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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結果分析

第二節 工會的角色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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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太少導致,會員人數太少自然就難以有所集體作為,最多僅能施行政 策倡議,當然工會力量就顯得相對薄弱。

為使工會組織架構模式更具規模,利於工會正向發展,工會應增加會 員人數,減少工會因缺乏人力而無力推動會務,導致工會逐漸無法運作,

錯失與校方簽訂協商協約的力量。工會應努力壯大組織,使會務更加成熟 運作,進而聘請專職人員處理會務。再藉由與校方簽訂團體協約。

工會最大的優勢,就是可以用集體協約的力量向校方要求更合理的勞 動條件,無論是在工作薪資結構或是環境條件,一定要善用這股力量,爭 取提昇專屬工會會員才享有的勞動條件,相信即可進一步吸收會員,促進 工會組織朝往正向的循環發展。

第二節 工會的角色面向

本節希冀透過訪談的過程,瞭解工會角色於合法性、協商性及期望性 所代表的層面為何,其訪談內容整理歸納後說明如下:

一、工會角色的合法性未被普遍認知,導致影響適用勞基法人員加入 工會之意願

社會大眾對工會的普遍認知,其為與資方抗衡的利益團體,多半藉由 罷工、談判方式解決勞工問題。然現代的工會既取得合法的地位,則成為 代表了勞方向資方爭取的溝通管道及平臺,一旦當勞方面臨不當勞動條件 時,工會即可提供與資方協約的合法幫助。

約用人員的福利已經被忽視太久太久,偏偏大多數的同仁自己根 本都不在意,而在意的人又找不到管道可以幫他們爭取,這就是工會 存在的價值啦,工會是可以依據相關法令為大家爭取謀福利的組織

(A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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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讓工會來替你背書,最大的目的就是這樣,工會本來就是受法 令保障的團體(A2-5-01)。

有受訪者表示,多數職員對工會是否能合法提供保障感到無法信任,

更對工會行使的行動產生質疑,唯恐加入工會,或是參與行動後即被貼上 帶頭違法的標籤,致使對工會所具有的法律合法性,仍心存懷疑及不信任 感,致使對於是否加入工會而顯得躊躇、猶豫不決。

他們(大學職員)的觀念裡沒有工會就無法一下子信任,不認可工 會享有的法律合法性地位。臺大工會直到今年開始才開始幫約用人員 打勞資糾紛,職員遇到勞資問題是也是需要靠我們(工會)調解勞資糾 紛,這就是我們提供的實質協助(A3-5-01)。

一般不是都認為工會就是跟資方進行抗爭嗎?我也不知道我們在 大學裡上班,更何況是國立大學,是能夠抗爭什麼?會不會反倒適得其 反,校方認定我們是異議份子(B1-5-01)﹖

其實如果工會太強勢也會讓我怕,因為如果工會太強勢,可能會 遭到長官的刁難,(主管)可能會覺得妳是要什麼而對妳有所防範,就 算有法律保障,長官仍可以以「依校規規定」為由解僱你(B2-5-01)。

二、工會角色的協商性較不具立體化,未能實質取代勞資會議,以致 於無法完全開展集體協商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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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述章節可知,工會可代表勞方團體向資方行使集體協商的權利,

此權益更是勞動三權的核心。本研究探討之個案大學中,雖然已依勞基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召開勞資會議,成為勞資雙方意見 溝通的管道,卻有受訪者表示,對勞資會議促進勞資雙方關係和諧的功能 持負面看法,認為只是政策宣導的形式會議,更對校方勞資會議相關決議 一無所知,不如交由工會全權處理勞資相關議題。

勞 資 會 議 又 沒 具 有 什 麼 法 律 約 束 效 力 吧 ? 當 然 需 要 工 會

(A1-6-01)。

勞資會議沒什麼用啦,那是配合勞基法設定的嘛,勞基法在公務 機關,根本沒什麼意義。主管對勞基法不內行,他們以公務人員的方 式來處理。再來就是對勞基法的漠視,跟學校協調事情還是要靠工會 啦,工會才能真正替會員發聲(A2-6-01)。

例如勞資代表選舉,勞資會議本身功能一直處於勞資雙方談判和 諧的機制之一。臺大有趣的地方是先有勞資會議才長出工會,過去很 多問題都在勞資會議上被決議解決了,所以工會策略應該要搶下 15 席勞資會議代表,全由工會會員擔任(A3-6-01)。

