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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少年非行行為報導之新聞倫理

少年非行行為報導在新聞類型上究竟是屬何者類型?少年非行既定義為:

「未成年者違反刑事法令,應受處罰的行為與有犯罪之虞的虞犯行為。」(張春 興,2002)因此少年非行行為報導應屬社會新聞中之犯罪新聞。惟少年非行行為 不僅行為者較一般犯罪特殊,其在法律定位上,亦多以保護管束處理,不若一 般犯罪多以刑事處分為主。且觀諸各個新聞自律條款,對少年非行行為報導亦 多加以保護規定,以保障少年非行行為者之人權。而為顧及兒少傳播權,各個 新聞自律條款亦普遍規定犯罪新聞應如何報導,以保障兒少身心健康。因此探 討少年非行行為報導之新聞倫理,除了一般犯罪報導原則應與適用外,亦須考 慮少年非行之特殊性。目前國內文獻對於少年非行行為和新聞之間的相關研究 並不多,學者蘇蘅(2002)則曾在「新聞裡的罪與罰:報紙電視新聞如何再現青 少年犯罪」一文中,分析報紙和電視如何再現青少年犯罪。然相關新聞法規與記 者信條對如何報導少年非行行為則多有著墨。因而本研究擬從一般學者對少年 非行行為新聞報導之見解、法律規定、記者信條探究少年非行行為報導之新聞 倫理。

壹、一般學者對少年非行行為新聞報導之新聞倫理見解

一、犯罪新聞報導文本之探究

少年非行行為報導應屬社會新聞中之犯罪新聞,而且國內文獻對少年非行行 為相關新聞報導文獻較為缺乏,因此本研究探討少年非行行為新聞報導,必需先 探討、了解一般犯罪新聞文獻去,方能知曉少年非行行為相報導之新聞倫理。

所謂犯罪新聞是指社會成員違反社會規範(法律)之新聞。犯罪新聞幾乎天 天在大眾媒介中出現,如此眾多的犯罪新聞,看似琳瑯滿目,但仔細歸納起來,

通常一則犯罪新聞報導內文通常包括犯罪行動本身、行動的主動者-嫌犯、行 動的接受者-受害者、事情發生情景與場景、及嫌犯和受害者姓名、年齡、職 業(Graber,1980)。而且在眾多犯罪新聞中發現,大部分犯罪新聞報導部分,較

多為審判前之新聞,而對犯罪深度意涵,例如:故事背景、犯罪結果、卻鮮有 報導。因此犯罪新聞有時予人感覺敘述邏輯簡單,而犯罪行動者通常被認為是對 社會秩序的法律與道德的符號破壞者(楊意菁,1998)。

另外犯罪新聞裡描述犯罪及受害者時 因著商業利益,往往在報導方式上較 聳動、誇張,即所謂戲劇化效果,尤其當犯罪者及受害者為名人,或是事件奇 特或非常重大時。不少研究也發現犯罪新聞往往集中於少數某種暴力犯罪,與 實際犯罪類型之統計往往有出入,且犯罪新聞往往過於簡化。換言之,媒體所 呈現之犯罪事實和實際情形是有差異,甚而是被扭曲的。

二、新聞犯罪之犯罪效果與報導倫理

究竟媒體應否報導犯罪新聞?媒體報導犯罪新聞,同時有正反兩方的意 義。對社會正面意涵為:媒體可在最短的時間向社會大眾傳達嫌犯的行為,達 到警示作用、幫助緝拿犯罪、監督檢警、法官調查及審判過程且能保護無辜者 受到執法機關濫捕與處罰、阻嚇犯罪發生。而認為犯罪新聞不可報導之理由則 有:將犯罪新聞當成娛樂、誇大犯罪新聞、造成新聞審判、 犯罪者英雄化與知 名化、提供犯罪參考、扭曲執法人員。而媒體新聞強調的即時性也往往忽略日 後犯罪之審判,而無法達到阻嚇犯罪發生之效果。(尤英夫 1983;王應機,1964;

高玉泉,1998;姜占魁,1959)

就新聞學理而言,犯罪新聞報導本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若干研究傳播 效果學者,曾針對電視暴力對兒少做研究調查,顯示電視媒體對兒少認知、態 度和行為不僅有不好影響,且其效果是長期、緩慢且深遠。按照美國學者班都 拉(1977)的社會學習理論來看,兒童及少年會模仿傳播媒介中的暴力行為,犯 罪內容足以構成兒童及少年經驗的一部份。涵化理論者(Gerbner&Gross,1976)

研究則顯示,觀看越多暴力電視,不論大人或兒童都可能認為自己可能是暴力 犧牲者,影響所及,人們對外在世界會越來越不信任。報紙雖性質上與電視媒 介有若干不同,但目前國內兒少團體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2010)

發現平面媒體在有關兒少新聞報導上,多以負面新聞事件為主,因此我們每天 很容易透過報紙接觸到負面兒少新聞報導內容,而且平面媒體並未依循應有的 自律報導原則更加謹慎處理負面兒少新聞報導。而國內報紙因為要刺激報紙銷 售量,在社會新聞報導方面出現了下列缺失:用不成比例的篇幅與巨大標題彰 顯新聞、以聳人聽聞手法對新聞事件中的人物的行為妄加判斷或曲解、繪聲繪 影描述犯罪與色情細節(楊孝濚,1979)。甚而用模擬圖像大幅刊登犯罪新聞,

因而也引發教育人士與家長憂心兒童及少年產生模仿的影響。

因此犯罪新聞影響社會人心既是如此甚深,報導方法上應特別注重報導的 品味,應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犯罪新聞大多屬於純淨式報導

