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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與處理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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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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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台灣山坡地佔 73.6﹪,由於受強烈板塊作用,地質條件屬於比較破 碎狀況,民國五十八年至八十九年間,大小坡地災害累計共一百零九 件,自民國八十六年林肯大郡災變發生後,國人體認坡地防災整體性之 重要,相關法令仍有待持續補充與修訂,該次災變發生至今糾紛尚未平 息,坡地防災技術與災害之有效處置方法更顯其急迫性。坡地社區安全 防災與其開發型態、施工良窳、管理維護有密切關聯,如管理不當,往 往公共安全維護無法周延,若災害發生則復建困難重重。然而現行山坡 地開發管理辦法係著重建築許可及施工管理,而坡地社區不同於平地社 區,正由於其有更多潛在致災因子,其使用管理部分並無有別於一般社 區管理規定,因此許多早期興建之社區就成為防災整備重要一環。回溯 近四年來內政部山坡地社區督導小組督導現有坡地社區管理作業,有以 下問題值得深入檢討: (一)、山坡地社區災害與其公共設施管理良窳有很大關係,牽涉到居住使 用者的權利義務,依現行山坡地開發管理辦法坡地社區之建築物及基 地使用若有違反開發許可內容者,依建築法令處理或處罰,然坡地社 區基地有諸多影響公共安全的設施,因此從設計、施工到維護管理機 制便成為防災的關鍵,而並非所有山坡地社區權屬型態皆適合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對既有未成立管委會之社區如何管理亦為問題,因此有 必要針對各相關行為人,研訂明確的規定,才能確立責任,一方面建 立一穩固明確的機制,另方面可減輕災後復建的困難度。 (二)、再者,坡地社區之公共設施管理亦牽涉到如何維護管理及維護方式 等問題,本部已要求新建坡地社區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提交基地構造 與設施管理維護計畫並移交社區管理委員會方得核發使用執照,因此 研議可供社區管理委員會執行的管理維護計畫綱要內容,實屬必要。 (三)、坡地社區災害因子常來自基地外,以致令社區安全維護無法迄及, 或涉及權屬導致補強修復之困擾,如何解決這類問題,亦屬當務之急。 1.

(2)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 基於維護公共安全,有必要針對山坡地建築管理法令進一步檢討修 正,以建立穩固的管理機制,防止災害一再發生。本研究擬以下列二子計 畫,研提具體法令草案內容如次: 1.山坡地建築使用管理法制(含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管理維護計畫綱要範 本)研究:藉由本研究整合本所相關研究成果,及結合已往行政命令, 檢討現行法規,研訂具體主管機關、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起造人、 承造人等行為人之義務及責任規定草案內容。 2.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影響因素與處理對策研究:調查歸納既有坡地災害中 基地外因素的型態(含地質、地形、氣候、景觀資源)、現行相關法令檢討 (水土保持、山開辦法、建築法) 、具體對策應針對申請開發許可、施工 中及使用之防治規定建議。 本研究計畫係以「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影響因素與處理對策研究」為主 題進行研究,透過文獻彙整、現地勘查、專家座談等方式,針對山坡地社 區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進行分析討論,並研擬完整有效之解決對策,提供 行政單位作為施政時之參考。. 2.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步驟 (一)、研究方法 根據研究目的之需要, 本研究採取之研究方法及其使用範圍如表一所 示。 表 1-1 研究方法一覽表. 方法別 文 獻 法. 應. 用. 範. 圍. 現行相關法令檢討。包括:建築法、水土保持法、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山開辦法等。 由文獻所得資料輔以現地踏勘方式, 調查歸納既有. 現況調查. 坡地災害中基地內外因素的型態,如地質及地形、氣 候、護坡及排水工程等。. 資料統計. 就所作之調查結果, 加以分類統計並進行比較以瞭 解其概況。. 3.

(4) 本研究之步驟如流程圖所示。 山坡地基本資料與相關文獻之蒐集. 山坡地社區災害資料蒐集. 山坡地社區管理維護調查. 期中報告.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相關資料建制 (地質及地形、氣候、護坡及排水工程、景觀資源). 山坡地災害案例資料建制.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之分析. 山坡地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處理對策 修 檢討. 結論. 期末報告. 打字及編印 4. 正.

(5) 第四節 文獻回溯 由過去調查結果顯示,山坡地災害的發生,大多與土地資源的利用規 劃、開發方式、環境維護,以及資源使用者管理不當和國民對天然災害防 護常識不足,有相當大的關連。因之,有關山坡地災害管制之重點,均係 針對上述各點進行規範。下表所示為國內現階段有關山坡地土地使用及建 築開發法令: 表 1-2 山坡地土地使用及建築開發相關法規 類別. 法令名稱 1.區域計劃法 2.區育域計劃法施行細則 3.都市計劃法 4.都市計劃法施行細則. 土地相關法規 5.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6.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 7.台灣省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8.台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1.建築法 2.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3.坡地開發建築面積 10 公頃以下核發開發許可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相關法規. 應行注意事項 4.開發山坡地雜項執照及申報施工計劃書圖文 件須知 5.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 1.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2.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 5.

(6) 定標準 3.環境影響評估書面審查收費辦法 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沽作業準則。 1.水土保持法 2.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3.山坡地保育條例 4.山坡地保育條例施行細則 5.台灣省政府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方案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 6.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點 7.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8.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要點 9.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10.水土保持計劃審核及監督要點 11.台灣省山坡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內政部建研所八十八年度「都市防災及山坡地災害防治研討會論文集」-山坡地開發建 築及使用管理現況之因應對策 何明錦. 綜合彙整相關文獻後發現,規範之重點均集中於山坡地基地開發與基 地內建築之管理,較少提及基地外各項影響安全因素之管制,但研究國內 相關之山坡地災害案例,山坡地開發基地外區域各項影響安全因素,亦有 可能間接造成山坡地災害之發生。因此有必要對山坡地開發基地外區域影 響安全之各項因素進行詳細之探討。 國內相關研究如下: [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999,市防災及山坡地災害防治研討會論文集。 [2] 陳建忠,吳銘志,2000,山坡地災害案例之調查建置,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 6.

(7) [3] 丁育群,陳明竺,2000,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 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4] 林美聆,秦中天,1999,山坡地社區開發邊坡穩定工法技術現況調查分 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5] 田永銘,孫思優,2000,山坡地災害緊急減災措施之研究,內政部建築 研究所。 [6] 張俊哲,何幼榕,1999,坡地住宅社區安檢、堅測管理制度之研究,內 政部建築研究所。 [7] 何明錦,田永銘,1999,山坡地住宅緊急應變及急難救助,內政部建築 研究所。 [8] 丁育群,郭斯傑,1999,山坡地災害防救基金與保險制度之研究,內政 部建築研究所。 [9] 陳建忠,陳明竺,1999 山坡地建築規劃設計階段安全防災技術手冊之 研究。. 7.

(8) 第二章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相關資料建制 第一節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之定義與範圍 1-1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之定義 有關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之定義,目前並無明確法規可作為依據, 本研究所稱之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係指山坡地社區開發基地範圍外之 所有土地,其可能涵蓋範圍包括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所規定之非都市土 地、水土保持法所規定之水土保持區域、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之山坡 地等(詳附錄一)。其所有權可能屬私有或中央政府轄下之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 1-2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之範圍 本研究依據研究需要初步將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之範圍,定位在具 備影響山坡地社區安全因素之開發範圍外所有土地,並建議將其範圍區分 為狹義與廣義兩部分進行定義。狹義定義可尊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三十 二條所規定,將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之範圍界定為新開發或已開發計畫 區地形圖量測範圍,亦即涵蓋計畫區及邊界外水平距離至少二十公尺為範 圍。廣義定義方面,依照現行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申 請開發許可需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但針對其環境影響評估區域之範 圍各相關法令均未有明確之法令規定。建議可依社區開發前所應進行之環 境影響評估調查區分其範圍如下: 1.開發基地本身範圍 2.基地內相關水土保持工作物及擋土構造物設計時考量之力學工作範圍。 3.基地開挖深度一定比例之影響範圍 4.按基地開發規模比例計算之固定面積範圍 5.潛在之地質、地形敏感區域範圍 6.涵蓋災害潛在誘發因子之區域範圍 7.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進行調查之區域範圍 8.

