Lisa Logan, The Emperor’s New Clothes? The Way Forward: TV Format Protection under Unfair Competition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United Kingdom and France: Part1, 20(2)ENT. L.R.37,37 (2009).

18 張瑞星,前揭註 15,頁 115。

19 廖沛穎,前揭註 8,頁 13-14。

20 Jean K. Chalaby, The Making of an Entertainment Revolution: How the TV Format Trade Became a Global Industry, 26 EUR.J.COMM.293, 294(2011).

21 MORANAND MALBON, supra note 11, at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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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版式之製作

一份電視節目的製作通常會經歷以下四個階段。首先必須有一個核心 的基本創意和內容,通常稱之為「創意構想(program idea)22」。創意構想為 節目內容的根本,也是傳統上吾人認為電視節目之獨特性及最高價值所在。

構想來源不一而足,可能從靈感、聯想、模仿以及創造等各方面向23。創 意提案人可能會從過往播出的節目中將元素為觀察、體驗、思想、選擇、

組和以及表現後為自我創造或是聯想啟發成一個創意內容24。在電視產業 當中,聯想和靈感可以說是創作之泉源25,亦是著作權法所鼓勵的目標對 象。

此外,創意構想的來源亦可能源自於模仿,然必先予以敘明,此處所 討論之模仿和單純的抄襲尚屬不同。模仿乃為一種便捷的構思方式,是一 種涵蓋觀賞消化、觀察吸收及創新發揮的能耐,並且和欣賞、選擇、判斷 的能力具備高度的關聯性26。電視節目的創意提案之模仿對象可能來自於 國內外的其他節目,然若只是單純地移植節目之內容或是製作高度相似的 節目,在相同地區可能會因為喪失市場先進者優勢而失去新鮮感或被認定 成為抄襲作品而不具優勢; 又當模仿的客體為他國節目時,倘若未有善加 考量當地民俗國情來再行創作出符合市場需求的節目時,則亦難以複製他 人之成功經驗。

然而,鑑於著作權法之終極目標既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此著作權 的排他權賦予僅保護創作人之具體表達而不及於抽象之思想或概念27,因 此單純在創意上的模仿和抄襲在著作權法上並未有所區隔。基於此原因,

電視節目版式之模仿和抄襲之爭議便時常坐落於究竟被控者所呈現出來的 是為創意和思想上的模仿,抑或是具體表達上之著作權侵害。此爭議將於 本文第三章討論之。

22 Stefan Bechtold, The Fashion of TV Show Formats, MICH.ST.L.REV. 451, 462(2013).

23 謝章富,前揭註 9,頁 43。

24 同前註,頁 52。

25 同前註,頁 43。

26 同前註,頁 52。

27 我國著作權法第 10 之 1 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 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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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階段,當節目的創意內容經過具體聯想及延伸後,會被記錄成 為節目企劃,或稱作節目藍圖(paper format)並予以提出28。此時的節目 企劃大多會開始進行相關資料的蒐集及編審,例如納入考量大眾之興趣、

時代之潮流、國家的政策、節目之目標和預期的反應等趨勢方向為審酌29, 並且逐漸勾勒出節目主旨、特色類型、訴求對象、表現方式、預期效果、

經費安排等概念30。並在經過提案人報告、企劃審查會議討論、製作團隊 核可通過後,團隊便開始加入較為細節性的描述和具體規劃31,諸如內容 主題、具體名稱、進行方式、訴求觀眾、目標市場、場地安排、人員派定、

美術指導、製作助理、擬定推廣計劃及派定宣傳人員等細節確立32,並具 體記載於版式架構上(program format) 33

於該基礎的版式下架構上,電視公司會開始著手進行節目的製作,並 且隨著拍攝的進度為架構上的陸續增修和討論,細節化內部元素。包括可 能如氣氛的營造、音樂的選取、場景的選擇、舞台之設計、預算之核銷、

演員之特色、對白之記錄、目標市場之競爭者等細部元素,隨著各節目之 特色不一而足,並且以此拍攝並播出成為一系列的電視節目(episodes) 34

演員之特色、對白之記錄、目標市場之競爭者等細部元素,隨著各節目之 特色不一而足,並且以此拍攝並播出成為一系列的電視節目(episodes)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