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第三會議室
出席人員: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周建國顧問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戴興達組長 蔡修毓工程師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吳維庭研究員 研究計畫共同主持人 詹添全 博士 研究計畫研究員 蔡得時 博士 研究助理 盧岡良 謝豐仰
詹添全 博士(以下簡稱詹):因為戴組長第一次與會,首先於會議開 始前跟各位簡介一下本研究之概況,本「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影響安全 因素與處理對策研究案」由建研所劉副所長所主持,由本人擔任協同 主持人,許資生技師、以及周建國技師擔任研究顧問。研究員人員有 建研所吳維庭研究員、蔡得時副教授與陳永成講師,本次會議很容幸 邀請到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戴興達組長與蔡修毓提供相關經驗 與意見。
吳維廷研究員(以下簡稱吳):首先我想先將本研究案的工作重點跟各 位報告一下,本研究案希望將焦點擺在釐清基地外影響安全因素以及 處理對策的提出兩大方面,並將研究結果提供給行政機關作為立法之 依據,希望透過法令規範對山坡地之使用管理建立一套完整、有效之 機制。
詹:本研究初步構想是希望由營建署提出一所謂的「山坡地社區基地
言,主要還是剛剛戴組長所提出的後續處理問題。
吳:以上一次我所參與的國土安全資訊計劃為例,所面臨的是災害潛 勢是否公布的問題,如果公布,將造成現住民的財產損失,如果 不公布,則對其它居民造成安全危害。
周建國 顧問(以下簡稱周):針對是否進行安全性評估來說,應該不 構成上述之問題,主要的問題還是調查結果是否公布的必要性。
吳:調查仍有有其必要性,縣市政府仍應對轄下山坡地社區相關影響 安全因素進行瞭解。
周:我想先澄清一下,本研究的主要範圍為現有的山坡地社區,新開 發社區是否涵蓋在內?
吳:主要範圍是現有社區,新開發社區不包括在內,因為以現階段而 言,新開發山坡地社區必需針對開發四周 25 公尺以內之範圍出 具安全證明。
周:就基地內影響安全因素改善之問題,必較好解決。現階段均有較 完整的法令規定,即使發生問題,亦屬各案….現在的問題在基 地外,如果影響安全因素是發生在基地外,則社區本身並無權限 進行改善,因為牽扯到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剛剛所提出經費的 分擔問題裏面似乎也乎略了這部份。
吳:剛剛提出的方案是想就各當事人應負權責部份加以區分,以作為 經費分擔的依據。
周:我們乎略了研究對象基地外土地的所有權人這個當事人….我們 缺乏法令機制對其加以強制規範。
吳:這部份可以將建議加在研究案的研究範圍內,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周:台北縣有一個災害案例是社區基地外土地發生滑動,土石流沖入 社區內…當相關施工單位要求進入基地外土地進行整治工程 時,社區基地外土地所有權人要求 3 千萬的土地使用權利金與用 地的租金….另一個案例是社區基地外土地遭人開發,造成社區 安全危害,行政單位欲利用水土保持法加以強制執行改善,但土
地所有權人認定土地係遭人竊盜開發而不予承認。
周:我認為研究範圍應擴及至新開發的山坡地社區,是否可建立共同 維護管理基金的機制,以作為未來相關工作的經費來源。
詹:現階段的問題是由於政府長時間代管的結果,造成民間對政府的 依賴,出了任何問題只能找政府負責,無形中增加了行政單位的 負擔。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即是希望透過方案評選機制,將相關管 理責任轉嫁到民間專業技師公會上面。
周:現階段好像有人在推動相關保險制度。
詹:這部份可以納入研究範圍內。
吳:財政部曾對具災保險制度進行過相關研究,結論是比較不可行,
因為保險從業工會提出反彈。
周:也許可以考慮由山坡地總開發經費提撥固定比例作為新開社區的 安全維護管理基金,這筆基金只能專款專用於山坡地社區的安全 維護管理。
吳:最好是能將新開發社區納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範圍。
戴:對,沒有錯。
周:也就是讓建商將這部份轉嫁到成本上面加以考量。
吳:可能發生的問題是一但納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範圍內,平地社區 與坡地社區在維護管理基金上的比率應該有所區分。
周:這部份比較好解決,因為在開發時可以預估風險的規模。
吳:建研所明年度希望能進行有關山坡地新開發社區保固制度的研 究,提出完工後五年或三年的保固期限,由建商保障新開發山坡 地社區的品質。
戴:意思是建商必需要提撥保固基金作為安全維護費用?
