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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工會與勞動三權發展

collectively)及爭議權(right to dispute)。完善的勞動三權對工會組織所提供 的合法性及保護,攸關工會實質運作的發展空間,方可保障勞工的集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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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交涉權係為工會的專屬權。衛民、許繼峰(2011)更直接認 為此乃勞動三權的核心所在,吳全成、陳俊益、陳泰源(2013)

更稱勞動三權最後的期望便是促使勞資雙方團簽訂體協約,透 過仰賴著團體協約法,完成進行協商之程序。

三、 爭議權(亦稱罷工權):透過集體爭議行為迫使相對當事人妥協 以達成締結團體協約目的之權,係為達雇主妥協的手段(王惠 玲,2014)。吳全成、馬翠華(2011)認為係為實現交涉權的輔 助性權利,更是保證談判得以開展的必要權利。

若無團結權則無以行使團體協商權,而若無團體協商權則爭議權尋無 著力之處。簡言之,若僅有團結權卻無協商權及爭議權,工會將與社團或 是其他聯誼性質之組織並無差異,由此可知,勞動三權的關係是彼此緊密 且不可偏廢。

新工會法目的本即為了規範行使團結權,使勞工依法具有組織及加入 工會的權利,而團結權的規範則為協商權以及爭議權規範的基礎,此三者 彼此之間息息相扣(潘世偉、陳正良、林昭禛,2001)。衛民、許繼峰(2011)

認為以往正因舊工會法對個別勞工沒有提供保障,工會組織率自然不高,

自 100 年施行的新工會法中,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相關規範,對勞工組 織及推動工會將可具有更多保障。

表 2-5 為我國工會及會員數等逐年的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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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

我國工會數及會員數

資料來源:取自行政院勞動部統計年報,2014。

勞工之所以選擇加入工會,最主要目的是應該希望藉由團結權的形成,

取得勞資協商權的基礎代表地位,主旨本該在於保障勞工的工作權(黃英 華,2010)。然而,依表 2-5 統計數字而言,我國工會組織數雖然逐年呈現 上升趨勢,企業工會無論是工會數或是會員人數成長的速度,卻低於產業 工會。陳衣凡(2014)研究認為,應該是企業工會中的會員與雇主本身存 在著利益衝突之故。因此需要政府藉由勞動三權提升勞工加入工會的意願,

促使發揮勞工集體勞動意識。

依張茂源、蕭景文(2006)研究發現,無論是制度面或者是實際組織 運作的層面,未來的校園行政決策中,協商已是不可避免的過程。協商的 目的係為解決問題,實非製造更多的問題或衝突。為了促使學校效能產出、

塑造和諧的校園氣氛及組織文化,的確有必要盡早規劃校園集體協商模式,

減少因進行協商所帶來的負面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