(9) 然則,山坡地本身受外在與潛在因素之影響複雜,上述所建議之山坡 地基地外土地範圍,亦有其侷限性,不能完全作為基地開發時環境影響評 估範圍之參考。本研究建議對於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之範圍訂定應採取 較為客觀之作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所開發之山坡地本身自然環境與開發 規模來訂定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可能較為合適。因此,建議應於環境影響評 估調查前,先行將開發基地之自然環境與相關資料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委 託相關之專業技師、學者專家審查,確認其環境影響評估範圍。. 9.

(10) 第二節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相關法規 為提供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處理對策相關法源參考依據,本 研究蒐集既有相關法令規範條文內容中,有關山坡地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 與處理對策之部分彙整分析如下列各小節所示。法令條文詳附錄一。. 2-1 山坡地之定義 依據水土保持法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有關山坡地之定 義為: 1.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2.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2-2 山坡地社區開發 2-2-1 山坡地社區之定義 山坡地社區之定義,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六條規定如下:於山坡地或森 林區內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規模以上者。其規模對山坡地開發建築用地之規定,係指建築面 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2-2 山坡地社區之開發 1.山坡地社區之開發,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八條規定如下:於山坡地或森林區 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或其他開挖整地,應經調查規劃,依水 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2.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如下:於山坡地開發建築、興建水 庫、道路…及其他開挖整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核定並監督實施;其計畫內容,審核程序及 實施之檢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如下:山坡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不得開發建築:1.坡度陡峭者,2.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 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3.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 害安全之虞者,4.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者,5.有崩塌或洪 患之虞者,6.有礙自然文化景觀者,7.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者。 10.

(11) 4.山坡地建築開發主管機關,依據水土保持法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 規定如下: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2-2-3 山坡地管理人 1.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四條規定如下:,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 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 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2.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規定如下:建築用地之開發人、起造人、 承造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依主管機關規定 期限及標準,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3.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如下:管理委員會:指住戶為執行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 立之組織。 3. 對於現有未設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山坡地社區,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 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如下:山坡地開發已形成社區規模者,未成立社 區理事會之前,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輔導居民成立維護管理組織,辦理 社區內各項公共安全、衛生等維護管理事項。. 2-2-4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管理人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當 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2-3 山坡地影響安全因素之處理 2-3-1 山坡地保育區之劃定 1.山坡地影響安全因素災害之防治,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如下:為 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 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山坡 地保育區。 2.依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附錄,山坡地 11.

(12) 保育區劃定標準,計有 1.坡度大於三O%,2.斷層、邊坡不穩定地區,3. 土壤沖蝕嚴重、崩坍、地滑、脆弱母岩裸露等山坡地地質災害地區,4.依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為第六級之加強保育區。 4.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五條規定如下:山坡地保育、利用,係指依自 然特徵、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 石流失等災害,保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 5.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 條,非都市土地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 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得劃定為山坡地保 育區。 6.依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附錄,現有 崩塌、土壤沖蝕嚴重地區、潛在地質災害地區、為進行水土保持及國土 保安之地區、坡度大於三O%、斷層、邊坡不穩定地區、地滑、脆弱母岩 裸露等山坡地地質災害地區,得劃定或檢討變更為山坡地保育區,以加 強監測管理或限制開發。. 2-3-2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之水土保持 1.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需用公有 土地時,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土地權屬私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 之。遇因緊急處理需徵收土地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先行使用土地。 2.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保護公共安全,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主管機關得就地徵用搶修所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 拆除障礙物。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 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對於補償有異議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2-3-3 山坡地限制開發 1.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山坡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不得開發建築:1.坡度陡峭者,2.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 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3.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 安全之虞者,4.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者,5.有崩塌或洪患 12.

(13) 之虞者,6.有礙自然文化景觀者,7.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者。 2.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 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 2-3-4 監測管理 3.監測與管理人得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六條規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相關專 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工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 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 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 4.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八條規定:,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其 他開挖整地,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依據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 築用地…或其他開挖整地,依本法第十二至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 5.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開發許可,應檢附下列文 件:1.申請書、2.開發計畫書、圖、3. 依水土保持法或環境影響評估法相 關規定,應檢附之有關圖書文件或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第十一條, 山坡地為非都市土地之申請開發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受理 申請後,應徵詢相關單位意見,並視開發計畫使用性質徵求用地變更前 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報請各該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審議。區域計 畫原擬訂機關應按申請開發計畫之使用性質,依各該區域計畫內容及相 關開發建築審議規範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 審議規範由內政部定之。 依據申請開發山坡地雜項執照及申報施工計畫書圖文件須知,施工計畫 應包括左列書圖文件。 施工計畫及保險契約 一、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警示標誌等安全管理。 (2).上、下邊坡與鄰地有安全顧慮時,應增設安全防護措施。 13.

(14) (3).整地後危石、鬆方及危樹掉落之防止方法。 (4).環境監測警報系統之安排與執行計畫。 (5).工程災害緊急搶救人員之編組。 二、保險契約應包含左列各項並於申報開工時檢具保險單及收據影 本,送請備查。 (1).營建綜合險。 (2).第三人身意外險。 (3).勞工保險。 6.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規定:建築用地之開發人、起造人、承造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 維護,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得依第十一條,山坡地有加強保育、利用 之必要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省(市)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 之,第三十條於山坡地開發建築、…及其他開挖整地者,應先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送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核定並監督實施; 其計畫內容,審核程序及實施之檢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7.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省(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 一條指定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方式,應載明地區、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之方式、完成期限,送達於經營或使用山坡地人。第十二條本條例第 十五條所稱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指: 一、土砂及渣物嚴重流失,導致河床淤塞。 二、破壞地表及地下水源涵養。 三、水土環境污染。 四、土地崩塌。 五、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 六、有礙排水或灌溉。 七、其他有礙公共安全事項。. 14.

(15) 2-3-5 災害緊急處理對策 1.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 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 費用,視實際情況,以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為原則。依據依據山坡地 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稱致有發生災害或 危害公共設施之虞,指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言,1.土砂及渣物嚴重流失, 導致河床淤塞,2.破壞地表及地下水源涵養,3.水土環境污染,4.土地崩 塌,5.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6.有礙排水或灌溉,7.其他有 礙公共安全事項。 2.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條規定:為發展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政府應按 年編列預算,辦理下列工作:1.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需資金之融 通,2.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經費,3.辦理水土保持調查、研 究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4.促進水土保持國際交流與合作之經費,5.其 他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事項。 3.依據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水土保持施工期間有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 條實施緊急處理與維護時,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採取必要之緊急 防災措施,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要時,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暫行 停工,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限期提送緊急防災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 可後實施;其實施經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後,原水 土保持計畫始得繼續施工;其原施工期限,主管機關得酌予展延。為配 合前項緊急防災計畫之實施,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變 更水土保持計畫。第三十五條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 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緊急處理;執行緊急處理時,主管機關應 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處公告之:1.土砂或渣物淤 塞河床或水道,2.破壞地表或地下水源涵養,3.水、土壤或其他環境受污 染,4.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5.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6. 有礙防洪、排水、灌溉、其他水資源保護或水利設施,7.違反特定水土保 持區管制事項,有直接影響水土保持功能或目的之虞,8.其他有妨礙公共 安全事項。第三十條,前條之緊急防災計畫,其內容如下: 15.

