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工程是叫有意參加投標之廠商一起提規劃設計之意見,業主設計部份圖說後,
再發包出去,有一些工程是只提出業主需求或是最終結果為何後,就發包出去了,還有 人認為契約內有包含部份的細部設計就是半統包,不管何種統包,均在開工前必先審核 細部設計,目前只有分期分區或不同介面之工程才有一邊施工一邊設計之現象。
這些單位有人是認為現實上自己實質能力輸於廠商,廠商為了更有競爭力提自我能 力,所以能把標的物跟上時代,使得設計內容更有利,並創造更多附加價值;也有人認 為發包設計標案回來的設計標案圖說,最後施工時卻不能使用,不如直接發給廠商來做 或是減少工程作業時間與分爭,故將規劃設計交由廠商去做;工程屬土建部份流程介於 機電規劃與機電裝機之間,使得兩介面難以劃分多標;也有人是為了體驗統包而用,甚 至是圖利廠商而用,當然也有學界常提大規模工程、需特殊專利技術工程、複雜之工程、
大型複雜之交通工程、工期急迫性高、機密性之工程、主辦機關有特定需求之工程、受 政策限制條件公共工程與主辦機關人力不足,無論統包之觀點或運用其因,都是為了工 程能達品質如款、工程如期之結果。
依94 份問卷之資料,並據統包實施辦法第 3 條中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
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依法規將工程生命週 期分成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施工、測試、訓練與營運七項(圖 5-1),依此列出 現今統包有被運用之包含項目,共16 種:
細部設計 基本設計
規劃 施工 測試 訓練 營運
工程生命週期
圖 5-1 工程生命週期1. 規劃Æ施工 2. 規劃Æ測試 3. 規劃Æ訓練 4. 規劃Æ營運 5. 規劃Æ測試+營運 6. 基本設計Æ施工 7. 基本設計Æ測試 8. 基本設計Æ訓練 9. 基本設計Æ營運 10. 基本設計Æ施工+訓練 11. 細部設計Æ施工 12. 細部設計Æ測試 13. 細部設計Æ訓練 14. 細部設計Æ營運 15. 細部設計Æ施工+訓練 16. 施工Æ營運
5-3
5.2業主執行統包之作法-案例說明
某淨水場採購案採統包方式辦理,其統包主旨為:廠商未來用何種處理程式與單 元,並未加以限制。只有編列工程預算及確認用地面積是否足夠設置高級處理設備,並 經廠試驗研究成果,以臭氧氧化、生物活性碳濾床及結晶軟化等高級處理程式單元為辦 理基本工程設計的依據,但廠商可依其實際經驗與專業技術能力提出能達到本計畫要求 水質的高級處理程式。
某淨水場契約內容主旨為:承包商應負責設計、製造、提供、安裝符合本契約要求 之各項淨水與廢水處理設備,承包商應依其專業技術與經驗及業主要求之水量、水質及 功能需求等條件予以研判辦理淨水與廢水處理設備與處理流程之功能設計及細部設 計,其包括全部處理設備(含取水口、快混池、膠凝池、沈澱池、快濾池、清水池、廢 水及污泥處理、加藥設備、環湖廢水處理設備等)、高級淨水處理設備、加藥設備及操 作房控制中心等全套處理設備之下列各項工作。
某淨水場之功能需求條件分二部份,第一為設計目標:1.出水目標 2.出水水質要求;
第二為基本工程:1.淨水程式功能設計 2.廢水處理系統 3.場區配置 4.材質選定 5.建築及 景觀美化6.電氣及儀控 7.設備拆除停用計畫,其訂定原則為有出水量則規定出水量,有 建物者則規定尺寸,以上為該淨水場統包發包內容。
該單位之淨水場過去多數自行設計之後再分項發包,當統包實施辦法訂定之後,終 於解決人力不足,並可滿足業主所期待之更有利的設計內容、創造附加價值出來,當某 工程實施之結果,卻發現當初功能需求條件規定出現瑕疵,使得事後業主維護營運出現 狀況,如:工程之保固期約1 至 2 年,但機械問題卻在 5 至 7 年間浮現,因此,原本早 期的工程,廠商可參與工程的規劃,到後來的工程只能參與細部設計,上述之案件是屬 可參與細部設計之工程,其結果成效還需等待。
經過訪問案件之過程,瞭解統包之執行過程與成效,都需要時間與經驗之累積而 成,而且不同執行單位的經驗是不能互相累積,這也使得統包之成效難以快速顯現,加 上常出現弊案,使得執行單位還在觀望統包,無法發揮出統包之優勢,這也就是統包還 未能成為發包機制之主流。
5.3業主執行統包具體效益
本節要討論業主執行統包的具體效益,過去多為國外文獻,國內文獻多為單一屬性 工程或是大型工程,本小節研究運用219 份回收問卷與訪談執行之公務人員,瞭解全面 國內運用統包實質得到之效益。
此資料明確說到9 仟萬的工程之作業流程由設計、施工兩階段發包減少為一次統 包,節省承攬發包公告作業兩個月時程,土建細部設計審查與請照同時進行可再縮短兩 個月時間,約可縮短4 個月工期,可見縮短建造工期與縮短發包時間;而 12 億左右之 工程直接明說,發包時就節省費用約1 億元,人力也省約 100 人/月,可見還可減少行政 作業人力,增進行政效率;還有1 億左右之工程提到可增加即時處理工地現場能力,較 能控制良好的施工品質,統包商在工程管理及檔整理有顯現之提昇,設計圖說審查及部 分變更設計審核為PCM 辦理故業主投入人力減少和設計及施工同時進行,故能縮短工 程完成期限等;依據問卷資料將”具體效益”做歸納整理,瞭解國內統包實質被認定之效 益,其歸納整理如下表 5-1。
表 5-1 前 12 項文獻所提到(參考本研究之第二章),13~19 為項為依 219 份問卷與訪 談執行之公務人員之整理得之結果,比較明顯之效益為縮短施工工期、減少介面整合作 業和確保工程品質三項,增進行政效率,減少行政作業人力和發包作業次數減少,減少 行政作業時間為次要顯著,以上均為過去文獻得出之效益,然有新的效益被提出來,那 就是有效運用(管理)預算金額,並執行上有保障和工程進度時程管控較佳,能準時完成 這二項,這可表示有些執行單位在乎固定的時間和金額內完作工程標案,比降低建造成 本、降低施工管理成本、變更設計易配合等一些效益來得重要。
5-5
表 5-1 具體效益
項次 效益 次數
1 縮短施工工期 34
2 減少介面整合作業 24
3 單一的權責介面 9
4 改進風險管理 1
5 確保工程品質 18
6 降低建造成本 3
7 促進工程專業技術研發創新 3
8 增進行政效率,減少行政作業人力 15
9 降低施工管理成本 3
10 工程責任易於追究 2
11 變更設計易配合 5
12 發包作業次數減少,減少行政作業時間 15 13
減少過去一些限制條件(如: 跳脫不能指定廠 牌的限制,可規劃、選擇品質較佳的產品。
預付款的方式變為彈性)
4 14 有效運用(管理)預算金額,並執行上有保障 9
15 不會增加工程費用 6
16 工程進度時程管控較佳,能準時完成 8 17 更為符合業主需求或者增加原需求之效益 6 18 更為有效做工程管理,同時增加了施工性 5
19 可防止不良廠商 1
20 未填或答非所問 48
總計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