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爭議案件分析

5.5 E 案邊坡滑動

邊坡滑動之說明分為爭議之緣由、申請人之請求依據、他造當事人主張、爭 執點、建議問題之預防方法,其說明如下:

1、爭議之緣由

爭議之緣由分為重新公開招標、第一次之邊坡崩塌、請求變更護坡工程之施 作方式、第二次邊坡崩塌事故、邊坡修復,屬報酬给付之履約爭議,說明如下:

(1)重新公開招標-本工程原係由甲營造公司得標承攬,惟其後因甲營造公 司發生財務問題,無法繼續施作本工程,故他造當事人乃與甲營造公司 解除工程契約,並重新公開招標,由申請人得標施作本標後續工程。

(2)第一次之邊坡崩塌-原農路護坡工程之施工現場,在前承商甲營造公司 施作本工程之過程中,即已發生第一次之邊坡崩塌事故。至該事故發生 之原因在於,本工程位在地質分區上之西部麓山帶,而發生農路邊坡崩 塌之地點則地處麓山帶東側之內麓山帶,由於內麓山帶地層曾受較強烈 之擠壓力量,形成較多緊密摺曲,且該處受河谷解壓及風化作用之影響,

因而地質破碎,加以又有崩坍料覆積於其中,倘經連日多雨,即易發生 邊坡滑動與崩坍,故本工程之農路護坡工程部份,前乃發生第一次之邊 坡崩塌事故(圖 17)。

(3)請求變更護坡工程之施作方式-嗣後申請人接續施作本標後續工程,隨 即委外聘僱專業地質人員進行地質鑽探及現場勘查,而於現場勘查時,

申請人發現農路施工現場於第一次邊坡崩塌事故後,地質狀況更加不穩 定,且農路邊坡上方之土地發現多處裂縫,惟因該土地係屬私人所有,

申請人事實上無法進駐該私人土地進行修護、監測並阻止雨水入滲。為 此,申請人乃依專業地質人員之建議,多次請求他造當事人之相關承辦 人員,變更護坡工程之施作方式,並由申請人據以撰擬施工計畫送審。

惟經兩造至設計單位討論後,他造當事人竟仍指示申請人依原設計之護 坡方式撰擬計畫後進場施作。申請人不得已,乃依他造當事人之指示,

撰擬施工計畫,並依他造當事人之意見修改至第九版後,方經他造當事 人之核定。

(4)第二次邊坡崩塌事故-嗣後,申請人乃依他造當事人之指示,將前承商 甲營造公司施作毀損之部分先予敲除,並依本件後續工程之原設計圖(圖 14)撰寫計畫施作農路護坡工程(前承商甲營造公司尚未施作農路護坡 工程前,即已被他造當事人解除契約),是申請人除將已失敗且侵入之擋 土結構物敲除外,並重新排置排樁、格樑,且打設預力地錨及水平排水 孔,以作為穩定坡面之措施。詎料,於農路護坡工程即將施作完成之際

(圖 15),在無預警之情況下,施工現場部分地錨之錨頭遽然發生脫落,

且排樁與格梁亦產生裂縫,隨後更陸續發生地錨、排樁與格梁之嚴重破 壞,並造成農路施工現場再度發生邊坡崩塌事故(下稱「第二次邊坡崩 塌事故」(圖 16))。

(5)邊坡修復-為此,申請人除再度針對毀損之部分予以復舊外,並提呈「邊 坡修復計畫書」,改採邊坡開挖之方式進行第二次護坡工程。而他造當事 人經審查後,除辦理變更設計外,並配合開挖邊坡之工作,徵收農路邊 坡上方之私人土地,嗣申請人則依變更後之施工方法施作完成第二次護 坡工程(圖 18)。惟他造當事人至今僅同意給付第二次護坡工程之工程 款,對於申請人施作第一次護坡工程及因第二次邊坡崩塌事故進行拆除 及清除工作所額外支出之成本與費用,卻未核實計付予申請人,因而致 生本件爭議。

2、申請人請求之依據

按「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本工程契約第 6 條約定:「如 有增減,按照實際驗收數量結算。」。是可知本件工程係按實做實算之方式計算 本工程之承攬報酬,故就申請人施作第一次護坡工程及因第二次邊坡崩塌事故進 行拆除及清除工作所額外支出之成本與費用,他造當事人自應就申請人所實際施 作之數量,依約辦理計價。

3、他造當事人主張

他造當事人主張之說明如下:

(1)邊坡滑落災損損失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故不宜再次計價。

(2)同意以增購土地減壓修坡方式研擬加固措施原則辦理 , 納入第四變更 設計,屬替代工法。

4、爭執點

爭執點之說明如下:

(1)他造當事人不應依據設計圖而產生之坍塌事故後,將本區所有查驗計價 數量全數扣回。

(2)他造當事人同意以增購土地減壓修坡方式研擬加固措施原則辦理,納入 第四變更設計;其變更設計後之施工方法與原設計之施工方法全然不 同,屬重大變更設計,不屬於替代工法。

(3)保險公司已變更設計後之施工方式與原設計之工法不同,且本案有明顯 設計疏失,不在本保險理賠範圍。

5、建議問題之預防方法

建議問題之預防方法如下:

(1)建議此區域應於前廠商第一次坍塌時,就須再做重新評估,並將設計作 調整。

(2)顧問公司在設計工程時應將地質鑽探點增加,這樣才能反映現場地質狀 況。

(3)以承辦機關角度來看係完成品為最後施作之訂作品,故僅需支付最後定 作完成品之價金,且此變更設計之價金較原設計價金為少,合於相關變 更設計或替代工法之法令。

(4)依據營造承商之角度及一般工程慣例來說,邊坡坍塌若按原設計圖施工

復舊,一般認為以施工不良而產生之結果,其產生之費用仍由原營造廠 商負擔;惟此區域於歷經數次變更設計及兩次邊坡坍塌,另從新增收土 地,若依據一般工程慣例來看待,恐有不適處。此區域兩次邊坡坍塌及 從新增收土地,其實際支出成本高達一億元,但承辦機關帳面上為减帳,

其承辦機關為保守之公務員心態使然,不願承擔其錯誤。更令人不可思 議的是,原應由承辦機關造成之錯誤轉嫁營造承商吸收其成本。

圖 14 原設計圖

圖 15 施工完成

圖 16 第二次坍塌

圖 17 第一次坍塌

圖 18 變更設計完成之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