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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幼托整合之探討

七十年代以後,臺灣的家庭結構逐漸由大家庭轉變成核心家庭,生活水準普遍提 高促使婦女必須投身於職場當中,雙薪家庭的形成使得原本家庭中幼兒的照顧責任轉 落在幼稚園、托兒所、保母等教保服務單位之上,且這一代的父母親對於幼兒教育愈 加重視,因而帶動了幼兒教育的發展(魏美惠,2005),幼兒教保服務機構於八十年代 逐漸增加,在民國 94 年立案幼托機構達到高峰(陳妙娟,2008)。

可惜的是,幼稚園與托兒所這兩個台灣主要的幼托機構同是涵蓋了教育與保育的 功能,卻分屬於教育與社政體系。幼稚園之設立係依循幼稚教育法及幼稚園設備標準 等相關規定,招收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由教育行政機關主管;托兒所之設 立則是依循兒童福利法及省(市)政府訂定之托兒機構或托兒所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等 相關規定設立之兒童福利機構,收托一足月至未滿六歲之幼兒,由社會行政機關主管。

由於招收幼兒年齡部分的重疊,讓四至六歲之幼兒所受之教保品質可能形成落差,因 此,為了促進相同教保品質且統整教育資源,政府積極統整幼稚園與托兒所使其教保 功能之發展更加完善(教育部,2002)。

一、幼托整合的歷史沿革

「幼托整合」是近年來政府當局積極推動之政策,此始於1997年,由前行政院長 蕭萬長先生提出幼托整合之問題研究至2011年「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其間共 歷經了十四年的時間,研究者整合多位學者之資料(林錦蓮,2011、教育部,2011a、

簡宏江,2011、陳玉芳,2007、張瑜讌,2006、教育部,2002),將幼托整合政策之 形成說明如下。

(一)起步階段(1997 年至 2000 年)

1997 年 12 月 4 日,前行政院院長蕭萬長先生在第二五五六次院會中提示托兒所 與幼稚園之宗旨主要皆是以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增進生活適應能力為目標,兩者 卻分屬於教育與社政兩個體系,且幼兒的收托年齡部分重疊,就國家整體資源的應用 而言,似乎未達經濟效益,請內政部與教育部兩部審慎研究該統合之問題。1998 年 7 月 21 日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時蕭前院長指示,將托兒所與學前教育整合事宜列為優先推 動的重要工作,並且展開了幼兒教育與托育整合方案之研擬規劃,並且以如何保障同 年齡之幼兒享有同等品質之教保環境內涵,有效運用並合理分配政府資源。內政部與 教育部經歷多次協商並邀請幼教學者、團體、業者等召開公聽會,研擬「幼兒托育與 教育整合方案」(草案),呈報行政院核定,經行政院函復後再報院,兩部復再行研議,

惟經教育部認為兩機構應有更積極明確之規劃,未能報院,而暫緩實施。

(二)幼教政策共識形成階段(2000 年至 2001 年)

針對幼托整合議題,教育部於 2000 年 12 月成立「幼教政策小組」,並且於 2001 年 2 月 19 日召開第一次小組會議,依會議決議由教育部推出之小組代表並邀集內政部 協商,於 2001 年 2 月 22 日召開會前會,對其幼托整合定位與目標研議共識,包括:

1、整合定位:

(1)因零至六歲幼兒對於教育與保育之需求無法切割,因此,為整合學前階段 幼兒教保機構所發揮之功能,宜統一事權,至統一事權機關為何,可再詳議。

(2)在上述前提下進行整合,應配合就專業人員認證及設施條件等訂定基本規 範。

2、整合目標:

(1)整合運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幼兒教保機構。

(2)符應現代社會與家庭之教保需求。

(3)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

(4)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教保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 3、視與內政部協商結果,續與各相關部會溝通,尋求共識:

2001 年 2 月 26 日由內政部李前政務次長逸洋、兒童局局長與代表,以及教部幼 教政策小組代表劉毓秀教授等與國教司司長、中教司司長等進行初步洽商,原則上同 意以上開立之目標,並決定由兩部各推若干代表組成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後,召開後 續會議。

(三)幼托政策形成階段(2001 年至 2003 年)

2001 年 2 月教育部與內政部共同協商,跨部成立了「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由 兩部的政務次部長共同擔任召集人,並由兩部輪流負責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之工作,

委員會成員包括教育部國教司長、中教司長、內政部兒童局長、幼兒教保、社會工作、

教育學者、地方社政行政主管代表、幼托團體代表等。該委員會於 2001 年 5 月 18 日 召開第一次小組會議,會議決議分就功能成立師資整合組、立案及設備基準組、長程 發展規劃組等小組分別進行研議。

教育部與內政部之負責幕僚分別依據時程召開會議,在 2002 年 3 月底,師資、立

案及設備基準、長程發展規劃三小組分別研提規劃結論與建議,於 2002 年 4 月 4 日召 開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第三次委員會議,由各組分別進行口頭報告,並研議初步的結 論與建議內容。2002 年 10 月 24 日「幼托整合政策規劃結論報告書(草案)」出爐,

