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瞭解教保服務人員服務之幼兒園在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之實施情形(包括:不 同「授課者」及「每週授課時數」),與其在「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實施專業能力」
之差異性,採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當整體考驗F值,達顯著水準時,再進行事後比較
(Post Hoc)。
一、 授課者
教保服務人員服務之幼兒園其在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實施的「授課者」分為「外 聘體能老師」、「教保服務人員」、「外聘體能老師加教保服務人員」三組,以單因子 變異數分析探討不同授課者,在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量表的差異情形,其 結果如下所述(表4-3-1):
(一)課程設計能力
「課程設計能力」(F=11.04,p<.001)分量表顯示,會因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的 授課者不同,而達顯著差異。經Scheffe事後比較各組之差異,發現授課者為「外聘體能 老師加教保服務人員」的教保服務人員,其在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量表的 得分優於「教保服務人員」與「外聘體能老師」。從關聯強度來看,「授課者」可以解 釋「課程設計能力」之變異量為2.1%,屬於低度關聯強度,其統計考驗力為99.2%。
(二)實施教學能力
「實施教學能力」(F=4.58,p>.05)分量表分析結果,未因授課者之不同而達顯 著差異。
(三)設備運用能力
「設備運用能力」(F=19.37,p<.001)分量表顯示,會因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的 授課者不同,而達顯著差異。經Games-Howell 事後比較各組之差異,發現授課者為「外 聘體能老師加教保服務人員」的教保服務人員,其在「設備運用能力」分量表的得分優 於「外聘體能老師」。從關聯強度來看,「授課者」可以解釋「設備運用能力」之變異 量為3.8%,屬於低度關聯強度,其統計考驗力為100%。
(四)教學評量能力
「教學評量能力」(F=20.61,p<.001)分量表顯示,會因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的 授課者之不同,而達顯著差異。經Games-Howell事後比較各組之差異,發現授課者為「外 聘體能老師加教保服務人員」的教保服務人員,其在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 之「教學評量」分量表的得分優於「教保服務人員」與「外聘體能老師」。從關聯強度 來看,「授課者」之可以解釋「教學評量能力」之變異量為3.8%屬於低度關聯強度,其 統計考驗力為100%。
(五)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
「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總量表(F=22.48,p<.001)結果顯示,教 保服務人員在「整體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表現,會因其服務幼兒園中,
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的授課者不同,而達顯著差異。經Games-Howell事後比較各組之差 異,發現授課者為「外聘體能老師加教保服務人員」的教保服務人員其在「幼兒身體動 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量表的得分,優於「教保服務人員」或「外聘體能老師」。從 關聯強度來看,「授課者」可以解釋「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之變異量為 4.4%,屬於低度關聯強度,其統計考驗力為100%。
綜上所述,教保服務人員服務之幼兒園,其在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實施時之授 課者不同,與其個人「實施教學能力」之得分未達顯著差異。但在「課程設計能力」、「設 備運用能力」、「教學評量能力」分量表及「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總量
表得分均達顯著差異,且授課者為「外聘體能老師加教保服務人員」共同授課時,優於
「教保服務人員」或「外聘體能老師」單獨授課。
本研究結果與沈連魁(2007)針對幼兒體能教師教學信念及有效教學表現之研究發 現有所不同,其研究發現不同背景教師之「教學信念」的差異情形上,「體育科系教師」
優於「幼教科系」及「一般科系」,不同背景教師在「有效教學表現」的差異情形上,「體 育科系畢業教師」明顯優於「幼教科系教師」。許家豪(2010)針對中華民國幼兒運動 發展協會B級證照指導員專業能力之研究發現,不同教育背景的指導員,在專業技能及 專業態度上有顯著差異,且「體育科系」高於「其他科系」。而沈志強(2013)調查國 民小學與體育學習領域教師專業能力,也發現「體育或衛生相關教育科系組」的教師,
較「非體育或衛生相關教育科系組」畢業的教師,有較高的「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教師 專業能力」,以上之研究和本研究有所不同,但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是單純由「外聘體能 老師」或「教保服務人員」單獨授課者在「課程設計能力」、「教學評量能力」分量表 及「實施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實施情形」均略遜於「外聘體能老師加教保服務人 員」。推究原因,應與「外聘體能老師加教保服務人員」是由具有身體動作與健康專業 的外聘教師,以及具有幼教專業的教保服務人員,一起授課,故可兼顧幼兒發展與健康 課程需求的同時,此幼兒園的教保服務人員在各分量表及總量表上都能有更佳的表現。