(16) 一、水土保持義務人之姓名與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與住、居所。 二、開發使用位置、範圍。 三、災害 (或違規) 現況說明。 四、防災對策及工程內容、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像片基 本圖)。 五、各項防災工程設計基本資料,包括二十五年及五十年洪水頻率之逕 流量與土壤沖蝕量估算、構造物水理計算與安定檢討。 六、施工順序及預定實施日期。 七、工程預算書。 八、財務計畫。 九、完成期限。. 2-3-6 山坡地基地外土地水土保持經費之來源 1.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應按年編列計 劃寬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推廣、教育、宣導及試驗研究 之有關工作。 2.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條規定:為發展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政府應 按年編列預算,辦理下列工作: 一、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需資金之融通。 二、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經費。 三、辦理水土保持調查、研究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 四、促進水土保持國際交流與合作之經費。 五、其他有關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事項。 3.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酌予補 助或救濟: 一、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增進公共安全而蒙受損失者。 16.

(17) 二、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交換土地或遷移而蒙受損失者。 三、因實施第二十六條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而傷亡者。. 2-3-6 山坡地基地外土地違反水土保持情事之處理 1.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 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 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 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未 遂犯罰之。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 沒收之。 2.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 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 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 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前項各款情形之 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 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 有人負擔。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17.

(18) 4.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 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 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2-4 山坡地社區適用公寓大廈管理之相關法規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 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 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 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 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 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 維護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 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 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 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 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18.

(19)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 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 選任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項所稱金融業者,準用票據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 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第一、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 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 制,經制止而無效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之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行為,因而致 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 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 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19.

(20)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 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 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其 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建築基地。 二、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 整體不可分割之地區。. 20.

(21) 第三節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其它相關資料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其它相關資料主要係指該區域範圍內之環境調 查分析資料,包括氣象、地形、地質、土壤、水文、植生、土地利用現況 等,詳細內容如下列各節所示。. 3-1 氣象資料 氣象資料代表時間與空間天候變化的尺度,就不同的學術領域而言, 其意義不盡相同。一般與工程規劃設計較有關的尺度為 10~100 年之氣候統 計資料。另外氣候之空間尺度應視調查範圍之規模而有所不同,大規模應 採巨觀的大氣候尺度來掌握,小規模則以微觀的微氣候尺度來探究。基本 上氣象資料應包括項目如下: 1. 降雨量:收集日雨量紀錄或各年不同降雨延時最大雨量紀錄。 2. 流量:收集日平均流量紀錄,每年最大時流量與最大洪峰流量紀錄。 3. 蒸發量:收集日蒸發量。 4. 輻射量:收集日輻射量。 5. 氣溫:收集日平均溫度、日最高與最低氣溫紀錄。 6. 溼度:收集日平均相對溼度紀錄。 7. 風速:收集日平均風速與最大風速紀錄。 8. 風向:收集日內最大機率之風向與日最大風速之風向。 9. 地下水位:收集日或時地下水位紀錄。 10.懸浮質:收集河溪日懸浮值濃度資料。 上述內容應取得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鄰近範圍氣候條件之氣象水文站或 觀測站,最近十年之月、年平均值及極端值。有關各項目詳細調查內容與 分析模式詳附錄二所示。. 3-2 地形資料 資料蒐集前應先參考航空測量圖,並進行實地測量,精度以山坡地社區 基地外土地規模之大小與法規標準為原則,然後進行現地踏勘,對照航照 21.

(22) 圖與實測圖,確定調查範圍之地形。地形調查之分析包括地勢結構、高程、 坡向、坡度、基地在該區域地勢結構之地位與特色,以及地形單元分布的 情形,如溪流、谷地、河階地、台地……等,主要山頭、稜線,主要植被 群落,特殊地形、地物。有關地形之調查分析,應特別注意下列項目: 1.坡度分析 坡度係指一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或以坡面上垂直於等高線方向之上、 下兩點間之垂直高差除以其水平距離乘以一百表示,以百分比表示之。坡 度之分級如表 3-1 所示。 表 3-1 坡度分級表 坡度級別. 級序. 坡度(S)範圍. 一級坡. 1. S≦5%. 二級坡. 2. 5%<S≦15%. 三級坡. 3. 15%<S≦30%. 四級坡. 4. 30%<S≦40%. 五級坡. 5. 40%<S≦55%. 六級坡. 6. 55%<S≦100%. 七級坡. 7. S>100%. 坡度之計算方法,原則上有實測地形者採坵塊法,無實測地形圖者採等 高線法。其詳細計算方詳附錄二所示。 2.蝕溝、崩坍分析 蝕溝為坡面逕流移走後形成槽狀凹地,深刻而大者即為溪床;蝕溝之調查 可作為理解地形侵蝕程度之參考。崩坍地依其新舊程度區分成新崩坍地` 與舊崩坍地。其分析方式如下: (1).蝕溝現象以等高線圖中,等高線轉折時兩段延長線之交角為判斷分析 方式。其示意如圖 3-1 所示,蝕溝規模認定標準如表 3-2 所示。. 22.

(23) 切線 1. θ 切線 2 圖 3-1 蝕溝現象示意圖 表 3-2 蝕溝規模表. 級數. 範圍. 性質. G1. 80。≧θ>120。. 不顯著. G2. 120。≧θ>90。. G3. 90。≧θ>60。. 中蝕溝. G4. 60。≧θ. 大蝕溝. (2).新崩坍地(NS)現象以崩坍作用仍繼續中,或其最後一次顯著崩坍地 形,植生崩坍發生於過去 3 年之內者,地表特徵為裸露,或生長茅草、 菅草、土質鬆軟…..等現象。舊崩坍地(OS)現象,為非活動性坍地,但 仍具顯著崩坍地形,植生多已成熟,易為雜林。地形上可能特徵為一 顯著凹坡,呈太師椅形,上坡特陡,下坡特緩。 (3).於地形作用分析圖中,標示不同規模之溝蝕現象及新舊崩坍地位置。 如圖 3-2 所示. 23.

(24) GE4(10m). NS. GE3(25m) OS. 圖 3-2 溝蝕規模與崩坍地位置示意圖. 4.山頭、山脊分析 山頭、山脊往往構成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範圍地形之主幹,成為重要景 觀地標式地形指標。其分析方式如下: (1).山頭分析:對土地界限內具部分山頭或完整山頭者應標示其位置、範 圍及高度,如圖 3-3 所示。. H50m 地界線. 地界線. 圖 3-3 山頭分析示意圖. (2).山脊分析:山脊分析以等高線轉折時兩線段延長之交角為判斷方式, 並標示位置、等級及長度,如圖 3-4 所示;其等級如表 3-3 所示。. 24.

(25) RE2 20m. θ. RE1 10m. 圖 3-4 山脊分析示意圖. 表 3-3 山脊規模表 級數. 交角範圍. 性質. R1. 180。≧θ>120。. 不顯著. R2. 120。≧θ>90。. 不顯著. R3. 90。≧θ>60。. 小山脊. R4. 60。≧θ. 狹山脊. 3-3 地質資料 地質資料包括地表下土壤岩石地層分布及變化,土壤及岩石之應力及 應變與強度之性質,以及地表水及地下水的狀況。地質調查的範圍係指基 地之平面的面積與深度;精度則指在進行調查時,有關地形測量、地質調 查之所須繪製平面圖與剖面圖之比例尺度。其詳細調查分析方法詳附錄二。. 3-4 土壤資料 土壤調查與分析包括土壤質地、土壤酸鹼值、土壤有機質、土壤沖蝕 指數以及其他土壤一般物理性質等項目,土壤之調查與分析,應以一般通 用之方法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為之。土壤之工程性能,目前仍以在試 驗室中進行者較多,可分為一般物理性質與力學工程性質。土壤取樣方法 25.

