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第三討論室
出席人員: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劉慶男 副所長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陳建忠 組長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吳維庭 研究員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周建國顧問 研究計畫共同主持人 詹添全 博士 研究計畫研究員 蔡得時 博士 研究助理 盧岡良 謝豐仰
詹添全 博士(以下簡稱詹):首先跟副所長報告一下上次會議所得到 的初步構想,第一點是希望能將現有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監測等工 作透過認養的機制交由相關專業技術顧問機構來辦理,其經費來源可 由設置之山坡地社區共同安全維護管理基金提撥或由營建署現有編 列之山坡地安全檢查預算來執行。由認養人提出評選案交由縣市政府 委託相關專業人士或學者專家組成之評選小組進行評選,評選通過者 即可穫得認養資格來從事相關工作及獲取相關經費。…第二點是將山 坡地社區安全維護之權責單位定為社區管理委員會,而非政府單位,
透過認養機制政府只提供相關經費的補助。第三點是有關山坡地影響 安全因素與檢查的相關資料,其管理權限應該交由認養人來負責。第 四點是執行工作經費的來源可藉由修法設置相關之安全維護基金予 以專款專用。第五點是若山坡地社區基地外土地發生有礙公共安全情 形者,應由基地水土保持義務人負責改善。….以上是上次會議所得 的構想。…為了配合認養的構想,我們是希望能比照現有之城鄉風
貌、經濟商圈、耐震評估補強等相關方式來擬定一套「山坡地社區基
吳維庭 研究員(以下簡稱為吳):該計畫補助經費只到民國 89 年…今
第二階段所需工程經費一定會較第一階段高出許多,補助總經費會高 出辦法內容所定之上限。
周:類似的案子台北市、台北縣都做過,經費所需都相當高;這部份 所需花費是否可採類似共同基金的方式撥補,因為如果只是進行 簡單的初步計畫,其內容好像不足以作為申請經費的依據。
陳:現在面臨的是如果進行類似的工作,那政府便必需承擔後續工作 所需的經費與責任,如果不去做,政府僅需負責災害發生之後的 相關救助部份,負擔會較輕。
劉:必需釐清的一點是,社區基地本身發生問題必需由社區本身自行 解決,政府負責的是基地外的部份;…但是政府不一定必需負擔 全部責任,部份責任也應該由基地外土地所有權人來分擔。
周:現在的問題是如果政府負責的是調查、規劃、設計,這部份所需 經費可以由地方政府來支付;這地方政府已經有在進行。但是後 續工程經費如果要由政府來支付,地方民議單位會有所反彈。
吳:目前類似的個案只有林肯大郡是採取這種作法。
周:對,工程本身所需經費必需由社區自行吸收,不能動用公帑。
劉:以林肯大郡為例..因為政策使然,所以政府提撥經費協助社區本 身完成各項修復工程,但這是特殊各案,以後不可能會採取類似 作法;可能作的部份僅止於協助設計規畫。…所以目前正在推動 的就是希望由新開發社區部份開始來進行把關。
周:那已經開發之山坡地社區部份如何處理?
劉:所以現在區分成兩部份,第一部份是針對新開發社區提高其審查 標準,第二部份是全面近行現有山坡地社區的安全評估,評估結 果為 A 級者,將之改善為 B 級,評估結果為 B 級者,將之改善成 C 級。…本辦法也許可以參照綠建築標章計畫提撥營建署或內政 部參考。
詹:我想我們繼續往下討論…..本計畫第一階段所提之計畫書內容比 較單純,因為認養人為專業技師人士,而且社區本身已經作過相
關之調查、評估,因此這部份以現有之資料來處理規劃即可。…
初步方案提出後交由相關工作小組評選,審查後交由認養單位負 責認養。假設經費部份如果沒有問題…便可將經費提撥地方政府 交由認養單位執行第二階段相關工程。..各案補助經費原則上以 不超過 200 萬原則。
周:提出計劃這部份所需的 100 萬,是否可供作規劃設計與工程整治 所用?
詹:工程部份必需由第二階段來申請。
周:如果計劃所提總經額部份超過 100 萬的上限,如何處理?
詹:超過 100 萬可能直接進入第二階段。
周:100 萬撥補後是否要進行追蹤列管?
詹:追縱列管部份可能直接交由縣市政府依現有追蹤列管機制來辦 理,這部份不在本辦法所列。
周:所以 100 萬不限於規畫設計,也可作為工程經費?
詹:對….第一階段由認養人來申請,第二階段可能由負責工程單位 委託認養人來申請。
周:因為有些各案規模較小,第一階段所申請之 100 萬已經足夠。
詹:對….認養人提出方案後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中央主管機關 可以委託專業技師或具證照之技術人員、學者專家等組成評選小 組進行實地勘查,確認有實行方案的急迫性或必要性,則將經費 提撥於中央政府進行相關工作。
周:之後仍然必需追蹤列管。
詹:對。
劉:這有點類似現在正在進行的城鄉風貌計畫。
詹:對。
周:如果工程經費過高,超出個案補助上限如何處理
劉:可以利用分期分項施工來進行。
陳:現有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主要是針對社區本身,因此檢查出有 問題後便交由社區自行處理,如果是基地外部份如何處理?
詹:針對基地外部份,必需先找出基地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要求其辦理。
周:這部份法令上可能必需要配合修正….必需要將水土保持義務人 有義務提供地權這條放入。
劉:這部份可能要彙整之後併入蘇瑛敏教授的研究案中…或是我們將 整個計劃提交營建署參考。
陳:因本計畫中央主管單位為營建署…研究案的專家座談部份也許可 以考慮請營建署派員參與討論。
詹:這部份我們這邊再來進行。
本次會議獲得如下結論:
1. 將本此會議所討論內容與上次會議討論之初步構想合併彙整於下 次工作會議時交由與會專家學者討論。
2. 研究案內容與研究成果於下次會議時一併提出。
3. 下次工作會議參與人員應涵蓋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主管機關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