表4-3-1
25156.76 935
ω2=.021 1-β=.992
註:***p <.001;a-Scheffe;b-Games-Howell;─代表未達顯著差異,不須進行事後比 較
二、 每週授課時數
教保服務人員服務之幼兒園,其在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實施時的「每週授課時數」
分為「30分鐘(含)以下」、「31-40分鐘」、「41-50分鐘」、「51-60分鐘」、「61-70 分鐘」、「71-80分鐘」、「80分鐘(含)以上」其七組,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探討授 課時數不同的教保服務人員,其在「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量表的差異情 形,其結果如下所述(表4-3-2):
(一)課程設計能力
「課程設計能力」(F=4.37,p<.001)分量表顯示,會因每週授課時數不同而達顯 著差異,經Scheffe事後比較各組之差異,發現幼兒園每週在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之授課 時數為「51-60分鐘」的教保服務人員,其在「課程設計」專業能力分量表的得分優於
「31-40分鐘」。從關聯強度來看,「每週授課時數」之可以解釋「課程設計能力」之變 異量為2.1%,屬於低度關聯強度,且其統計考驗力為98.4%。
(二)實施教學能力
「實施教學能力」(F=1.06,p>.05)分量表顯示,未因每週授課時數的不同而達 顯著差異。
(三)設備運用能力
「設備運用能力」(F=9.39,p<.001)分量表顯示,會因每週授課時數的不同而達 顯著差異,經Scheffe事後比較各組之差異,發現幼兒園在每週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之授 課時數為「51-60分鐘」的教保服務人員其在「設備運用」能力分量表的得分優於「30 分鐘(含)以下」、「31-40分鐘」、「41-50分鐘」;且授課時數為「81分鐘(含)以上」優 於「31-40分鐘」。從關聯強度來看,「每週授課時數」可以解釋「設備運用能力」之變 異量為5.1%,屬於低度關聯強度,其統計考驗力為100%。
(四)教學評量能力
「教學評量能力」(F=1.96,p>.05)分量表分析結果,未因每週授課時數之不同 而達顯著差異。
(五)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
「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總量表(F=5.52,p<.001)結果顯示,會因 授課時數的不同而達顯著差異。經Scheffe事後比較各組之差異,發現每週授課時數為
「51-60分鐘」的教保服務人員在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量表的得分優於
「31-40分鐘」與「41-50分鐘」。從關聯強度來看,「每週授課時數」可以解釋「幼兒身 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專業能力總量表」之變異量為2.8%,屬於低度關聯強度,其統計考驗 力為99.7%。
綜上所述,教保服務人員服務之幼兒園,在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授課時數不同,與 其「實施教學能力」和「教學評量能力」之得分未達顯著差異,但在「課程設計能力」、
「設備運用能力」分量表及「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之專業能力」總量表得分有達顯 著差異,且授課時數為「51-60分鐘」者,優於「50分鐘(含)以下」的各組。可見授 課時數為「51-60分鐘」,可以讓授課者在「課程設計」及「設備運用」的專業能力,
於教育過程中更加精熟及豐富。
表4-3-2
面
向 授課時數 N M SD SV SS df SM F 事後 比較
總 量 表
○1 30 分鐘以下 157 124.97 13.98 組間 6783.47 6 1130.58 5.52*** ○4 >○2 a
○2 31-40 分鐘 391 122.43 14.63 組內 190348.17 929 204.90 ○4 >○3 a
○3 41-50 分鐘 163 123.31 14.51 總和 197131.64 935
○4 51-60 分鐘 141 129.33 14.21
○5 61-70 分鐘 22 128.36 10.83
○6 71-80 分鐘 9 121.00 15.07
○7 81 分鐘以上 53 129.09 13.67
ω2=.028 1-β=.997
註:***p <.001;a-Scheffe;─代表未達顯著差異,不須進行事後比較
三、 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實施情形不同之教保服務人員其在
「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實施專業能力」之差異分析
茲將表4-3-1至4-3-2之結果,綜合整理如表4-3-3,由表可知,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 之「授課者」與「每週授課時數」兩個變項,皆對教保服務人員在「身體動作與健康課 程實施專業能力」總量表及其分量表顯現出不同的差異性。
表4-3-3
「身體動作與健康課程實施情形」不同的教保服務人員,其在「幼兒身體動作與健康課 程專業能力」之差異情形-覽表
變項 組別 課程設計 實施教學 設備運用 教學評量 總量表 授課者 ○1 外聘體能老師 ○3 >○1
○3 >○2
- ○3 >○1 ○3 >○1
○3 >○2
○3 >○1
○3 >○2
○2 教保服務人員
○3 外聘體能老師加教保 服務人員
授課時數 ○1 30 分鐘(含)以下 ○4 >○2 - ○4 >○1
○4 >○2
○4 >○3
○7 >○2
- ○4 >○2
○4 >○3
○2 31-40 分鐘
○3 41-50 分鐘
○4 51-60 分鐘
○5 61-70 分鐘
○6 71-80 分鐘
○7 81 分鐘(含)以上
註:─代表未達顯著差異,不須進行事後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