,純淨式報導總要求要能把 5w1h 簡要寫盡,但犯罪新聞中的 How,是用來提醒 社會大眾如何防範用的,而不是拿來教育「如何」犯罪。(張欲亮,2007)所以 應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在消息來源方面,犯罪新聞消息來源大都以警察或 犯罪本身及家屬,如為後者須檢視消息來源之可靠性。但若僅以警方為消息來 源,犯罪新聞採訪並非建立在新聞專業上,易淪為警方的代言人、傳聲筒。

台北新聞研究社(1960)所編的「怎樣報導犯罪新聞」,提出了下列原則:

一 報導犯罪新聞應,必須隱藏犯罪手法,避免他人模仿,威脅社會安全。二、

犯罪新聞文字應力求簡潔、正確,避免渲染,避免淫穢字眼,不雅照片應避免 刊登。三、站在法律立場,報導必須基於事實,以免觸犯毀謗罪;報導應公 正,對原告、被告的訴辯,不可段章取義,避免「報紙審判」。四、記者報導犯 罪,應勿洩漏治安當局撲滅犯罪計畫,同時強調犯罪之預防與避免方法。

而國內一些學者也提出若干見解,如國內學者尤英夫(1994)認為報紙處理 兇殺新聞宜以讀者共同關心之範圍為度,如有關之時、地、人、行兇動機等,

須留意該項新聞價值真正比重及其他新聞量之平衡。將一件無特殊意義的兇殺 事件用作頭條新聞採用大字標題,作冗長而細節得描述以及刊登若干並無必要 之圖片均非所宜。

羅文輝教授(1994)認為犯罪新聞報導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 記者報導新聞犯罪應避免在新聞中指稱涉案嫌犯為罪犯,或公佈涉案嫌犯 的自白及過去犯罪紀錄,侵犯涉案嫌犯的人格權及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二、 應避免犯罪方法的報導,或把犯罪行為合理化,以防止具有犯罪傾向的人 模仿。即要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

三、照片的刊登,應重視讀者品味與格調,應盡量避免刊登不雅照片。刊登照 片之前,編輯應先問自己幾個問題:照片是否具有新聞價值?是否與公眾利益 有關?是否會觸怒當事人? 是否會降低報紙品味?

上述諸多學者專家建議,若用一個概括的概念思考犯罪新聞報導之新聞倫 理議題,下列五點即可做為最佳新聞報導之新聞倫理考慮方向(Christians,et al.,2009):一、對自己的良心負責。 二、對讀者負責。三、對自己報社負責。

四、對同業記者負責。五對社會的責任。國內學者荊溪人(1992)在「新聞編輯 倫理的探索」一文中,提到新聞的報導必須符合三方面需求,一是社會的要求,

二是讀者的要求,三是編輯的要求。如果三方面要求都符合,是必刊新聞;如 只符合二方面是可刊新聞;如果只符合一方面,以少刊為妙;如果任何要求都 不符合,就絕對不可刊用。也可做為參考。

三、少年非行行為新聞報導之相關文獻

國內文獻對於少年非行行為和新聞之間的相關研究並不多,僅有學者蘇蘅教 授曾做過相關研究。學者蘇蘅教授(2001)研究顯示:媒體報導青少年犯罪,犯 罪者特質以男性 17 歲者居多,且不太關注犯罪者的家庭背景。報紙和電視報導 犯罪皆以「逮捕羈押」階段最多,報紙其次多則為「偵查階段」。在受害者特質,

根據其研究,在報紙方面以男性居多。犯罪新聞消息來源主要為警方。其研究 也發現青少年犯罪新聞的確扭曲真實犯罪情形,誇大傷害、武裝搶劫、性犯罪 和飆車等犯罪類型。

而蘇蘅教授(2002)根據上述研究,在「新聞裡的罪與罰:報紙電視新聞 如何再現青少年犯罪」一文中表示:報紙和電視新聞較偏重「暴力犯罪」報導,

例如謀殺、綁票勒索、強暴,因二種媒體均認為這類新聞更具「新聞價值」,更 具吸引力。而這種產製、採訪的過程,建立了「異常」與「正常」的新聞選取原 則,不必然是對青少年犯罪真正的認知。二種媒體均未特別重視青少年犯罪中 的罪犯和受害者具備的人口特質,如教育程度和性別。很少提及受害者相關資 料。從版面、新聞長度和新聞處理來看,二種媒體均不太提供讀者更多值得討 論的資訊,報導不能深入。在消息來源方面,二者媒體消息來源均大多來自警 方。閱聽人是從媒體透過「權威」消息來源架構來明白青少年犯罪新聞,不但可 能讓涉案前犯貼上「社會邊緣人」標籤,也扭曲社會大眾認知。因此建議媒體應

例如謀殺、綁票勒索、強暴,因二種媒體均認為這類新聞更具「新聞價值」,更 具吸引力。而這種產製、採訪的過程,建立了「異常」與「正常」的新聞選取原 則,不必然是對青少年犯罪真正的認知。二種媒體均未特別重視青少年犯罪中 的罪犯和受害者具備的人口特質,如教育程度和性別。很少提及受害者相關資 料。從版面、新聞長度和新聞處理來看,二種媒體均不太提供讀者更多值得討 論的資訊,報導不能深入。在消息來源方面,二者媒體消息來源均大多來自警 方。閱聽人是從媒體透過「權威」消息來源架構來明白青少年犯罪新聞,不但可 能讓涉案前犯貼上「社會邊緣人」標籤,也扭曲社會大眾認知。因此建議媒體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