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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工程變更設計之探討

2.1.2 工程變更的原因

變更設計是雙方契約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因故發生,而對契約規定工作或 契約範圍外之工程相關工作,作契約外之合意協定,當雙方有爭議時,基於請求 權的法律規定進行請求。引起工程變更不同的原因有:粗劣的規劃、範圍改變、

設計矛盾、有缺陷的規範、模糊的指示、土地的使用、擬制變更設計、錯誤與疏 失、工作終止、停工、罷工、或不可抗力等因素(Merna & Bower,1997)。

Hutching(1998)認為大部分變更命令應會應用以下三種明顯的類別之ㄧ:

1.業主承認的變更命令(owner-acknowerledged change orders):這類的是當 變更命令發生時最常想到的,也是唯一可納入業主預算,最沒有爭議的一種。適 當變更命令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其他類型的變更命令轉成這類型。

2.擬制變更(Constructive Change):擬制變更為當業主或其代表的某些作為,

造成承包商執行增加工作。這些作為或不作為會以口頭或書面指示的形式發生,

包括任何作為或疏忽最後影響工作的變更。當實際發生時,通常業主並沒有正式

的承認。因為沒有發布變更命令,所以承包商必須立刻的分辨作為或不作為的是 什麼,造成變更行為要盡速的確認和用文件證實,最終的目的是要把擬制變更轉 換成業主承認的變更命令。

3.間接的變更(consequential changes):間接的變更類似於擬制變更,不同於 他的是增加的工作變成必須,或遭受額外的費用直接肇因於一些通常比較明顯的 變更,他是因果骨牌關係的結果。間接變更的成本構成要素包含任何或所有其他 變更命令種類的構成要素,這些包含額外增加工作的間接成本、干擾成本(重排 進度…等)、和衝擊成本(延誤、擴大營業費、機會成本…等)。

Paul Levin(1998)以 22 項不同形式和種類構成求償和變更命令的情況,

供營建承商提早發現異於契約範圍的事項:

1.契約文件未規定的額外工作。

2.與規定不同的工作。

3.與原預期的工法不同。

4.契約圖說或規範經改變、修改、修正、擴大、或澄清的工作結果。

5.計畫和規範不詳造成非預期的工作。

6.規範允許兩種以上工法,卻被要求一種特殊工法施工。

7.工作失序。

8.直接或間接停止、中斷、或干擾全部或部分工作。

9.共同佔有工地。

10.業主提供設備延遲,狀況不良或不適合使用。

11.任何形式的趕工,增加人員材料,加班或增班。

12.遵循任何新的、不同的、或縮短的進度表。

13.缺乏協調、資訊、或其他原因,重置既有的工作。

14.工地情況變更。

15.契約說明改變。

16.規範瑕疵。

17.業主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之延誤。

18.無理的批駁工作。

19.要求增加檢查、試驗、或品管計畫。

20.業主疏於公開資訊。

21.罷工。

22.自然的力量。

Richhard K. Allen(1993)認為授權承包商對履約價格及供其變更最普遍 之事項有:

1.工程司的命令。

2.地下的狀況。

3.隱蔽的自然情況。

4.異常本質的未知自然情況。

5.工程師的解釋合約。

6.業主或工程司的停工命令。

7.業主不能付款。

8.業主的終止合約。

9.業主的終止工作。

10.勞工爭議。

11.火災或傷亡。

12.遞運的異常延誤。

13.工程司不能及時說明。

14.惡劣天候狀況。

15.模糊的規範條款。

16.不同契約文間的牴觸和不一致。

17.計畫與規範瑕疵。

有時候,契約中變更的實質權力僅限於履約的期間,如大多數的標準契約規 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情況允許履約工期的展延,但卻不授與營建承商變更契約價 格的權利。

綜上述,營建工程作業模式,變更設計之來源可分為自然、人為、經濟及其 他。而導致工程變更設計之原因有很多,王伯儉(1987)依據國內研究者將導致

「工程變更」之原因歸納為三類:(1)因業主之指示變更、(2)異常之工地條件

(adverse site condition)、(3)擬制變更三類(constructive changes)。如

表 1 導致「工程變更」之原因歸納所示。

(adverse site condition)

承包商於施工時發現工地之實際地質狀況,與契約 圖說所規定或表示的不一致時,則工程應依實際的 狀況而為適當之變更設計。

3

擬制變更 (constructive

changes)

指任何業主或代表業主之工程司未依契約所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