(26) 可分為擾動性土壤及未擾動性土壤取樣法。其詳細調查分析方法詳附錄二。. 3-5 水文資料 水文資料之調查分析主要包括有地表逕流及地下水,其詳細調查分析 方法詳附錄二。. 3-6 植生資料 植生資料之調查與分析包括環境背景建立、既有資料蒐集、現場補充 調查、植生定性定量調查分析等,各調查分析項目詳述如下: 1.環境背景建立 首先界定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之區域範圍,蒐集範圍內植物現況資料, 並檢核相關規範之要求,或有不足欠缺者應進行現場補充調查。 2.既有資料蒐集 既有資料來源除可參酌環保署、農委會、營建署、林務局、觀光局等有關 單位之公告及相關研究報告外,也可針對調查範圍內附近相關開發計畫調 查資料進行蒐集,唯引用時須對開發前後之土地現況進行比較,以瞭解植 生變化情形與資料之適切性,並應於報告中明確記載資料出處、年代及執 行單位。 3.現場補充調查 若無法從相關機構取得代表性資料,則應擬定補充調查計畫,其內容包含 調查範圍、調查項目、調查方法、調查頻率等,並詳述於報告中,避免資 料來源受到質疑。 (1).調查範圍 以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可能對社區安全造成影響之區域為執行範 圍,一般以土地使用類別、地形、地貌、自然環境等因子判定之。 (2).調查項目 包括植被類型及組成,植物種類、數量及分布。將調查結果製作成名 錄及統計表,加註屬性,並針對優勢種及稀有植物加以說明,必要時 附植被圖或稀有植物分布圖。 26.

(27) (3).調查方法 植生的調查方法主要可分為兩類,一為個體調查法,係針對單一植株 進行紀錄,著重於種類鑑定;另一為群體調查法,著重於地區植物種類 及數量之組合與結構,植群的演替情形及植群和環境之間的相互關係。 其方法可分為樣區法、直線橫截樣區法(樣線法)、點狀樣法(點樣法)及 無邊取樣之中心點四分法等,如圖 3-4 所示。 個體調查法 植生調查法 樣區法 群體調查法. 直線橫截樣區法 點狀樣區法 無邊取樣之中心點四分角法法. 圖 3-5 植生調查法分類圖. 一般調查大多沿步行可及地區進行植被類型確認及種類採集、調查、 記錄,範圍較大者可劃設具代表性之樣區配合文獻及標本資料逐一核 對,以製作植物紀錄及統計表。植物紀錄表須包括下列項目: A. 植被類型:以航照圖判釋,輔以現場踏勘,以確定主要植被類型及 分布狀況。 B. 植種調查:就全區進行採樣及觀察記錄,同時配合圖書資料及標本 核對方式,以鑑別所有植種。 C. 特稀有植種:就植種調查所得進行判釋,以確定特稀有植種之有無 及其等級,若發現稀有植種,則應調查其族大小、分布狀況及生存 壓力。 D. 植被調查:調查每一植被類型之組成、分布及優勢樹種,調查內容 包含種類密度、岐異度、生物量等。 4.植生定性定量調查分析 27.

(28) 詳附錄二。. 3-7 土地利用現況資料 詳附錄二。. 28.

(29) 第三章 山坡地災害案例資料建制 第一節 山坡地災害模式分析 進行山坡地災害案例資料建制前,應先對災害模式與其發生原因有一 基本認識,以作為資料建制與分類以及災害原因判斷之參考依據。. 1-1 常見的山坡地災害模式 1.落石 當坡面過於陡峭或因覆蓋表層嚴重風化及延體破壞時,大小不一的土石或 岩塊因重力牽曳作用而鬆脫,一但達到臨界狀態時便失去平衡與坡體分離 而向下運動,以自由落體、滾動及彈跳等運動方式向下墬落。 2.地層滑動 地層滑動是指邊坡沿著一道明顯而連貫的滑動面,整體向下坡方向滑移 的現象。其運動速度緩慢,土石間具有整體性及連貫性,且其復發機率 大。地層滑動依其滑動形狀的不同可分為平移及轉動兩類,平移型滑動 其滑動面深度通常較淺,土體或岩塊沿著滑動面滑移而產生破壞;轉動 型滑動之滑動面位置一般較深,且破壞面呈圓弧狀,土體及岩塊以沿著 圓弧滑動面產生滑動。 地層滑動中比較常見之情況為順向坡滑動,經常且比較容易發生破壞。 所謂順向坡滑動即是邊坡傾斜方向與地層傾斜方向相同,因此地層滑動 係順著岩層層面傾斜方向移動。台灣山麓地區多沉積岩,在沉積岩地帶 常見砂岩及頁岩戶層,因此在層面與層面之間由於材料性質不同,常會 產生滑動的現象,而順向坡為最容易滑動的一種岩坡,且一旦發生岩層 滑動時,其土方量通常非常巨大,造成之災情也因此相對提高。同時, 當順向坡在坡趾被挖除而使潛在滑動面暴露在外時,即可因重力作用而 產生順向坡下滑。 3.山崩 當坡面因自然或人為因素突然失去平衡,導致土石崩落的現象稱之為山 崩。主要發生於山坡地,其坡面地下具有不連續性的岩層,且其坡度大於 29.

(30) 20 度以上之急傾斜地。山崩的發生並無太多的徵兆,屬於突發性之災害, 在無預警的狀況下就突然發生,且運動速度極快,所以山崩造成的災害及 其殺傷力也因此而特別嚴重。 4.潛移 以運動速度而言,潛移是屬於很緩慢之塊體運動,是一種土塊受重力作用 持續向坡底移動的現象。嚴格而言,潛移並不被視為邊坡滑動之一種,因 為其移動速度極為緩慢且不易察覺,且甚少造成立即而明顯之危險。但是 一旦維持遲緩運動的條件遭受破壞時,即可能在豪雨侵襲下,使潛移活動 轉變為快速之山崩,而引發重大災害。 雖然潛移山坡在外表並無十分明顯之裂縫或滑動痕跡,但隨著時間的累積 仍可從坡面的蛛絲馬跡察覺潛移的運動,例如:坡面上的樹木或電線桿呈 現傾斜狀且朝向坡頂,變形或破損龜裂之擋土結構物等,均為邊坡發生潛 移現象之明顯特徵。 5.土石流 土石流之發生和流動與土砂材料之組成有極密切之關係。而以土砂材料之 組成將土石流大致分成下列三種: (1)以細粒土為主之泥流(mud flow) (2)以岩屑、礫石為主之土石流(debris flow) (3)以泥漿為主之泥漿流(slurr flow) 土石流之所以令人生畏,即在於其衝擊力與破壞性最大,常在一瞬間就引 發土石流,以致令人措手不及,無法應變。土石流具備下列特性: (1)一次土石流過程,一般從幾分鐘至幾小時。 (2)土石流沿陡坡運動其流速每秒可達幾公尺甚至幾十公尺。 (3)土石流的組成材料中,砂礫之粒徑分布受地質、風化程度等之影響。 (4)由於土石流體組成粒徑非常不均勻,它的流動不穩定,有陣流現象,當 前端受阻而停止時,其後續部份會因慣性而壅高,增加壓力迫使前端再 30.