吳:對。我們希望能朝這方向研究。
詹:現有新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經費好像必需由建商提出部份補助?
吳:對。
戴:其實最後均反應在成本與售價上。
周:但是這筆經費會比保險公司所能提供的金額高出許多,而且無需 負擔相關舉證責任。
詹:這部份可以引入研究範圍。
吳:站在防災的立場,很重要的一點它可以減輕政府在災害發生時所 須負擔的修複成本,而且成為第一道災害防治的防火牆。
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好像沒有區分山坡地社區或平地社區?
戴:沒有限制……有關維護管理基金這部份主要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施行細則在規定,因此在修法方面這部份會比較好處理。….我 是覺得是不是可以建立一套類似公共安全檢查機制,由山坡地社 區定期委託專業技師公會進行檢查與申報,問題是如何加以規 範…建築法裏邊已經對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部份已經有相關的 申報辦法,如果能將山坡地社區安全納入共同規範的話。這個機 制應該可以執行。
詹:這是一個很好的構想。
戴:主要的問題會發生在後續的配套法令,對於不來申報的個案如何 處理。如果這部份可以透過修法來加以規範,那問題便可以解 決。…修法部份其實只要修改剛剛所提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 行細則有關維護管理基金的部份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申報 辦法部份,這兩部份可由營建署來處理。
吳:現有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主要是針對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部 份,檢查人屬建築師,如果將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部份納入,必 需就修改檢查人資格部份加以區分…因此比較好的方式我是認 為應該分開來訂。
周:這部份應該要回歸專業分工,水土保持設施部份應該交由土木、
水利、大地相關技師進行檢查。…分開訂會比較具備彈性,同時 不同專業人員所依據的法令規範不同,如果并在一起,則會增加 工作困擾。
吳:回到本研究的主題來討論,剛剛講的主要在災害預防的部份,對 於災害發生後的後續解決方面,是否有相關法令規範可以參考?
周:這部份水土保持法有相關規定,若基地本身已構成公共危險則水 土保持義務人有義務對問題加以改善….現階段的問題主要在貫 徹法令的執行層面,民意的高漲造成有些法令無法確實執行。
詹:公共安全檢查辦法對這部份有比較明確的罰責規定。
戴:這部份的問題主要發生在權責的區分,我們發現比較有效的方法 是處份管理委員會,但是法令規定是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義務對這 部份負責,但是公寓大廈的所有權人為數眾多,如何進行權責區 分?…如果針對管理委員會進行處罰,則行政機關缺乏配套法令 作為依據,若居民提行政訴頌,則行政機關便面臨敗訴。
周:應該將管理委員會納入法條加以規定,則爭議應該會比較少。
詹:也許可以透過委託管理的機制將維護管理部份交由民間管理公司 來辦理。透過第三者來分擔相關責任。
周:這部份會牽扯到管理公司的規範問題,而且實際的決策者還是回 歸到管理委員會身上。…因此,比較簡單的作法還是將管理委員 會納入現有法條加以規範,確認管理委員會的權責範圍。
吳:也許可將這部份訂定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這樣對違反規約的 居民才有辦法透過管理委員會加以管理。
戴:我認為問題的重點還是要放在後續配套法令的規範部份。我們最 常面臨的問題是很多執行工作必需經由所有權人同意才能進 行,如果所有權人不同意,那很多工作其實無法推動。
詹:很多安全檢查無法堆動的癥結點在於檢查結果往往會損及居民權 益,因此居民拒絕檢查人員的進入,..因此政府必需透過公權力 的介入來保證工作的順利施行。
戴:居民不相信檢查是有原因的,因為有些檢查結果與實際情形有所 出入,我們之前有個案例是安全檢查結果為 C 級,但颱風來臨時 卻發生災害。
周:檢查由於時間與參考資料有限,其結果往往流於表面,不足以判 別安全於否,如果要就安全性進行判定,比較有效的辦法還是鑑 定。
戴:但所需經費會提高很多。
詹:很多災害發生的原因來自天災,這部份很難有檢查來得知。
戴:問題的重點在檢查之後的後續處理上,如何針對山坡地基地外的 情況加以處裏。
詹:這部份必需透過中央立法或修法來加以規定,處理經費則應該由
詹:這部份必需透過中央立法或修法來加以規定,處理經費則應該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