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爭議案件分析
5.9 爭議案之統計
表 7 變更設計及爭議請求整理 續 1(本研究之整理)
表 7 變更設計及爭議請求整理 續 2(本研究之整理)
案例 變更設計之類型 申請人之請求 請求依據 法條說明 備註
案例 F 圖與圖之衝突 報酬給付 3.政府採購法第 6 條。
第六條(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 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1.民法第 148 及 509 條。
民法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 509 條-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 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 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務勞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
案例 G 設計錯誤 報酬給付 償。
2.政府採購法第 6 條。
第六條(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 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5.10 小結
履約爭議是一種趨勢,會隨時間擴大,主辦機關和營建承商都應該力求避免 時間的耗逝及造成重大損失之請求。過去公務機關將許多風險因素加諸於營建承 商,造成可能有履約爭議的結果。不論如何,一些工程契約條款可以減輕潛在的 履約爭議,如數量變更條款、異常工地情況條款、何其他能公平的分攤風險的條 款。公務機關若能注意到營造承商之請求,站在公正客觀之立場,協助營造承商 完成工程,這樣才是對人民百姓有交代。假若履約爭議真的必須提出時,則通知 請求對象、資料準備及資料整理是必要的前制程序,並提供一些本人之經驗供參 考。
1、通知請求對象
當營造承商發現到一個因變更設計而衍生之金額或工期展延之請求時,且必 須到履約爭議之情況時,必須認清問題所在,評估及計算到工期完成所造成之影 響。通知是第一步,也是很重要之步驟。許多工程契約條款規定,必須以書面通 知業主,說明事件的情形以及對工程之影響。假若營造承商無法在第一份正式之 備忘錄或函說明所有之事實時,則可後續以相同方式持續補充。期限內及時通 知,比包函所有事實資料更重要,輕忽此點可能造成營建承商無請求權;或請求 時效已過,無法請求。
2、資料準備
資料準備是第二步,一般來說是由承包商彙集工程契約之請求理由,及其他 衍生之相關費用。文件記錄和保存對於爭議案件之請求,扮演著最重要的重要角 色,每日的工作事項及位置必須完整記錄於文字報表中,以便證明損失及將工作 事項具體量化。但營造承商常常不能保存良好記錄,大部分之工程人員僅能將現
場工作項目完成,達到品質要求;相反的,公務機關具有較多時間準備相關行政 工作,對於文件記錄和保存較為完善。目前國內大型綜合營造商均有系統性的專 案管理,包函報表管理、財物管理、文件管理等均有一定水準;但專業營造承商 仍與傳統營造承商無差別,其工程施工能力強,工程管理方面明顯較弱或無;以 至於專業營造承商於施工期間若產生爭議或其他發生成本處,加上承辦機關公務 員心態時,專業營造承商大多毫無招架之力。
3、資料整理
履約爭議資料的兩大要素是合法的基本請求權與費用的計算,整理相關資料 是需長時間的文件保存及文件管理配合方能妥善和完整。在資料整理過程中須適 時與申請對象溝通,以了解申請對象之防備及底線,這樣可以資料更新及準備方 向做即時更新;若於時間或資源允許的情況下,可收集其他類似案例,循著成功 案例去執行可節省許多人力及時間的成本。
資料之整理應於開工時即開始整理,但一般營造承商以為得標價偏低,並於 施工階段節省不必要之開支(如工務助理等);但以學生之經驗來看,如營造承 商能借重工務助理,平時將所有文件做完善之文件保存及文件管理,屆時可發揮 之功效遠超過營造承商支付工務助理之薪資。以國內營造業龍頭榮民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為例,在雪山隧道工程為了做好相關文件之整理及管理,卽借重畢業於圖 書管理所之人員,建立一套有效率、有系統之文件管理體系,此系統於履約爭議 案終極發了極大之作用。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面對營建工程動輒數年之規劃設計與施工期限,工程變更設計往往是無法避 免的,若因變更設計,致使工程專案未能順利完成,或因故重新發包,往往影響 納稅人之福祉,亦造成主辦機關與營建承商對立。希望能透過本研究之結論適時 提供建議及改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