(31) 次流動。 (5)土石流前端呈波浪狀並有巨石集中現象,而其後續部份礫石之大小及濃 度均較小。 (6)土石流運動有明顯的直進性,遇到障礙物或通過彎道不易繞流或變向, 而產生猛烈的沖擊作用或爬高現象。 (7)一場土石流過程中,包含有發生區、流動區及堆積區。 6.地震與斷層 地震除直接造成建築物的破壞外,更進一步的引發山崩、地層滑動、土石 流等災害。. 1-2 山坡地災害之成因 山坡地災害成因主要可分為內在與外在影響因素。內在影響因素係指 山坡地根本的性質,包括地形、地質材料、地質構造等。外在影響因素係 指地震、颱風、驟雨、土石流或人為因素等。內在影響因素可歸納如下: 1.地形因素 一般而言,30O以上的陡坡侵蝕作用劇烈,常造成快速坍塌滑落,而地盤 滑動或土石流通常發生在坡度30o以下。 2.地質材料 邊坡若由堅硬完整的岩石構成,能形成穩定的陡坡,而軟弱岩土只能形成 低、緩的邊坡。台灣常見之地質分述如下: (1).火成岩形成的邊坡分布面積較小,穩定性尚佳,但若節理發達,容易 風化造成厚層風化層,造成圓弧形破壞及楔形破壞。 (2).變質岩所形成的邊坡,其性質與火成岩相近,但易泥化,發生彎曲、 傾翻等變形。 (3).沈積岩所組成的邊坡,最大的特點便是有層理,而層理面又常是控制 邊坡穩定的因素,因為沈積岩常夾有軟弱岩層,易構成滑動面。. 31.

(32) (4).厚層泥岩主要分布於台灣南部,巨厚且層理不顯著。由於台灣南部的 泥岩層沈積年代較輕,膠結不良,容易受雨水的侵蝕造成惡地,且填 方部份軟弱,極易發生基礎沈陷。 4.地質構造 一般來說坡面之小規模坍塌,乃由地質材料所支配,大規模之崩塌則由地 質構造所構成的,而地質構造中弱面的情況,通常影響邊坡之整體穩定 性,故以下列兩點探討: (1).不連續面和坡面的關係 坡體內,各種地質的不連續面和坡面的關餘,對邊坡的穩定性有很大 的關係,約有下列幾種情況: (2).平疊坡:不連續面成水平狀,這種邊坡一般來說比較穩定。 (3)順向坡:不連續面的走向與邊坡走向平行或接近平行,且傾向一致的邊 坡。若不連續面的傾角小於坡角時,易發生順向坡滑動。 (4)逆向坡:不連續面的傾向與坡面的傾向相反,此邊坡一般來說是穩定 的,有時會有落石的現象,但滑動的可能性較小。 (5).斜交坡:不連續面與坡面的走向成斜交關餘,其交角越小,穩定性愈 差。 (6).橫交坡:不連續面與坡面的走向近於垂直,邊坡穩定性良好,不易發 生大規模的滑動。 以台灣西部山坡地分布最廣的岩體類型砂頁岩互層為例,其為層理發達且 砂岩與頁岩交互出現或厚層砂岩內夾有薄層的頁岩層。層理規則平整,為 岩體內最主要的弱面,在順向坡處極易沿層面滑動。尤其在造山過程中, 岩層間相對錯移造成平行於層面的泥縫,更易造成平面型滑動。 5.斷層破碎帶與活動斷層 斷層破碎帶寬度可達數公尺至數十公尺,甚至百公尺左右,斷層帶內岩 體破碎,常易造成邊坡滑動,極端破碎的岩體方可能造成建築物的不等 32.

(33) 量沈陷。活動斷層兩側仍在進行相對的錯移,除了斷層破碎帶的不利因 素外,斷層活動時所引發之地震,將對臨近的建築構造造成極大的破壞。 外在影響因素則為: 1.水文地質 每到雨季,或遇颱風、暴雨,坡地社區災害發生較其他情形頻繁,說明了 水對邊坡穩定扮演著不可忽視的角色。水的作用主要為對岩土的軟化、泥 化作用、對邊坡的沖刷,以及所產生的靜水壓力及動水壓力。對邊坡穩定 分析而言,為不利之影響因素。 2.地震 地震是觸發山崩的重要因素。許多大型的滑動或落石的發生,皆和地震有 直接的關條。此外,地震還會擴展坡體中的裂縫,塊狀坡體甚至會因強震 而因此潰散,結構鬆散的砂土或高敏感度的黏土受震液化,可導致上覆坡 體滑動。 5. 土石流 土石流之成因又可細分如下: (1).不穩定且量足夠的溪床堆積物;河床兩旁邊坡滑動而產生崩塌之土石 阻絕溪谷,形成一天然小型土埧,並在埧後形成一堰塞湖,大雨時 溪水升高超過埧頂或土埧崩潰,而形成土石流。 (2).充足的降雨量當潤滑劑;溪流上游山坡之土壤沖積土及崩塌地,堆積 在河床上形成不穩定之含水袋,當下大雨時或地下水位升高致邊坡 滑動安全係數小於1時,含水袋破裂便開始向下滑動。 (3).陡峻可讓土石重力加速之斜坡;不穩定之山坡崩塌地或地震過後及材 料風化後之鬆動土粒,與大量地表水或地下水混合,形成滑動機制 時便形成土石流。 3.人為因素 近數十年來,人口遞增,導致水土資源需求日益增加,在平地資源、只有 33.

(34) 三分之一的台灣,社區建築由於市場的需求,往山坡地資源利用為必然之 趨勢。而開發山坡地的過程中,對於坡頂不當設計利用和坡腳挖除產生自 由端所引致之邊坡失穩已經有太多的案例。也常因為部份坡地社區住宅, 未能與擋土設施保持安全距離,甚至居民對坡地的危險認知不夠,才造成 如此多傷及人命的災害。. 34.

(35) 第二節 台北縣新店市大千豪景社區坡地災害 2-1 坡地環境 本社區地處檳榔溪流經之西南方向開展溪谷地,社區位於檳榔溪右 岸。社區地形為人為填土檳榔溪所形成之開闊地;基地之填方截堵該溪, 在基地上游形成積水區,新店斷層通過社區東方一公里附近。本社區地質 為中新世中期的石底層,由砂岩、粉砂岩、頁岩、含煤層構成、常呈砂頁 岩的薄互層所構成。. 2-2 災害概述 基地上游因填方截堵檳榔溪而形成一積水區,原設計係於該區設置 一滯洪池與抽水設備,作為地表逕流之調節,並將水流引至明渠排放。災 變發生時因連日豪雨,產生大量地表逕流,超過設置之滯洪池與抽水設備 負荷限度;造成上游河谷水位高漲,大量地表逕流溢出明渠滲流入社區基 地下方,沖刷坡腳,形成滑動崩坍。. 2-3 災害分析 本社區基地為原有溪谷地形填方而成,填方區域位於溪谷水流匯集 處,造成潛在沖刷之危險。加以災害發生時地表逕流量過大,滲流入地下, 造成沖刷之擴大,形成崩塌。透過相關文獻彙整分析,本災害歸屬於滑動 型破壞,主要發生於坡度約在 30。至 50。之中等陡坡邊坡。其現地破壞特徵 為:坍體頭部區有陡坍壁,並可見到坍體與地面分離,且常有裂痕與滑動 方向垂直,並微凹向滑動方向。頭部區常可發現低漥地且積水,側翼區近 乎水平,足部區為下陷區,足部以下地區之表面成呈長條狀之橫向隆脊。 本災害發生之內在誘因(internal factor)區分如下: 1.地形:本基地原屬溪谷地形,易遭豪雨侵襲而氾濫成災,又回填區域地質 鬆軟,易受地表逕流之沖擊。且基地之丘陵水路為坡面逕流之集中地區, 有遭受逕流沖毀或侵蝕的潛在危險。 2.地質:本基地地質多為砂岩,質地疏鬆;極易遭受沖刷流失。. 35.

