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四節 從新聞倫理觀點分析研究結果

壹、研究結果

一、新聞報導過於重視表象

從內容分析之結果而言,本研究發現二大報對受害者或非行少年之人口特 質並不重視,而對描述新聞過程比重偏高,另外報導階段以偵查階段較多,注 重是新聞爆發力與即時性;換言之,少年非行行為新聞較偏重以問題取向為報 導主軸,只呈現問題表象,而缺乏深入完整之探討。

而在進行文本詮釋中亦發現,二大報對新聞事件之描寫,總是報導內容最 顯著、不尋常部份,對事件經過描寫詳細,然缺乏對事件更深層反思之相關評 論,而且缺乏相關案件之後續報導。

新聞倫理三項核心價值包括追求真相、社會責任與言論自由(Nordenstreng, 1995;Laitila, 1995)。其中就社會責任部分,新聞媒體應體認到新聞媒體具有 之公共性,在擁有新聞自由的同時,也要負起相對的責任。因此,對於少年非 行行為新聞,新聞媒體除應善盡誠懇、真實與正確的報導外,更應善盡新聞媒 體之公共責任,成為社會教育最佳之守望者。

二、新聞報導扭曲真實犯罪情形

少年非行行為報導類型主要表現在暴力型非行行為,其次為性犯罪及與其 相關之非行行為。然根據法務部相關統計資料顯示,真實少年非行行為之種類 以竊盜居多,而這也顯示新聞媒體對少年非行行為報導,與一般犯罪新聞一 樣,重視的是新聞之戲劇張力及不尋常,以獲得讀者之青睞。然此亦可造成數 種不良結果:新聞娛樂化、對少年、兒童完整形象呈現之侵害、使少年、兒童 接觸不良媒體內容而受其污染。

而針對上述之結果,新聞媒體除應發揮報導事實之功能外,在新聞選取上,

除應以讀者共同關心之範圍為度外,更應留意該項新聞價值真正比重及其他新

聞量之平衡(尤英夫,1994),依循自律報導原則謹慎處理少年非行行為新聞報 導。

三、過於單一之消息來源

消息來源方面,根據研究結果顯示,不論《蘋果日報》與《中國時報》對 於非行少年的消息來源多是警察的敘述為主。可見新聞媒體大部分少年非行行 為新聞,仍高度依賴警方。

消息來源高度依賴警方,從某個角度而言,可提高報導的正確及公正性,

較能獲得閱聽人之信任(蕭憲文,2005),新聞媒體採訪更有效率。但若僅以警 方為消息來源,不僅損及了媒體之專業性,使媒體淪為警方的代言人、傳聲 筒,且因少年非行行為產生原因複雜,媒體僅依賴警方說法而為之報導,甚而依 賴權威機關之消息來源為之「結論」,易使新聞事實產生扭曲現象,對非行少年 形象也易產生「社會邊緣人」標籤,甚而陷入一種道德迷思(蘇蘅,2002)。

四、圖像過於強調感官刺激

(一)、二大報圖像的呈現

就《中國時報》而言,其在圖片與圖表之表現尚稱平實,鮮少由假人、繪 圖、模擬動畫等方式來報導少年非行行為案件,大都以照片為主。然對《蘋果日 報》而言,圖像是《蘋果日報》的優點也是最令人詬病之處。

《蘋果日報》圖像的優點之因在於,其資訊圖表多,新聞文字簡潔,對讀者 而言,尤其是對一般不習慣使用文字者或不喜閱報者,提供快速、簡易閱報方 式。但其令人詬病之處為:

1、模擬圖:

《蘋果日報》通常使用模擬圖,藉由假人、繪圖等方式表現少年非行事發經 過。尤其是連環模擬圖,使用漫畫繪畫方式,把新聞重點部份用定格方式表現 出來,其呈現事實部分是片斷的,是經過記者對新聞「重組」、「再現」的結果,

現」是否會影響讀者對這則報導的解讀,使新聞成為「看圖說故事」,忽略了深 度報導,導致斷章取義?且模擬圖呈現的段落多是較煽動的片段,甚至是重現 犯罪手法,不僅往往淪為感官刺激,絲毫無教育功能,且可能招致一些潛在加 害人模仿。

2、對非行少年形象描繪之偏頗:

在圖片與圖表上,《蘋果日報》對非行少年之描摹上有負面之刻板印象。

如前述,模擬非行少年之容貌如惡魔般猙獰與恐怖,或刻意刊登一副桀傲不 馴、在警局叼著菸之非行少年相片。甚而以少女清涼照片為頭版相片,有刻意 消費兒少身體之嫌。

3、圖表方面

《蘋果日報》大量呈現圖表,其圖表功能多元,有的提供與案件相關生活資 訊,有的則是把少年非行事件經過情形加以整理,或把類似案例整理表列出 來,《蘋果日報》把少年非行事件加以整理、表列出來,有些圖表案例不是缺乏 因果關係,就是僅說出事實經過,而無任何教育或警戒之功能,且相關圖表有 時亦無法發揮更了解新聞事實之功能。

