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附錄 2 大學法
第 三 章 組織及會議
一、院長,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第 四 章 教師分級及聘用
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大學擬
第 30 條
第 40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與私立大學之設立、組織及教育設施,除師資培育法、私立學校法另有規定者 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
第 4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4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錄 3 教育部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社會教育課程及教學活動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8 日台社(三)字第 0940170868 號訂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全民國防教育法之實行,增進全民國防常識與 防衛國家之意識與理念,配合終身學習政策及透過社區學習,推廣全民國防教 育,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國立社會教育館及所屬社會教育工 作站。
三、實施對象:社會大眾。
四、實施期程:每年度經常性辦理。
五、實施策略: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依本計畫單獨規劃辦理或融入年度相關社教 活動辦理。
(二)國立社會教育館及所屬社會教育工作站:列入各館年度推展終身學習活動計畫之必 要性議題辦理。
六、實施內容:
(一)課程及活動內容:
1.國防安全:國家安全概論、全民國防導論、我國國防政策。
2.軍事科技:軍事戰史、兵學理論、我國軍事戰略。
3.國家意識:國家認同內涵、國家認同史例、如何凝聚國家意識。
4.公民防衛:理論與教育、策略與計畫、方法與組訓。
5.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經濟、科技、文化、心理等事務。
(二)師資:所需教育人員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三條第五款及國防部所定全民國防教育法 人員培訓與在職訓練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辦理方式:得以演講、系列性講座、工作坊、研討會等方式進行,並得兼採參訪或 實務演練方式。
七、經費編列及補助: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民部落社區大學)配合規劃之課程計畫,本部將優先納入年度課程補助項目。
(二)國立社會教育館及所屬社會教育工作站:
由本部專案補助,其相關提報及審查作業另依國立社會教育館輔導所屬社會教育工 作站推展終身學習活動計畫之申請規定辦理。
八、考核及評鑑:
(一)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應自行訂定考核評鑑計畫,據以辦理考核評鑑作業。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送辦 理成果報本部備查,其執行情形列為本部年度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之考評項目。
(二)國立社會教育館及所屬社會教育工作站:
1.各館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執行,本部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不定期依活動 計畫實地瞭解辦理狀況。
2.各館計畫實施成果作為本部核列下年度相關經費之重要參據;各館每年亦應就所屬社 會教育工作站辦理情形進行評鑑,實施方式依國立社會教育館所屬社教工作站評鑑實 施要點規定辦理。
3.各館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提出計畫成果報告,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部,如有結 餘款,應按比例一併繳回。
附錄 4 國防教育資源中心
(二)符合申請條件之私立大專校院,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前,結合地區各項人力、物力、資源
動費採逐案申請,經審核後補助。
3、申請設立資源中心之學校,應於申請設置資源中心計畫內容中,編列資源中心配合 款,其中配合款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不含人事費)之百分之十。
(二)補助經費:包括業務費與人事費。
(三)經費請撥: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審核及管考程序
(一)本部得組成審核小組,就各資源中心計畫內容進行審核,審核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表,
審核過程中得邀請申請學校列席說明。
(二)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資源中心運作狀況。
(三)各資源中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由本部組成考評小組實地考評,考評結 果作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決定之參考,必要時得中止私立大專校院擔任 資源中心。
(四)私立大專校院擔任資源中心表現優異者,於擔任期間屆滿再予申請時,本部得優先審核 設置。
九、其他
(一)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二)資源中心平時對區內各級學校有關校園安全事件或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推動,負有協 調、聯繫、人員調度及獎懲建議之權責;遇有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得指揮、協調、調 度區內各級學校,並與其他資源中心協調聯繫協助處理,同時將事件處置情形彙整事件 向本部彙報。
