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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分析

透過災害案例資料建制與相關文獻整理分析,本研究將山坡地社區基 地影響安全之因素歸納為自然因素、人為因素、法規因素等三者,如下列 各節所示。需特別注意的是,山坡地災害之成因並非可歸究於單一影響因 素;多數災害均係由三者交互影響所致,因此在處理對策之擬定上,應對 現有問題進行通盤檢討及提出有效之解決方案。

第一節 自然因素

1-1颱風豪兩

回溯既有災害案例,多數災害均係發生於颱風期間,例如:民國86年8 月溫妮颱風汐止林肯大郡災變、民國76年10月琳恩颱風淡水米蘭山莊災變 等,均係颱風夾帶毫雨沖刷土壤造成地滑崩塌。台灣地處亞熱帶季風氣候,

每年夏、秋之際多遭颱風侵襲,經統計,侵台之颱風多夾帶大量豪雨;蓋 因太平洋熱帶性低氣壓依循路徑吸收大量水氣所致。以林肯大郡災變為 例,根據中央氣象局台北雨量站資料顯示,86年8月17日5時至8月18日2時 間,台北地區累積雨量為55.7公釐,而8月18日單日累計雨量高達170公釐,

顯見颱風豪雨之威力。

1-2 地震

台灣地處環太平洋地震帶,時有強烈地震之發生;自1904年11月6日斗六 發生規模6.1之強烈地震開始,至九二一集集發生規模7.3之強烈地震以前,

總計共發生十次造成重大傷亡之強烈地震(如表4-1所示)以及不計其數的小 規模或是無感地震。地震引致山崩與地陷造成之山坡地災害亦為數眾多,

例如:88年921大震造成台中柯林頓山莊災變、84年6月25日宜蘭地震造成 三峽白雞山莊災變等,均為地震所引起之地滑所造成。

1-3 土石流

台灣本島因板塊推擠作用造成山高、坡陡、地質弱、地震瀕繁等地理現 象,加之颱風豪雨的影響,土石流之發生實屬不可避免。921 地震造成苗栗、

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及嘉義等縣市之山區發生地層鬆動及多處大規模

崩塌,合計 2365 處崩塌點,總面積廣達 14347 公頃。經統計 88 年 921 地 震後的 2 年,台灣本島共遭 16 次颱風的侵襲,較大者如 89 年象神颱風 (Xangsane)、90 年桃芝(Toragi)與納莉(Nari)等均造成南投、花蓮等山坡地爆 發嚴重土石流災情。

4-1 台灣十大地震災害和地震系列震源參數一覽表

1-3 地質及斷層

地質不良是沖蝕崩塌的基本因子,岩層的不連續面如層理、斷層破碎 帶等大構造及節理、頁理、裂隙等小構造皆為引發崩塌災害之潛在因素,

加上地震、颱風豪雨等誘發因素之作用,遂使災害發生。

1-4 地表逕流與地下水

大規模之降雨與沖刷常造成山坡地地表逕流之改變與地下水位之變 化,沖蝕山坡地本身,形成坡地失穩與失效,引發災害。

第二節 人為因素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人為影響安全因素,主要來自基地內社區開發本身 使然。就山坡地整體而言,在未開發前屬於平衡狀態,非經颱風豪雨等自 然因素作用,不致發生大規模災害。然則,山坡地社區基地之開發卻造成 此種平衡的破壞,災害案例分析顯示,多數山坡地社區基地開發對原始地 貌傷害甚劇,災害之發生實為必然。山坡地開發是大規模改變地形地貌的 工作,免不了砍伐植生,建造擋土結構,及進行大量土方挖填等項目,施 工過程具有危險性,亦埋下許多災害的誘因,茲分述如下:

2-1 土壤沖失

土方施工前須先清除植生,開挖產生大量鬆方,施工期間若排水設施 未建妥,暴雨將造成土壤大量沖失,形成災害。此外,施工過程中往往改 變地表逕流方向與地下水位高程,造成土壤沖蝕,亦為間接影響因素。

2-2 邊坡穩定狀況遭破壞

施工開挖使原有邊坡受到擾動,應力狀況改變,地下水亦產生變化,致 安全係數降低。案例分析顯示,多數山坡地社區之開發,皆係挖除原有之 坡腳退縮為建築基地。造成基地後方坡度過陡,構成危險。

2-3 社區基地擋土結構設計及施工方法欠妥

土壤及岩石其性質變異甚大,設計參數不易確實掌握。坡地施工又較 一般平地為困難,品質難以控制,均使安全性降低。且多數山坡地社區開 發時對環境資料之掌握有所欠缺,設計值往往以規範或經驗值為標準,造 成安全考良不足,引發災害。

2-4 水土保持功能受損

施工後植生恢復緩慢,開發業者基於成本考量,多不願投資大量經費 於水土保持,致災害發生機率升高。除此之外,原有植被挖除造成坡地水 土保持能力喪失或山坡地不當開墾種植檳榔、茶葉等高經濟價值低水保能 力植物,亦為災害發生原因之一。

2-5 建築物基礎不均勻沉陷

填土區夯壓不確實,或回填材料為崩積土,黏土,腐植土等不良材料,

易發生不均勻沉陷。又坡地下方若有孔洞或廢棄礦坑等空穴存在,亦可能 在承重後發生沉陷,連帶影響基地外土地發生災害。

除施工可能引發的危險之外,由於山坡地開發的時程較長,施工中遭 逢地震,颱風豪兩等自然災害的機率亦較大,均使開發過程充滿潛在危機,

須妥善加以防範。然而,施工中未曾發生災害,並不代表日後安全無虞。

在完工後使用期間,若導致不穩定的因素依然存在,或遭遇外力破壞,仍 有發生災害的可能。另一方面,開發者或社區居民對災害發生前期徵兆的 殊於注意或監測不確實,亦為災害發生之間接因素。

第三節 法規因素

本研究彙整分析既有之相關文獻,將影響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安全之法 規因素歸納如下:

3-1 既有山坡地社區無法可管

國內既有山坡地相關法令規範,其管理維護範圍以山坡地社區基地開 發為主。管理的重點著重於山坡地社區規劃設計、施工方面,對於後續的 使用管理則較為缺乏。因此,既有法令規範施行的有效範圍僅涵蓋新開發 之山坡地社區基地;對於已存山坡地社區或基地外土地之維護管理似有不 足。以林肯大郡災變為例:該基地屬72 年之前變更為建地的山坡地,不受 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七日發布實施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所管理。

因此,類似於林肯大郡個案之部份山坡地社區,在開發當時就已經從山坡 地保育地變更為建地,並不受現有法令之規範,其安全性另人執疑。

3-2 未明確訂定環境影響評估範圍

研究發現,山坡地社區災害發生之主因多係來自社區開發基地外,依 照現有「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所規定,山坡地建築開發前應檢附相 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該法令機制應可作為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調查之 依據,然法令內文中並未規定環境影響調查之範圍;其結果可能造成多數 新開發基地,僅就基地範圍內之環境進行調查,而乎略基地外之土地所潛 存的安全影響。

3-3 基地外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配合進行相關之環境影響調查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四條所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之水土保持 義務人,依法應對土地實施水土保持與維護,該條文僅適用於當土地發生 水土保持安全疑慮時。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則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或基 於保護公共安全,必需緊急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可依法徵用公、

私有土地。然山坡地社區開發屬私人行為,無相關法令依據可要求基地外 土地所有權人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進行環境影響調查;其結果可 能造成新開發社區無法就基地範圍外土地相關安全影響因素進行評估。

3-4 既有法令對於有關之權責歸屬區分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