(二)、圖片與圖表之功能與相關倫理

報紙圖像最主要功能,應是輔助讀者更明瞭新聞真相。照片應當真真實實 紀錄事發當時情形。若無照片,事發經過無法清楚真實留下紀錄,這時模擬示 意圖就可補足無照片之缺憾。因此照片不應變造、任意裁切,應維持新聞完整 性與真實性。台灣新聞攝影協會制定的《新聞圖像使用原則》,其內文明白規 定,設計性圖像應以避免讀者誤認其為真實發生之新聞照片,圖說不應夾帶攝 影者的揣測、想像,應由讀者解讀,而非由攝影者或編輯以圖說文字進行主觀 詮釋或暗示。

另外報紙圖像之設計,不應消費讀者之痛苦或挑逗讀者之慾望,因而舉凡 死屍、裸體等,媒體更應小心處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的《節 目製播標準》也規定,針對兒少性侵害或受虐新聞報導,應避免藉由假人、繪

圖、模擬動畫等方式,以免引發潛在加害人模仿效應。尊重兒童與少年的身 體,不應以偷窺方式運鏡或渲染式的特寫鏡頭,刻意消費其身體。不應侵犯人 權,例如隱私權,尤以對未成年人更應注重其隱私權,新聞圖片不得報導足以 辨識其身分之資訊。

因而基於尊重兒童與少年之權利,對於少年非行行為案件新聞圖像,當以嚴 肅之傳統新聞價值看待,不應以純粹視覺感官為導向。畢竟報紙是以家庭為對象 之媒體,報紙媒體在刊登圖片時,應設問此圖象之刊登,是否會損及他人或公共 利益?是否會降低讀者之品味與報紙之氣質?就如 《中國記者信條》當中強調:

「文字圖片健康,不作誨淫誨盜 驚世駭俗的報導」,報紙具備高尚氣質,才能 獲得公眾更多之支持。

五、對非行少年報導偏差與評論偏頗

如前所言,《蘋果日報》對非行少年在圖像描摹上有負面之刻板印象。同樣 在新聞文本中,二大報皆有報導偏差、負面刻板印象之爭議。例如二月十一日

「國三未婚媽媽殺女」一案,二大報內文皆隱射著非行少年必定伴隨著逃家、翹 課、抽菸等偏差行為。

而在研究樣本中發現,記者在報導事件經過時,無法用中立之角度報導,

反而以身歷其境之加油添醋方式來報導新聞案件,甚至對非行少年報導相關評 論亦無法抽離記者個人主觀之意見,在新聞評論上缺乏客觀、多元與深入。而在 詮釋文本過程中,亦發現二大報對相同案例之事件經過、當事人之特質在描述上 有所出入。換言之,媒體所呈現之少年非行行為事實和實際情形是有差異,甚 而是主觀、缺乏多元思維。

《中華民國新聞記者信條》中揭示記者應「廣博知識、嚴守專業精神;隨時 學習,不斷求知,以求對公眾問題深入瞭解,並 奉新聞事業為吾人終身職業,

堅守崗位,造福國家人類。」,此點雖然理想主義色彩甚濃,陳義頗高,然記者 若不斷充實專業,恪守新聞專業準則,新聞媒體當易受社會敬重,記者的地位

也將越受推崇。

六、對非行少年隱私權保護不周

在筆者研究之重複樣本中,只有「十五歲少年殺人、行竊」這一則新聞二大 報皆有刊登圖表。這則新聞之圖表標題為:「少年殺人事件簿」,把少年從學 校、保護管束到中途之家的過程,一一表列出來,資料來源為中途之家與宜蘭 警分局,而記者不察,二大報同時把少年由宜蘭少年法庭裁定之保護管束之紀 錄刊登出來。犯罪新聞不應把涉案嫌犯過去犯罪紀錄公開,「雷爾頓報告」也認 為犯罪新聞中有關嫌犯過去的犯罪紀錄為不應報導事項,犯罪新聞如此,何況 少年事件呢?而筆者亦發現《蘋果日報》在處理非行少年之翻攝相片時,不夠謹 慎小心,翻攝之相片雖然模糊,但相片之角度為少年之正面,恐引發讀者仍能從 相片中辨識出非行少年相關身分。

媒體不可侵犯人們隱私,除非與公共利益有關,否則媒體應尊重公民基本 之傳播權,此種基本人權不僅為聯合國簽署通過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明文規定,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亦明文規定為了保護非行少年或犯罪少年之隱私,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 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財團法人公共電視 文化事業基金」《節目製播標準》相關媒體自律規範亦如此規範。因此媒體自不 能以滿足閱聽人「知的權利」為藉口,而對兒少隱私權為之侵犯。報社媒體撰寫 新聞時,也應審視標題、照片、圖說是否有非行少年或犯罪少年之身分資料,

以對非行少年或犯罪少年隱私能有更周延保護。

七、 非行少年報導娛樂化

根據筆者研究發現非行少年新聞事件有下列特點:以暴力新聞事件居報導

根據筆者研究發現非行少年新聞事件有下列特點:以暴力新聞事件居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