(三)各資源中心每學期至少應舉行全體成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 擔任資源中心之私立大專校院校長擔任。
(四)各私立大專校院應學生要求開設之軍訓或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得由資源中心協調本區或 他區各學校合於授課資格之人員支援授課。
(五)擔任資源中心之私立大專校院,有提供相關人員辦公、值勤所需處所及各項用品之責任,
並對工作績效有考核、獎懲建議之權責。
附表
「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計畫」審核評分項目及 配分
一、 申請計畫內容 50%
(一)對區域內學校人力及學生特性分析(10%)。
(二)對危害區域內各級學校之危險因素分析(10%)。
(三)對推動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之各項有利與不利因素分析(10%)
(四)計畫可行性(20%)
二、 規劃辦理活動情形 40%
(一)規劃辦理校際有關校園安全維護及宣導活動情形(15%)
(二)規劃辦理校際有關全民國防教育及宣導活動情形(15%)
(三)規劃辦理其他與軍訓工作相關之活動(10%)
(四)經費編列 10%
附錄 5 校安替代人力
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實施計畫
MOE Guidelines for Subsidizing Professionals in Innovating Student Affairs and Student Counseling among Privat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中華民國96 年 04 月 03 日台訓(一)字第 0960043476C 號令發布實施
A = 學校九十五年九月二日教官員額數,如附表三。
(四)學校申請計畫核可後,若遇教官原預計退離但因故未退離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重新計算之 C 值大於或等於本部核定部分補助之金額者,不須提報修正變更計畫,依原 核定計畫經費執行,並應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於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附表 五)中呈現更新之 B 值、C 值數據。
2.重新計算之 C 值小於本部核定部分補助之金額者,應提報修正變更計畫。
(五)學校申請計畫核可後,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撥款事。
五、 管考及核銷事宜:
(一)學校應於計畫辦理完竣一個月內(即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報遞補人力經費 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如附表五),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經費結報事宜。
(二)學校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或評鑑項目。
(三)凡發現學校未將受補助經費專款專用於遞補人力經費,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或其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成效經訪視或評鑑成效不佳者,本部得視情況考量減少或停止 次年度對該校下列各目相關獎補助款之額度:
1. 本部補助之學校遞補人力經費。
2. 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獎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或訓育委員會獎補助私立 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經費。
(四) 本案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請學校專案專卷妥為保 管,以備查核。
附錄 6 軍訓室組織成員基本資料表 受訪者
代碼 性別 男女 軍種
官科
年齡 歲 服務單位
職務 歲 服務年資 年 月 教官
年資 年 月 軍中(包括學校、年班或期別) 民間(包括學校、年班、科系)
學
歷
經
歷 其 他 專 長
受 訪 地 點 受 訪 時 間
附件 6-1 受訪者
代碼 性別 男女 軍種
官科
年齡 歲 服務單位
職務 歲 服務年資 年 月 教官
年資 年 月 軍中(包括學校、年班或期別) 民間(包括學校、年班、科系)
學
歷
經
歷 其 他 專 長
受訪地點 受訪時間
附錄 7 軍訓室組織訪談大綱 訪談大綱
一、 面對現階段大學軍訓室環境,您的感覺如何?又如何因應這種變化?
二、 您認為大學軍訓室如何與其他系所特色相結合?其角色是位如何?
三、 你個人覺得教官應具備的專業能力有那此?為何覺得這些專業能力很重要?
又如何獲得?
四、 在工作業務上或教學上您有何創新的作法,又如何鼓勵學生創新?
五、 對專業教育研討活動您有何看法?
六、 你對目前的工作環境滿意度如何?
七、 面對學校其它處室或同事你如何與之相處?在人際互動時那些是助力?如何 有效運用助力與突破負面阻力?
八、 你認為要如何運用組織的資源提昇組織的績效?
九、 你對軍訓室組織轉型的未來看法?
附錄 8 軍訓室組織專業教育研討
2.全民國防教育:
確保活動成效。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聯絡處:
1.審查所轄學校之校內軍訓人員專業研討活動計畫,並督導實施。
2.結合地區特性及轄區內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軍訓工作實況,辦理地區軍訓人員 專業研討活動及擴大軍訓人員專業研討活動。
2.結合地區特性及轄區內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軍訓工作實況,辦理地區軍訓人員 專業研討活動及擴大軍訓人員專業研討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