(36) 外在誘因(external factor)區分如下 1.暴雨:本基地於災害發生時遭受連日豪雨之侵襲,造成地表逕流量超出相 關設施負荷之情事。 2.基地選擇不當:基地選擇於溪谷上,容易因開發而造成溪谷排水斷面縮 小,以至豪雨發生時,因排洪斷面不足而使河道受到沖刷破壞。 3.社區開發施工失當造成災害之擴大。. 照片 3-1 崩坍地現況. 照片 3-2 崩坍地現況 36.

(37) 照片 3-2 崩坍地正進行之修坡整地工程. 照片 3-3 崩坍地正進行之修坡整地工程. 37.

(38) 照片 3-3 修坡完成之平台與排水明渠. 照片 3-4 檳榔坑溪整治之排水渠道. 38.

(39) 照片 3-4 檳榔坑溪整治之調節池. 照片 3-5 崩坍地所見之頁岩與砂岩互層. 39.

(40) 第三節 台北縣汐止鎮林肯大郡社區坡地災害 3-1 坡地環境 本社區位於基隆河北岸,一系列向南傾斜之豚背嶺地形之南坡面上。開 發前其西北側山脊的高度約為海拔 100 公尺,斜坡坡面上方之坡度約為 30。,與地層傾斜角度一致;斜坡面下方的坡度較為平緩約為 20。。開發之 後山脊之高度降為 90 公尺。基地工址位於一山谷地形內,集水區面積約 62.65 公頃,地表逕流匯流於原山谷,再流入西南側北港溪內。基地地質主 要為中新世沉積岩,可區分為大寮、石底兩地層: 1.大寮層 大寮層在此分為三段,下段為厚層塊狀砂岩、泥岩及粉砂岩之互層,上位 部份夾一至二層白色石英砂岩,下部份常有不規則之凝灰岩體;中段為塊 狀之砂岩,通稱野柳砂岩段;上段為厚層砂岩夾粉砂岩與泥岩。本地質之 砂岩呈藍灰、暗灰、淡棕等色,緻密而監硬。 2.石底層 石底層為本省北部的含煤地層之一,整合於大寮層之上,主要由白砂岩、 砂岩與粉砂岩互層、及砂岩-粉砂岩-頁岩所成之薄葉互層所組成,於地 形上形成一向南傾斜之豚背嶺。. 3-2 災害概述 災變地後方之山坡屬順向坡,災害發生時勢逢颱風來襲;夾帶大量豪 雨,造成地表逕流量超出擋土牆排水設施之負荷,檔土牆背側主動土壓力過 大;加以大量之雨水滲流入地下,地下水位升高,削減砂頁岩互層之磨擦角, 形成弱面造成邊坡滑動,衝入住宅區。. 3-3 災害分析 災變地後方屬順向坡地形,其不連續面的走向與邊坡走向平行或接近 平行,若不連續面的傾角小於坡角時,易發生順向坡滑動。災變發生時, 受地下水位升高之影響,坡角逐漸增大而形成滑動機制。透過相關文獻彙 整分析,本災害歸屬於順向坡滑動破壞,其破壞機制區分如下: 1.地層層面或不連續面受到地下水或雨水的浸潤,層面或不連續面水壓力增 40.

(41) 加,產生上浮作用力,降低滑動面正向應力,亦降低其抵抗剪力。 2.坡趾開挖造成順向坡降低下滑之抵抗力,或坡趾構築的檔土牆或岩錨等結 構措施未能有效抵抗其下滑力量,造成邊坡沿層間的滑動面下滑。 本災害發生之內在誘因區分如下: 1.地形:災變地地形屬順向坡,坡地坡面傾斜方向與地層層面或不連續面傾 斜方向相同,有潛在之滑動顧慮。 2.地質:災變地地質為中新世大寮層,由厚層塊狀砂岩和薄層頁岩交互形成 不連續面。為潛在之滑動因子。 外在誘因區分如下 1.暴雨:災變發生時,勢逢中度颱風夾帶豪雨來襲,大量之地表逕流超過排 水設施之負荷,水份滲流入地下;間接造成滑動之發生。 2.人為過度開發:社區開發時為取得較大之建築面積,進行大規模之整地與 填方。西北側坡地開挖之坡腳高度達 10 公尺,構成潛在滑動因素。 3.社區開發施工失當造成災害之擴大。. 照片 3-6 災變地現況. 41.

(42) 照片 3-7 災變地現況. 照片 3-8 原有擋土牆現況. 42.

(43) 照片 3-9 原有擋土地錨現況. 照片 3-10 原有擋土牆下之破碎地質. 43.

(44) 照片 3-10 原有擋土牆後之順向坡面. 照片 3-11 緊急灌漿後留設之邊坡排水函管. 44.

(45) 第四節 台北縣淡水鎮米蘭山莊社區坡地災害 4-1 坡地環境 基地地處一東西向發育之熔岩台地東北側邊坡,海拔高度約 60 公尺, 整地前為一山坡地和一開口淺的山谷所構成的坡地地形,其高差約為 35 公 尺,平均坡度約在 30。~40。左右。基地地質劃分為火山岩類,岩性上屬於更 新世大屯火山群之「凝灰角礫岩」,無明顯層理,主要由凝灰岩及凝灰角礫 岩所組成。因岩層風化劇烈,凝灰角礫岩風化後成為紅土。風化後所形成的 紅土,在土壤性質上屬黏稠、鬆散、角礫狀、中厚層、淘選差且非均質的高 度風化砂質黏土,富含黏土礦物。. 4-2 災害概述 基地原有地形由一山坡地與淺谷地共同組成,為加大土地使用面積,人 為於山凹填土形成緩坡供建築之用。災變發生時勢逢颱風來襲夾帶豪雨造成 土壤沖刷,加以基地坡腳遭開挖整地破壞,造成擋土牆發生傾倒,失去支撐 側向土壓力之功能,致使坡地滑動造成建築物傾倒。. 4-4 災害分析 人為開發填土形成之基地,因土質疏鬆,易受雨水滲流之沖刷,加以 颱風夾帶豪雨侵襲,增加沖刷速度。基地坡腳遭受破壞,使擋土牆失效發 生傾覆,兩者交互作用之結果,造成災害之發生。透過相關文獻彙整分析, 本災害歸屬於滑動與傾倒之複合型破壞。傾倒形破壞常由坡腳坡趾處之開 挖或河岸之沖刷所引發,加以岩塊或土塊之自重和裂縫之水壓力,產生相 對於塊體趾部之破壞。本基地發生災害之主要內在誘因為: 1.地質:基地地質富含黏土礦物;吸水後易產生膨賬效應,破壞土體完整與 降低其剪力強度。其透水性差,不易讓降雨滲透,常形成地下水排出,加 速土壤之沖蝕。 主要外在誘因如下: 1.暴雨:颱風夾帶豪雨,沖刷土壤造成滑動。 2.人為開發失當:人為填土形成之基地,地質鬆軟,極易發生土壤沖刷,構 成滑動之潛在因素。 45.

(46) 照片 3-12 災變現場. 46.

