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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結果分析

第四節 工會於人力資源制度中的職能與角色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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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勞動法,更是相對發展微弱。

依本研究個案之臺大及政大工會,成立迄今皆未將工會的功能拓展到 實質為勞方提昇集體勞動條件,僅處於順法鬥爭、或是個案救濟的模式,

於發揮集體協約的功能仍應持續努力,促使位於基層的職員運用勞動三權 的觀念,行使集體的力量,改變較為弱勢的處境及地位。

第四節 工會於人力資源制度中的職能與角色面向

本節將從人力資源制度的職能與角色,探討大學如何輔以完善的工會 制度,尋求新型態的勞資關係,訪談內容整理歸納後說明如下:

一、普遍認為擔任工會幹部無助於職場發展,甚至產生被解聘的危機,

但是仍寄望工會可為勞資溝通的管道,參與人事制度變革的歷程,進而保 障自身工作條件

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首重活用組織中每一位職員,使其於最適當的位 置發揮效能,施展抱負。以大學行政體系而言,一般適用勞基法之人員僅 能出任庶務工作之幕僚單位人員,少有升遷主管之機會。

本研究探討之個案中,臺大約用職員以學歷敘薪,雖定有升遷之規定,

仍以學歷為考量標準;政大則自 98 年開始實行的工作評價制度,以全國始 創之人力資源制度,提供升遷的機會,卻無主管職位。

雖有受訪者表示,或許擔任工會幹部可能發掘自我領導才能,大部分 受訪者卻擔憂,若有職員擔任工會第一線的核心幹部,反可能使自身職場 關係陷入困境。

應該是說讓自己有成就感具有存在意義吧,會感到被校方或是其 他人看見,或許也可以發掘自我其他才能也說不一定呀(A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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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有沒有力量,就看會員有沒有團結。當然工作上校方看我就 會不順眼啦,是帶頭者。擔任工會幹部的確是可以讓你有重要性以及 被看見,但是有風險啦(A2-11-01)。

其實約用(人員)支持我們都很低調,處理與上司處理的關係都 值得思考及深思熟慮,如果被標定是工會幹部,我想在很多事情上可 能會因為小小的錯容易被放大,只會做工會的事,那…而且問題是說 你如果成為工會幹部,如何處理和上司的問題(A3-11-01)。

這得認真思考,擔任幹部會不會干擾到我的上班時間,以及……

是不是會被認為是麻煩製造者?我是覺得有團體幫我們爭取,成功不必 在我(B1-11-02)。

這樣做對我有什麼好處嗎?有錢領嗎?雖然我們每個人或多或少有 正義感,或許藉由擔任工會幹部可以發揮正義感,說實在為了工作保 障,我並不會想當(工會)幹部(B2-11-02)。

我是支持職員擔任工會幹部,至少他們就是直接瞭解工作場域的 問題及不公平對待,不過基於全面考量,工會其實應該想辦法壯大起 來聘請專任處理會務,不要讓會員親上火線,與校方談判還是比較保 險(C-11-02)。

二、大學裡的人事室單位係擔任人力資源部門角色,以促進勞資關係 和諧,扮演居間溝通協調的角色,然於人事制度變革過程,未與決策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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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者溝通協調,取得勞資共識,作法有待進一步討論

人事團隊不僅僅只需負責人事行政,更應積極促進人力資源管理,追 求創新之餘更該注重受決策影響者的感受。在任何制度變更過程中,若能 透過工會瞭解勞方內心真正的看法及擔憂,勿使勞方認定人事室作為皆是 展現雇主的意志,漠視勞方的權益,方可真正落實人力資源的管理角色。

人事室決策時都該考量同工不同酬,工會此時如果介入協調,透 過集體協約方式向校方爭取,人事室也比較不敢漠視我們的權益

(A1-12-01)。

這樣就不用怕考績被主管用人力資源的制度威脅或是把持,因為 有工會幫忙撐腰,人事室想幹嘛時就會思考,就會應該比較顧忌

(A2-12-01)。

校方大概希望由人資來取代工會嘛,可是工會跟人(力)資(源)理想 上是應該是要抗衡,對工會組織來說人(力)資(源)就是工會的天敵。學 校權力太過分散,人事室又很強勢,第一個問題是學校人事室不可能 放(權力)。第二個問題如果工會想改變職種(職業別)的席次,有些職種 (職業別)就會擔心自身權益被改變,因為沒有取得彼此間的共識

(A3-12-01)。

感覺就是校方人事制度都是自己玩自己的,沒有公開透明的制訂 過程,不要都被人事室以工作評價制度決定我們的工作條件及權益,

工會應該成為我們與人事部門協商談判的平臺(B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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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外權益真的差太多,如果工會願意幫我們這點,那我的確 非常願意加入工會,這樣工會就可以代表我們去向人事單位爭取更多 更平等的條件(B2-12-01)。

可以將本來資方主導的不平衡的局面拉到互相牽制較為平衡的局 面,工會幫勞資雙方溝通取得兩邊都認同而且同意的平衡點,才不會 間接影響浪費社會資源(B2-12-02)。

不利的對待是組織工會的誘因,但不是絕對的,因為很多人面對 不利對待反而是害怕的,更不敢有任何作為。所以工會更應該把大家 團結集結起來,以互動的方式連結(C-12-01)。

有(工會)跟沒有(工會)真的差很多,因為個人他不會在職場 上很熟悉勞資權益嘛,只會順著軌道走,發生事情他也不知道該怎麼 辦,我們熟法規,就是我們存在的意義,就有義務提供任何地協助,

特別是法令方面的協助(C-12-02)。

小結

雖然國立大學並非企業,但是提昇行政效率必定是校方所樂見之。藉 由工會培育訓練行政人才,相信對於校方行政效能多所助益。然而工會的 存在尚未取得多數職員的認同,導致於即使職員願意加入工會,卻礙於顧 忌而較無意願擔任工會核心幹部,可見多數民眾對工會係為導致勞資對立 的刻板印象仍深植於心。

依新工會法第 35 條明訂,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