總覺得約用人員的身份好邊緣化,什麼都沒有什麼都不知道

(B1-6-01)。

相信勞資會議不是沒有討論過(勞資)相關的問題,可是從結果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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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可知,每次(勞方代表)提出後都被回絕,與校方進行協商的過程實 在太沒有施展的力道(B2-6-01)。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 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 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卻有受訪者表示,此法令有解釋上的認知差距,導致工會對於舉辦勞 資代表之選舉,無法有足夠與資方抗衡的力量,一旦勞資會議中的席次分 配不利勞方時,便於勞資會議中盡失勞方優勢。

原本工會中的技工工友會員已經沒有什麼福利需要爭取,當發生 不 當 勞 動 條 件 變 更 需 要 抗 爭 時 , 勞 資 會 議 根 本 無 用 武 立 足 之 處

(A1-6-02)。

我知道校方巴不得我們工會會員不要碰勞資會議啦,最好都不要 進入那個(勞資)會議當(勞方)代表(A2-6-02)。

工會在勞資會議中無法有足夠的力量,現在職種(職業別)席次應 該重新安排,如果工會具有代表選舉壟斷權,議題就可以全照工會走

(A3-6-02)。

因此有部分受訪者認為,學校裡的勞動者更應藉助工會的團體協商力 量,向校方行使集體協約權,行使工會倡導的議題,取得唯一協商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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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方可促使勞動條件更加合時合宜,利於校園勞動條件和諧,減少衝突 發生的機會。

就算有勞資會議,也需讓工會更加彰顯其向校方協商的力量,(校 方)無論做什麼決定或是變革的話,都必須經過工會共同協商,對勞 資雙方都有保障呀,溝通窗口變成工會這個團體,所有問題都由工會 統一向校方溝通,校方其實也輕鬆許多(A1-6-03)。

一個人的力量是勢單力薄,要團結啦,把所有勞工的力量用工會 的方式集結起來才能和校方談判呀,不然你人那麼少校方不會理你嘛

(A2-6-03)。

至少在(臺大)工會出現以後,學校在行政主管上的安排的確令人 認為用來對付工會…….。實際上在談判時校方就是不肯妥協,反倒是 用其他透過第三方的手段,例如勞動檢查,或是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那是準司法的途經,他們比較會就範(A3-6-03)。

三、普遍皆期望工會能實質扮演提供勞資關係改善的願景,促使校方 尊重制度變革的協商過程之角色,期使工會的存在促使校方重視校園勞動 權益,這是正向發展的展望。

目前個案大學對於行政人員的制度變革,皆以由上而下的公告方式,

改變的過程以人事單位為制訂法規後公告施行,即使受影響的人員以不利 勞動條件要求重啟協商,校方無不以各式理由推拖及拒絕。

受訪者普遍認為,若能經由工會實質發揮介入談判的協商角色,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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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使校方不再一意孤行,對勞資關係亦能帶來正向溝通的展望。

我是覺得至少行政人員會比較受尊重啦,這樣校方無論做什麼決 定或是變革的話,都必須經過工會共同協商,其實這樣對勞資雙方都 有保障呀(A1-7-01)。

工會至少可以參與校方相關制度制定,這樣校方至少有比較顧忌 不敢自己亂來(A2-7-01)。

這幾年經驗可知(工會)剛開始抗議爭取,他們(校方)就是妥協,

就是必須要接受,這就是工會實質所可以給予會員的期望(A3-7-01)。

團結總是力量大聲音也就可以大一些,而且有了團體組織,也會 比較敢勇於爭取權益,不像以前寧願自己摸摸鼻子就算了,有了工會 感覺就像家裡有大人讓你撐腰一樣(B1-7-01)。

只希望我們的權益不要受損不要再像現在這樣被漠視,如果(工會) 可以幫我們爭取休假多一些,或者辦一些自強活動,甚至增加一些和 編制內職員相差無幾的福利,我想工會應該可以使我們對校方有更多 的向心力(B2-7-01)。

藉由工會出面與學校重啟協商,不合理的制度就該改變,若因為 不合理而損害勞方的勞動條件,絕對可以透過工會改善(C-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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