(47) 第五節 台北縣三峽鎮白雞山莊社區坡地災害 5-1 坡地環境 社區基地原為一向東北方向開展之侵蝕河溝,北端有溪流流經,河溝坡 度約為向北傾斜三十餘度。地質屬桂竹林層之泥質砂岩與泥岩互層,上覆沖 積層,地層走向約為北 40。西,向南傾斜 60。。. 5-2 災害概述 原有河溝填土形成之建地,其原有河流並未加以改道或另行設置排水引 道供其宣洩,鬆軟之基地長時間受河流侵蝕沖刷,形成潛在之滑動因子。加 以逢規模 6.5 之地震發生,終引至地層滑動崩坍。. 5-3 災害分析 填土基地,土質疏鬆,易受沖刷流失,加以原有之河流長時間侵蝕,及 地表逕流之影響,構成潛在之滑動因子,災害發生時受地震作用引發造成崩 坍。透過相關文獻彙整分析,本災害歸屬於滑動及崩落之複合型破壞,崩落 之原因主要由於地震力作用引發地表移動所致。基地發生災害之主要內在誘 因為: 1.水文:填土基地受原有之河流長時間侵蝕沖刷,造成坡腳流失;構成滑動 之潛在疑慮。 主要外在誘因如下: 1.地震:災變發生時,遭遇規模 6.5 之地震,山區土石鬆動引發崩坍。 2.人為開發失當:為求取土地使用面積,於原有河谷地填土,未考濾將既有 改道或另行設置排水引道,造成坡腳受河流長時間侵蝕沖刷,發生流失。. 47.

(48) 照片 3-13 崩坍地現況. 照片 3-14 崩坍地現況. 48.

(49) 照片 3-15 崩坍地現況. 照片 3-14 社區上游傾到廢土造成颱風來臨時報發土石流. 49.

(50) 第四章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分析 透過災害案例資料建制與相關文獻整理分析,本研究將山坡地社區基 地影響安全之因素歸納為自然因素、人為因素、法規因素等三者,如下列 各節所示。需特別注意的是,山坡地災害之成因並非可歸究於單一影響因 素;多數災害均係由三者交互影響所致,因此在處理對策之擬定上,應對 現有問題進行通盤檢討及提出有效之解決方案。. 第一節 自然因素 1-1颱風豪兩 回溯既有災害案例,多數災害均係發生於颱風期間,例如:民國86年8 月溫妮颱風汐止林肯大郡災變、民國76年10月琳恩颱風淡水米蘭山莊災變 等,均係颱風夾帶毫雨沖刷土壤造成地滑崩塌。台灣地處亞熱帶季風氣候, 每年夏、秋之際多遭颱風侵襲,經統計,侵台之颱風多夾帶大量豪雨;蓋 因太平洋熱帶性低氣壓依循路徑吸收大量水氣所致。以林肯大郡災變為 例,根據中央氣象局台北雨量站資料顯示,86年8月17日5時至8月18日2時 間,台北地區累積雨量為55.7公釐,而8月18日單日累計雨量高達170公釐, 顯見颱風豪雨之威力。. 1-2 地震 台灣地處環太平洋地震帶,時有強烈地震之發生;自1904年11月6日斗六 發生規模6.1之強烈地震開始,至九二一集集發生規模7.3之強烈地震以前, 總計共發生十次造成重大傷亡之強烈地震(如表4-1所示)以及不計其數的小 規模或是無感地震。地震引致山崩與地陷造成之山坡地災害亦為數眾多, 例如:88年921大震造成台中柯林頓山莊災變、84年6月25日宜蘭地震造成 三峽白雞山莊災變等,均為地震所引起之地滑所造成。. 1-3 土石流 台灣本島因板塊推擠作用造成山高、坡陡、地質弱、地震瀕繁等地理現 象,加之颱風豪雨的影響,土石流之發生實屬不可避免。921 地震造成苗栗、 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及嘉義等縣市之山區發生地層鬆動及多處大規模 50.

(51) 崩塌,合計 2365 處崩塌點,總面積廣達 14347 公頃。經統計 88 年 921 地 震後的 2 年,台灣本島共遭 16 次颱風的侵襲,較大者如 89 年象神颱風 (Xangsane)、90 年桃芝(Toragi)與納莉(Nari)等均造成南投、花蓮等山坡地爆 發嚴重土石流災情。 表 4-1 台灣十大地震災害和地震系列震源參數一覽表. 1-3 地質及斷層 地質不良是沖蝕崩塌的基本因子,岩層的不連續面如層理、斷層破碎 帶等大構造及節理、頁理、裂隙等小構造皆為引發崩塌災害之潛在因素, 加上地震、颱風豪雨等誘發因素之作用,遂使災害發生。. 1-4 地表逕流與地下水 大規模之降雨與沖刷常造成山坡地地表逕流之改變與地下水位之變 化,沖蝕山坡地本身,形成坡地失穩與失效,引發災害。. 51.

(52) 第二節 人為因素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人為影響安全因素,主要來自基地內社區開發本身 使然。就山坡地整體而言,在未開發前屬於平衡狀態,非經颱風豪雨等自 然因素作用,不致發生大規模災害。然則,山坡地社區基地之開發卻造成 此種平衡的破壞,災害案例分析顯示,多數山坡地社區基地開發對原始地 貌傷害甚劇,災害之發生實為必然。山坡地開發是大規模改變地形地貌的 工作,免不了砍伐植生,建造擋土結構,及進行大量土方挖填等項目,施 工過程具有危險性,亦埋下許多災害的誘因,茲分述如下:. 2-1 土壤沖失 土方施工前須先清除植生,開挖產生大量鬆方,施工期間若排水設施 未建妥,暴雨將造成土壤大量沖失,形成災害。此外,施工過程中往往改 變地表逕流方向與地下水位高程,造成土壤沖蝕,亦為間接影響因素。. 2-2 邊坡穩定狀況遭破壞 施工開挖使原有邊坡受到擾動,應力狀況改變,地下水亦產生變化,致 安全係數降低。案例分析顯示,多數山坡地社區之開發,皆係挖除原有之 坡腳退縮為建築基地。造成基地後方坡度過陡,構成危險。. 2-3 社區基地擋土結構設計及施工方法欠妥 土壤及岩石其性質變異甚大,設計參數不易確實掌握。坡地施工又較 一般平地為困難,品質難以控制,均使安全性降低。且多數山坡地社區開 發時對環境資料之掌握有所欠缺,設計值往往以規範或經驗值為標準,造 成安全考良不足,引發災害。. 2-4 水土保持功能受損 施工後植生恢復緩慢,開發業者基於成本考量,多不願投資大量經費 於水土保持,致災害發生機率升高。除此之外,原有植被挖除造成坡地水 土保持能力喪失或山坡地不當開墾種植檳榔、茶葉等高經濟價值低水保能 力植物,亦為災害發生原因之一。. 52.

(53) 2-5 建築物基礎不均勻沉陷 填土區夯壓不確實,或回填材料為崩積土,黏土,腐植土等不良材料, 易發生不均勻沉陷。又坡地下方若有孔洞或廢棄礦坑等空穴存在,亦可能 在承重後發生沉陷,連帶影響基地外土地發生災害。 除施工可能引發的危險之外,由於山坡地開發的時程較長,施工中遭 逢地震,颱風豪兩等自然災害的機率亦較大,均使開發過程充滿潛在危機, 須妥善加以防範。然而,施工中未曾發生災害,並不代表日後安全無虞。 在完工後使用期間,若導致不穩定的因素依然存在,或遭遇外力破壞,仍 有發生災害的可能。另一方面,開發者或社區居民對災害發生前期徵兆的 殊於注意或監測不確實,亦為災害發生之間接因素。. 53.

