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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案支撐先進變更設計

第五章 爭議案件分析

5.7 G 案支撐先進變更設計

支撐先進變更設計分為爭議之緣由、申請人之請求依據、他造當事人主張、

爭執點、建議問題之預防方法,其說明如下:

1、爭議之緣由

爭議之緣由分為依據設計單位所提供之設計圖說施工、橋樑之跨距為 45 公 尺、橋墩跨距與工作車最大推進之跨距有差異、工作車掉落事故,屬報酬给付之 履約爭議,說明如下:

(1)依據設計單位所提供之設計圖說施工-查本工程高架橋於乙~丙處,係 從丙向乙推進,以支撐先進工法施作。是申請人前乃依據設計單位所提 供之設計圖說(包括各橋墩位置之里程及高程),製作施工圖說,且以備 忘錄,向他造當事人檢送本工程高架橋全區基礎柱位座標成果表,並已 經他造當事人同意備查。

(2)橋樑之跨距為 45 公尺-次查,他造當事人所提供之高架橋乙~丙處橋樑 上構設計圖中,乙處之里程為 STA.K+555,丙處之里程為 STA.K+600

(圖 20),故乙~丙處橋樑之跨距標示為 45 公尺,而支撐先進工作車之 推進長度及主樑尺寸,乃係依據上構設計圖之標示而配置,故工作車最 大推進之跨距亦為 45 公尺。

(3)橋墩跨距與工作車最大推進之跨距有差異-至就本工程墩柱基礎部份,

申請人則係依他造當事人提供之下構設計圖設計。查由於他造當事人於 乙~丙處橋樑下構設計圖中,就丙處墩之里程標示為 STA.K+600,乙處 橋墩之里程則標示為 STA.K+550(圖 19),即跨距為 50 公尺,故申請人 乃據以施作乙處及丙處墩柱基礎。惟此 50 公尺之跨距則與工作車最大推 進之 45 公尺跨距,顯有差異。

(4)工作車掉落事故-由於他造當事人所提供之上、下構設計圖,其標示之 乙~丙處橋樑跨距,竟有所不同,致使申請人以支撐先進工法施作乙~

丙處橋樑時,因工作車之主樑尺寸(45 公尺)明顯小於橋樑跨距(50

公尺),造成工作車從丙處橋墩向乙處橋墩推進時,無法架設於乙處橋墩 上,而發生工作車掉落事故(圖 21~圖 22),申請人需暫停施作,並進 行復舊與維修之工作,額外支出成本與費用甚鉅,然他造當事人卻表示 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含工期)之責任,因而致生本件爭議。

2、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請求之依據為誠信、公平合理原則、擬制變更原則及民法第 509 條之 規定,其說明如下:

(1)依誠信原則、公平合理原則及擬制變更原則,他造當事人應辦理契約變 更,增加給付工程款:

a、按一般工程契約中所稱之工程變更設計,通常係指工程工作內容或施工 方法之變更,以及新增工作項目、刪減契約工作與數量增減等情形。又 在絕大多數之工程契約中,亦僅規定得由業主決定或指示辦理變更設 計,即所謂之變更命令(Change Order)或變更通知。然而,在工程契 約之履行過程中,若施工承包商所實際履行者,已異於其原所訂約承攬 者,而業主又未依或拒絕依變更設計之程序,頒布變更命令,則對施工 承包商而言,自非公平。因此,業主以非正式變更設計程序,指示施工 承包商變更工作之情形,若其已實質變更工作之內容,且已造成承包商 施工成本之增加及工期之延長,亦認得以所謂「擬制之變更」

(constructive change),請求業主就契約金額及工期作合理之調整。

又「有瑕疵之契約規範」,屬於工程擬制變更態樣之一,亦即在工程契約 之履行過程中,若因定作人所提供之規範或其他資料本身存有瑕疵或不 完備,致誤導承攬人因此施作,而衍生額外之費用時,定作人應增加給 付工程款予承攬人。

b、查申請人與他造當事人簽訂本件工程契約後,本應按圖施工,因此,由 於他造當事人提供之圖說存有瑕疵,造成申請人費用之增加及受有損 害,故申請人自有權依擬制變更之原則,請求他造當事人合理調整合約 金額,始符合民法第 148 條之誠實信用原則及政府採購法第 6 條之公平

合理原則。

(2)民法第 509 條之規定:

按民法第 509 條規定:「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 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 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 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查本工程之設計 單位前已自承,設計圖中所標示乙處橋墩之里程「STA. K+550」,係「STA.

K+555」之誤植,是他造當事人之指示顯不適當,故就申請人因此所受 之損害,自應由他造當事人賠償。

3、他造當事人主張

依據他造當事人變更設計責任歸屬會議紀錄中指出1〝○○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承認墩柱里程確有筆誤〞; 2他造當事人僅依本工程契約附件「補充說明 書」第一章第 10.9 條規定:『本工程施工期間如承包商管理不善、施工不良或設 施不完善,肇生一切事故,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任。』本案承商未能校核設計圖說、正確繪製施工圖,已完成墩柱位偏離未及時 察覺,仍應負施工圖面、施工介面檢核管理未臻完善之責,故依上揭契約規定,

他造當事人不付任何賠償或補償(含工期)之責。

4、爭執點

本工程係國內大型顧問公司設計,在設計上鮮少有錯誤情事,未加以檢核而 致生憾事,申請人已於最短時間及要求現場高度配合將此兩跨問題優先解決,並 申明〝有疏失責任部分雖先由申請人負擔,但將全部責任歸屬歸責於申請人則無 法接受〞。

5、建議問題之預防方法

建議問題之預防方法如下:

(1)建議爾後顧問公司於設計完成時應確實清圖,主辦機關亦須作複驗之動 作。

(2)營造承商於施工前,應針對圖面之數據作核對(尤其是施工介面之數 據),避免類似之事件再發生。

圖 19 下部結構設計里程圖

圖 20 上部結構設計里程圖

圖 21 ○○單元支撐先進工作車掉落

圖 22 ○○單元支撐先進工作車掉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