後經四次委員會修訂討論,2003 年 11 月,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確認通過「幼托整合規 劃結論報告書草案簡明版」內容。

(四)規劃結論公開階段(2004 年至 2005 年)

2004年1月28日,教育部與內政部兩部次長連袂召開記者會,說明整合方案推動經 過與內容,2004年1月30日舉辦幼托整合政策說明會,其後辦理各場次公聽會,並且因 應各界之需求增加辦理公聽會。說明會及公聽會之對象包含所有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 所之業界幼兒教育相關工作人員,專科、大學之幼教、幼保相關科系相關之教保人員 及相關組織團體等。

(五)行政主管機關確立階段(2005 年)

此階段為幼托整合委員會將上述幼托整合政策說明會與公聽會後對幼托整合推 動委員會規劃內容所提意見綜合整理後,歸納為,草案規劃之行政主管機關建議重新 調整,幼兒受教品質問題、業界權益問題、現職合格幼教教師及保育人員權益保障問 題、師資資格及在職進修問題、從業人員福利保障問題等方面需再進行調整與修正。

鑑於行政主管機關之決定,為後續幼托整合規劃期程的確立,2005 年 6 月 20 日 邀集教育部、內政部、相關部會及直轄市政府等研商後,確立幼托整合後幼兒園之行 政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門。

(六)幼托整合政策規劃階段(2005 年至 2006 年)

2005 年 8 月教育部成立「幼托整合專案諮詢委員會」,研擬「兒童教育與照顧法

草案」,委員成員包含行政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幼教及幼保學者及業者代 表、社政學者代表及保育人員代表等二十七人,下設七個小組,分別是法制研修小組、

立法推動小組、師資及人員權益問題小組、輔導及範例建構小組、幼兒園教保活動綱 要及能力指標研編小組、宣導及溝通小組、績效評核小組等。在幼托整合專案諮詢小 組第 2 次會議決議,確認幼托整合後幼兒園年齡劃分與主管機關問題:托嬰中心招收 2 歲以下幼兒,其設立條件與審查作業規範由社政部門(內政部社會司)主管;幼兒 園招收 2 歲以上至入國小之學前幼兒,其設立條件與審查作業規範由教育部門主管法 制研修小組歷經多次會議後,初步研擬出幼托整合政策母法-「兒童教育與照顧法草 案」,隨後於 2006 年舉辦多場的公聽會、座談會徵詢各方意見,修正並擬定「兒童教 育及照顧法草案」。

(七)幼托整合政策立法階段(2007 年至 2011 年)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於 2007 年 1 月教育部部務會議通過,呈報行政院核 定,並於 2007 年 5 月行政院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但並未完成立法程序。2009 年 3 月 3 日 行政院再度函送立法院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因所規範的對象年齡為 0 至 12 歲層面過廣、教保服務的種類太多,包括:托嬰中心、幼兒園、社區互助式教 保服務、居家式照顧服務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此時,各界對於幼托整合法案的模式,

始終有不同的看法,意見統整困難;2009 年 6 月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教育及文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 1 次聯席會議,討論本草案,因有多位立法委員提 出不同版本方案,認為本草案仍具有爭議,故決議召開公聽會後審查;2010 年 4 月立 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辦「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公聽會。2010 年 5 月召開第一次聯席會議,直至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的法案審查,仍未能完成立 法程序,而在 2010 年 5 月 7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中,提出為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 體系且參酌國際主流趨勢,提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以「教育及照顧」之

概念統整幼稚園與托兒所為幼兒園,以保障幼兒接受教保之權益 ,而後行政院長表示 將幼托整合的目標從二到六歲的整合進行探討。最後,立法院於 2011 年 6 月 10 日三 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於 2011 年 6 月 29 日公告,其中明文規定此幼托整合 之母法於 2012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

二、幼托整合之下幼教生態環境的改變與衝擊

幼托整合施行後,原幼稚園與托兒所逐漸整合為幼兒園,在整合的過程中各個事 項如:更名、環境設備、人員編制等皆須受到規範(張子嫺、曹純瓊,2012),依據「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其整合事項與所面臨的改變說明如下:

(一)幼兒收托年齡

幼稚教育法中所指的幼稚教育以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為主,托育服務制度 則從零歲至十二歲橫跨了嬰幼兒與學齡兒童之年齡範圍,其服務更包含托兒所、學齡 兒童課後托育等(羅鳳珍,2012)。幼托整合之後,幼稚園與托兒所統稱為幼兒園,收 托年齡為二至六歲。

幼稚教育法中所指的幼稚教育以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為主,托育服務制度 則從零歲至十二歲橫跨了嬰幼兒與學齡兒童之年齡範圍,其服務更包含托兒所、學齡 兒童課後托育等(羅鳳珍,2012)。幼托整合之後,幼稚園與托兒所統稱為幼兒園,收 托年齡為二至六歲。