(54) 第三節 法規因素 本研究彙整分析既有之相關文獻,將影響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安全之法 規因素歸納如下:. 3-1 既有山坡地社區無法可管 國內既有山坡地相關法令規範,其管理維護範圍以山坡地社區基地開 發為主。管理的重點著重於山坡地社區規劃設計、施工方面,對於後續的 使用管理則較為缺乏。因此,既有法令規範施行的有效範圍僅涵蓋新開發 之山坡地社區基地;對於已存山坡地社區或基地外土地之維護管理似有不 足。以林肯大郡災變為例:該基地屬 72 年之前變更為建地的山坡地,不受 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七日發布實施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所管理。 因此,類似於林肯大郡個案之部份山坡地社區,在開發當時就已經從山坡 地保育地變更為建地,並不受現有法令之規範,其安全性另人執疑。. 3-2 未明確訂定環境影響評估範圍 研究發現,山坡地社區災害發生之主因多係來自社區開發基地外,依 照現有「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所規定,山坡地建築開發前應檢附相 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該法令機制應可作為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調查之 依據,然法令內文中並未規定環境影響調查之範圍;其結果可能造成多數 新開發基地,僅就基地範圍內之環境進行調查,而乎略基地外之土地所潛 存的安全影響。. 3-3 基地外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配合進行相關之環境影響調查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四條所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之水土保持 義務人,依法應對土地實施水土保持與維護,該條文僅適用於當土地發生 水土保持安全疑慮時。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則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或基 於保護公共安全,必需緊急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可依法徵用公、 私有土地。然山坡地社區開發屬私人行為,無相關法令依據可要求基地外 土地所有權人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進行環境影響調查;其結果可 能造成新開發社區無法就基地範圍外土地相關安全影響因素進行評估。. 54.

(55) 3-4 既有法令對於有關之權責歸屬區分不明確 現有可供作為山坡地社區及其基地外土地之管理法令為「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與「水土保持法」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詳附錄一), 公寓大廈共同之公共安全部份其管理權則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據水 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詳附錄一),山坡地水土保持義務人為該土地之所有權 人。然則,若山坡地社區發生有礙公共安全之情事,縣市政府工務局主管 機關大部份將責任歸屬於山坡地社區管理委員會,因可達到較佳之勸阻效 果。若將責任歸屬於山坡地所有權人,則面臨所有權人人數過多,責任區 分不易之情形。然則主管機關之處罰並無法源依據,若管理委員會提出行 政訴頌,則主管機關便面臨敗訴之問題。另外就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部 份來分析,雖然山坡地水土保持義務人為其所有權人,然則部份山坡地之 所有權屬公家所有,一但發生災害,則其責任歸屬應為何者仍有爭議。. 3-5 工務機關缺乏相關法令作為執行公務之依據 現有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項目如沉砂池、滯洪池、截水溝等屬水土保 持工作物,中央主管法令為「水土保持法」 ;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地 方主管機關為建設局。然則,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之主管權限屬縣市政府 工務局建築管理機關,其作為行政依據之法令為「建築法」 ,所列管之構造 物或雜項工作物並不包括水土保持工作物。因此,常面臨檢查之後無法可 作為強制執行改善之依據,加之權責不清的結果,使得管理部門出現真空 狀態。. 3-6 缺乏相關之整治經費之設置 經山坡地安全檢查評估其安全有疑慮之社區,不論其影響安全因素來 自基地內或基地外都應針對該項問題點進行改善工作,然則,礙於既存政 策,政府只能補助相關工作之前期規劃設計所需經費,而不能補助後續工 程款。但多數山坡地社區居民普遍認為安全檢查部份既已由政府來協助進 行,後續改善工作理應由政府繼續負責。如此普遍之依賴心理,造成許多 改善工作停滯不前;若政府強制規定山坡地社區限期改善,於期限內未完 成者便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則多數社區均以經費不足作為抗爭。如此惡性 循環的結果,受害的還是山坡地社區居民本身。 55.

(56) 第五章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處理對策 第一節 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安全評估與補強方案 透過相關災害案例分析與彙整,本研究將影響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影響 因素區分為自然、人為與法規三大影響因素,對各影響因素進行深入討論 後,吾人發現既有管理機制存在下列基本問題: 1.法令規範不夠完整,無法針對問題進行處理。 2.行政單位權責劃分不清,互相推諉,工作無法順利執行。 3.公、私權劃分不明確,民意高漲、私權過度擴張,公權力無法介入。 4.相關工作內容過度簡略,執行單位無所依據。 5.民間基本認知不足,依賴心過重,造成中央行政負擔。 6.經費有限,無法提供合理補助。 透過專家學者討論分析(詳附件三、四),吾人發現除了持續進行現有 之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與各項評估監測工作外,最有效之解決方案仍為透 過修法完善既有之管理機制。然則,修法曠日費時,緩不濟急。較為合理 之作法,仍是透過中央行政機制提出特定計劃,專案辦理相關工作。為此, 本研究參考已實施之「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評估與補強方案」、「綠 建築推動方」、「城鄉風貌規劃」等方案之基本計劃模式與作法,提出「山 坡地社區基地外安全評估與補強方案」 ,希望能利用中央特定計劃之方式, 將原本由中央與地方政府統籌進行之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安全評估與補強等 相關工作,交由民間自行規劃進行,中央與地方政府透過獎勵與處罰機制 予以協助輔導,同時,利用方案評選與公開招標將工作轉交由民間專業機 構認養執行,一方面使工作圓滿遂行,另一方面又可達到教育社區民眾之 效果。本方案的提出,是希望經由民間自發式參與專業者的結合,使現有 之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相關問題能有一套完整與有效之處理機制。. 1-1 前言 面對全球國力激烈的競賽,又背負舊世代政經社會的包袱,台灣要加 56.

數據

圖 3-1  蝕溝現象示意圖  表 3-2 蝕溝規模表  級數  範圍  性質  G1 80 。 ≧θ&gt;120 。 不顯著  G2 120 。 ≧θ&gt;90 。 G3 90 。 ≧θ&gt;60 。 中蝕溝  G4 60 。 ≧θ  大蝕溝      (2).新崩坍地(NS)現象以崩坍作用仍繼續中,或其最後一次顯著崩坍地 形,植生崩坍發生於過去 3 年之內者,地表特徵為裸露,或生長茅草、 菅草、土質鬆軟…..等現象。舊崩坍地(OS)現象,為非活動性坍地,但 仍具顯著崩坍地形,植生多已成熟,易為雜林
圖 3-2 溝蝕規模與崩坍地位置示意圖  4.山頭、山脊分析  山頭、山脊往往構成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範圍地形之主幹,成為重要景 觀地標式地形指標。其分析方式如下:   (1).山頭分析:對土地界限內具部分山頭或完整山頭者應標示其位置、範 圍及高度,如圖 3-3 所示。  圖 3-3 山頭分析示意圖   (2).山脊分析:山脊分析以等高線轉折時兩線段延長之交角為判斷方式, 並標示位置、等級及長度,如圖 3-4 所示;其等級如表 3-3 所示。 地界線地界線H50mGE3(25m)GE4(10m)OS NS
圖 3-4  山脊分析示意圖  表 3-3 山脊規模表  級數  交角範圍  性質  R1 180 。 ≧θ&gt;120 。 不顯著  R2 120 。 ≧θ&gt;90 。 不顯著  R3 90 。 ≧θ&gt;60 。 小山脊  R4 60 。 ≧θ  狹山脊  3-3 地質資料  地質資料包括地表下土壤岩石地層分布及變化,土壤及岩石之應力及 應變與強度之性質,以及地表水及地下水的狀況。地質調查的範圍係指基 地之平面的面積與深度;精度則指在進行調查時,有關地形測量、地質調 查之所須繪製平面圖與剖面圖之
圖 5-14  水平式平台階段示意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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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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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總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096050195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097050324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職訓字第 1022500888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法字第 103650043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訓字第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教育部台(84)參字第○四二七六三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 教育部台(86)參字第八六○一七四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是月初八日  十四及十五   并月二十三  下九及三十   三時十五齋  受持八分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